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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收入增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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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收入增长模式

我国农民收入增速近年连续下滑虽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但从模式角度研究农民收入者却很少。本文是对农民收入模式理论及我国收入模式的性质和趋势问题进行的初步分析和思考。

一、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演进与农民收入增长模式划分

农村经济既是国民经济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体系,既包含农业。农村经济内部矛盾,也包含工农、城乡等农村经济与外部经济之间的矛盾,正是这种错综复杂的矛盾体系的运动,决定着产业结构演进和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推动着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不断向前发展。所谓农民收入增长模式,就是在系统分析和比较研究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发展过程的基础上,运用归纳、抽象方法,按照特定准则,总结和概括出的有关农民增收活动及收入变化现象的特征集合。它包括收入增长的动力和来源,收入的增量结构和构成,增收的途径、手段和方法,收人变化的速率和态势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农民收入是农民参与社会生产过程所获得的劳动及要素报酬形式。就本质和来源来说,它是农民这一特定经济主体从事农业及其他经济活动创造的部分新价值的转化形式。作为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结果,农民收入变化受再生产诸环节及经济、社会、自然多因素的影响。但是,农民收入及其变动归根结底决定于社会生产力水平高低或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程度。分别以农业增加值、农村非农产业增加值及国内生产总值为自变量,以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因变量,利用我国1993至1999年的数据作回归分析,计算相关系数,可发现,农民收入与农业、乡镇企业及GDP显著正相关,相关系数分别达0.9830、0.9837和0.9942,说明农业、农村非农产业及国民经济与农民收入存在密切关系。纯收入与非农产业及GDP的相关性甚至高于农业,说明在目前条件下农民收入不仅取决于农业,而且决定于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总体发展状况。

工业化、城镇化、非农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纵观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历史,结构演变和经济发展一般经历四个阶段的变化:先是农业在经济生活中居于统治地位;然后在分工和生产力发展基础上,进入农业为主体、非农产业为主导的阶段;进一步发展,进入农业和非农产业共同发展、以非农产业为主体的阶段;最后,随着生产力发展、农业和非农产业及外部联系的日益紧密,城乡经济走向一体化。生产力不仅决定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的性质和形式,而且从根本上决定和影响收入分配的量。这就使农民收入在生产力发展或工业化、城市化和非农化过程的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的性质和特征。因此,从这一角度考察,前述经济发展和结构演变的四个阶段,同时代表着农民收入增长的四种不同模式或类型:(1)农业推动型农民收入增长模式。特点是农业在农户家庭经营处于绝对统治地位,农业收入几乎是农村居民收入的惟一来源。这是农民收入的初始模式。(2)农业主导型收入增长模式。这是非农产业得到一定发展但还不发达,非农产业的收入贡献及其占农民收入的比重不断上升,粮食和农业的收入贡献份额持续、较快下降,但在农民收入中仍然保持着主体或优势地位的收入模式。(3)非农业主导型收入增长模式。特点是不仅非农产业收入增量占农民收入总增量比例较大,成为推动农民收入增长的基本动力,而且非农产业收入接近以致超过农业收入所占比重。(4)城市带动型收入增长模式。特点是城市化程度较高,城乡差别趋于缩小,经济和社会生活逐渐融为一体,来自非农产业和城市的收入已经成为农民收入的基本来源。

二、我国主体模式:从农业推动型到农业主导型的过渡与升级

主体模式是某个时期、某个国家占主要地位的农民收入增长模式。它反映一国农民收入模式的总体性质和基本特点。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努力,我国农民收入主体模式已经由初始的农业推动型模式,升级为农业主导型模式,并正向着非农主导型模式方向发展。我国农民收入模式的演变和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时期:

初步奠定工业化基础与农业收入徘徊于农业推动型增长模式的时期(1952至1978年)。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生产力水平低。农产品持续全面短缺,加之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逐步形成并长期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并多次出现“拔高”所有制形式的现象。僵化的“超越”生产力水平和农村实际的经济体制及“有计划的剥夺哨组织’的农民”的政策,虽然为现代工业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但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片面。木稳定发展,城乡分离的户籍制度和二元经济结构的不断强化,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和后患,不仅使生产力受到严重束缚,农民难以走向富裕,而且造成产品长期、全面短缺,连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低下的生产力,片面、畸形化的产业结构和固化的城乡经济结构,必然使农民收入的结构单一和缓慢增长,长期滞留于农业推动型模式阶段。统计资料显示,1978年,全国农村社会总产值为2037.5亿元,其中农业总产值为1397亿元,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68.56%。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954年的64元增加到1978年的133.57元,年均增加额不足3元。在1978年133.57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生产性纯收入为122.86元,而仅农业生产收入就达113.47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5.0%,占生产性纯收入的比重更高达92.36%。

工业化、城镇化推进与农业推动型模式向农业主导型模式过渡时期(1979至1996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起点和基础,以市场化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取向和目标,通过开放农贸市场另外农民购销队伍、废止“统购统销”政策及发育、发展市场体系,为农民由单一的、被动的生产者,转变为自主、能动的市场主体创造了必要条件;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不仅完善了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工业化、城镇化步伐,而且迅速增加了农业之外的收入,优化了收入结构,推动了农民收入增长模式的演变、升级。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非农产业总产值首次超过农业总产值,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1996年农业和农村非农产业总产值分别达到13844.1亿元、65191.7亿元,农业总产值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比重由改革初期的70%降为26.44%,为农民收入模式升级提供了前提。在农业生产结构、农村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不断优化的基础上,农民收入构成和增量结构也开始发生根本性变化:农产品产量成倍增长,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但农业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却趋于下降。农民人均农业纯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1984年为68%,1990年降为66%,1996年下降到60%。从贡献程度分析,据测算,扣除不可比因素,1986至1996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了55.52%,其中有26.29个百分点是通过农业纯收入增长实现的,农业对农民纯收入增长的贡献率平均是47.34%。分阶段考察,1986至1990年农民收入增长15.73%。其中,10.55个百分点是农业收入带来的,5.18个百分点是非农产业及其他收入带来的。农业收入贡献率是67.05%;1991至1996年,农民收入增长34.38%。其中,13.6个百分点是通过农业收入增长实现的,21个百分点是由于非农产业及其他收入增长推动的。农业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39.56%,比1986至1990年下降27.49个百分点。说明非农产业愈来愈成为我国农民增收的动力和源泉。

农业主导型新模式的形成与在农村经济新阶段的发展(1996年以后)。1996年前后我国农村经济发生部分质变,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表现在:第一,吃饭问题基本解决,城市和部分农村地区提前实现小康目标,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的原有目标和动力逐渐消失。经济发展要求从实现温饱,转变为提高生活水平和质量,巩固和全面实现“小康”,并向着更高目标迈进。第二,供大于求成为市场的主要矛盾和生产发展的基本制约因素,以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主线,转变经济增长和农民增收方式,实行集约经营,由依靠扩大规模、增加产量或提高收购价格增加农民收入,转向依靠调优结构、提升质量和提高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成为经济工作的基本任务。第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基本建立,市场已在资源配置方面起基础作用,但新体制的许多环节还不配套、木完善,仍需要深化改革为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动力和保障。第四,分工和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城乡及国内外经济联系更加紧密,科技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更加明显。

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经济结构变化推动、决定了农民收入增长及模式升级。我国进入农业主导型模式阶段,并正向着非农产业主导型模式的方向挺进的主要标志和表现是:第一,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乡镇企业开始进行战略性调整,技术水平和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非农产业在农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第二,农业剩余劳动力迅速转移,社会就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非农产业就业人员逐步接近直至超过农业就业人员。统计资料显示,从1992年开始,我国农业就业人员数量减少,当年占社会就业人员的58.5%。之后,农业就业人员及其比重加速下降,1996年已下降到了50.5%。最近几年,基本保持50%以下。第三,农业推动农民增收的作用进一步减弱,非农产业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愈来愈大。1997年我国农业纯收入对农民纯收入增长的贡献率是32.33%,比1990至1996年平均水平低7.23个百分点。最近几年,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农民从农业生产中获得的收入不升反降,农业纯收入贡献率连续出现负值,1998年为-19.71%,1999年下降到-43.96%。说明农民收入增长态势完全是依靠非农产业收入增长实现的。第四,在收入额不断增长的同时,收入结构开始发生重大变化,进入非农和城市收入与农业纯收入抗衡或相持的区间。1997年非农收人所占比例突破40%。1998年、1999年分别升至45%和48%。目前在50%左右。

三、现阶段各地农民收入模式的性质与升级趋势

各地经济条件、发展水平不同,农民收入增长模式的性质及其演变趋势和目标也不同。为分析目前条件下各地农民收入模式的性质,进而揭示、说明未来几年不同地区收入模式的演变趋势和目标,我们从反映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的众多指标中,筛选出9项指标,利用1999年的数据,对除西藏、重庆之外的29个省市区进行动态聚类。聚类分析方法告诉我们,类内各省(市。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水平、结构最为接近,而类与类之间则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可借助于聚类结果对各地农村经济发展及其收入模式性质作出判断。

一类地区。该类地区农民收入基本上属于城市带动型增长模式。其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的基本特征是,耕地资源少,城市化、现代化和经济集约化程度高,城乡经济联系紧密,市区反哺农业和农村非农产业的能力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得益和决定于城市经济发展的带动和发展。

农民收入来源广、水平高是该地区的突出特点。北京是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上海是我国最大的城市。巨大的城市市场,灵通的市场信息,雄厚的科技和经济实力,为其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身居大城市郊区,又为农民就近打工挣钱和及时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提供了方便。农业和城乡非农产业的发展不仅给该地区农民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使农民收入呈现出非农化多元化的格局,而且使农民收入的绝对水平也远远高于其他地区。1999年,一类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817.55元,分别是其他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9倍、2.35倍、3倍和2.6倍。该地农民纯收入主要来自城乡非农产业,仅劳动报酬收入一项就达33%.20元,占农民纯收入的70.05%。与此相反,农业纯收入却很少,种养业纯收入合计才803.18元,占农民纯收入的比例还不足17%。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这一模式地区农村经济发达,农民收入水平高,但由于农村人口和经济总量占全国的比重不大,1999年乡村人口只占0.8%,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和乡镇企业总产值分别占1.6%和2.95%,因此对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不大。但是,作为一种模式,该类地区木仅是目前我国大中城市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典型代表,而且也预示着未来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模式发展的方向。

二类地区。特征是绝大多数省市位于沿海地带,是我国传统的经济发达地区,同时又是改革开放和发展乡镇企业起步最早。受益最大的地区。雄厚的城市经济实力和率先发展的农村非农产业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和强有力的资金、技术和人才支持,使其较早在农业和乡镇企业。乡村经济和城市经济之间构建起良性循环关系。该类地区乡镇企业和农村非农产业在农业和国民经济发展及农民增收方面作用突出,属非农产业主导型收入增长模式。

该类地区与一类地区明显不同。其一,农村面积大。乡村人口多,城市化水平相对较低。经过新中国成立之后特别是改革以来20多年的发展,其工业化。城市化程度虽有很大提高,广东。江浙等省市的局部区域甚至已出现城乡一体化景象。但城市化水平同一类地区无法相比。1999年该类地区乡村人口平均为4181.13万人,是一类地区的11.35倍。广东是该类地区较为发达的省份,其城市化水平也只有31.09%,而北京、上海分别是59.69%和72.61%;其二,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不是依靠城市的扶植和支持,而主要是依靠农村自身,依靠乡镇企业的带动。该类地区是“苏南模式”的诞生地,也是最早;最彻底的实践者。而这一模式的实质和核心就是依靠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带动整个农村经济发展。1999年该类地区乡镇企业总产值平均为7735.39亿元,是一类地区的4.83倍;农民人均劳动报酬收入1122.12元,虽然不及I类地区,但比其他类型地区高出数倍。表明乡镇企业在增加农民收入方面作出了更大的贡献;其三,农业生产和农业收人在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格局中仍占有重要地位。1999年该类地区平均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与乡镇企业总产值之比为1:6,1类地区则高达1:8.2;种养业纯收入占纯收入比重该类地区为42.59%,一类地区为16.48%。

二类地区省份数占全国的近三分之一,乡村人口占全国的40.81%,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占47.11%,乡镇企业总产值占将近三分之二,在我国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格局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农业和非农产业都相对发达的地区,应当说,其经济增长和农民收入增长的模式,不仅十分典型,而且对多数省份具有直接的借鉴意义,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民收入增长模式的主流。而这类地区农民收入将逐步升级为城市带动型模式。

三类地区。这些省区除广西外都深居内陆,人多地少,传统农业发达,是我国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重要产区。经过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20年努力,一方面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基础设施有了明显改善,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农业尤其是小麦、玉米等粮食生产优势得到了不断发挥;另一方面,乡镇企业也获得了迅速发展,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外转移的步伐不断加快,非农产业逐步代替农业开始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多元化、多样化格局基本形成,农民收入水平也有很大提高。但是,由于其基础相对薄弱,改革开放和乡镇企业起步晚、起点低,速度也相对缓慢,因而非农产业和城市经济仍不很发达,农业和粮食收入依然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属于农业主导型收入增长模式。

农业与非农产业双轮驱动。结构均衡,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在全国地位居中,是这类地区的显著特点。1999年农业和乡镇企业总产值之比,一类地区最高,为1:8.19,四类地区最低,为1:2.30,三类地区则较为均衡,为1:3.07,同1:4.42的全国平均构成接近。该类地区省区平均的农业和乡镇企业总产值分别为1130.64亿元、3466.57亿元,总量及农民人均占有量均居于中游水平;从农民收入及其构成分析,该类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049.48元,既同跨越小康收入线的IJ类地区有明显差距,同时又明显高于四、五类地区,与2210.34元的全国平均水平较接近。种养业纯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一、二类地区分别是16.48%、42.59%,四、五类地区依次为68.11%、72.89%,而该类地区则为65.53%,正好处于前两类和后两类之间。该类地区处于初始收入模式向较高级模式发展的中间阶段。因此,其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建设的推进,不仅会给四、五类地区(主要是西部地区)提供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启示,而且必将使其农民收入升级为非农主导型的增长模式。

四类和五类地区。其共同特点是农业生产条件较差,农业和农村非农产业都较为落后;经济结构单一,收入水平低,农民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因此,属农业推动型模式。两类地区的主要区别在于农业结构和农民收入来源存在差异。四类地区种植业生产相对发达,种植业收入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种植业推动型收入增长模式;五类地区畜牧养殖业生产相对发达,养殖业收入占农民收入的比重较高,是畜牧养殖业收入增长模式。

生产力和收入水平低,农村经济结构和农民收入来源单一,是这两类地区的总特征。首先,就四类地区来说,四类地区农民人均农林牧渔业总产值除新疆外,都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999年该类地区为1992.25元,比全国平均水平低666.62元;农林牧渔业总产值415.948亿元,其中农业和养殖业总产值分别占了69.19%和26.79%;8省区乡镇企业总产值合计7661.76亿元,仅占全国的7.07%,还不及沿海地区一个省的乡镇企业总产值。农民人均乡镇企业总产值为4587.16元,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40%。片面、落后的农业、农村经济,必然使农民收入来源单一。水平低下。1999年该类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只有1597.44元,在各类地区中是最低的,相当于全国1995年的水平。种植业净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全国为43.590,该类地区为57%,比全国高13.41个百分点,反映出农业推动型收入模式的特征。其次,五类地区除与四类地区共有的特征外,还有一些特殊性质。一是与w类地区相比,农业内部的产业结构和农民收入的来源结构存在明显差异,畜牧养殖业在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1999年该类地区凭借天然资源优势,以省(区)均734.87万人的乡村人口,创造了106.97亿元的养殖业总产值,人均1455.64元,仅次于现代化程度较高的一类地区,比四类地区的533.71元多1.73倍。养殖业总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达36.86%,比四类地区高10个百分点。与农业结构相联系,畜牧养殖业收入成为农民十分重要的收入来源,养殖业净收入占纯收入比重达24.79%,是各类地区最高的;二是农民劳动报酬收入推动农民收入增长的能力差。报酬收入增长是目前推动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力量。报酬收入及其占农民纯收入比例,一般同农民收入水平高低成正比。但五类地区则不是这样。1999年,五类地区农民人均劳动报酬收入只有196.92元,仅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63%,不仅远远低于收入水平明显高于自己的瓜类地区(这是正常现象),而且与收入水平最低的四类地区相比也存在很大差距,报酬收入比四类地区少144元,报酬收入占纯收入比重比四类地区低11个百分点。我们认为,产生这一异常现象主要原因在于,五类地区地理位置、人口和资源状况等比较特殊。该类地区共包括内蒙古、青海和海南3个省区,内蒙古、青海是典型的牧区,海南则四面环海,渔业发达。由于人口少、牧业和渔业资源丰富,加之农民思想观念落后,外出打工挣钱的农民相对较少,因此农民劳动报酬收入也就相应较少,报酬收入对农民纯收入增长的贡献也相对较低,导致了报酬收入与农民收入水平的不对称。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农业推动型模式分布在西部内陆地区,是我国经济最为落后、贫困人口最为集中的区域。通过政策倾斜、加大投入等多种途径,推动和加快这些省区农村经济发展,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实现农村经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需要,也是农民收入模式升级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