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农村改革亟需第五个放活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农村改革亟需第五个放活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农村改革亟需第五个放活

四个“放活”充分释放了亿万农民的个体能量

农村改革以来,我们党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充分保障农民的自主权,把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作为制定农村政策的首要出发点,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放活”农民和农村经济的政策措施,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带来了农村的历史性巨变。

第一个“放活”是放活土地。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家庭联产承包制,实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经济制度,给予农民组织农业生产的自主权和农产品的收益权。这一改革,打破了一潭死水、培养懒汉的“大锅饭”制度,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生产力空前解放,劳动生产率得到极大提高。

第二个“放活”是放活经营。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废除统购统销制度,给农民以生产经营农副产品的自由,发育农村市场体系,逐步建立宏观调控下以市场为主的农产品自由流通体制。这一改革,本质上是把农民从产品经济、指令经济中解放出来,鼓励农民面向市场发展商品生产,给农民以自由的市场交易权。有力促进了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第三个“放活”是放活领域。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产供销、种养加、贸工农”一体化的农村综合发展经济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准许农民“离土不离乡”,在本乡本土务工经商、发展多种经营、大办乡镇企业。这一改革,顺应和保护了农民在乡村创业的积极性,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很快成为国民经济的半壁河山,不仅第一次结束了商品短缺的历史,而且使我国整个工业化的道路发生了历史性的转折。

第四个“放活”是放活空间。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打破城乡户籍藩篱,促进城乡社会流动,建立“市场配置农村劳动力、资本、自然资源为主的”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经济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准许农民“离土又离乡”,本质是把农民和农村各种资源从本土、从乡村解放出来,给农民以更大的发展空间。这一改革,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在城乡异地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各地工业化、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动力。

深化农村改革亟需发掘亿万农民的群体能量,实施第五个放活:放活组织

放活土地、放活经营、放活领域、放活空间,仅仅完成了农村改革的阶段性任务,其深度和广度还远远不够。进一步放活农民,必须从经济领域向社会领域延伸,从放活农民个体向放活农民组织拓展,从充分发挥农民个体的力量向充分发挥农民群体的力量深入。

放活组织,是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数量庞大同时又是分散化、个体化生产和经营的中国农民,如何进入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已成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面临的一个最大问题。在国际贸易争端中,代表农民进行谈判的,不是政府,而是农民自己的组织。特别是世贸组织规则规定,反倾销诉讼的实施必须得到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以上的生产者的支持。中国农民由于缺少自己的组织,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近年来屡屡发生的针对我国农产品的国际贸易纠纷已说明了这个问题。

放活组织,是立足于中国国情,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是符合我国国情,需要长期稳定的基本政策,要普遍实行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不是一条现实的路子。那么,我们走现代农业之路惟一可选择的就是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从而解决“小规模、分散化”的家庭经营带来的农户与市场、生产与技术、政府与农民之间缺乏有效联系的矛盾,避免市场化经营的风险,从而能够比较顺利地走上农业生产和经营的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的现代农业之路。

放活组织,是适应社会结构转型,构建新型农村组织管理体制的需要。当前,我国农村组织结构及其功能面临着难以解决的内在矛盾和问题:结构上的矛盾主要表现为缺乏维护农民权益的组织;在功能方面主要表现为农村基层组织在承担政府管理职能和维护农民利益方面的矛盾困境。农村组织结构与功能的缺失,是产生农村诸多问题与矛盾的重要原因。放活农村组织,不仅能够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而且有助于优化农村组织结构和功能,提高乡村社会治理的效率,加速推动乡村民主政治的进程,有效增进农民理性维权的能力。

“存而不活”、“生而不长”的农村合作组织

改革开放迄今,我国农村组织体系在调整中转型、在重构中发展,表面上变化很大,但实质上没有取得多少实质性突破。农村组织的总体状况是:“官办组织”僵化不活,自治组织异化存活,民间组织存而不活,自发组织难以存活。

体制强势挤压了农村合作组织的成长空间。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全能政府”模式虽然已被打破,但旧体制的惯性将长期存在。民间组织缺乏充分发育的环境和条件。从体制内来看,我国“三农”的管理体制是多头管理、部门分割,从上到下缺少一个综合、统一、集中管理的权威部门。与农业管理体制分割类似,现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分别挂靠在农业、畜牧、水产、农机、水利、林业、粮食、供销、科委、科协、工商联等10多个系统,各自为政,矛盾重重,难以实现跨地域、跨系统、跨所有制发展。

立法滞后弱化了农村合作组织的制度支撑。我国目前只对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其他类型的农民组织都尚无相关法律规定,从而也就无法以法律形式对农民组织的属性、功能、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加以规定,也无法确定其法人资格、法律地位。这种状况导致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行政过度干预束缚了农村合作组织的活动手脚。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内生于原有体制,走的是政府主导型发展道路,绝大多数是在政府的直接或间接推动下组建的,从一开始就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行政介入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影响突出反映在对“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合作原则的扭曲上,许多用行政手段“捏合”起来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人心涣散,绩效很差,运转困难,最终导致自行解体消亡。

放活组织必须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制度

放活组织,本质上就是要破除陈旧落后的思想观念,改革过去管得太宽、统得太死的社会管理体制和组织控制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各群体、各组织的创造活力,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成为一潭活水。

放活的前提是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相信农民而不是防范农民,尊重农民而不是代表农民。这是各级党委和政府需要转变的观念。要改变计划体制下形成的“管理者”的惯性思维和“求稳怕乱”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和探索,坚持用市场的办法、民主的办法、法治的办法,多做服务引导和示范带动的工作,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既要放开、放手,又要善于因势利导,加强引导和规范管理,保障农民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放活的核心是简政放权。首先,应进一步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切实解决政府“越位”、“错位”和“缺位”的问题。政府的工作重点转移到政策引导、法规监督、提供服务、营造环境上来。第二,深化供销社、信用社、行业协会等合作组织的改革,使其真正成为农民自愿参加、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第三,开放民间组织的生存空间,放手发展各类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最大限度地丰富农村民间组织资源。第四,进一步推进村民自治,纠正村委会“行政化”倾向,切实保证村民自治权利,充分发挥村民在农村社会事务中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作用。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放活的关键在于制度创新。一方面,应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条例章程等正规制度。另一方面,对潜行于正规制度之外的非正规制度应予以高度重视,理性认识,正确对待。积极引导农民自发性组织,加强管理,趋利避害,充分发挥其配置社会资源,缓解社会矛盾和压力,规范调适社会关系的特殊作用。坚持边培育边规范的原则,对尚处于萌芽阶段的农村社区民间组织,可以先实行备案管理,待运作规范以后,具备登记条件了再逐步将它们纳入统一登记管理,并引导培育其自治、自理、自律机制,使非正规组织逐步走向正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