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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由“三农”问题的复杂,本文分渊源、破题、求解、评述四个部分试图由表及里,深入浅出对“三农”问题的根源、症结及出路做一系统论述。如果那位读者不幸读到拙作,希望务必读完以后再做高论,而不要在读的过程中就某一单独的观点难解难分。你所希望得到的回答,也将正是后文我要给出的解答。即使因为问题本身的错综复杂和文章篇幅及本人能力的有限,最终不能给你以圆满的回答,你也只可以在读完全文后,再自己去思索答案。否则你的思维将容易陷入对某个问题或观点孤立起来进行分析的错误当中,而这正是求解“三农”最要克服的思维障碍。 渊源
先秦鲁庄公十年春,齐国伐鲁。鲁庄公准备与之开战。鲁之人曹刿请见。其乡人说:“肉食者谋之,你又何须参与?”刿说:“肉食者鄙,未能远谋。”入而见庄公。后战于长勺,曹刿始创“一鼓作气,敌疲我打”之战略战术,以弱胜强,击退齐国。追击溃兵中又下视其辙,登轼而望,最终彻底逐出来犯之敌。
引用这个典故我只想说明两点。
一、对任何事物的研究,都要抓其根本,要去伪存真,探究其最本质的存在和发展机理,切不可为故有的模式、教条或诸多无关要害的表象所蒙蔽。
二、“肉食者鄙,未能远谋”是有一定根据的,历来如此,现实也是如此。
十多年前,大概还是在上初中的时候。我就曾试图给当时刚上任不久的国家领导人主席写信上书。其中提到的主要一点,到现在我还在坚持,那就是农村人口问题。让我迄今疑惑的是,十多年前引起一个十五六岁农村孩子注意的问题,为什么到现在人口总量又增加了近两个亿,却仍没有让诸多“三农”问题的专家们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让他们认识到农村人口问题对“三农”问题的关键性所在。
我当时写那封信主要想说的是以下三点:一、加强农村小城镇化建设;二、土地进行规模化经营,让现代化的农业机械发挥作用;三、把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鼓励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向中、小城镇转移。
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把人尽量往往城镇赶,一到城镇,住进“鸽子笼”似的商品住房,人的出生率自然就会降下来,而且会减少农村宅基地对耕地的大量侵占。相反在农村,一家一个或几个大院落,生四个五个和一个两个不会有太大不同,既浪费了耕地又为“多生”开了方便之门。而另一方面被长期禁锢在土地上的中国农民,尤其是农民中的青年人早就对过上城镇生活望眼欲穿,垂涎三尺,即便城镇的“鸽子笼”真的就是“鸽子笼”他们也愿意钻进去。
在对高品质生活与享受的追求中,谁还会再愿意多生孩子?除非在生活、事业和道德上没有追求的人,才愿意多生孩子。怕就怕让人们失掉了这种追求,让他(她)们心死。
为什么我当时作为一个十五六岁的孩子就有这种想法?因为我当时就正是艰难而辛苦地生活在农村,我无时不向往城里人的生活,又无时不想逃避艰苦而原始的田间劳作。因为我除了有一个姐姐,确实就有一个妹妹、一个弟弟是超生。并且因为他们的出生,家里被连续罚了近二千元钱,那时候的二千元对我们那样的农村家庭是个大数目。
我曾经好几次和母亲讨论过她为什么要多生弟弟和妹妹的问题。母亲是初中毕业,“”使她就此结束了求学。在她们那个年龄的人,也算是个有文化的人。我的父母之所以多要两个孩子,据他们说,主要是想要两个男孩,其中的妹妹可以说是“副产品”。而要两个男孩的原因,据说是因为我母亲自己没有兄弟,想过继我们兄弟中的一个到她娘家,顶门立户,继承香火。但这种所谓的缘由到底重不重要呢?也不见得!因为直到现在我们兄弟两个谁也没过继到另外一个姓。因为时间过去了,大家都不会再感到这种事情很重要,当初看来也不过是个由头。或许更主要的是因为多子多福的传统思想和能多生的农村环境所促成。
然而问题的另一方面是母亲作为一个也算是有文化的人,也曾经对生活抱有过美好憧憬,对很多事理甚至比我这个自认为更有文化的人更明白。可是为什么?为什么一旦落入农村这个“无底深渊”,她就对多要孩子这种明显会有损于自己生活质量的行为无所畏惧呢?
原因也正是她一再给我表白过的。
一方面,在农村“继承香火”和“多子多福”的观念已经根深蒂固了。没有人问为什么。而不这样做就会被周围的人瞧不起,甚至被人在背后指手划脚。而另一方面更切实的原因却是现实的农村环境所造成。在农村多一个孩子吃饭,也就是锅里多加一瓢水。总的来说多两个孩子和不多两个孩子没有太大差别,或者说差不到哪里去。在农村无论是谁家,你的生活“绝对值”是好不到哪里去,好不到跟城里人一样;当然也坏不到哪里去。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基本上没有谁家再挨饿了。要说穷苦,农村到处是穷苦人,也不怕多生两个孩子而穷苦。兴许多生几个孩子将来能出一个好的,自己还可以跟着过几天好日子。这就是母亲的关于农村的生活观和生育观,也就是农村的现实。
一面是对多生孩子的无所畏惧,一面是对不确定未来的依盼。农村的这种生活状态让他(她)们这些人一旦进入就给自己画地为牢,也就没打算再破牢而出,即使有打算也只是对不确定未来的一种侥幸期盼,更不用说追求什么自我的生存价值或高品位生活的享受。悲莫大于无求,哀莫大于心死。
所以从小,从我明白事理起,我就对这一点看的特别清楚。农村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农村人口的问题,人口问题是一切苦难与罪孽的根源。而农村人口问题的根源又在那里呢?这才是我们首当其冲需要探讨的问题。
遏制不住农村人口的增长,一切对“三农”问题的改革和缓解都将是无用的。因为改革和缓解带来的成果,都将会被新增的人口所吃掉。如果不以遏制农村人口增长为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取向,只为了使农民得以休养生息,那么这种改革和缓解反过来会更加促进农村人口的增长。非但会使改革和缓解对农民带来的好处不复存在,而且会更进一步加深他们所要遭受的苦难与罪孽。
所以我曾有过想就农村人口的问题给当时新上任的国家领导人江主席写信的冲动,只可惜当时作为一个农村的初中学生,这种想法与想法的实现太过遥远。
现在十多年过去了,“三农”问题几年来一次次被社会各阶层的人们重提。已从重大的经济问题,提升为重大的政治问题。而这些却一定程度上验证了我当时作为一个十五六岁的农村孩子对中国农村问题的一些担心和思考。因为我从小生活在农村,从小就切身感受着这些问题所在。
虽然我后来当了兵,入了伍,到今天已从军校毕业,参加工作数年。但我对农村问题的关注和研究从来没有倦殆过,同情心和责任心使然。
今天再谈“三农”问题,我要引出邓老前辈的一句话,“农业文章很多,我们还没有破题”。如老前辈所言,当我读了诸多关于“三农”问题的文章,在对“三农”问题做更深一步思考时,我不得不说对此我深有同感。
破题
一、人口
早在200多年前,英国政治经济学家马尔萨斯在其著作《人口原理》中就曾有以下论述:将人类的一切罪恶归因于人类的社会制度是错误的,虽然社会制度似乎是造成人类许多灾祸的明显和突出的原因,但实际上它们是不重要的、表面的原因,同使源泉污浊、使全部人类生活的水流浑浊的那些根深蒂固的不洁原因相比,它们只是漂浮在水面上的羽毛。
马氏在文章中所指根深蒂固的不洁原因,其一个重要的指向就是人口问题,人口的增殖力和这种增殖力天然的爆炸性与破坏性。如果这种增殖力得不到适当控制,就必会导致人类社会的苦难与罪恶。
关于对人口自然增长的控制,马氏总结出了两种情况,即预防性的抑制和积极的抑制:所谓预防性的抑制,是指人们对养家糊口和失去舒适生活的忧虑;所谓积极的抑制,是指一些下层阶级实际所处的困难境地,使他们不能给予子女以应有的食物和照料。
积极抑制最终会带来苦难与罪恶,在马尔萨斯的时代是由于食物不足而导致。在今天,在中国社会尤其是在中国的农村,同样存在着一种更为严重的不足,它会导致同样的苦难与罪恶,那就是就业不足,购买力不足。而这里的不足与两百年前马尔萨斯时代的不足一样都是因为人口问题,人口过多,人口增长过度。
中国的民主人士,北大的老校长马演初老先生,建国初期就对此问题大声疾呼。只可惜当时的出于当时国际斗争形式的需要,对这种可能的苦难与罪恶已经顾虑不了太多。在当时的想来中国需要人,需要更多的人准备打下一场世界大战。但是下一场世界大战始终没有发起,而人口问题却为今天中国社会的发展留下了巨大的障碍。被称为“天下第一难事”的计划生育,注定会是中国社会将要长期面临的一场“苦战”。
90年人口普查时全国总人口12亿,农民8亿;2001年普查,总人口13亿,农民9亿,据说这次普查中没查到的黑户口至少有四千万;到今天可以大致估计全国总人口14亿,但同时可以确定,农民人口必然达到了10亿;据有关专家称2050年中国人口将达到16亿,我还可以确定,他们是预计农民人口至少将要增长到12亿。这一系列的列举说明了什么?判断的根据又是什么?只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中国的人口增加,从国家严格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尤其是近年以来,只是“农村人口”的增加。如果说城市人口实质上有增加,那也是农村人口向城市大量转移导致的增加,人口增加的源头在农村,而不是在城市。根据是,城市居民实行着严格的计划生育(一方面是因为城市计划生育易于管控,更主要的原因是人口预防性抑制在这里起着作用),一胎制,普遍家庭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即四个老人,一个孙子。这就确保了城市人口死亡率会迅速大过出生率,人口就不会再增加,而会进入负增长(如果上面我对人口数字的列举比你所认为的真正数字有所夸大,那也是有理由的。而且我认为,我们宁可把这个数字再夸大一些,而不要把它比真实数字缩小了)。
从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得出总人口达到7个亿的惊人结果后,中国就开始了计划生育的漫漫长路,到今天2004年,整整持续了40年,人口总量非但没有得到根本控制,却翻了一番,增加了一倍,达到了14亿。
40年来,与其说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不如说我们的计划生育工作还做的很不够,甚至说对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犯下了不可饶恕之罪。
但这个罪责不能只归咎于计划生育和计划生育工作者本身。这个罪责的主要责任,在于最高决策层,在于我们的中央政府,在于中央政府对计划生育政策上认识的偏差。
政府一再把人口增长过快的主要原因,归结于历史遗留的人口基数过大。可是人口增长率与人口基数并没有内在的必然关系,人口增长率如果为零、为负,再大的人口基数也不会导致人口增长过快。
人口增长率=人口出生率-人口死亡率
显然,人口总量在这里对人口增长率并不具有决定意义。但为什么国家在花大力气推行计划生育的同时,我们的人口总量却会在40年内翻了一番,平均年增长率达到了2.5%。
这种人口增长率是现代任何一个发达工业国家不可能具备的,而却不是因为他们的人口基数小。如果说他们一个国家人口基数小,那么把所有这些国家的人口加在一块,这个基数总该不小了吧,可是这个基数并没有在四十年中翻了一番呀。非但没有翻了一番,近多少年来,美、日等发达国家人口还出现了负增长。
另外,如果我们的人口不是大多数在农村,而是城市与农村的人口比例倒置,城市占三分之二多,农村占三分之一少。如果情况是这样,那么我们的人口总量也不会40年翻了一番,平均年增长率达到了2.5%。
所以从根本上说,导致这一结果的不是人口基数过大的问题。也不是我们国家计划生育工作抓的不紧的问题。而是因为一直一来我们的农业政策有问题,农村的土地制度有问题。这才是导致中国人口总量40年翻了一番,过度增长的关键。但我们的中央政府不在这一点上下功夫,只在计划生育的宣传与实际人口的控制上做文章,这样做无疑只是扬汤止沸。这也就是我为什么要说,我们的中央政府对计划生育应采取的政策,在正确认识上有偏差。
而这种几十年延续着的、一脉相承的农业政策和农村土地制度,就是实际上要有把农民强留在土地上;把农民留在土地上,实际上就是把农民留在土地上生孩子,因为农村的生活观和生育观,让他们这些人除了多生孩子,再也想象不到任何更好的希冀。所以计划生育做的再好、再严厉,任你牵牛扒房,也从根本上控制不了人口总量的迅猛增长。
国外发达国家人口增长率能为零、为负,中国面临这如此严峻的人口压力,为什么人口增长率就不能为零、为负?
计划生育工作不应该只是从计划生育工作本身去做计划生育工作。诗圣杜甫说,“汝若要学诗,功夫在诗外。”我们的计划生育工作要做好,也应该是在计划生育工作之外,在国家政策层面上。那就是彻底改革农业政策和农村土地制度,使农民从土地中摆脱出来,改变农民一往对自身身份悲观和落后的认知与定位。
另一方面,应该鼓励更多的青年人,尤其是那些从农村转入城市的,或个人谋生能力有限,生活条件不能得到确保的青年人,彻底放弃生孩子,而不要给国家和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中国的劳动力远远已经足够了,未来100年内也不会缺,即使这100年中将有一半以上的育龄青年完全不要孩子。而个人方面,除了感情的需要,对大多数来说,要孩子也是一种浪费。相比中国社会巨大的人口压力和严酷的生存就业环境,那一点感情的慰藉简直是微不足道。放弃生孩子,是为了青年人自己,也是为了他们原可能会存在的孩子。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其《民约论》中说到,要殖民,要增加人口就去发展农业;相反要控制人口的增长,就去发展制造业、商业。
也就是说农业会使人口的增殖力得到发展,尤其是自给自足,原始模式小农经济的农业必然最是能增殖人口。而如果是工业化了的农业,即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的农业,则又会是另外一回事情。而中国农村现行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度正具有原始模式小农经济的一切特点。这也就是中国农村人口一直持续增长的根源,从深层次的意义上说也是“三农”问题的根源。
关于人口问题我最后想说的是,我们需要站在问题外面来整体审视一下问题。如果中国现在的农业人口只有九千万而不是九亿,那么今天有关“三农”的一些主要问题,恐怕都不再是问题。如果50年后,中国总人口不是16亿,而是10亿,那么到那时中国整体社会的处境也不会既艰难又危险。
所以我们先不管计划生育如何被称为天下第一难事,也不管人地关系如何高度紧张,甚至可以不管“三农”问题本身。只要我们抓住一根线,在改革所能及的一切范围内尽量控制和降低人口总量,抓住了“三农”问题就会趋好,抓不住“三农”问题就会趋坏。
二、土地
如果把人口问题说成是引发“三农”问题的根源和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那么土地问题则是造成“三农”之痛的症结所在,抓住了这个症结就是找到了“三农”问题的突破口。市场经济体制下,耕地是农业产业最关键的市场要素,土地产权的合理安排,是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是寻求“三农”问题根本解决的必由之路和当务之急。
下面我引述两段经济学家张五常先生的文章。
这个所谓的自由转让权有很多人反对,他们反对的理由,就是说如果有自由转让的话,会有大地主出现,这是有可能的。有大地主出现将使他们能够合并使用资源。大农场是有很多人以股份制来拥有的,股份是有转让权的,转让权这点非常重要。你公司管得不好,我拿着你的股份,我不需要跟你争吵,我就把我的股份卖出去,或者我喜欢这公司的话,就把这股份都买下来。我不需要留住50%的股份,我只要有相当大的部分,我就可以要求股东开会,把经理炒鱿鱼,由我自己来做,或者请别人来做,所以转让权的威力很重要的。
1868年日本明治维新,在此之前,日本的土地有私人的使用权,也有私人的收入享受权,但是没有转让权,这是为了要保持大地主的固定性,这是种封建的制度!当没有转让权的时候,人民就不能随处自由地流动,人民就要附地而生。以前我们中国人打得死去活来不也就是要争土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海内之士,莫非王臣。为什么拚死拚活地就是要抢那块土地?因为你拥有那块土地,就拥有了对那块土地上附着而生的人的权力。但是假如土地有自由转让权的话,那么那个封建制度就散了。因为你绑不住那个人,他把地卖了,他就走了。或者我是地主,你在帮我耕地,一向是我养你的,我把这地卖出去了,新地主不一定有责任要养你。所以,明治维新,是一场非常精彩的经济改革。那个皇帝,明治皇帝,才不过五岁,听了宰相的解释后,就在那张纸上签了字,准许土地转让。突然之间,日本的经济获得了极大的动力。
大多数中国人只知道日本明治维新是一场很了不起的改革,却不知道改革成功的关键就在此。
无疑张博士的这段话是在强调土地自由转让权的重要性。我们的中央政府也已经很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不但为了使土地可以方便流转制定了专门的相关土地政策,而且在今年零四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中提出了“多予、少取、放活”的总方针。
“放活”这一提法,提的很关键,很及时,也很有针对性。可以这么说,土地活了,得以方便有效地流转了,“三农”的一盘棋整个就活了。“放活”将是政府与人民双赢的一个结果。
问题是怎样才能真正地放活,真正把土地与土地上的农民,两者的活力完全释放出来?
国家现在还在实行的土地承包制度,在改革初期确实为解决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做出了历史性贡献。但在今天的新形式下,我们却不能不说故有的土地制度已经逐渐表现出了其内在的致命缺陷。这种缺陷是根本性的,不从根本上去改变制度本身,而试图小打小闹地做一些修改补充,注定终将是徒劳的。正如在旧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想充分地发挥市场作用一样的不可行。
其内在缺陷首先表现为一点就是,现行的土地承包制根本不可能使土地得到有效流转。小农经济的思想在束缚着农民,农民不可能会有统一的想法和行动,相互之间不可能达成支持与配合,一家同意使用权转让,紧挨的另一家却不一定同意。因为现行土地制度下,就每家每户的耕地都不是集中连在一块的,而是甲乙丙丁各类地上分散着的,这就对土地流转中的调整、协商进一步增加了困难。如果要在这种情况下实现土地流转,并且达到能够合并使用土地资源,实现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的农业经营模式,那么很显然其制度成本会大大高于可以期许大规模经营土地而得到的利润。这样就造成土地流转最终的不可能有效实现,中央政府想给“三农”放活的良好愿望也会因此最终破灭。
而如果土地得不到方便有效地流转,农民还是会象过去一样被束缚在平均每户十亩不到的耕地上。这是问题的关键。
如果十亩耕地全用来种粮食,平均每亩年纯收益(即从每亩产粮所值市价中扣除种子、农药、化肥、灌溉、耕种、收割所需费用和上缴农业税后的收益)不会超过200元,年景不好或粮食不值钱的时候甚至还会倒贴钱。这样的话,也就是说一户农民劳作一年,所得纯收益价值不会超过2000元,而这却是一家老小一年吃穿用度的全部来源。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反证了粮食及普通农产品的低价和农民生活的清苦。
如果说十亩耕地种粮食,一家农户年纯收益不超过2000元,你也许能相信。但若说倒贴钱,你必会大摇其头,如果倒贴钱一家老小又是凭什么在生活,又何以用来倒贴?可是你还不要不相信,原因就在于现实情况,农民还没有傻的把耕地全部种成粮食。他们会把耕地的大部分种上经济类作物;甚至经济类作物如果不能赚钱,他们就直接弃耕,外出务工赚钱,以用来弥补种粮的亏空。现在的农民种粮,都是以自己家里够吃为标准,因为一家一户粗放的耕作方式,指望种出更多的粮食去卖钱几乎是不现实的,不倒贴钱就不错了,实际情况往往是收入不抵投入。而这种现实与国家鼓励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努力完全又是背道而驰的。
上述情况还完全不计入农民自己的劳动成本。如果计劳动成本,一家农户十亩地一年所创造的收益几乎为零,甚至为负。也就是说从经济学上分析这十亩耕地和拥有这十亩耕地使用权的农户,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完全没有创造出任何利润价值,除了给自己养家糊口!他们虽然同时为其它三分之一的非农业人口提供着商品粮和其它农产品,但他们的交易所得却只够用来维持自身生存、生活所必须和重复低水平农业生产的投入。没有任何剩余价值可言,不能给农业、农村和土地本身带来任何增值和进一步发展的资本追加。
这种分散的农户与分散的土地捆绑的经营模式存在着极度的浪费,既浪费了土地资源又浪费了劳动力资源。虽然捆绑不是强行的,甚至国家还一再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和土地的自由流转。但现行的土地制度和国家的一贯的政策,其对农民内在的约束力比强制力还强制力。
而这种存在着极度浪费,几乎没有任何剩余价值可言的产业还可以称为产业吗?这个中国社会第一大产业的畸形发展,注定要促生和积累大量的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这也许也正是中国农业迟滞不前,“三农”问题日积严重的最直接的原因。
另一方面,中国农业产业的低利润和负利润从经济学的利润理论上分析也是可以找到原因的。某一产业产生超额利润——更多的人力、物力就会进入这一产业——过度竞争产业利润下降——没有竞争力的企业或人退出竞争——市场恢复正常利润。中国现在的农业产业就是投入了过多的人力、物力,相对成本过高,总利润必然就会下降甚至为负。不同的是中国的农业产业从来就没有产生过超额利润,而人力、物力的过度投入和导致的过度竞争是土地制度和国家政策使然。更要命的是由于土地制度和国家一贯政策的束缚,农业产业中的过剩资源,过剩的人力和物力不能顺应市场规律退出这一竞争,这就必然导致了中国农业现状总体的低利润和负利润。这一现状从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收取与支出就能得到有力佐证。2003年全国财政收入刚刚突破两万亿元,农业的贡献不足4%,即仅有800亿元。同期只中央财政对农业投入就达1200亿,据说今年2004还将达到1500亿。
其次,现行土地制度其内在缺陷表现的另外两点是:
一、即使农民不种粮食也难确保增收。
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否则你若能给出一个必然增收的农产品,或者是农民自己能发现了一个肯定比种粮食收益更大的种植项目,那农民还种什么粮食呢?
现实情况也确实如此,有许多农民把所有耕地或大部分耕地都种成了果树、棉花、药材或其它经济类作物。但在实践中人们发现,有一些人,尤其是最早期行动的人,懂一定专业技术并且有资本可以投入的人,是因此而赚了钱,致了富。可是大多数人,后来的跟随者,往往并不能因此而致富,甚至连自家需要的口粮都不能再得到保障,只是因为他们放弃了种粮,而种植经济类作物时又没有足够的资本投入,技术方面也跟不上,所以根本没有像预期的那样赚到足够的钱,可以用来够买一家所需足够的口粮。这样就是说种植经济类作物,需要投入的成本更大,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风险也高,一般的农户根本不敢大胆去干,而且干了也就一定就能赚钱。
二、小农经济的分散的经营模式,难以实现根据市场变化迅速进行农产品产业结构的调整;即使调整,也难以发挥应有的效果。
首先是难以根据市场变化迅速做到农产品产业结构的调整。这一点是很显然的,因为一家一户的农民不可能及时、准确的掌握和预测市场现在和未来的变化。要这样做所需要的信息成本是相当高的,一家一户的农民根本无力支付;而即使个别的农户掌握了准确的市场信息,或者说是碰到了好运气,但由于太小太分散,也不可能对市场整体的走势产生有力的影响。这正是一切小散户经营模式的根本缺陷,他们不可能在这方面做的更好。
战场上讲求兵贵神速,市场中又何尝不是。等多数的农民都看到和意识到了某个市场信息时,信息往往已经滞后。表现为实际情况是,看到邻家种什么赚钱了,自己就跟着去种什么,一窝蜂,一哄而上,其特点是无序和盲从。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农产品的价格往往是极不稳定的。去年一斤菠菜卖一块钱,今年说不准就只能卖四毛钱。原因很简单,去年的菠菜贵了,今年种菠菜的人自然就多了。但问题是,不管是去年还是今年,农民总体上都没有赚到更多的钱。原因也很简单,去年菠菜贵,肯定是种的人少,种的面积也小,只有极少数人因此而获利,并且由于种的面积小,也不可能获利很多;今年菠菜便宜,当然是因为种的人多,种的面积也大,虽然最后都卖了钱,但每一家种菠菜的农户卖的钱都会很少,这更不是所有种菠菜的人所希望的。
这个看似自然的过程与结果其实并不自然。
这就引出了下一个问题:即使农产品产业结构得到了调整,也难以发挥应有的效果。
为什么呢?小农经济模式下的农户太分散了,就每一个农户个休而言,缺乏基本的市场经验和经济理论常识,而且他们的群体行动缺乏组织性、计划性,完全是一群乌合之众。简单说,就是他们不能形成一种有效而具有对抗性的市场主体。
“三农”问题专家曹锦清先生说,市场天生是产生不平衡和不平等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副产品与工业品交换,表面上是等价交换,实质上,价格与其说是由供求关系决定,还不如说是由提供产品的两大集团的市场谈判能力决定。分散而弱小的农户能具有这种能力吗?
所以曹先生最后得出一个结论,只有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增加自己的市场谈判能力,才是提高农副产品价格比的先决条件。没有这种组织,就无法抵御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这种剪刀差过去是行政的,市场条件下因为不平等的谈判能力也能行成)给农民造成的日益增长的负担,无法实现法律赋予农民的权利。
问题是怎样来形成这种组织?根据上面对现行农村土地政策的分析,在现有的土地制度下由于“制度成本”太高,几乎不可能形成这种有效组织。
那么出路在哪里呢?在国家现行的市场经济大体制下,人们很容易会联想到土地私有化。土地在农业产业中首先是一种生产资料,即市场资源。市场化的经济体制下,资源要得到合理而有效的配置,产权私有是一种最好的处置方式,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才能在本行业中或与其它行业进行竞争。这是国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几百年来进行市场经济的基本经验所在。
然而问题的另一方面是,中国目前不可能立即实行土地私有化,这倒不关键是因为国家制度和意识形态所决定,主要是因为国情,中国现实的国情。
那么是什么国情在这里产生阻碍了呢?主要是二个方面,一、国民贫富差距已经拉的太大,非平衡哑铃结构的贫富分布已经太严重。二、农民人口太多,人地关系高度紧张。
而这两个原因中与其说是人口的原因更大一些,不如说是贫富差距的原因更大。
为什么呢?普通农民是中国社会中最穷苦的一个阶层,这是众所周知的,他们除了赖以养家糊口的土地外,几乎一无所有。他们的个人财富相比市场经济大潮中兴起的那些富豪和一些爆发户们,简直是沧海之一粟,九牛之一毛,根本不具有对抗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土地私有化了,为过去使用土地的农民所私有,并且由于市场资源配置的需要,鼓励农民拿自己的土地去交易,那么在这种财富对比极不平衡的社会中,这种交易是显失公正的,一亩地所值的市价对农民们来说是一棵树,对那些大富豪们只是一根毛,以一毛易一树何谈公正?而既使不鼓励农民拿自己的土地去与大资本持有者做交易,只要土地私有化了,这种交易的势头也是挡不住的。因为众所周知大多数农民是生活在贫困线上,他们的生活急需要钱,这种生活状态下的人往往是不会理解,甚至不可以去理解什么叫“远见”,一亩耕地价值十万元,由于就急需要钱,他们可能二万元就出卖了。我们不怕交易,市场经济本来就需要自由的交易,包括土地。但我们不能允许这种不公正的交易,因为这种“不公正”发展下去,肯定会积累更大的社会矛盾,甚至会引发不可预料的社会冲突,这是与我们改革初衷背道而驰的。
最后问题的落脚点是:
一、现行土地承包制度不可以再坚持下去。理由是,1、现行土地制度无助于遏制农村人口增长;2、现行土地制度无助于耕地的流转;3、现行土地制度无助于农业产业的发展;4、现行土地制度无助于加速农村小城镇化建设。
二、国情不允许土地私有化,至少是不可以立即的,直接的私有化。但市场经济大体制下不正视和解决私有化问题、产权问题,会最终造成一个混乱、低效,不论不类,以寻租和腐败为主要特点的经济秩序,这不是任何人愿意看到的,甚至包括我们的敌人。
在这种情况,我们且剥离政治问题和社会制度不谈,仅就从方式方法上为土地寻求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也是困难的。但并不是说不存在这样一条道路,只要我们坚持科学的方法论和世界观,摒弃一切无关紧要的思想束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那条路其实就在我们脚下。
三、城镇化
城镇化其本质内容并不是城镇化本身,而是城镇化的产业:制造业、商业。正如任何其它事物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没有一定的形式就不会有内容,而没有内容也是空有形式。城镇化建设是城镇化问题的形式,而大力发展城镇制造业、商业才是城镇化建设的实质内容。
相比人口问题的根源和根本性,土地问题的症结和突破性。城镇化是扯动“三农”僵局,并使其能从内部得以彻底解决的内在的牵引力。
国家在农村小城镇化建设方面给的政策一直是很宽的,基本是扶持和鼓励态度。全国许多地方,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在这方面已经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先进的例子。
这些经验和例子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个别的,一定偶然性情况导致的。如最早的江苏华西村,再有河南的南街村,还有早些时候曾风光一时的天津大邱庄。这一类情况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由某一些人抓住了某种机会,说好听一点,是对国有工矿企业的有利补充,说不好听,是钻了国家计划经济,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空子,使得他们的乡村得以在一夜之间迅速走向了城镇化、工业化的道路。很显然这类情况不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而在中国这样的泱泱大国发生这么几个特别情况也没什么希奇,甚至不足以预示和说明什么。
另一类是发生在整体区域经济已经发达的地区。如广东东莞的雁田村,如珠三角与长三角地区依靠大都市,融入大都市新崛起的乡村城镇群。这种情况相比上面一类情况,更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但这里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只是局限于某些特定的经济区域内。
相比以上两类情况,就全国而言,大多数的农村不会有那么幸运,能碰上某一个致富带头的大能人。更不可能预先使自己身处经济发达地区,自动完成乡村向城镇的转变。
而今天我这里要讨论的城镇化问题,是普遍意义上,普遍农村的城镇化,不是已经发生了的个别现象,个别农村的城镇化。
普遍的农村并不具有,已经城镇化了的农村所具有的,以上所提到的,两种任何一种的有利条件。那么他们的城镇化如何完成?这是问题的关键,这种对普遍性的求解,才是今天我们最需要关注的,也在国家范围内实现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关键所在。
在对问题进一步分析之前,我想引入“圈地运动”的话题。这里我不妨从《世界通史》中直接引用几段对当时英国“圈地运动”的评述。
“英国还在劳动力供应方面占优势;由于行会较早瓦解,由于对传统的条块农田的圈占,英国获得了充裕的流动劳动力。行会及其多方面的限制的消失,使采用分散在家庭加工的制度和建立拥有动力机械的工厂更为容易。圈地于16世纪开始,继续了三个世纪,在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初叶达到最高潮。自耕农时常不得不出卖劳动力,因为对公地和荒地的圈占使他们没有土地放牧,也得不到燃料。较早时期的圈地是由羊毛价格的上涨促成的,因此,土地多半用于放牧。在较后的时期中,为迅速发展的城市生产粮食的需要变得更为重要,因此,被圈占的土地由人们用最新的、有效的方法加以耕种。这些方法包括用轮作制代替让田地休闲这种浪费土地的旧方法、选育优良种子、用科学培育法改良牛的品种以及研制某些农业机械如马拉的耕耘机和自动的播种机。”
“如果处于从中世纪继承下来的条块农田的耕种制之下,这些改革本不可能实现。然而,由于圈地,人们有可能完成这些改革,而且,这样做是很有利的。当时,农产品市场正在扩大,种种新技术使产量的显著增长成为可能。汤森子爵曾园致力于用芜菁进行轮作而被称为“芜菁汤森”,他在自己的土地上使小麦每英亩的产量从10蒲式耳增至24蒲式耳。1710至1795年间,罗伯特·贝克韦尔的科学培育法有可能使小牛的平均重量从50磅增至148磅,使菜牛的平均重量从370磅增至800磅,使绵羊的平均重量从28磅增至80磅,使羔羊的平均重量从18磅增至50磅。因而,从经济观点看,圈地显然使人们能向前迈进一大步。”
“但是,从社会观点看,情况究全不同。1714至1820年间,英国有600万英亩以上的土地被圈占。这意味着严重的混乱和苦难。贫穷的农民失去了自己的部分甚至全部的土地,被迫当租地人或做散工的人,否则,就不得不去城里寻找工作。英国自耕农被大批地逐出家园这一现象把关心社会的个别人吓坏了,他们直言不讳地起来反对。虽然圈占土地的过程是使人不安、令人不快的,但就工业革命而言,它履行了两个必不可少的职责——它为工厂提供了劳动力,为城市提供了粮食。因此,圈地可以看作是英因工业在19世纪居首位的一种先决条件。圈地确也在欧洲一些别的国家发生过,但在程度上要小得多。例如,在法国,法国革命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土地,从而增加了他们对故乡的依恋,使他们不愿意收拾行李上别处。”
二百多年前,英国的“圈地运动”使英国迅速完成了工业革命,并在世界上第一个成为工业化强国。二百年后,中国由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转变,也正在迈向国家工业化道路,可以说也需要一场“圈地运动”,但这势必将是一场中国特色的“圈地运动”,以保护基本农田和解放农民为目的的“圈地运动”。
首先我们的基本农田面积已经到了警戒线。不管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再进一步对基本农田做其它利用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一定要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一定要在能有效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研究。
其次,我们的农民需要与土地实现各自的自由,拒绝捆绑。事实证明把一家一户的农民与平均十亩不到的耕地捆绑在一起的农业是低效的农业,也是没有人性的农业。所以结论是农民需要解放,土地需要解放。
“圈地运动”所产生的最大效果是逼着大量的农村廉价劳动力向城镇,向制造业、商业转移。
这会形成四个有利条件:
一、有利于农业自身的发展,耕地使用向少数懂技术、懂市场、有资本的人手中集中,这样才能形成真正的农业产业,才能产生产业利润。
二、有利于加速城镇化建设,脱离了土地的自由农民要么成为雇用工人,要么自己去创业,这两者都会促成城镇制造业、商业的迅速发展。
三、有利于普遍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四、有利于降低农民人口的出生率,从整体上遏制国家人口的增长。
在我们中国社会,传统的城镇化思维是城镇工商业发展的需要带动大批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加入城镇化建设。但殊不知这种需要是很难自然产生的,如果靠自然产生,等城镇化的自然进程,那我们还要什么改革呢?那世界历史上发生的那么多重要而成功的改革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
改革就是既顺应自然规律,又要打破自然进程。使普遍的农村迅速进入城镇化,积极而正确的思维应该是,先使大量农民与土地彻底脱离(即使在农民对自己的土地仍保留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以便为城镇化产业——工商业提供大量的自由劳动力。这些大量的自由劳动力一旦出现,就会形成就业压力,这些对工作工种不挑不拣,由过去的农民转变过来的劳动力形成的就业压力反过来又会根本上促进城镇工商业的发展。
这不仅是两百年前英国完成工业化革命的基本经验,也是世界各发达国家完成国家工业化的普遍经验。不仅是两百年后中国完成国家工业化进程的需要,也是拯救农业、农村,降低人口出生率,彻底解决“三农”问题的必要。
但在中国目前具体而特殊的国情下,“圈地运动”是要有前提的,即前面我已经说过的,土地不可以立即的,直接的私有化。所以这种“圈地运动”也必然不能像二百年前英国发生的“圈地运动”。
而中国特色的“圈地运动”,在中国特殊的国情下,在中国特殊的“三农”问题的环境下,其成功实现有赖于对国情和“三农”问题的整体把握,否则非但“圈地运动”不能取得正面积极的意义,甚至还会殃及到整个国家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求解
前面整个一个部分力图做的工作只有一个,就是破题。读者已经清楚地看到,我主要抓了三点,即人口、土地、城镇化。抓住了这三点,并把这三点放在一起,依次加以分析就是我所谓的破题。看不到这三点,并且抓不住这三点依次的关系,我就不得不说你对“三农”问题的认识和讨论还没有破题。
人口问题是根源,是根本。降低农村人口出生率,从根本上遏制住农村人口的增长要作为“三农”改革的根本目标和取向。但人口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后两个问题的有效解决。后两个问题中,土地问题的合理解决又是城镇化实现的前提。这就是我前一部分中称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突破口的原因。
现在我们假设一下土地问题已经得到合理解决。即农民可以自由地离开土地,但并不失去土地对他的基本生活保障(即原有的养家糊口的保障),并且他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回到自己的土地上来。另一方面他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通过公平竞争承包能合并使用资源的整块的更多的土地,或者以自己的“小土地”入股这些“大土地”的经营。
这样得到的效果是,在解放了农民的同时也解放了土地。农民可以选择与土地的自由结合,可以选择种地,也可以选择不种;可以选择自己种,也可以选择入股“大土地”让别人替自己种。但不管那种情况下农民都不失去对自己土地的收益享受权,这种权利至少要能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即口粮保障)。
如果这种设想可以并已经得以实现,那么出现在我们面前的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景象呢?
土地的使用会因此向少数人手中集中,这些人一般应该是懂技术、懂管理、懂市场或有资本可以投入的人,由此农业将进入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的现代农业经营模式,不但可以产生产业利润,而且可以从根本上有效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接下来的情况是大量的农民将离开土地去另谋出路,而他们的离开会是自愿和高兴的。这里要有两个前提:第一,他们并没有失去对自己土地的所有权,因此作为土地主人的身份仍保留有对土地收益的享受权,即因为对土地的所有权,至少可以获得的口粮免费供给。第二,他们离开土地后的整体收益,一定要比在土地上时经营自己的一小块地收益来的高,至少不能少,少了的话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很方便地再回到自己的土地上去(此种情况下他们土地创收的多少,由他们自己的努力而定,但不会再有以土地主人身份得到的任何免费供给)。
一旦大量的农民自愿而高兴地离开土地。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城镇对大量进入的农村劳动力如何消化。与其说小城镇的发展需要大量进入的廉价的农村劳动力,不如说大量进入的廉价的农村劳动力会从根本上促进小城镇的发展。也就是说小城镇的发展起步应该是大量农村廉价劳动力的进入所促成,而不是其发展起步对劳动力产生了需要才使得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虽然这一进入和转移的过程中,农民工必然将遭受流离与颠簸,也将意味着混乱与苦难。但它将为国家工业化和经济市场化的转型创造了两个基本的条件:一、为城镇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力,或者说大量农村劳动力的进入将促使城镇工商业迅速发展。二、从根本上有效地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和其它农副产品的供给。另外,不管农民工将要遭受多大的颠簸和苦难,但从整体上看离开了土地进入城镇,到工厂做工或从事个体商贩或从事一些服务性行业,总的收益一般都要远远高过其在农村务农的收益,从而也使得他们的生活水平能得到有效提高,使其数量必然降为一个或最多两个的子女也有可能受到良好的教育。
而城镇化的发展与对大量进入的农村劳动力的消化也并不是像多数人想象的那么困难,没有国家登月计划那么难,但比登月计划重要。实质上城镇化的发展与大量农村劳动力的进入会形成一种相互推进的良性互动,而未来几十年中,中国制造业的比较优势就正在这里。
首先,由于拥有大量廉价的劳动力,小城镇可以发展最劳动力密集型,最基本的加工业、制造业,而这种优势是其它地方,尤其是国外发达国家不可能具有的。但另一方面这类产业及产业的产出品必然要有,即使在国外发达国家他们对这类产品的需要也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这些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正构成了人们生活消费的基础。
小城镇劳动力密集型工业(或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一个主要目的应该是要消耗农村过剩的劳动力。劳动力是难以自由流动的,但小城镇可以大量生产劳动力密集型工(农副)业制成品,通过这种手段就把流动性差的劳动力要素转变成了流动性强的产品,间接地做到了劳动力资源的输出,从而实现对过剩农村劳动力的消耗。即使按有关专家估算,这样的产业产值在整体产业链条上往往不会超过20%,大部分的钱是让别人赚去的。但这仅有的20%的产值对那些农民工来说却是难能可贵的,即使国内外一些评批人士称这些产业工厂为“血汗工厂”。因为有了这20%的产值,农民工们就能过上有固定收入的生活,无论怎样都要比生活在农村,一家人守着十亩不到的零散耕地,过着自给自足仅够养家糊口的农村生活更具有积极和现实意义。
另外,值得庆幸的一点是,这种拥有廉价劳动力的比较优势会形成中国未来几十年内制造业的实质竞争力。全球多数发达国家,连同中国的台湾省都已经进入了后工业时代,这即意味着由于过高的劳动力成本他们不得不转入高技术产业和技术的服务业,从目前国际技术市场上供过于求的现状就能看出这一点。近十多年来许多国际著名企业都一再努力在技术研发上寻求突破,而过多研发投入并不能给他们带来应有的回报,但他们又不得不在技术研发上大力投入,否则他们就必然面临被拥有新技术的企业挤掉的危险。微软原总裁比尔·盖茨常常对其公司职员提出微软离倒闭仅有十八个月的忧患警告。这不是危言耸听,也并非无稽之谈,因为一项专利技术从申请到公告,正式发挥其专利权就是十八个月。而任何一项具有实质性突破的新的专利技术都有可能对已经存在的企业提出严峻的、致命的挑战,任你是微软公司还是其它什么企业。所以所有的国际大牌著名企业都不惜血本地在研发上投入,他们是知其不可为而为之,这是他们的宿命,同时也将是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制造业向前大步迈进的契机。
下面的这道公式将可以证明,对于中国,这样的成功迈进是有可能的。
劳动力优势+降低了价格的专利技术=强于技术出产地的制造业竞争力
其次,小城镇的发展,进城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农民工实际收入水平的提高,必将促进国内市场需求的大量增长,即通常说的“拉动内需”。
从各发达国家最初的发展经验看,无一例外的都是进城农民空前增长的物质需求,刺激和拉动了国内需求的迅猛增长,从而促进了经济飞速发展。直到最后当国内需求趋于平缓,当他们的制造业和贸易业都得到了充分发展时,他们的利爪就开始伸向其它没有发展或正在发展中的国家,这也可以称为一切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发家史。
而中国目前的情况是连自己最大的国内需求市场尚没有真正启动。这是上帝留给中国的契机,抓住并利用好这一契机,中国才有望在不久的将来,能真正搭上在现代化快车道上飞驰的世界列车。
上面的所有假设和推断如果都成立,那么我最开始提到的人口的根源问题也已经得到了有效解决。工业化的国度里是很难找到有人愿意多生孩子的,日本、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人口持续零增长或负增长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有人可能会因此担心社会老龄化的问题。我说这种担心是必要的,但我们的担心不能是“替别人愁嫁衣裳”。日美等发达国家的社会人口老龄化是劳动力锐减,劳动力成本持续走高,构成了对其社会进一步可持续发展的威胁,从而引起了诸多社会学家的恐慌。
但在中国,中国的人口老龄化,我们应看作是中国社会的福音。
首先,人口老龄化所表达出的一个准确、基本的信息就是人口出生率的降底,这正是我国政府几十年长期努力的结果。
其次,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基数庞大的发展中国家,像日美等发达国家对社会人口老龄化那样的担心法,完全是没有道理的,有如东施效颦。更不可因此而放松对人口增长的高压控制。
中国是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我们的政府是需要对这一问题加以认真考虑。但我们的考虑和担心不应同于日美等发达国家,发达国家一般都有完善的保障老年人生活的社会福利制度,他们的担心是老龄化造成的劳动力缺失。中国的情况恰恰相反,我们一点也不担心劳动力不足的问题,甚至在未来100年内都不需要有这种担心,即使在未来100年内中国社会有大批的青年人彻底放弃生育孩子而要组成“丁克”型家庭,劳动力也不会不足,甚至有可能因为“丁克”家庭的增多,劳动力就业压力会在短期内更加增大。我们宁可要更多的只吃饭不干活的老人,而不要太多的等着就业的青壮年劳动力。有一句话的好,“每个人的需求容易得到满足,但每个的欲望永远无法得到满足。”老年人对生活只有需求,但青壮年劳动力对生活充满着欲望,尤其还是在不能得到充分就业的情况下,这种过多的充斥于社会的欲望,会对社会带来危险,并且会对社会的支撑体系造成严重的威胁。
关于中国社会老龄化问题,我们担心的应该是社会福利制度的不健全和基础的脆弱,这在一定程度上又是一个经济问题,简单地说,国家有钱了这种事情就好办。所以我们的主要担心应该是怎样在短时间内快速地发展好经济,并且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断完善保障老年人生活的社会福利制度。除此我不知道,在方面我们还有什么要担心的,和我们能够努力的。
到这里“三农”问题好象已经从根本上得到了解决。人口增长已经得到了根本控制,并有实现零增长,负增长的趋势;农民不再贫困,小城镇的发展使农民得到了充分就业,实际收入水平有了根本和普遍的提高;最重要的是农业产业又开始出现了生机,全社会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供给得到了根本和有效的保障。
但大家可以清楚地看到,归根结底,问题又回到了土地问题的解决上了。给土地产权一个合理的制度安排,“三农”的主要问题必将迎刃而解。正如给你一个支点,地球你也将能撬动。
在深入对土地产权合理的制度安排做一讨论之前,我想先做一个大胆的推断。市场经济的大体制下,不管是工商业还是农业,最合乎市场经济规律,最有效的产权配置是产权私有化。这句话还不是我要做的推断,这不过是许多发达国家实行了几百年的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经验。我要做的推断是:我们的中央政府认可这一基本经验,并且在国家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时,要努力使产权配置尽可能地向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产权私有化转变。而这一点在现实情况中也不难以看到,如支持亏损国有企业依法实施关闭破产,鼓励大中型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的繁荣与发展,这都证明我们的中央政府在这方面的努力。俄罗斯的政治经济改革和我们中国改革有同样的取向,区别在俄罗斯用的是“休克疗法”,中国采取了“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我们的政府和学者时常可以骄傲地说,我们中国选对了路子。但不可否认两者最终会抵达同一个彼岸,因为两者有共同的问题、矛盾和需要,并且有一个共同指引前进方向的灯塔,即市场经济制度。
而目前为止,这些改革之所以还只停留在工商业,没有过渡到农业。关键的问题不是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问题,关键的问题是中央政府还没有对土地产权找到一种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而如果直接实行土地私有化,中国的整个社会很可能因此要“乱”,这是一个天大的风险,谁都不愿,也不能去冒这个风险。所以不得已而求其次,就只能按旧有土地制度原地不动,最多小打小闹做一些缓解性补充与修改。
但问题是改革要冒风险,不改革就是等死。
明清思想家黄宗羲提出的“积累莫返之害”,就正是要告诫人们在积弊已经太深,并且难除之时,就不要在旧有的框架内返过来,倒过去了。这样做是徒劳的、无用的,非但不能使矛盾得到有效解决,反倒会使积弊愈演愈深。
值得庆幸的是,我们还有一条介于其间的中间道路。那么这条路到底在那里呢?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还需要先声明两点。
一、农民所使用耕地的产权本来就应属于农民。有人说,国土国有,合情合理。其实,这样说,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土地本质上是属于生长在其上的人民。人民相约组成了国家,并不意味着必然要把属于自己的私产——土地也一并交由国家支配,这是一切共和国的基本特征。
解放旧中国,农民跟着共产党打土壕分田地,农民是通过暴力革命,付出生命代价从地主土壕那里抢夺过来的土地。最终暴力革命被认定合法,农民抢到自己手里的土地也就应该有合法的所有权。国家之所以从一开始就要把所有权集中,到后来,直到今天也只给农民有限的使用权。我想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虑:第一,建国初期,国家建设尤其是国家重工业的发展需要原始积累,只有把土地的所有权集中起来由国家管控,才能更有效地从农业的剩余价值中大肆索取以完成最初的这种必要的积累。第二,只所以实行土地所有权由国家集中管控。除了社会主义制度公有制的属性以外,当年一开始就这么决定有他实实在在的现实理由,理由是为了避免所有权交给农民自己后,土地一旦可以自由买卖,社会又会倒回当初地主土壕的时代。这种担心是完全合理的,并且公有制计划经济就是要解除这种担心,因为这种体制下土地的自由买卖本身也是不需要存在的。
但上述这两点并不能成为土地就因此为国家所有的理由。人民把属于自己的土地所有权交由国家集中管控,怎么就能说土地所有权就属于国家了呢?难道人民把自己的财产托由银行保管,财产权就属于银行了吗?这显然不能称为合情合理。
二、农民向国家交纳的应该是税,而不是租。租和税有着显然的区别,农民交租那是佃农,那是种不属于自己的地,理所当然要给地主交租,不管是分成地租还是固定地租,你都必须足额交出,否则土地就不会再让你种了。问题是我们的农民并不是佃农,国家也不是地主,每一块耕地的所有权本该就属于其上的农民。
交税则是公民,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这是写入宪法的。之所以称为依法纳税,是因为公民是否应交税是要有前提的,那就是收入水平是否达到了一定的额度值。如果没有达到这个额度值,且相去甚远,实际收入水平太低,非但不用交税,国家还应给以最低生活保障的扶贫救助,这也正是城市低收入居民享受低保的依据。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定金是月收入人民币800元以上,依据这一标准,大多数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不但不应交税,而且应该进入国家低保的行列。
有人可能要说农民交的应该是农业经营税,只要你经营就应该交税,既使按这种说法,也是缺乏立论依据的。首先,小农经济的农业经营收益很低,总体收益,普遍达不到公民个人纳税的额定金,而非个别情况,这里一个基本事实。其次,农业经营不同于其它行业的经营,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国家进入工业化后,由于工商业经营与农业经营巨大的利润差额,农业应当受到国家的保护,工业的反哺,而不是索取。
值得考查的一点是,为什么一直一来政策要让实际收入很低的农户要交纳农业税;而实际收入相比甚高的城市产业工人却不用交税,还有一个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低收入金额标准。其实道理很简单,在工矿企业需要交纳的税,自有工人上头的工矿企业单位来完成,工人们只是拿了利税上缴以后的工资,所以普通的工人在工资没有达到交纳个人所税的标准之前,是不用再向国家交税的。在农村农户上头没有更高的经营组织者,农户自己要是不交农业税,农村乡、村两级基层组织,甚至包括工业基础薄弱的县级政府就没了基本的财政来源,就会出现地方利税空白和财政赤字。所以一直一来越是偏远落后的地方,农民就越得交税,农民的赋税就越重,可能就是因为这个道理。
而农民要想不交税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农民把土地交给一个能产生更大利润效益的有效组织。自己在其中最多只作为工人身份,拿自己的工资就行,而不用管交税的事情。或者连这个工人都不做(去从事别的行业),只以土地主人的身份入股,年底拿收益分红就行,也不用管交税的事情。
另外,中国目前的农业普遍情况下不能产生利税,也反证了中国农业现行土地制度和农业政策的落后。
如果可以确定,农民所使用的耕地,所有权原本就应该属于他们自己;农民和其它公民一样应该交纳的是税,而不是租。这个时候,“三农”问题的症结就已经化解一半了,另一半只是做一合理的安排而已,根本问题在此已经冰消瓦解。
土地产权合理的制度安排,这里更主要指的是根据现实情况,根据当前中国国情所能做的安排。务必要把握两点,第一,土地的收益享受权对广大低收入农民阶层基本生活的保障作用。因为农民拥有对自己土地的所有权,而除此之外他们几乎再一无所有。第二,保证广大农民对这种所有权拥有的长期性。直到他们不再是农民,有了其它可靠的生活来源,或改变了农民身份,进入了城市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从而自己放弃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应有的收益享受权。
上面提到的这两点务必,放在一块,在普通情况下,不管是现行的土地制度,还是私有化条件下的土地制度,读者都是难以理解。而这却正是我将要提出的中间道路的关键。
之所以叫中间道路,是因为这条路介于原公有制不改与完全私有化改革之间。它要规避两种情况下各自具有或将会出现的尖锐问题,从而使真正有效的改革能顺利进行。这里的中间道路并非不公不私的一种中间立场,这种立场是完全错误和要不得的,如果以这种立场为根本立场和改革的取向,那么整个经济秩序将会陷入因产权永远不能理清的严重混乱当中。中间道路更只是彻底改革的一条权宜之路,它的真正价值在于实现,由原土地公有制向更符合市场规律和要求的土地私有制转变。
我想先直接完整地把这条改革“路线图”呈现出来,而不先证明它的正确性和可行性。
在我将要提到的改革措施中,我会始终坚持把握两条大的原则:第一,避免让农民产生不高兴或不愿意。第二,避免对现行的土地承包制度产生不必要的冲击。
以一个县(市)、乡(镇)两级政府管辖下的建制乡(镇)为模型,做法是:
一、先从理论上对全乡(镇)所有耕地做“虚有化”的重新分配。
用全乡(镇)所有登记在册的耕地总面积除以全乡(镇)所有登记在册的农业总人口,所得值作为一个“虚有”的耕地分配单位:份(例如1份约等于“虚有”的耕地1.5亩)。
把要重新分配的耕地划分为“虚地”和“实地”两类。为结合对农村人口出生率的严格控制,对计划外生育的人口不再分配耕地(过去的耕地分配制度不做这项规定就是一个错误,生的孩子越多,分的地就越多,当然没人怕多生孩子,甚至一些家庭多生孩子的行为还从这里得到了鼓励)。每户农民不管是选择要“虚地”,还是要“实地”,一般都只能分得三份,最多分得四份。这是因为按计划生育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一个家庭只可以有一个孩子,特殊情况,尤其是批准生育第二胎的,可能会有两个孩子。但即使孩子再多,为了控制人口,为了提倡少生优育,也最多只能让你分得四份。这其中不包括对老年人的分配,老年人是指,有直系嫡亲孙子辈的人,和一切孤寡老人。他们只要是这个乡(镇)户口在册的农业人口,在没去逝之前就必然要分得一份耕地,一般为“虚地”。
“虚地”即虚有的耕地,是指在耕地分得以后,农民不具有对它的直接使用权,但农民作为土地实际主人的身份,享有土地的收益享受权。一份虚有的耕地,这种收益享受权将至少是一个成年人全口粮的免费供给。
“实地”即实有的耕地,是指在耕地分得以后,农民对实际分得的耕地有直接的使用权,但同时土地的创收就要完全靠自己,而不会再得到任何免费的供给。对“实地”拥有和使用的情况,类似原来的土地家庭承包。不同的是,这种情况下农户一般不再需要交纳农业税,这是因为,此时农户对分得的土地已经拥有了除处置权以外的主体所有权,而土地的收益还不能达到农民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这样,不管农民最终选择要的是“虚地”还是“实地”,都将比过去土地家庭承包制度对农民更有利,为农民更高兴和愿意接受。
不管是“虚地”还是“实地”,农民这时候得到的土地所有权是不具有处置权的。这是为了防止那些分得“实地”的农民,对耕地以不适当的价钱私自进行变卖。也就是说,这时候农民得到的土地所有权,还只是一种不充分的所有权,我们这里称它是对土地的“虚有产权”。
什么叫对土地的虚有产权,为什么要虚化?对土地的虚有产权是指,农民这时对土地的所有权只有收益享受权,或使用权加收益享受权,而不具有实际处置权。这种产权不能转让,不得馈赠,也不可以继承,并且当某一个农民在其所在的乡(镇)农业户口被注销后,户口外转,或本人去逝,即不再继续享有过去属于自己的那份耕地虚有产权和产权的收益。从根本上说它只是要对所有“离地”农民做到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间接完成初步的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在此以外,农民要是想得到更多的物质满足,就必须到工厂或农场去做工,或从事个体工商业,等等不一而足,只要能赚钱、创富即可。
至于为什么要虚化土地所有权?相信通过文章前面长篇累牍的说明,大家已经很明白了,不虚化就不能达到土地整体规划,不能达到整体规划就不能降低土地流转和市场化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过高就等于实质上遏制了土地的流转和市场化。
另外,虚化以后的土地产权,不会再像实有的土地和土地产权,对农民的生息地和迁徙自由形成束缚和阻碍。只要你还是这个乡(镇)户口在册的农民,只要你还没有成为城里人,没有进入城市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你就享受土地虚有产权带给你的至少是免费口粮的供给。一旦你的户口到了你生活的城(镇)市,你正式加入该城(镇)市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而不再是这个乡(镇)的农民,即农业户口被注销,你也就与这个乡(镇)彻底脱离了法律上的关系,从而失去对你那份土地虚有产权的拥有。相信此时,对所有农民都是一个高兴的时刻,要不你就可以拒绝加入城(镇)市户口,而继续保留你的农业户口,但两者你只能选其一。
一般来说,作为农民你只可以走出去,加入到城(镇)市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中去,而不能再退回来。要想回来,只可以等到若干年后,农村有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这时候当你私人买下了一定量的耕地后,你就可以再回到农村生活中来,但你此时的农民身份与过去的农民身份已经完全不是同一种身份了,这时候你是作为农业的投资者出现的。
到这里出现了两个疑点:一、如何实现人均一份的土地虚有产权对至少是免费的口粮供给的保障。二、若干年后,何以出现能自由买卖的土地,并最终实现土地的真正私有化。
看到了这两点,就说明你抓住了我整个思路的关键。土地要能作为农民人口最低基本生活的保障,即口粮保障,不管他(她)是在土地上耕种,还是在城市里做农民工。土地资源要最终实现市场的合理配置,只有土地产权真正的私有化,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土地在市场中的交易成本,才能最符合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
这两点,与其说是两个疑点,不如说是对同一个实质性问题正反两面的思考。
如何实现至少是免费口粮的供给?为什么要加上“至少”二字?前面已经多次提到,农民拥有对自己土地收益的享受权,这种权利不是谁施舍的,也不是国家救济的。如果土地收益颇丰,那农民作为土地主人的身份理所当然应该得到除口粮供给以外更多的回报。现实情况是由于土地的平均经营利润永远不会太高,土地承包人能交出的给土地主人分享的土地收益,可能不足以达到对土地主人的口粮供给。也即这种情况下,农民将失去其土地虚有产权对他(她)最低基本生活的保障。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
我的思路是,国家通过发行农业债,来确保对农民的最低基本生活保障,即至少是口粮的免费供给。那么这个债最终通过什么来还呢?通过变卖逐步退出的,原来具有虚有产权性质的农村耕地。这一点在前文已经提到,这种对耕地的虚有产权,不具有转让性、继承性和可馈赠性,并且当任何一个农民不再具有农村户口时,也就从此失去了对这种耕地虚有产权的占有。这样就保证了耕地可以从原有的虚有产权中逐步退出,从而实现逐步的变卖耕地和清还先期出现的债务。另一方面,从实质上讲,农民是前期预支了他所拥有土地的全部价值,即经济学上所称的“价值用尽”。而那一部分预支的钱由国家银行发行农业债给农民做了预付,银行最终要收回这些债务就只能通过变卖农民原来拥有的耕地,这些耕地对它原来主人的价值已经被提前预支和用尽。
二、实现新的分配。
如果理论上的“虚有化”分配能达到充分的合理性,那么实际上的“虚有化”分配也就有可能实现。
先把全乡(镇)的所有耕地分成“实地”、“虚地”两类。“实地”靠近各自然村的村庄,便于分得“实地”的农民进行经营。“实地”分完以后,剩下的全部就是“虚地”。
在重新分配中,对原土地承包制度下,已经通过法定合同程序由某一私人承包,且仍在合同期限内的耕地。只要承包人愿意继续承包,就允许他继续承包,并且各项合同条款,只要承包人愿意就可以继续坚持直到合同期满。这种已经被承包的耕地,当然要划入“虚地”的范围,不同的是在原有合同期内,承包人要交纳的地租以原合同协定的为准,不需要再进行竞标。当合同期满后,这些耕地就自动变成需要通过竞标承包的一般的“虚地”。这样做既是要维护国家法律一贯的尊严,又是要保证政策实施的连贯性。
“虚地”是通过竞标承包向外发包的,谁都可以来承包,出价高者得。也不存在不够用的问题,只存在经营管理的技术和资本能不能到位的问题。甚至外国人来也同样欢迎,要是真有国际的大资本来向中国的农业投资,那时中国农民的福气。
农民一旦分得“虚地”就以土地实际主人的身份,可以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度,由每个农民自己决定每次记领的间隔时间,领取自己应得的免费的口粮供给。这里的口粮供给是指,一份就等于一个成年人平均的全口粮供给。一个成年人平均的全口粮供给以每月25公斤大米计,一年就是300公斤大米。一个家庭要是分得四份这样的虚有耕地,一年就可以坐享1200公斤大米,这已经足够一个四口之家一年的口粮供给。
由于当前农村计划外生育的农业人口很多,改革又对计划外生育人口的耕地分配作了特殊规定,耕地在分配以后必然会剩余相当多的份数。这些剩余的份数全部划为“虚地”,留做各乡(镇)机动,主要用于分给计划内生育的新增人口。如果还有剩余,其收益划入各乡(镇)农民协会的活动基金。如果新增的人口数超出了留做机动的份数,那就要增加总份数,而使每份对应的实际耕地面积减少。但我们的改革实质上是不可能让这种情况出现的,即使出现也是暂时和个别的,因为改革要造成的基本趋势就是农业人口的逐步退出和总量的减少。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对“虚地”发包后,耕地承包商要交的地租始终只以“粮租”的形式上交,竞标也是以能交出粮食的多少来竞标,而不管粮食本身1公斤是1元钱,还是10元钱。
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口粮的有效供给,鼓励耕地承包商粮食生产或储备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给承包商们一定的利润发挥空间,让他们能有利可图,他们才会来承包耕地。
当然在地租的实际交付中不一定非要以粮食本身来交付,以“粮租”所值当时的市价交付就行。这样耕地承包商在实际经营时可以直接与国际、国内的粮食期货市场接轨。在期货市场粮食相对低价时,跟自己种粮的成本相当,甚至比自己种粮的成本还低时,买入足够的“期粮”,然后就转而经营别的对自己更有利可图的,只要是合法的其它作物。到合同规定时间要交地租时,用“期粮”交上就行,哪怕这时粮食的价格涨的再高,耕地承包商也不会有压力。如果粮价一直持高不下,远远比自己种粮成本要高,来年自己就可以转而种粮食即可。
总的来说,耕地承包商用大资本经营耕地,在只以“粮租”形式交租的情况下,在承包合同上“粮租”已经敲定的情况下,只要自己对市场把握的好,只要能把粮食价格降下来或设法购到低价的粮食(低价并意味低质,粮食质量级别是要有国家标准的),经营者就会有利可图。这才是耕地真正的吸引力,也只有改革后的耕地才会有这种吸引力。
有人可能因此要担心,农民是得到了充分的口粮保障,但由于国内种粮面积减少,粮食市场价格可能会全面上升,对市民造成不利。
我这里要再强调一下,也是我一开始就强调的,这里的地租是以“粮租”、粮食的形式交纳的,粮食在这里实质上起到了货币的作用。承包耕地的竞标中,承包商为了中标只有竞相抬高地租。而为了实质上减少租金,中标“粮租”敲定以后,他们又会想尽一切办法使粮食的价格降下来,这样他们才会更有利可图。这种情况下,在全国大部分耕地都以此方式发包出去后,就不愁粮食市场价格降不下来。主要原因还在于,国内种粮面积减少了,但国际范围内并不一定减少。中国具有很大的劳动力比较优势,不管是国内承包商还是国外承包商,他们投资中国的农业都势必要发展劳动力密集型的农业。因为中国劳动力便宜,而劳动力密集型的农业,其主要成本就是劳动力,只有成本相对便宜了,利润才会相对提升,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但就种粮食而言,众所周知它本身并不是劳动力密集型的农业,甚至正好相反。所以说,在中国农业种粮食完全不具有比较优势。而在像美国那样农业人口稀少的国家,5个人种1000亩粮食,那才叫有比较优势。
另一方面,这种情况下,国家要使国内粮食市场全面向国际市场开放,使这些承包商又不能在国内形成对粮食市场的垄断。
在实际上对耕地发包时,耕地承包商平均每份耕地所能给出的地租,就是他在竞标中每份耕地能愿意出的最高地租,这可能连一个成年人口粮供给的一半都不到。不足部分我前面说过,要通过国家银行发行农业债予以补足。
下面我们算一笔账,看银行最终能不能收回这笔钱。
首先,银行发行农业债弥补口粮供给的不足,只是前期行为。因为随着农业人口的不断退出和总量的减少,平均每个人的那一份耕地,面积会越来越大,其地租与口粮的供给总有一天会持平。在这一刻会发生两件事情:第一,从此银行就不需要再来弥补口粮供给的不足。第二,在一份口粮供给与一定面积耕地的地租持平以后,耕地就会逐步多出来,从而可以卖地和清偿前期欠下的债务。
其次,我们再看看就前期的债务银行最终到底能不能收回。
以1份“虚地”要提供五十年的口粮供给算,一年是300公斤大米,50年就是15000公斤大米,这个量是固定不变的。1份“虚地”在开始时,以对应1.5亩实际耕地算,1.5实际耕地一年能交的地租算75公斤大米,即1亩地的地租算50公斤大米。假如平均每隔1年时间1份“虚地”对应的实际耕地增加0.1亩,当到第46个年头时,增加到了6亩,6亩耕地一年的地租正好与1份“虚地”一年的口粮供给持平。再往后的四年里,银行就不需要再弥补缺口了。到第五十个年头,这份“虚地”要退出来时,它累计欠下银行的债务是15000-(75+300)/2*46=6375(公斤)大米。这50年中平均1公斤大米的价钱还以现在1公斤大米的较高市值3元算,折算后则欠下银行的债务是19125元钱。但可以肯定50年后,6亩耕一定能卖出超过30000元的价钱。所以最后可以肯定地得出结论,银行最终能收回它发行的农业债,而且连利息都不会少。
不能不承认理论上的计算与实际往往是有出入的,关键是我们要看清楚哪头出,哪头入,或者说出入消长以后,到底是哪头多了,哪头少了。1亩地的地租刚开始可能交不到一年50公斤大米,但如果大米便宜了,土地是通过竞标发包的,那地租则有可能涨到1亩地一年75公斤大米。另外,某段时间1份“虚地”对应的实际耕地,一年可能增加不到0.1亩。但实际情况是,分给某人的一份“虚地”往往不需要持续提供五十年的口粮供给,老年人会去逝,户口自动注销,青年人会进城,转为城(镇)市户口。当然也会有新生人口,但新生人口将会大部分一出生就在城(镇)市,成为市民。即使是新出生的农业人口也不会比去逝的农业老年人口更多,因为一方面已经有大量的青年农民户口转出;另一方面严格的计划生育控制,也不会让太多的农业人口出现,即使出现了,计划外生育的人口也不会分到耕地。
最后,即使我们的计算太过乐观,但我们如果把时间再拉长到100年,我想问题最终是会得到解决的。
这种改革的实质是,农民以土地实际主人的身份有序、有计划地把土地变卖,以换取他们这一代农民新的生活和有保障的生活,也换取了他们的下一代非农民的生活。
改革要不要进行,与改革利害成败最密切相关的最广大的农民最有发言权。改革许诺并将坚持到底的是,给农民可靠的土地收益享受权,即至少是口粮的免费供给,这一点要坚持到全国最后一个农民不在是过去的农民为止。另外,改革以后农民个体将不再与任何农业税费产生任何牵扯,也就是说农民只管他的土地收益享受权即可,其它概不用管。这个权利将作为改革中农民的基本权利予以保护,并且将由农民自己的组织——农民协会对权利的落实进行监督。
改革后,过去村一级党政基层组织可以完全取消。乡(镇)政府也不需要再作为一级政府出现,作为县(市)政府机关在一个乡(镇)的常设办公室即可。各乡(镇)的农民只需直接与该办公室打交道,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度,领取自己应得的免费的口粮供给。办公室主要做的工作就是组织所在乡(镇)的土地竞标承包,和保证所在乡(镇)农民口粮的足额及时到位。至于计划生育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社会治安管理可以由县(市)公安局在各乡(镇)设立派出所,还有电力局的变电所,防疫局的防疫所等等,只要需要设的都可以设。但都是各部门垂直管理,是各部门在各乡(镇)开的分店而已,运行经费也都由各自部门或政府的专项财政解决,反正是不能再摊派到农民头上。而设不设立,可以根据其部门经营利益,和各乡(镇)的需求两相权衡而定,除公安派出所,计划生育办公室等个别机构,不再一律由政策规定设立。
最终,大家可以清楚地看出土地制度的改革是整个改革的核心。当土地不再对农民形成束缚,而给农民提供以最低生活保障,农民就会大胆放心地进入其它任何他想进入,并且能进入的行业。当更多的农民选择了非农行业,城镇化必将随之兴起。城镇化的生活环境势必会有效抑制人口的增长,人口出生率降低,意味着青年人、家庭会有更多的钱投入到更高层次的消费当中,从而使消费得到有效刺激,使人们有了消费的信心。这即意味着拉动了巨大的国内需求,国内需求(这里尤指占总人口三分之二以上的农业人口的需要)一旦能真正有效启动,必将会给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各种良性互动的契机,城镇化、工业化、低生育率。“三农”问题至此难道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吗?
评述
上面已经基本阐明了我本人关于“三农”改革的主要观点和看法。但为了让读者能有一个横向比较和系统的分析,我这里斗胆对我所知道的,当前几种关于“三农”改革的政策措施做一些简单评述。
税费改革
提到税费改革,有一个人我们不能不提,他就是最早倡导“费改税”,主张“什一税”,几十年来呕心沥血、潜心研究“三农”问题的安徽省高级农艺师何开荫老同志。
税费改革,如果单从“费改税”本身来说,只是为了减轻农民头上过重的负担。且不说这种改革最终能不能真正给农民减负,就是真的给农民减了负,它的意义又能有多大呢?最多只是给农民负担过重这一社会热点问题降了降温。况且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总理已经明确提出五年内要取消农业税。这也就是说,给农民减负实质上不是“三农”问题的最主要问题,也是容易做到的,虽然它的确曾是引发全社会和中央政府,近年来对“三农”问题高度关注的最初的“导火索”。
正如何开荫老同志自己所说,“‘费改税’不过给农民减轻了三四十元的负担,我们现在就是税费全免,不向农民征收一分钱,它也不可能引起中国农村经济发生质的变化。”
何老同志的主张是进行税费改革的同时必须进行其它相关的改革,主要是指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他的改革意见是,进行土地的永久承包。
但即使永久承包可以做到,即使每家每户的耕地能连成片,即使五年以后农业税全部取消,农村的经济与农民的生活也不见得能发生质的变化。因为这还是小农经济,还有着小农经济最本质的缺陷,尤其在现在的中国要不得!
第一,它无助于遏制农村人口的增长。非但不能遏制,如果给农民形成这样较以前更为舒适的小农生活环境,还会加大农村人口进一步增长的势头。
第二,它无助于耕地资源的合并使用,耕地资源不能合并使用,就不能引来大资本的投入,没有大资的投入,就难以形成劳动力密集型的新农产业,就无以发挥中国农业的比较优势。而对这种比较优势的发挥才是解决中国农业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唯一法宝。
第三,还是小农经济的小散户口模式,形不成有效的市场主体,无助于改善农民市场谈判能力。
最后,当然也无助于从根本上改善农村经济和农民的生活状况。
但即便如此,在农民对耕地的主体产权没有确立之前,对耕地的永久承包而形成的永久使用权也是缺乏法理依据的,也就是说这种权利是难以得到确保的。
所以我不得不说何老同志的改革思路还老是在原来的圈子里,在原有的模式与系统中打转转。
任何一种存在过的模式与系统都有它适于某一阶段或某一时代的合理性。模式和系统本身都有它的纯粹性和完整性,当它刚建立起来时,是需要改进与修善。但世易时移、时过境迁,当它已经绝然不合新时代、新环境的要求,我们却对它伤筋动骨做大动作的修改,那是在破坏它模式与系统本身的纯粹性与完整性。这样做本身就是错误的,所以也不可能取得有益效果。
我们没有必要对过去的模式或系统有所惋惜或挽留,只能说它的历史使命已经寿终正寝。而社会的进步就正是在新旧模式与系统的交替中,在历史制度的激流勇退中前进的。
农业投入与补贴
众所周知,建国初期国家工业做原始积累的阶段,政府通过、价格“剪刀差”等各种手段、方式,从农业中索取了大量的原始资本。这样做的对与错至今也不好评说,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没有从农业中索取的原始积累,就不会有中国建国初期的两弹一星,甚至不会有从生产线上跑下来的第一辆解放牌汽车。中国人也就不能说从此站起来了,从此不再挨打。
时至今日,国家财政靠农业过活的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中国现在已经有了较为雄厚的工业基础,国家财政也已经基本全部由工商业上缴的利税承担。那么农业没上缴利税吗?当然是上缴了,因为农业税到目前还没有取消。
但现在有一个事实是,国家财政向农业投入的远大于从农业中得到的。
也不是说国家不应该向农业投入,而是国家现在向农业的投入更多是消耗在了其它环节上。等到了农民头上和农民所种的耕地上时,对“三农”、农业实际问题的解决却几乎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国家现在在农业上做的这单“生意”是既亏本又没能让农业、农民得到什么好处。
这就引出了“直接补贴”,但“直接补贴”充其量只能算做中央政府对农民的“怀柔”政策,即给干渴的农民贴了点“凉眼药”,仅此而已。
一亩地10至20元的种粮补贴就能鼓起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吗?领十块二十块钱农民当然高兴去领,就是领一二块钱农民也高兴去。问题是这就能鼓励农民去种粮吗?农民又都不是傻子,20元钱对种一亩地能顶个屁用,还不够割一亩麦子的钱。农民种多少亩粮食还会是他原本就打算要种的数,种多少亩对应多少种粮补贴的钱他还会去领,这些钱不领白不领,领了也白领。
即使农民真的开始增大种粮面积了,那也是因为粮食购销市场全面开放后,粮食的价格开始走高。怕就怕粮价走高了,各种农资的价格会更高,农民最终还是不会有种粮的积极性。如果种一亩粮食只为了那20元补贴,对农民有多大意义呢?如果粮食还一直低价,或农资价格过高,农民多得20元的种粮补贴,实质上不是赚了而是赔了。再傻的农民也不会这样干,况且农民也干不起。
另一方面这种直接广补的形式本身也有问题。全国有九亿农民,如果一人一年直接补贴100元,就是900亿元。但这900亿元补进去,让每一个农民一年多收益100元,对他们实际生活的状况究竟又能产生多大影响呢?况且我们的实际补贴还远没有达到1人100元,那它的意义就更可想而知了。
鼓励农民种粮积极性与国家粮食安全
在这一点上很多人存在着重大误解。
误解一是好象农民大量离开土地,就没人种地了,国家粮食安全就要受到威胁。
在现行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度下,这的确是事实。农村有大面积的耕地抛荒,国家粮食安全当然受到威胁。
可是,我之所以说它存在着重大误解,是因为这种结果并不是必然的。只要我们跳出现有土地家庭承包制度这个圈子,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我们没有必要鼓励农民去种地,农民不种地,大量的离开土地,加入城镇工商业,对农业有利,对农民也有利。
另一方面,即使对种地的人,也没有必要非得鼓励他种粮。让种粮的人作为一个经济主体而存在,要不要种,只由他的经济利益说了算,别人不应该有发言权。否则,就必然要存在着某种浪费。每一个体的利益不能在局限条件下最大化,整体的利益也必然不能最大化。
况且,这种情况是可行的。改革原有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度,让土地主体产权明晰,让土地便于合并经营,土地就绝不会出现抛荒。让经营土地者种什么,自己说了算,在只要是合法的范围,什么利润大种什么。这才有可能发挥出我一再提到的中国农业的比较优势,而中国农业发展粮食种植是最不具有比较优势的。
土地承包经营者,它要交纳足够的“粮租”,所以在种植其它作物或进行其它农业经营时,他必然先会买下足够的“粮食期货”。如果期货市场的粮价过高,他自己就会种粮食。
总之,在交“粮租”又想赚到更多钱的情况下,土地承包者必然要千方百计的使国际、国内的粮食市场价格降下来。
唯如此,他们才有可能赚到更多的钱。唯有这种利润空间,才能吸引国际资本向中国的农业投资。
比如,美国的大农场主,农业投资者,他在美国利用美国农业的比较优势生产下足够的粮食,然后到中国来,承包下大量中国的耕地。一边,他用在美国生产的低成本粮食给中国的农民交“粮租”;另一边,他利用中国当地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大力经营劳动力密集型农业。这样一来一去,美国的大农场主肯定要比只在自己广袤的土地上种粮食赚的钱多的多。中国的农民肯定也会从中受益非浅,至少会得到较为充分的就业。
最主要的是农民不会再贫穷了,国家粮食安全也得到更为有效和充分的保障了。
这样,国家粮食安全可以说就已经得到了保障。而相反,如果让农民都自己种粮食,把大部分耕地都种成粮食,各地粮食堆积如山,高成本,低价格,贱谷伤农。那是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吗?只会把结果引向反面。我们很多人却以为这样才是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这即是我要讲的重大误解之二。
促进农民增收的问题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主题就是促进农民增收,文章中尤其指出,要促进粮食主产区,种粮农民的增收。可是这和要让农民过上好日子的话,不一样空洞吗?
怎样让种粮农民增收,平均一户不到十亩的耕地,为一户农民种十亩粮食,补贴上200元钱,他们就赠收了吗?恐怕还不够弥补农资的涨价。即使农资不涨价,这200元是纯增的利润。一户农民种十亩粮食,年终的收益到底能有多少呢?纯收益不会超过3000元。可是这3000元的付出与得到对一家人一年的劳动值吗?3000元能管得起一家人一年的生活吗?这难道就是中央政府带给种粮农民要增收的希望?!
农民们不会把正劳力,过多的劳力放在种粮上的,这一点上,中央政府的良好愿望只能算南辕北辙和枉费心机。
而问题的关键是,在种粮使农民增收没有希望的情况下,如何才能真正使农民增收?
我的回答在上面已经多次重复过了。那就是把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不是捆绑,不是种粮,是让他们更多的人加入到城镇工商业中去。再一点就是充分发挥中国农业的比较优势,只有这个优势发挥好了,才能克服人多地少的矛盾,才能让中国的农民,让在中国经营农业的人真正有利可图,有收入可增。
当然,这些提法中央一号文件里也都说到了,但问题是“一号文件”中没有把后者的位置突现出来,没有跳出鼓励农民种粮食的老圈子,并企图实现让农民种粮而致富,这种不可能办到的自欺欺人的事情。
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与土地流失
宪法第一章第十条第二款由原来“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土地征用补偿做了明确规定。
可是问题在于,以前未明确规定时,征用土地也不是不给补偿,现在明确了规定也不会以土地的市场价值做全额补偿。
此款修宪的目的,与其说是要把土地征用补偿明确化、制度化,不如说是想提高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并使之法律化,以此让这种补偿至少能使失地的农民得到某种程度的生活保障。
但马上一个具体而不可回避的问题就出现了。到底补多少才算够,是以什么为标准呢?当然,在宪法做出这项明示以后,相关的法律肯定会尽快制定出相应的补偿标准。可是人们不能不问,这种标准是以什么为依据?它的利益取向何在?
显而易见,耕地是生活在其上农民唯一赖以生存的生活基础。所以征用耕地,对农民的补偿就至少要使得他们不至于失去最低的生活保障。
但问题是耕地到底是谁的?产权何归?这一点太重要了!如果理不清就势必要引起利益分配的混乱与消散。
如果耕地产权本不属于其上的农民,农民没有理由要求过多的补偿。国家现在却试图提高这种补偿,这是混乱的第一点。
如果耕地产权是属于其上的农民,那么农民应该得到的补偿是土地所值市价的全额补偿。而过去和现在的补偿标准都是远远不够的,这是混乱的第二点。
如果说土地的产权都属于国家,那么在这些耕地卖给业主们的时候,国家应从中收益大笔的地价。但现实是国家并没有从出卖耕地中赚到能上缴国库的钱,这是混乱的第三点。
产权上的混乱导致了征用土地制度逻辑上的混乱。这些钱都跑到那里去了呢?这是一个关键问题。经济学家张五常教授称这是产权不明情况下的租金消散。
张教授说他始终很难搞懂这些钱到底跑到哪里去了。当然在这种交易过程中,谁都没有觉得是自己拿了那笔不知去向的钱。甚至,包括那些实质上是占了便宜的“买”地的业主们。这些业主们小到企业工厂、房地产公司,大到国家重点交通、水利等各种工程项目。他们之所以也说他们没拿那笔钱,是因为他们不认为,他们所使用的土地要计实际成本。在他们看来,他们所用的土地是国家的,是经过国家审批通过的。所以国家同意他们占用,他们就占用,国家让他们补偿多少钱,他们就补偿多少钱,他们并不认为他们好像是从中多赚了钱。
事实是他们确实无法有这种感觉。因为一方面,这种土地的征用方式对他们每一个业主都基本上是平等的,没有明显的成本差异,所以不管是在市场中,还是在最后的利润计算中,这种实质上的土地低成本,对他们相互之间并没有带来任何比较优势,所以也不会感到是占了便宜。另一方面,很多业主实质上在征用土地时还是花了很大代价的,虽然这种代价不是市场行为的代价。
这就正是这种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荒谬性,不知道交易中土地应值的价值到底跑到那里去了?而土地本身却被近于疯狂地圈占着。
宪法中说,“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可是国家到底是什么?国家要土地干什么?国家不过是一种国体、政体的组织形式,不过是一种意志形态。国家作为一个形而上的东西,它是不需要征用土地的。只有一定的经济主体,它才需要占用土地资源。
借用国家的名义,而不以市场方式、经济手段征用土地,这样的经济主体,往往必然会给国家经济造成巨大浪费,因为它可能就正是没有把可贵的土地成本,计入它们的实际成本中去。否则,如果计进去了,为什么不对征用的土地做出全额补偿。
就算是三峡工程它也应该是作为一个经济主体而存在的。在计算它的投入与产出时,是必须要计入它占用的土地成本的。即使这是一个长期工程,它的营利要在50年之后。但只要不是亏本的生意,它的成本,包括它占用土地的成本价值就应该能赚回来,所以理所当然,应该给征用的土地做市场价的全额补偿,即使用债券代替也行,至少不是说明,这个工程白用了土地,工程成本没有计入土地成本。
与此同时,中国的耕地逐年来在大面积地流失,仅就去年一年,对耕地流失问题历年来强调最多的一年,耕地流失了3800万亩。这不可不谓一个惊心触目的数字,中国总共能有多少耕地,这个耕地流失问题强调了多少年了,一年比一年更强调,一年比一年更流失。
而导致这种尴尬与危险局面最直接原因就是现实的这种逻辑混乱的土地征用制度。这一点也不难理解。说土地是国家的,但国家却不能直接管控每一亩土地。这就等于说,谁的都不是,谁有理,谁有权,谁有能耐,谁占了就是谁的。至于,实际在使用耕地的农民,这时候也是很好说话的。因为农民只似乎对土地拥有某种权利,只要这种权利不是所有权,这种权利实质上是不可能得到根本保障的。在农民自己都不能确定自己对土地的权利时,他们把土地卖出去,能多卖一点钱揣在兜里,总比放在自己手里却又不是自己的,心里来的踏实。这样也就是为什么,农民并不强烈地反对土地被圈占。另一方面,农民确实也没有强烈反对土地被圈占的法理依据。所以土地当然一直,并将继续被圈占。
这也正验证了中国古代大学问家慎子的政治经济寓言,“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定,尧且屈力焉,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行者不取,非不欲兔也,分已定,分已定,人虽鄙不争。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定分而已矣。”
在地权未定的情况下,区别公益性用地与经营性用地,多数时候,也几乎是没有意义的。想圈占土地的人,会用一切尽可能堂而皇之的名义去圈占土地。只要有人想谋利,只要有人想寻租,只要这种土地征用制度继续存在,这种耕地流失和被圈占的浪潮就永远不会得到遏制,直到某一天中国再没有耕地可以圈占。
而遏制耕地流失最好的办法就是把耕地的所有权明确的到私人而不是国家,让农民对自己使用的耕地有明确的主体产权。但另一方面,却要给这种权力一定限制,即只可以有使用权,或收益享受权,而不能有处置权。除非到最后土地逐渐从这种间接的不完全的所有权中退出来时,你花钱买下一片土地,对这片地拥有了直接和完全的所有权,你自己才可以有自由处置权。这样就确保了不会再有任何集体和个人可以随便出卖或圈占耕地,因为每一块耕地都已经有了它明确的主人。在主人不能卖自己的土地时,谁也没有权力去动它,包括任何一级政府。
最后,一些学者可能会担心另外一个问题。即这样导致土地实际价值浮出水面,各行业,只要是需要占用土地的行业,其行业成本都将大大提高,从而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和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这种不利情况多年前在日本就实际出现过,也一定程度地导致了当时日本经济的低迷与徘徊。
但我想以日本人在经济上的头脑,他们是不会故意犯这种错误的。土地成本不断升高,只能说土地作为一种绝对的不可再生的稀缺的资源,其价值应该升高。土地成本升高导致的经济低迷也可以只是暂时的,只要能从其它方面着手降低成本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经济还是可以再次复苏。实践证明日本人做的是成功的,他们并没有采取人为压低地价。人为压低地价实质上是最不可取的经济政策,它导致的恶果可能比地价上升本身更为可怕。
在中国,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丝毫不亚于日本。所以我们可以努力降低其它资源的成本价,而不可以降低土地资源的成本价。相反,我们应该通过努力发挥其它资源的低成本优势,来抬高我们土地资源的成本价,因为我们的土地成本价实际上是需要得到抬高。而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自然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其它资源能发挥出低成本优势的,可能也就非人力资源莫属。
新的改革——以土地产权改革为核心的改革
就产权改革而言,这种改革在中国的大环境下,好像是有点操之过急,或者说永远都不应该出现。但就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和迫切性,可以说非它莫属,非它迅速实行而不能。
保守派可能要说,现行土地制度已是我们社会主义公有制能够坚守的最后一道防线了。
可是这种制度教条上的坚持有必要吗?
不管是坚持还是改革,我们都要看清楚,什么对我们的国家和人民才是最重要的?我们的大方向和大目标在哪里?那就是两代国家领导人给出的,具有最高指导原则的理论结晶,即“三个有利于”和“三个代表”。
这一对“三个”,其实已经从根本上永远给我们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它代表了国家领导层的最高智慧和决议。其它任何的“金科玉律”,我们都更应该把它看作是教条和束缚,或者说这些东西总有变成只作为教条和束缚而存在的一天,这一天我们就要敢于改革和打破它。
附录:
为了使读者更清楚本文所述:土地间接私有化,即土地产权虚化的提法。下面笔者愿意就此提炼出若干实施原则和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实施原则
一、农民对拥有的耕地虚有产权,只具有收益享受收,这种权利不能转让,不得馈赠,不可以继承。
二、农民在自己所在乡(镇)农业户口一旦被注销,户口外转,或本人去逝,即不再继续享有过去属于自己的那份耕地虚有产权和产权的收益。
三、农民以其耕地虚有产权,得到的产权收益至少应能满足口粮的免费供给。不能满足的部分由国家发行农业债予以满足。
四、逐步从虚有产权中退出的耕地,由国家农业债发行银行,和本乡(镇)农民协会多方监督;由本乡(镇)常设办公室协同本县(市)政府具体实施,对这些耕地以市价所值进行变卖。所得款项的主要部分用于偿还前期所欠债务,即银行发行的农业债。剩余部分用于偿还过去各乡(镇)在改革之前遗留下来的债务。如果最后还有剩余则投入乡(镇)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前款所提要做变卖的耕地,作为基本农田的,要确保其耕地用途不变。即使在产权完全属于私有的情况下,要转为非农业用地,也要通过国家非农业用地严格的制度审批。
六、农民如果在耕地分配时,要求分得属于自己或整个家庭的“实地”,即实有的耕地,来个体经营,或与其它人分得的“实地”合伙经营,或以分得的实有耕地作为股份,入股其它“大土地”参与经营。以上各种情况,耕地的使用和流转都由农民自己采取自愿。但此时,农民对其手中的耕地还不具有完全的私有产权,还仅限于对耕地的虚有产权,不能自私变卖,不能馈赠他人,不能继承和被继承,并且在自己的农业户口注销后,这种权利也随即消失。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改革后国家对农业税收与投入应采取的态度。
现在的情况是,国家财政从农业中的税收远不够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和补贴。这是因为现在的土地制度和农业政策使农业成为了一种低利润和负利润的产业,使农业经营成为了国家的负担。
改革的目的就是要重新给农业注入生机,释放农业的活力,释放农民与土地各自的活力。
这种情况下,国家不需要再采取“多予、少取”的政策,而应改为“不取、少予或不予”的政策。具体说就是立即放弃对农业税的收取,另一方面,国家财政也不用再给农业投入太多,“不予或少予”。
给农业真正“放活”,让农业自己去谋发展,让农民在有可靠的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自己去谋发展。只有这样中国的农业才能真正强起来,国家粮食安全才能得到充分而可靠的保障。只有这样中国的农民日子才能好起来,中国的社会才能彻底打破城乡“二元化结构”,才能有望在不久的将来真正全面进入小康生活。
二、改革中的监督。
任何有利益的地方腐败都在所难免的,正如有血的地方苍蝇就必然想飞过去。但另一方面,有腐败者,必然就有利益受侵害者。要防止腐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把利益会受到侵害的人组织起来,与腐败者斗争到底。这场改革中利益最有可能受到侵害的人,就是处在改革中的广大的农民,所以要防止广大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就要把广大农民有效地组织起来。
在各乡(镇)由农民自发组织成立乡(镇)农民协会就可以是一种很好的组织形式。协会成立的目的就是要维护改革中农民集体的权益。一、要监督土地承包收益的分配。二、要监督土地最终变卖以后所得款项的去处。在土地变卖这一环节上,国家发行农业债的银行也应参与监督,以确保银行能收回放出去的农业债。农民协会要尽量少一些政府干预,因为它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监督政府官员在改革中不当得利的行为,人民政府唯一需要做的就是引导农民,民主选举成立自己的农民协会而不是政府附庸。
耕地可以开始变卖的时机与分界线。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耕地是否可以开始变卖,时机与分界线在耕地竞标承包所得收益与对虚有产权至少是免费的口粮供给的支出,两者的收支是否达到了平衡。也就是说在前期,农民人口还没有大量地从农业户口中剥离时,支肯定是大于收,此时不足部分由国家银行发行农业债予以补足。等到有大量的农民人口从农业户口中剥离出去时,收支就逐渐达到了平衡。再往后,在收支平衡后有多少耕地是多余的,就把多出来的这部分逐年卖出,主要款项用于偿还前期的农业债。直到最后把所有农业耕地都卖出去,让耕地真正归私人所有。
四、这场改革的时间可能会很漫长,可能需要50年,或许需要100年,每个对改革抱有希望的人都要有这种思想准备。这将是一场温和的革命,要有等待的耐心,而不可操之过急。要顺应自然,注意与过去土地承包制度的政策连贯性,而不可无视现实和农民的实际反应,做一些有背改革初衷的过激性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