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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财乡管行政权利一种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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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财乡管行政权利一种错用

最近几个月到基层调查,发现不少农村中除了原有的征地、拆迁、计划生育、宅基地、选举、干部贪污等热点问题以外,又增加了一个新的话题:“村财乡管”。顾名思义,就是“村子里的财务”让“乡政府来管着”

“村财乡管”的具体形式

记者所调查的几个县几十个乡,对“村财乡管”采取的具体方式是,有的对所有的村全部采用这种方式;有的抽出一两个乡做试点;还有的因村而宜,如某个村集体企业实力雄厚,村集体资金较多,或有被大量征地、搞建设项目,村集体积累数额较大,易发生违规事情;或者虽然说村集体资金数额不是特别大,但村班子涣散,村民反映比较强烈等,这几种情况中有任何一种出现,都对该村实行“村财乡管”。

“村财乡管”的具体操作方式,各地也不尽相同。最基本的做法是,村里的钱和会计的账都保存在乡里,村里要花钱,需要由村委会写出申请,村民理财小组同意,然后报乡里批准。报账时也是这个程序。也有的乡管的更具体,连村委会的公章也要统一集中到乡政府保管,如村里需要用公章,有村干部写证明到乡里去盖章。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乡村两级互相制约,取款时用的财务章和法人印鉴乡、村各保管一个。不过,这种情况比较少,多数还是都保存在乡里。

虽然各地对“村财乡管”的操作方式管理的很具体,但从县到乡的政府部门很少有制定一套适合本地特点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村财乡管”的运行方式、各自的职责、以及发生问题后如何追究责任等。

基层政府:“这是逼出来的办法。”

不少县、乡两级政府的有关人员在谈到“村财乡管”时,对记者谈的最多的一个原因是,这是逼出来的办法。县里的领导认为,作为村级的领导干部,在掌握了集体资金后,如征地、租赁、企业收益等,如果监督措施跟不上,就有可能要出大问题,挥霍、贪污、赌博、投资失误等随时都可能发生。他们说,在没有实行“村财乡管”以前,曾有这样的教训:有个村在上级拨给几十万元的征地补偿款以后,村干部大肆挥霍,一顿饭就吃掉几千元,也有的把村集体的钱用来买彩票、或借给别人开公司,最后事情败露,有的受处分,有的被判刑。这都是教训,我们政府应当对村民的钱,对村干部负责。

乡里的干部认为,其实“村财乡管”我们并不情愿。因为上级不给增加编制,增加了我们的工作量,还增加了不小的责任。尤其是对村里的一些大笔开支,需要通过相应的方式决定,需要调查了解,如打井、修路、上项目最难,一投入几十万、上百万元,一旦决策失误上级和村民都有意见。比如有个村国家修高速公路时被征走耕地500多亩,村集体获得补偿费近600万元,老百姓祖祖辈辈那见过这么多钱啊?村里要用近300万元到外地投资一个橡胶厂项目,我们乡领导首先要说服村干部,在考察环节一定要有群众代表参加,整个决策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后来这个项目得到村民的支持。但是,大多数村子的大笔支出没有这样的程序,所以村民有意见,政府不放心,就采取“村财乡管”的方式。你说,我们乡里为此要付出多大的精力,到最后项目成功了谁都好说,要是不成功,怎么向村民交待?

村民的不满和担心具体表现在这样三个方面:

一是道理上想不通。本来是我们村集体的钱,凭什么你乡政府来管?名义上管的是村集体的钱,实际上行使的是村委会的权利。因为按照正常的道理,村集体的钱所有权属于村子,其支配权应当由村领导说了算。因为怕村干部“出事”,就把“钱”收上去,照这样的逻辑,村里的事务不就都有乡里来包办了吗?

二是程序上不公开。包括两层意思。一层是经乡里批准后,村子里搞的大型公益事业项目不公开,如招标、价格、质量等,乡里包办的多;另一层是村集体财务状况本应每月或每季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质询,但村里往往对村民答复说,现在实行“村财乡管”,账目都在乡里,乡里安排公开才能公开。而乡里工作较多,村财公开的事常不能及时安排;

三是对村集体的大笔资金放在乡里,担心乡干部或乡政府挪用,给村集体财产造成损失。这种担心并非多余,有的地方已经发生,这其中有的是个人行为。3月29日,新华社报道的安徽省淮南市泥河镇分管土地的副镇长谢昭金,就挪用属于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855万元参与赌博,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有的属于集体行为,如政府急于用钱时,作为下级的村领导谁能说不行,谁敢说不行?作为上级政府部门有什么措施让村民们相信,自己的钱在乡里保管不会被挪用?这是需要我们认真考虑的。

行政权利一种错用

“村财乡管”的方式,无论政府部门说出多少条理由,来支撑和证明这种方式的正确性,但从法律的层面看,却属于基层政府行政权利的一种错用。因为按照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乡级政府是县级政府权利的延伸,乡级政府的管理是行政行为;而村级的管理是自治行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第3款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这就是说,村级财务从法律上说,应该由村民自己管理。其实,我国的大多数村集体也是这么管理的。而“村财乡管”的做法,使本来应以村民自我管理的自治行为,变成了以乡管理的政府行为,因为花钱要向乡里申请,报销要经乡里批准,这不就是乡里把村里的财权完全控制了吗?

其实,按照我国目前的制度设计,乡镇政府对村级财务的管理,应主要体现在:

事前的帮助。如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村集体把大笔的资金专款专用,像征地补偿款就必须用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村里的公益事业等,对于风险较大的投入,应提醒决策者考虑利害,慎重行事;事中的监督。如各种法定的民主程序,公开方式,纪检检察部门应当参与,但这只是配合工作,不能取代村委会的职责;还有事后的追踪、考核与处理。村集体的资金,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支付以后,乡政府的有关部门有责任对其进行追踪和考核,看是否按原定的方案执行了?执行中存有什么问题以及及时提出并纠正。这样的运做方式,应当说是符合现在的制度设计的,也体现了村民自治的原则,加大了村级干部的责任。如果继续执行“村财乡管”的模式,一旦造成失误,村委会和乡政府就会互推责任,政府不仅将行政权利错用,还因此影响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

根本措施在于加强村级民主建设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应当承认,我国的村级财务管理中,确实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组织不健全,财务科目不健全,收入不入账,白条入账,私分贪污,吃喝送礼,公款私用等,村民意见比较大,很多上访的原因都是因村财不公开、不透明造成的。

但是,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客观的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源是什么?是不是一执行“村财乡管”问题就解决了?实事求是的讲,恐怕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因为在执行“村财乡管”以后,仅仅是对村主要干部的“财权”进行了限制,原有的许多弊端并没有相应的得到解决。我们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村级财务的规范性管理问题,还是应该在加强村级的民主建设上下功夫。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自治内容和程序,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实行村务公开的若干意见”去办事,健全村级民主理财组织,因地制宜建立制度,只有村民和村干部认真去做,就没有做不好的事情。在村财管理上,各地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理财方式,有的采用“村代会”制度,每5—10户出一个代表,和村两委班子一起,决策村内的重大事情,真正体现自治的原则;有的采用“三段章”方式,就是把报账用的公章分为三部分,村理财小组组长、村会计、村长各持一段,缺一不可,互相制约,也收到一定效果。这些都是在村民自治前提下的实践,与“村财乡管”的思路是有质的区别的。

中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意识的“官”本位的社会,“官”的具体体现就在“权”上,而“权”的表现形式最主要的是“人”权和“财”权。这一点从上到下,从古到今是一样的。在对待村财的管理上,如果我们把法律赋予的村民自治的“财”权,以防止管理混乱的理由上收,实行“村财乡管”,对村干部来说他们内心是不满意的,不应当成为我们的最优选择,而把功夫下在对村级的民主建设上才是上策。

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村财乡管”只应是过度性的措施,不应报过高的期望,这种政府行政权利的错用不宜长久。因为毕竟村里的事情还是由村民参与、民主决策,这才是依法治村的长久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