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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时期是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而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服务体系则是其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构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构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全面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全面体现了省委、省政府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要求,对全面把握本世纪初战略机遇期和度过矛盾多发期,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确保浙江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
推进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广大农民群众对我们提出的迫切要求,是加快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浙江先后实现了从温饱到小康、从资源小省到经济大省的历史性跨越。去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已达到6096元,农民收入水平连续19年居全国各省区首位。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全省农村居民需求结构、消费结构发生了极大变化,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已从1980年的56.8%下降到2004年的39.5%。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的快速推进,城乡互动融合发展,农民群众对农村公共服务项目需求增加,使得原先政府为农民提供的公共服务越来越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省委提出到2020年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完成这一艰巨的历史任务,关键取决于“三农”问题的解决程度,而核心就在于能否让农村居民享受到与城市市民一样的公共服务。
构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是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是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特点和规律的科学把握,是当前指导我们开展各项工作的根本指针。牢固树立和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最根本的就是实现“五个统筹”,必须把发展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但我们必须看到,既定的经济总量在不同的经济体制、发展战略和政策目标下,人民实际福利和社会总体状况可以有重大差异。因此,我们的目标是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确保整个经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而统筹城乡发展作为科学发展观中的“五统之首”,在推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中无疑更具有全局性和基础性的意义。要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当务之急就是要大力推进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构建农村服务体系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由于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的加速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快,经济体制转轨加速,社会发展转型加强。但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增强,各种社会矛盾变得越来越突出,而这种矛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工农关系、城乡关系的处理上。如果我们在这一关键时期不能解决好城乡问题,贫富差距、城乡差距扩大的趋势得不到有效遏制,大量的农民不能转为安居乐业的市民,那么我们不仅不能进入经济社会的“黄金发展期”,还有可能会陷入经济停滞、社会动荡的“现代化陷阱”。而推进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则正是从协调工农关系、缩小城乡差距、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着眼,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战略性举措。
构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是实现“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最直接体现和最有效途径。“三农”问题是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处理好而又容易出偏差的一个大问题,也是当前我们在改革发展进程中遇到的一大难题。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其根本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我们没有把城市与农村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考虑,我们的思维定势还没有跳出就农业论农业、就农村论农村、就农民论农民的框框。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长期以来我们实行了城市偏向的发展战略和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人为地造成了体制性障碍,阻碍了城乡之间各种要素的自由流通。而推进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就是要把城市与农村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着力引导城市公共设施向农村覆盖,城市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给城乡居民和经济社会以同等的发展机会,实现城乡共繁共荣。
构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是全面履行政府管理职能提出的迫切要求。政府的重大职能之一就是要在市场失灵的地方发挥作用。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职能界限,加快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管理体制,让政府重点做好那些市场做不好、也做不了的事情,并从过去的经济建设型政府转到公众服务型政府上来,主动承担起协调、监督和保证社会公平、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而开展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就是广大农民群众对政府职能转变提出的迫切要求。
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与重点
农村公共服务隶属于公共产品。所谓公共产品,它是指与私人产品相对应,用于满足社会公共消费需要的物品或劳务。公共产品最大的特征就是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特点。非竞争性即是指消费者消费某产品时并不影响其他消费者从该产品中获得利益;非排它性即是指在产品消费中很难将其他消费者排斥在该产品的消费利益之外。所谓农村公共服务,一般而言,就是指不具有商品实体特征,而具有服务性质和非竞争性、非排它性特点的用于农村的公共产品。
根据农村公共产品的本质特征,我省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指导思想应该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要求,以使“三农”享有公平的国民待遇、平等的发展机会和完整的财产权利为目标,以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为契机,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双重作用,通过加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消除城乡差距,率先走出一条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城乡互动发展的新路子。
根据公共产品的性质和农村的特点,当前我们推进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应该是: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人的全面发展既是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是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最终目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归根结底是为了满足人的需求。因此,推进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必须优先解决好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生存与发展的社会保障等基本问题。
坚持社会公平原则。由市场来提供农村公共服务,可以确立价格机制和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是我们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但由于服务的提供者是一个市场主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必然导致一部分宏观效率损失。因此,推进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在坚持效率原则的同时,更多地要从体现社会公平的角度着手,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让更多的农民群众真正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坚持分类供给的原则。按照农村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不同性质,采用不同方式进行建设。有些是纯粹公益性的服务,具有典型的“灯塔效应”,这类服务只能由政府来提供;有些服务则可以做到明确界定受益主体,并且可以采用有偿的方式来提供,政府只要制定和执行市场规则就可以了;还有一些服务则介于以上两类服务之间,属于准公共物品,在这种情况下,则应由政府支持市场主体提供这种服务。
坚持有限政府原则。政府是提供农村公共服务的主体力量,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但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并非“包打天下”。在明确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在提供农村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积极探索将市场机制引入农村公共服务领域的途径和方法,允许外资和民间资本进入农村公共服务领域,实现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提升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根据现有财力物力,分清轻重缓急,突出建设重点。“十一五”时期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应该是以下十大方面:进一步加快农技推广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解决农技信息进村入户问题;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形成与城市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广覆盖、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着力加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体现城乡居民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着力强化农村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建设,进一步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化;全面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着力形成服务对象社会化、文化设施规范化、活动形式多样化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确保农村公共安全为目标,强化农村治安和消防体系建设为重点,增强县及县以下单位防范和处置自然灾害、重大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强化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能力,为农民构筑起最为灵活便捷的公共服务网络;着力推进农村法律援助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农村法律服务。
推进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必须把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放到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整个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去考虑,建立起与科学发展观相一致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考核指标体系。
切实改变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资本偏向和再分配中的城市偏向,建立起城乡地位平等的国民收入分配新格局。探索建立有利于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国民收入分配政策。对积极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对具有负外部性效应的生产者征收相当于外部不经济性价值的消费税,使它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
建立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支撑体系。从当前我省已全面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这个实际出发,切实增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增加农村公共财政支出在整个财政资金中所占的比重;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通过财政杠杆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明确财政支农的工作重点,加大对农业科技、“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欠发达地区奔小康、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投入。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改革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与设置方式。着力破除行政性体制安排和垄断经营,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相结合的多元复合安排,着力提高农村公共服务的效率。尤其是各类商业性金融机构有大力组织社会闲散资金的能力,要引导它们把资金投放到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上来。积极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和社团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着力形成政府与社会团体相互竞争与合作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充分发挥村级自治组织在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一事一议”制度。大力发展“公司+农户”的服务形式,以培育农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组织等方式来增强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改变公共服务体系的设置方式,积极推进设置跨区域的服务组织,探求公共物品协调使用机制的建设。
明确界定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做到统筹规划,能够由政府提供的农村公共服务必须由政府提供,可以由市场提供的服务要着力做好引导工作。按照农村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内容确定政府的支持力度,既不能让应该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服务交给市场去运作,也不应该把可以由市场提供的农村公共服务由政府包揽。要进一步理顺乡镇机构的设置,明确界定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使其真正成为能够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之一。同时切实加强对农村公共财政支出的民主监督制度建设,形成按“三农”需要选择公共投入的机制,实现政府公共支出的社会效用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