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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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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律

2003年底至2004年初,全国集中进行了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取得了初步也是很大的成效,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农民工的关心与呵护。但是,目前清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集中于2003年当年发生的欠款,以千亿元计的陈年拖欠尚待解决。而且这一次是上上下下、方方面面一齐推动,主要采取的是行政的手段,并不是长久之策。因此,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绝欠薪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非常必要。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法治层面的原因

(一)建设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

1、普遍存在前期投资不足现象。根据规定,建设资金落实后才能申领建设许可证,而建设单位前期投资不足是一个普遍现象。在一些工程的发包和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了垫资施工和让利的要求,且不履行合同约定,长期拖欠工程款。某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突出政绩,搞所谓的形象工程,动辄投资几百万、上千万,本级财政无力支付,就利用政府信誉拖欠开发商工程款,这样以来,农民工成了最终受害者。

2、恶意拖欠。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单位的信用意识不强。建筑市场“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风气盛行,一些业主把拖欠工程款作为变相筹措资金的渠道,不讲信用、不守合同,甚至恶意拖欠。

(二)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

1、恶性竞争导致垫资施工。建筑市场长期处于供过于求的状况,导致过度竞争甚至恶性竞争。建筑市场招投标时,不少建筑企业明知有“陷阱”也要千方百计赢得竞标,因为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只有承揽到工程,才有生存的希望。而一旦权力介入工程全过程,资质等级差甚至无资质等级的建筑商便能通过借证竞标等方式获得工程项目建设权,这更加剧了建筑市场的竞争。恶性竞争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垫资施工现象的普遍存在。如果不垫资让利,企业就很难承揽到工程。

2、层层转包。按照《建筑法》,承包下工程后只允许一级分包,不允许多级分包。因为每分包一次,工程款就要被分减一次,这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不少施工单位中标后,不是自己直接搞建设,而是层层转包,最后的包工头能得到的价款连支付材料费都不够,农民工工资更无从谈起。

3、恶意拖欠。在建筑市场盛行的“拖欠有理、拖欠有利”风气下,施工单位同样不讲信用、不守合同,对农民工也搞恶意拖欠。有的建筑公司承建工程项目实收了绝大部分工程款,却以小额的工程款拖欠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

4、不遵守《劳动法》。施工企业不遵守《劳动法》的问题比较严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方面,施工企业大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是利用自己的优势在条款上逃避和减轻责任;二是不按月支付工资,只是允诺年底一次性结清,平时只发给农民工基本的生活费,极易产生年底的拖欠问题。

(三)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足,处理程序过长

1、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这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处罚,使得欠薪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有的地方规定,企业拖欠工资,工人可以要求拖欠总额1~5倍的经济补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处以5千至5万元罚款。但是各地从没有工人得到过补偿,也从没有企业受到过处罚。欠薪者不受法律制裁,给不良经营者提供了随意拖欠、损人肥己的机会,从而使欠薪现象愈演愈烈。

2、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手段不足,使执法效果大打折扣。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经常因无权查封企业财物、更无权扣人而眼看着准备逃匿者拉走设备、财物,而公安部门对欠薪者也不能扣人扣物,因为拖欠工资不属于可以拘留的行为。有的逃匿者被农民工抓回来送为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也没办法处理,只好放人。

3、行政处理程序的时间过长。劳动部门接到欠薪投诉举报后,先向企业劝说、协商。协商不成的,在立案后1个月内发出限期整改责令书,责令企业15天内支付工资。到期如果企业不执行,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按规定,行政处理决定有3个月的复议期,到期企业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执行的,农民工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3年各地对农民工欠薪案件从快从优处理,把执法部门调查取证的时限缩短了一半,但“整改期”和“复议期”是法定的,不能随意减少。所以,仅仅一个行政处理程序,至少要四个月才能完成,农民工们根本拖不起。

(四)解决欠薪纠纷的仲裁和诉讼程序不适宜

通过法律途径追薪本该是我们这个向法治迈进的社会里人们首选的办法。但解决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之路却使农民工们望而却步。首先是仲裁。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农民工应当在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超过60天的,仲裁庭不予受理。但由于农民工大多是在施工企业允诺的年底付薪不能兑现、寻求行政干预无效之后,才走仲裁之路的,且不说时效问题往往过了期限,就是仲裁的方式是否为农民工们所选择都是问题,在行政干预都无效的情况下,凭着朴素的心理,农民工们还能相信仲裁吗?何况连工资都没有的时候,拿什么来交仲裁费?而若进入诉讼程序,按规定要先经仲裁,否则法院不受理。况且诉讼成本昂贵,农民工打不起官司,因而鲜见追讨欠薪的案子走上法庭。可见,诉讼和仲裁都不是农民工可以选择和愿意选择的讨薪途径。

二、法治对策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一项大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针对上述法治层面的原因,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对策:

(一)落实建设资金到位制度,杜绝垫资工程

垫资工程从一开始就埋下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隐患。要从源头上堵住拖欠工资现象,必须杜绝垫资工程。《建筑法》第8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8个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建设资金落实”。要严格项目管理程序,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但目前垫资施工的现象普遍存在,建设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往往对施工单位提出垫资施工的要求,施工单位为了揽到工程也甘愿如此,这都违反了《建筑法》的有关规定。但问题是,垫资施工行为在《建筑法》中没有直接的规定,《建筑法》第17条只是笼统地规定,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承揽工程时不得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使得禁止和处罚缺乏直接的依据。在对《建筑法》的修改不能立即进行的情况下,可考虑以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规制和处罚,使垫资施工的行为得到遏止。

(二)落实《劳动法》规定的“月薪制”,避免年终讨薪大行动

《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里的劳动者没有任何身份和地域的差别,也就是说,对农民工同样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而欠薪现象的发生与没有对农民工实行“月薪制”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能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确保农民工按月足额领工资,年终讨薪大行动将不复再有。要做到这一点,有必要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比如,可从工程项目中划拨一部分资金进入专门账户,成为农民工的预备工资,农民工按约定到银行领取,这样就减小了包工头等拖欠或者携款出逃的可能。还可运用市场机制预防新增欠款,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逐步在所有工程项目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一旦业主或承包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将由为业主或者承包商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代为履约或赔偿,以确保工程款能得到支付,避免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现象。

(三)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规制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合同。由于目前的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农民工找工作较难,但如果把合同问题归咎于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恐怕是极不公平的。虽然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们不愿因一纸合同而舍弃眼前的挣钱机会,但根本原因在于企业不愿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而受其约束。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法律有必要规定强制企业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对拒绝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予以应有的处罚。要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在检查劳动合同制度的执行情况时,对于合同中的不合理不合法条款应当予以纠正,而且在处理劳动纠纷时这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条款也不能作为依据。

(四)《刑法》上增设“拖欠工资罪”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与法律缺少相应的规定有着一定的关系。《劳动法》对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仅规定了“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却没有对严重的欠薪行为可以给予刑事制裁的措施。不少用人单位正是利用了这个法律漏洞肆意欠薪,因此通过修改法律条款,按照拖欠的时间、数额、涉及的农民工的数量、拖欠造成的后果对欠薪者加大处罚很有必要。在香港,依照相关法规,雇主不按时支付工资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一年。内地有必要在相关法律中更多地采用一些刑法要素,达到震慑此类违法行为的目的。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拖欠工资罪”,对拖欠工资严重者予以刑事惩罚。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五)解决纠纷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为农民工建立一条“维权绿色通道”

从理论上讲,拿不到工钱,可以去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可以去法院起诉。可是诸多的费、仲裁费、诉讼费,漫长的审理时限、期间在城里的生活花费等等,还有“裁决容易执行难”的尴尬,使多少本来想依靠法律维权的人退避三舍!农民工不愿去仲裁打官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找仲裁司法部门,是因为农民工们没有时间没有钱去仲裁打官司。农民工索要工钱的时间性很强,他们一般是在家里夏收和春节时开始索要工钱,由于回家时间紧,因而耗时耗力、程序烦琐的“法律途径”对他们来讲并不现实。为快速处理农民工欠薪案件,有关仲裁司法部门应为农民工建立一条“维权绿色通道”,快立案、缓费用、速审理、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