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村组公司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提下一种设想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第一章经济体制与经济运行规律的理论思考
任何一个成功的经济体制的确立,都非一日之功,都有一个从产生到完善的过程,这一过程往往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充满着曲折与反复,充满着新与旧的碰撞,只有在矛盾中探索前进,才能找到新的出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公社制的取代标志着当时的经济出现了新的需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极大地释放了生产力,使农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使农民的权益得以体现。然而,20年过去了,农村经济出现了新问题,农民权益的保护被提上了议事日程,那么,我们是不是要反思,宏观经济体制是不是要进行微观地调整,要探讨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二个概念。
一、体制与经济的内在关系
1、经济的发展首先是生产力的发展,体制是促进或制约生产力的主要因素。经济的持续是动态的,体制的持续是阶段性静态的。经济的发展空间是外延性的,经济发展的结果是生产力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地提高;体制的限制空间是内涵性的,一切发展生产力的因素必须置之于即定体制的前提之下。
2、当体制的限制空间与经济的外延空间逐渐集合时,经济才能健康地发展,体制成为解放生产力的第一要素,然后才能谈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与其它提高生产力的因素,共同推动经济的发展。当经济的外延空间超出体制的限制空间时,体制就会成为制约生产力发展的第一要素,成为新经济的一种羁绊,从而制约经济的发展出现混乱的经济秩序与局面。
二、体制与经济的运行规律
1、一种体制的产生必须与经济发展规律相适应,当经济不停地发展,社会经济力量积累到一定的时候,必然要产生一种新的体制与之相适应,这是一种必然规律。
2、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有其特定的历史烙印,完成其特定的历史使命;经济的发展是不可抗拒的,任何一种经济体制的持续必须是体制来适应经济的发展,而不是经济来适应体制的发展,这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
第二章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现阶段的反思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公社制的取代标志着经济出现了新需求,当时的主要矛盾是要解决物质的短缺,要解决物质的短缺必须努力提高生产力,而不是公社制时期的片面提高生产关系。1979年以安徽省凤阳县小岗生产队21户农民为原形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在我国农村的普遍推广,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经济得以迅速发展。经过20年的积累,物质供应达到平衡,经济的主要矛盾由物质短缺演变为更高层的个性消费。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粗放型的小农经济形式,主要历史任务是解决短缺。当经济发展的外延空间超越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涵限制空间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就开始出现了对新经济的阶段性不适应性,农村经济问题随之出现。
农产品过剩与增产不增收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带来的二个主要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短缺经济时期的产物,属于数量型农业,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农业生产很难进行宏观控制。追求数量的结果是产销脱节,当物质数量的积累达到平衡的阶段,物质数量的积累仍然在不断地埋头增长,造成农产品的过剩,这种过剩是适销不对路造成的相对过剩,而非有效需求不足造成的过剩。相反的是市场上能满足个性需求的农产品仍然价格理想、产品畅销。
在这种相对过剩的状况下,为了增加农民收入,提高生产力,有一个阶段我们将其归纳为农业科技含量不高。这固然是一个问题,但科技投入的结果是相对过剩负担更大,农产品价格下滑更快,仍然无法逃脱市场机制的调节,增产不增收是家庭联产承包制带来的另一个问题。
生产过剩与增产不增收是目前农业生产的主要矛盾,严重地挫伤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破环了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在很大的和程度上,我们将其归纳为市场因素,从深层上剖析这实质上是由于体制的阶段性不适应带来的直接原因。当物质数量的积累达到平衡之后,市场供求关系不再是生产什么就可以卖什么。而是必须遵循市场营销的规律,进行产前的消费者研究,产中的品质管理,产后的售后服务,农业生产的过程也由单一的种植演变为长流程的市调、生产、加工与销售,向农业产业化方向发展。农业产业化的要求是规模化、专业化、商品化,而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千家万户的农民面对的是加工与流通环节,在这种松散的形态之下,农民是被动的,市场上到底需要什么,怎样做好市场调查真正地做到以销定产,以农民单户的能力是无法解决的,在一种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生产和经营在很大程度上带有盲目性。很显然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生产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无法满足农业产业化的需求的,实质上是无法满足市场对农业生产的需求。市场需求的原因是经济发展的结果,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告别了短期经济时期,经济的外延空间超越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涵限制空间,成为一种新经济,于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随之带来了体制与经济不协调的新问题,严重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必须进行微观地调整,以适应经济的运行规律。
第三章宏观调控供应过剩的深层反思
面对农村经济出现的新问题,国家加强了宏观调控的力度,进行战略性结构调整,借助社会化服务体系、政府支持与保护体系、价格体系来对农民的权益进行保护。实践证明,国家关于新阶段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策和部署是有效的。但是,没有从深层上解决“三农”问题,而且,这种调整与增长是以加大国家支出为代价的,有违经济发展的自然规律,不能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公社制一样极大地释放生产力,出现阶段性有序地持续增长;同时,这种微观的调整与增长里面存在着安全隐患。
一、社会化服务体系
行业协会及农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与市场中间组织是民间经济团体,属于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宏观经济管理的支持体系之一。在本次农业产业结构性调整中,国家希望行业协会来缓解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
行业协会及农民合作组织与会员之间的关系是契约性关系,只能指导会员怎么做,而不能指令会员怎么做。而小农意识造成的结果是你告诉我做什么,就得要什么,我才怎么做,否则我很难接受。加之我国行业协会及农民合作组织的市场化程度及市场化经验不成熟,在短期内很难像美国新奇士橙协会一样,为农户进行市场性开拓工作。虽然我国的农业行业协会及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业产业结构性调整中起到了积极性作用,但是这种松散的契约性关系,缺乏实质性的合作,缺乏农业产业化的制度和组织保障,组织化程度不高,最终会缺乏稳定性,也很难使农业的竞争力得以长久的提高。而在没有解决组织化稳定程度的情况下,各地政府大力提倡行业协会及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最终会导致政府信用的失效。
龙头企业及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虽然在提高农业的竞争力上更具有组织化程度的稳定性,但这种模式具有其本身的制约及破坏性。其一,龙头企业面对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以农户为单位的千家万户,第一是规模化组织管理的困难;第二是资金的制约这种模式不具备普遍性。其二,龙头企业的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其主体是公司,依其性质而论,不排除会产生以营利为目的的掠夺性生产,在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投入上就会产生问题,有可能以生态或其它破坏作为代价;同时,由于企业独自承担着市场风险,农业生产人员不可能从附加值中分享利润,不具备社会主义特色。
中间组织的范围比较广泛,其性质类似于经纪人。中间组织也面临着龙头企业一样面临的困难,而且它们流动性利基性更强。与龙头企业相比,龙头企业属于基地性,而它们却属于渠道性,当然也不排除本地化现象,但它们只能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一些销售性的工作。与农户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更多的时候会成为“定单农业”的实施主体。与行业协会相比,中间组织更具备实战性能,但同样不能成为农业结构性调整的主体力量。
二、政府支持与保护体系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被国家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面对农产品供过于求、价格下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等问题,国家采取了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与扩张性的财政政策,通过行政手段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通过法律手段深化粮棉流通体制改革、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通过经济手段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加强农村扶贫开发,使农村经济的整体下滑得到有力的遏制,并且出现了新的增长。
从行政手段上看,各省、市、县从各自的利益拟定调整计划。因此,从微观上说,从局部意义上,调整是合理的。而从宏观上看,在全局意义上,宏观调整仍然是失衡的,仍然是一种重复建设的计划经济,而非市场经济中的计划。根据世行报告的研究,非市场经济带来的增长是不稳定的。
从法律手段上看,是通过调低农业生产成本与农业保护政策而实现的,是由国家行为直接创造的,而非市场竞争中追求效益提高而产生的增长。虽然深化粮棉流通体制改革、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以及新土地政策的实施,加强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可行性及农业市场化进程,但农业产业化制度和组织保障的推广不力,并没有将农村经济很好地纳入到市场经济的运行轨道中来。所以,这种增长并不是高质量的。
从经济手段上看,这种增长是以财政支出为代价的,以扩大内需来拉动的,并没有刺激农业生产效益出现较大的提高。虽然在稳定农村局势、遏止经济下滑、提高农民积极性上作出了莫大的贡献,但由此而产生的负担使之具有不可持续性。
三、价格体系
当政府支持与保护体系尚未完全健康地支持结构调整时,经济依然会按其固有的趋势发展,此时的结构调整便会转入一种纯粹的市场调节机制下的资源配置,通过价格体系协调经济运行,通过优胜劣汰提高经济效率。而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搏弈,会使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营遭到毁灭性的破坏。
况且市场调节机制对资源的配置是以完全竞争为前提的,虽然说是一种廉价的资源配置机制,但这种配置的过程中,会伴随着资源的浪费,破坏供求平衡或生产过剩;会导致龙头企业形成垄断,使市场效率下降,而市场本身无法消除垄断;会使贫富差加大,造成社会不安宁因素。而且市场调节是微观的、短期性的,不利社会经济的长期发展。
通过一系列的反思与总结,借鉴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业产业结构性调整中起到的积极性作用,针对农民合作组织在农业产业化中制度和组织保障的缺乏,以及经济增长的特性,为将农村经济更好地纳入到市场经济的运行轨道中来,以保持农村经济在新阶段中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在广东万丰、江苏华西、上海旗忠、河南南街、山东横店等村组公司为研究原形的基础上,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依托,提出一种基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提下的村组公司制的设想。
从各地的现状来看,村组公司是一种适合我国农村现状和劳动者愿望的有效形式,能够较好地解决市场经济下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关系、小城镇化建设与扩大内需的关系,对市场经济表现出了良好的适应性,对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村组公司制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引入股份合作制的概念,按现代企业制度来进行产业化运作的一种新型的经济形式。既不同于传统的集体经济,也不同于传统的非公有制经济,村组公司制是不排除公有制在外的多种经济成份同时存在的社会所有制。
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以村组为单位,按股份合作制的形式,用现代企业制度组建村组公司。村组公司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劳动者以土地经营权、资金、实物、技术等生产资料,多种形式按照协议入股,完成土地经营权等生产资料的二次合理流转,向规模化、专业化、商品化方向发展,形式生产资本联合;同时又采取合作制的形式,劳动者以直接劳动作投入,完成劳动联合,向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人们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共同当家作主。
村组公司制在不违背劳动者意愿的前提下,不排除国有资产的成份,不排除吸纳其它社会资源的成份,允许多种经济成份同时存在,完成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村组公司制以村组公司为独立法人,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自己的入股额对公司承担责任,真正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村组公司制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化零为整,规模化、专业化、商品化发展,为农业技术改造与服务、农业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农业产业化等方面提供了良好的规范的可控体系。
村组公司制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全体员工既是股东又是劳动者,既有利润又有劳动所得。这种分配制度既体现了公司制的特性,又保留家庭联产承包制所有权中的价值观,可以不断地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劳动技术水平和创造才能,同时又可以有效地降低成本,创造更高效益。
村组公司以独立法人为身份,可以创造更多的合资合作和农业产业化的商业机会。同时,村组公司还可以运用国家对农业的投入,进行生产支持,具有其它非公有制经济不可比拟的优势。村组公司高度的组织化程度,使社会集团之间的对话成本降低,从而更好地了农民的权益。从华西、南街等村组公司的现实形势来看,村组公司具有良好的发展态势。
第五章村组公司制的现实意义
村组公司制的总体特征是生产资料、生产力、资本三要素的有机融合,这种融合不是主观愿望上的融合,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结果。
一、村组公司制的第一个特征是公司化
公司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织形式。公司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趋势对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也可以理解成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对经营组织形态的一种国际化标准。只有在公司制的状态下商品的贸易活动才有可能变得畅通,合法权益才会受到保护,这是由公司的组织结构和市场功能所决定的。农业生产公司化是一种全球化趋势,是经济发展要求的结果,在欧美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农场、农庄、农业公司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村组公司是我国广东万丰、江苏华西、天津大邱庄等地在经济改革中,探索出来的一种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适应新经济要求的组织形式。村组公司制把市场竞争机制直接地有机地融合到农村经济中,从而带来了一种深入髓里的变革,将会改善纯粹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新经济下产生的无法协调的问题,推动农村经济市场化进程,与国际经济体制接轨,缩短与先进国家的经济差距,增强我国农业的抗风险能力,加快经济全球化的步伐。
1、观念的调整。观念是一种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没有形式作为依附,不可能发挥任何作用,只有当意识形态与活动形式高度统一时,才会发挥强大的威力。
市场观念:村组公司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单元,直接面对着市场,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农业生产,彻底打破了传统的小农经济意识。市场意识对小农意识的取代并不是一促而就的,而是经济发展的积累、市场调节的结果,是广大农民群众要求改变产品过剩、增产不增收的迫切要求,是现阶段农民群众要求解放生产力的愿望,是实施农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然而这些要求与愿望却不能产生很好的效果,在意总值形态没有形式作依附的状况下,农民面对“市场需要什么就种什么,什么赚钱就种什么”的口号是茫然的,市场意识是模糊的,只有在村组公司的形态下市场意识才清晰起来,市场意识变成市场观念,该怎么做才明确起来,这是决定农业结构调整成败的第一步。
组织观念:村组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设立,是一种规范化很强的经营单元,由权力机构与职能机构组成,不但确定了股东的权力,也确定了股东的义务。在村组公司中全体员工既是股东又是劳动者,他们按各自的能力被分配到公司的各个部门,不再充当既是决策者又是生产者,同时还是销售者的多重身份,而是从事专业化的工作。实际上这种综合素质极高的要求对农民是不合理的,反而不如单纯的专业化的要求更能适合农民的自身能力。农业生产人员的二次分工带来的是组织观念的改变,不再依靠个人力量去改变个人无法解决的问题,而是做好本职工作,依靠整体的力量去面临市场的挑战,是对传统小农意识形态到活动形式的彻底抛弃,为农为产业化发展规范化管理打好良好的素质基础。
法制观念:村组公司按《公司法》设立,公司的所有者、经营者要通过建立权力、决策、监督和管理机构,形成各自独立、权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关系,并通过公司章程加以确立。在村组公司中全体员工既是劳动者,又是股东,既要按《劳动法》等有关法律享受劳动者权益,又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各自的职权,还要按照国家的有关经济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承担责任,规避风险。在村组公司中,法制观念不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法律宣传工作,将会成为一种实实在在的保障体系,维护村组公司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经营方式的调整。村组公司彻底抛弃了传统的小农经济格局,将千家万户的农民联合起来,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市场化运作。调查市场,寻找产品销路,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既减少了生产和经营的盲目性,又降低了市场调查成本,增加了效益。克服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单户农民没有经济能力进行市场调查、产品加工、长途运销的困难。
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简单的“市场需要什么就种什么,什么赚钱就种什么”。“什么赚钱就种什么”是一种短期行为,会导致重复建设,会产生泡沫现象,种什么不一定能卖出什么,卖什么不一定能卖出好价钱。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需要市调、生产、加工、流通的一体化才能得实现。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千家万户农民分散的经营格局是无法实现的。而村组公司在自身实力允许的情况下,本身就具有一体化的功能。在自身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以公司法人的地位与市场中间组织、龙头企业建立股份合作制关系,也可以建立合同关系,同时还可以开展其它形式的招商引资工作,开辟合资合作的渠道。在合作伙伴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村组公司还可以农产品作为流动资金进行投入,分散合作伙伴的资金压力,增加合作的机会。克服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市场中间组织必须面对千家万户而无法合作的困难。
3、收入结构的调整。村组公司是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采取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的双重分配制度,员工可分享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产生的利润,体现了共同富裕的原则,与非合作制的大包干户和龙头企业相比,更具中国社会主义特色。
大包干户与非合作制龙头企业对农业介入,与农民之间仅仅是一种农产品买卖的关系,农民不可能享受到农产品加工与流通中的利润,造成的结果是富贫更加悬殊,城乡差距更大。我国的大包干户与龙头企业其性质类似于欧美等的农场、农庄,同时又不具备欧美等国土地资源密集性的优势。我国人口占世界人口总数的21%,却只有世界土地总量的4%,劳动密集性生产占有比较优势,虽然说大包干户与大包干性质的龙头企业可以解决农产品卖难的问题,但对土地资源的掠夺会造成农业劳动力的失衡,不具备中国社会主义特色。
二、村组公司制的第二个特征是产业化
农业产业化是一种现代农业模式,是新经济对农业生产的基本要求,是村组公司制的核心。关于农业产业化的基本内涵的表达,理论界作了大量的深入的探讨,最基本的是1995年12月11日《人民日报》社论《论农业产业化》中的归纳。农业产业化是对传统农业生产的一种变革,但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涵限制空间对产业化的排斥性。村组公司制的出现,对各种体制的优点归纳并取,其内涵限制空间与新经济的发展空间均为表现为规模化、专业化、商品化,既符合农业产业化的要求,又理顺了农业产业化所需要的体制关系。
1、商品力: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产品必须具备商品力才能进入健康的流通轨道,实现自身的商品价值。商品力由品牌、质量、数量、渠道等主要因素构成。市场对同一产品的需求存在着关于质量、价格、需求量的优质、高价、小量,或优质、低价、大量,或低质、低价、大量等等不同消费需求的个性化定位。这是村组公司综合自身情况决定生不生产、生产多少、如何生产的决策依据,只有在村组公司制的联合的规模化形式下,才有能力进行市场博奕、科技投入、组织生产,根据市场需求提供同质的批量物流,从根本上解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分散农户的产品卖难,增产不增收的问题。
2、素质结构的调整:村组公司规模化的经营使农业现代化得以成为实现的可能,使农业现代化的生产成本得以降低,机械利用率大大提高。同时对农村劳动者素质发生专业化需求,使劳动者接触和学习到传统农业中不可能掌握的新知识、新概念和新技能。
村组公司的市场化生产需求,使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农民的利益结成共同体,科技的推广化被动形式为主动形式,提高了我国科技成果回报率,同时村组公司对人才的需求再一次改变了人才的流动方式,使村组公司成为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的新天地,对缩小我国城乡之间的差距,提高人口的文化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3、劳动力转移:传统的劳动力转移方式为从事种植业的劳动力向农业服务业和非农产业分流,以及劳务输出。而在村组公司制的一体化经营中,劳动力的转移变为内部的二次分工,出现农村劳动力的内部结构性调整,使农村劳动力的结构出现了多样性,增强我国农村经济而对经济全球一体化趋势的适应能力。
三、村组公司制的第三个特征是可控性
1.农村经济市场化进程增加了宏观调控的可控性
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整,主要是运用经济手段作用于市场,在影响和引导企业,调节社会投资规模、调节生产结构、产品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达到总量平衡的目的。如果企业能够对国家的宏观调控做出灵敏的自主的反应,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就能奏效,反之,必然使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缺乏有效性。村组公司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直接把市场机制引入到农村经济中,增强了村组公司对市场信号和国家调整意图的灵敏度,推进了农村经济市场化进程,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市场主体,使宏观经济调控的可控性大大地提高,使综合调控手段得以运用,使农业结构性战略调整得以实现。
2.政府干预成为有利的补充
村组公司被纳入到宏观经济的运行轨道中,在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的双层保障之下健康的发展避。虽然微观经济学的理论证明一般经济均衡的存在性和最佳性,但其是以完全竞争假设为前提,完全竞争的假设几乎没有一条是真实的,实际的市场既不完全也不完善,存在着规模经济、内部效应、外部效应和政府干预的混合形态,政府干预是对市场经济的一种补充,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宏观经济控制的重要方法,农村经济在政府的适度干预下,避免了纯粹的市场调节和完全竞争之下自行其是行为,农村经济可以稳定地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