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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是农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通过城镇化,可以实现人口、土地等资源的合理配置,并取得集聚效益和规模效益。从实际出发,我国的城镇化应着眼于解决“三农”问题,正确处理人口与土地的关系,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促进农业和农村的发展。
目前我国城镇化的三种主要方式从要素空间转移的角度来看,城镇化既是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化的过程,也是农业用地向非农业用地转化的过程。人口的非农化和土地的非农化,构成了城镇化的两个主要方面。按人口非农化和土地非农化的先后次序来划分,目前我国城镇化有三种主要方式:先人口非农化再带动土地非农化的方式。这是在城乡发展过程中,农民或为追求城市良好的生活环境,或因子女考上大中专院校,或为生活所迫而外出打工等原因引起的人口自发迁移活动。这种方式简单易行,也最为普遍。在我国农村劳动力严重过剩的情况下,这种方式将长期、广泛地存在。但其缺点十分明显,如分散性、自发性、盲目性等,大量宝贵的土地资源也因此处于闲置状态。
先土地非农化再带动人口非农化的方式。这是在开发区建设、企业用地、交通建设等过程中,由于非农征地而引起的。这种方式在国内开发区热、房地产热浪潮中非常流行。它在推进城镇化的速度方面作用明显,但也容易导致城镇化建设千篇一律,容易造成耕地资源的浪费。
人口非农化和土地非农化同时进行的方式。这是在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伴随着非农产业的发展和不断聚集,人口和土地也同时向非农产业、向城镇聚集的经济社会现象。这种模式虽然遵循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但速度比较缓慢,难以适应我国加快城镇化发展的要求。
城镇化的关键在于正确统筹人地关系
正确选择城镇化道路,关键在于正确统筹人地关系,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土地资源的最大效益。人多地少是我们的基本国情,是形成城镇化决策的根本依据,也是正确选择城镇化道路的根本依据。上述三种城镇化方式在我国将长期存在。要避免城镇化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人力资源、土地资源浪费,就必须通过制度创新来明晰地权,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和土地市场。
在稳定和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确保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相对独立、完整与清晰。我国现行的“双层经营体制”,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创造了条件。有人以为,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就是要实行土地私有制。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从一些发达国家的土地产权流动来看,其主流是使用权(租赁)而非所有权。我国土地产权的改革,一方面是要稳定承包制,保证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的长期有效性;另一方面要探索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多种形式,并不断规范和保护土地经营权、继承权、抵押权、入股权、转让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各项权益。
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利益受损,说明在征地过程中没有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农民未能获得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而确定的补偿费。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除了要确保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还应探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途径和模式,逐步在养老、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实行城乡统筹,实现城乡保障一体化。
统筹城乡土地管理,完善土地市场。在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不完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低,这都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改进当前农村的土地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土地一体化管理。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收益等权利,充分保证农民利益。健全和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积极探索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形式,规范农村土地转让、交换等制度,促使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
培育和完善统一的城乡劳动力市场,统筹城乡就业。统筹城乡就业,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统一管理,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就业的社会管理成本,减少农民进城就业的成本,从而促进全国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应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的管理机制,清理对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政策和乱收费问题,为农民进城择业提供最大限度的帮助和支持。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