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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如何适应新形势,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力,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在眉睫的严峻课题。实践证明,加快农业标准化,是我国农业新阶段和加入WTO的必然选择。然而,目前我国这方面的工作尚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需要我们采取相应的对策,加快实现我国农业标准化。
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无论对工业产品来说,还是对农业产品来说,没有规矩,就难有市场,这个规矩就是标准。早在1985年,我国就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业标准化工作会议,但是,由于当时我国尚未走出农产品短缺时代,农业标准化的重要性并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农业告别了短缺时代,进入了农产品总量平衡的新阶段,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充分证明了我国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的紧迫性。
第一,加快农业标准化,是提高我国农产品国内外市场竞争力、化解农产品市场风险的迫切需要。进入农业发展新阶段以后,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法则开始在我国农产品市场上发生作用,农产品的竞争日趋激烈。无数事实证明,市场的竞争,实质上是产品质量的竞争,而产品质量是由产品的标准决定的。所以,农产品的竞争,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农业标准的竞争。实践使人们认识到,要想卖得好,标准是个宝。国内市场如此,国际市场的竞争更是如此。现在,我国已经加入WTO,可以说国际市场的大门已经向我们敞开,但是,关税壁垒失去作用之后,贸易技术壁垒又成为发达国家保护本国市场的惯用手段。目前,发达国家的标准帝国主义倾向日益严重,他们以保护本国食品安全为由,在产品质量标准方面层层加码、步步设卡,限制其他国家农产品的进入。
第二,加快农业标准化,是实施农业名牌战略的迫切需要。在国内外农产品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实施农业名牌战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是我国农业十分紧迫的战略选择。而要实施农业名牌战略,就必须实施农业标准化。从产前动植物良种、肥料、饲料等生产资料的选择,到产中的栽培、饲养、管理等,再到产后的分级、贮存、加工、包装等环节都实施标准化。目前,我国创出的农业名牌无一不是农业标准化的结果,像西湖龙井茶、草原兴发的乳制品、烟台龙大的系列放心食品、潍坊的德利斯肉制品,等等,都是农业标准化的典范。
第三,加快农业标准化,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迫切需要。现在,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城乡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温饱问题解决之后,必然要求提高生活质量。希望有高标准、高质量的农产品装进自己的米袋子和菜篮子。同时,对食品安全、食品卫生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在,上海等大城市已经开始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不达标的农产品将被拒绝进入市场。然而,我国现在许多农产品的农药残留严重超标。更有甚者,一些不法之徒见利忘义,毒大米、瘦肉精、吊白块等事件频频发生,对人民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构成很大的威胁。
第四,加快农业标准化,是提高农民收入的迫切需要。实施农业标准化,就可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就会增强市场竞争力,就能顺利地实现农产品到货币的惊险的跳跃,并达到优质优价的目的。山东寿光的农民,按照标准化要求种植蔬菜,大大提高了蔬菜质量和农民的收入水平,莱阳的农民在龙头企业的带动下,按统一标准种植蔬菜,也取得了较高的收入。
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粮食首次实现了自给以后,面对农产品市场的激烈竞争,农业标准化才真正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但是,在国内农产品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在我国已经加入WTO的情况下,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与发达国家相比,与我国农业大国的地位相比,我国在农业标准化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观念意识滞后。目前,总体上讲,加快农业标准化的意义和紧迫性,并没有被普遍认识。表现在基层领导方面,为数不少的基层领导同志认为,中国人口多,农产品需求量大,农产品市场广阔,只要把产量搞上去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搞农业标准化。而在广大农村,由于科技文化素质较低,农民们往往把标准化工作看作是工业企业的事,而与农业无关。特别是在偏远的山区,由于交通不便,信息不畅,许多农民根本不知农业标准为何物。
二是我国的农业标准本身尚存在许多缺陷。一是大部分农业标准是在加入WTO之前制定的,因而这些标准偏重于国内标准,缺少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二是农业标准多集中在农产品的产前和产中的环节,产后标准和系列标准较少。而我国农产品已经处于买方市场态势,产后的分级、加工、包装等不够标准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农产品上档次、创名牌、提高竞争力的重要制约因素。
三是农业标准知识没有得到普及。过去,我国长期农产品短缺的国情,使人们长期地把目光集中在提高农产品产量上,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忽视。这种强大的惯性和思维定势,阻碍了农业标准知识的普及。目前,我国许多农业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仍然被束之高阁,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向广大农民普及,存在重制定轻实施的现象。
四是农产品质量监测手段落后,不能满足农业标准化的要求。我国农产品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问题,一直是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一大瓶颈,也是人们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需求的一大障碍。然而,我国目前的农产品质量监测手段比较落后,大部分还停留在眼看、手摸的感官评价阶段,检测结果难以达到快速、准确。
五是农技推广人才缺乏,队伍不稳定。农技推广队伍是上联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大专院校,下联广大农业劳动者的桥梁和纽带。然而,现在,我国农技推广部门队伍不稳定,由于得不到重视,工作条件差,待遇偏低,农技推广部门留不住人才,人才流失严重。在一些地方,农技推广队伍甚至出现线断、网破、人散的现象。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每次精简机构,农技推广部门的人员总有被解散的恐慌感,缺乏安全感。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业标准化的实施。
六是土地规模小、经营分散。据统计,我国农民户均耕地不足0.5公顷,并且零碎分成6至9块。这与发达国家的大农场相比,农业标准推广和实施的难度,也是可想而知的。此外,农户的分散经营,也不利于农业标准的推广和实施。近几年,我国东北的大豆出口、国内销售大幅下降,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也在于农户分散经营,混种混收,标准难以统一,不适应深加工的需要。
三、农业标准化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不仅需要政府的正确引导,而且需要有关标准化专门机构和农业科技推广工作者的共同努力,需要广大普通农业劳动者的积极参与。为此,至少要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农业标准化的专门机构要肩负起历史的责任。农业标准化的专门机构是农业标准的制定者和监督者,在加快农业标准化工作中,是龙头,负有主要责任。一方面,要科学地制定农业标准。还要增强农业标准化的完整性、适时性,对已经过时的农业标准,要及时清理和淘汰,实现农业标准的推陈出新。另一方面,农业标准化专门机构还要切实担负起监督的责任,要像监督工业产品那样,定期、不定期地监督、抽查农产品标准的实施情况。
其次,要增加投入,提高农技推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农技推广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充分利用WTO《农业协议》中的绿箱政策,加大投入,为农技推广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的聪明才智充分发挥出来。实践证明,农技推广人员在农业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是不能低估的,没有他们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就是不可能的。
其三,切实改善农产品质量检测手段。农产品质量检测既是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最终阶段,又是对农业标准化实施结果的鉴别,是不能忽视的重要环节。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尽快改变我国农产品质量检测手段落后的状况,采用技术引进和自我技术创新的办法,用现代化的农产品检测手段武装检测队伍,使农产品质量检测更快捷、更准确。
其四,大力普及农业标准化知识。没有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农业标准化就只能是空中楼阁和海市蜃楼。现在,在基层搞农技推广的科技人员,经常感到农民标准化知识缺乏,接受能力差,是加快农业标准化的一大瓶颈。因此,要通过广播电视、书报刊物等多种媒体,通过会议、科技讲座、现场会、明白纸等形式,向农民宣传加快农业标准化的意义和紧迫性,特别要讲清楚农业标准化对农民增收的益处,提高他们参与农业标准化的积极性。同时,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班,提高广大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掌握实用的农业标准化知识。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其五,通过多种渠道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实践证明,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特别是着力扶持龙头企业,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出路。近几年,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较快,一大批龙头企业的崛起,不仅有效地解决了小农户与大市场接轨的难题,而且也为农业标准化的实施奠定了组织基础。还要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协会、合作社等民间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他们在农业标准化中的组织优势。此外,有条件的地方,要稳妥地促进土地流转制度的实施,使有限的耕地适度向种养大户集中,形成规模化种植、养殖加工业。
其六,充分发挥政府在农业标准化中的作用。加快农业标准化,离不开政府的正确领导。但是,农业标准化不能建立在行政命令的基础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领导方式也应该转变,领导就是服务,基层政府在领导农业标准化的工作中,一定要把提高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作为工作重点和立足点,这也是三个代表的要求。只有这样,农业标准化工作才能真正变成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农业标准化工作才能顺利地进行下去,才能使农业标准化成为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一是可以通过建立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做给农民看,引导农民干;二是可以把农业标准化与扶持龙头企业结合起来进行,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过渡期的农业支持政策,大力扶持龙头企业;三是把农业标准化与实施农业名牌战略结合起来进行,让农民从中得到实惠;四是把农业标准化与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结合起来。在此基础上,政府还要把农业标准化纳入法制化轨道,对一些涉及人民健康、国家食品安全的强制性农业标准,要依法强制执行。对生产和销售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还要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有重点地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把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拒于市场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