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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有两种,一种发生在农村集体内部,系集体管理者(村两委)对土地进行不恰当调整所造成,在这种调整过程中,集体管理者可能以种种理由加重承包地的负担,形成对集体土地的共同所有人即普通村民的权益侵害。另一种来自农村集体的外部,一般发生在地方政府强制征用农村土地的过程中,其直接表现就是农民失去土地,同时得不到合理补偿。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权益问题已经相当严重。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全国土地违法案件达71万宗。
一、当前农村土地侵权现象的危害
第一,农村集体以及作为集体成员的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有调查表明,多数地方征地收入分配的大致比例是:农民得10~15%,集体得25~30%,地方政府及其机构得60~70%。
第二,造成大量失地农民,影响社会稳定。从各方面提供的情况来看,我国现有失地农民应当在4000万人以上。据了解,部分农村地区的一部分失地农民得到了较为可观的补偿,更多的人所得到的补偿则很少,甚至仅能维持两三年的基本生活。同时,大多数失地农民或者缺乏适合的非农就业机会,或者缺乏必要的非农就业技能,因而难以实现职业转移。大量失地农民的存在,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和威胁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
第三,土地资产流失问题严重。目前,在许多地方,从农村征来的土地已通过种种方式被化为私产。例如,在江浙一带,地方政府争相降低地价,招商引资,一些地方甚至声称要对外商投资实行零地价、负地价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土地资产流失问题。据国土资源部统计,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因土地出让、转让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农村土地被征用后就变成了“国有资产”,占全部出让、转让土地的90%以上),最保守估计每年也达100亿元以上。
第四,造成严重的土地浪费。调查表明,在不少地方,政府提供的土地价格低廉,而因土地转变用途所形成的级差地租则非常可观,因此不少开发商、投资商借机大量圈地,土地到手以后,并不进行开发,而是待价而沽,进行土地投机。除此之外,在不少工业园区、开发区中,土地利用率较低。
第五,在征地、批地的过程中,出现了较严重的腐败问题。一些地方的政府官员在征地、批地时滥用权力。另外,乡(镇)政府和村集体侵吞农民应得土地补偿款,也是不容忽视的腐败问题。
二、造成农村土地权益问题的原因
第一,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得不到切实的保障。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农村最终形成以社区(村或村民小组)为外部边界,土地归社区(集体)成员共同所有,经营权由社区成员均分承包的体制。宪法第10条第2款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一些政府部门为了自身利益而征地时,便说“土地是国家的”,以此为借口强制征地。
第二,法律规定本身不完善,给一些地方政府曲解法律创造了空间。例如,宪法规定,国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征用”农民的土地,且征用的原则是“适当补偿”(而不是等价交换的市场原则)。从目前新的形势看,这种规定一方面潜在地否定了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损害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从而否认了作为集体土地共同所有权人的农民参与土地定价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把农村土地用途改变的批准权完全保留给政府,这意味着农村土地必须首先成为国有土地,亦即必须通过政府的征地行为,然后才能成为非农用地。
第三,政府在征地和买卖土地活动中的权力,一开始就未置于强有力的监督之下,几乎没有任何硬性约束。法律授予政府征地的权力,却没有明确规定能够体现公正原则的增值收益分配标准,从而加大了土地征用的随意性和投机行为产生的可能性。法律也没有规定严格的土地征用公告程序和有效的惩罚制度,公众无法对征地过程进行监督,上级政府的严惩也往往难以及时和到位,以致权钱交易、利益交换能够轻而易举地在幕后进行。
第四,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征地来创造经济发展成绩。目前,虽然我国已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政府继续承担着直接介入和推动经济发展的职能,经济总量及其发展速度成为考核各级政府的主要标准。但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掌握的资源却有限。因此,在有关土地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以地生财”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基本选择,在放松税收政策的余地已经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农民因失去土地而失去的大量权益,变成了地方政府统计中的GDP,变成了地方政府的政绩。
三、解决农村土地侵权问题的建议
第一,进一步完善或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的实体权利,并确保土地的处分权不为集体管理者所独享,而是完全掌握在作为集体土地共同所有者的社区成员手上,在土地用途改变或交易等重大问题上,集体管理者无权单独做出决定,而只能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以民主的方式做出决定。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第二,取消农地土地征用制度,按照等价交换的市场经济原则建立规范的土地交易市场,重新界定各级政府在土地交易过程中的角色和职能。现行的征地制度属于计划经济性质的补偿制度,因此,应该通过立法,收回政府的征地权力,让政府退出土地交易过程,转而担当土地交易裁判者以及交易弱势方保护者的角色;同时依法对土地市场进行管理,培育规范的土地交易市场,并对进入交易的土地的种类进行监督和审批,尤其要通过这种监督和审批来保护基本耕地。
第三,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农民利益。充分重视土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制定能够确保农民获得生存保障的征地补偿标准,并鼓励采取土地入股等方式来满足农民的利益要求;创设允许农民参与被征用土地定价过程的制度化渠道,赋予农民谈判的权利,提高农民谈判的能力;坚决遏制一些地方政府不顾及农民利益、不考虑农民意愿的强制征地行为;强化对征地的制度化管理和监督机制,制定征地公示制度和有关规范,最大限度地减少征地、批地过程中的权力滥用与腐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