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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经济组织创新调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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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经济组织创新调查和

[关键词]:农民经济组织农庄经济制度供给

农民组织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从根本上讲,农民组织是农民为增进自身利益而采取的集体行动,它包含同时并存的政治和经济的双重性质.中国土地革命时期农会是世界上最有组织性和革命性的农民政治组织。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特别是现阶段在加入WTO,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新历史条件下,农民组织的经济性质则凸显重要.

一.我国农民组织的历史沿革

我国农民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弱势群体,农民经济组织的发展道路则是崎岖不平,受宏观政治环境影响颇大,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民组织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历史阶段:

(1)1949年--1958年农业合作社阶段:从开始到农业合作化结束,农民组织从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组织单位逐步过渡到互助组,初级合作社,直至高级合作社,在农业经济活动中,呈现出合作社经济对农户经济的替代过程。农民合作社顺应历史潮流,以自愿进出,民主管理为组织原则,农民无一例外地加入进来,政府制度供给在生产上构建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农产品购销上构建了供销合作社,在资金融通上有构建信用合作社,农民自发的组织意愿在政府制度供给上得到了充分体现,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农业合作经济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从而推动了整个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2)1958年--1978年阶段:农村运动将农民高度组织起来,使广大农民由若干个农业合作社进一步推进到了的高级组织阶段,形成了"一大二公"的组织规模,政社合一的组织体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体制。公社政权的三级组织结构同时兼备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多重功能,实现了党政军民一体化。然而,的政治性功能显然压制了经济性功能,单一地强调共同的集体利益的同时也限制了农民自发的个人利益追求,高度组织化的"农民利益共同体"内部缺乏激励机制,造成组织内部交易成本高,从而大大地削弱了组织规模和资金调动能力方面的优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整个农业发展速度并不高。

(3)1978年-1984年农民组织自发创新变革的过渡阶段:从小岗村的包干到户的高政治风险的尝试为开端,广大农民按照自己的意愿,纷纷脱离大集体的束缚,改变生产队的统一经营,转向包干到户的家庭经营,恢复农户微观经济组织的主导地位,到1984年正式解体,政府制度供给最终顺应农民自发创新力量,确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家庭经营和集体经济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相比较而言,无疑是组织化程度最高的农民组织.然而,超前的高级组织形式并没有与当时的农业发展水平相适应,依赖于纯粹的政治运动和行政命令的组织原则,也没有很好地反映农民追求更高的物质文化生活的意愿,所以说从到家庭经营为核心的双层经营的组织形式转变不是逻辑的选择而是现实的回归,是"农民教育了党中央"(参见万里在四川干部会议上的讲话)。正是农民的自发创新造就了我国农业发展史上罕见的持续六年的辉煌。

(4)1985年至今的社区合作性经济组织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家庭经营和集体经济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正式确立下来,农村土地制度得以稳固,在党中央的文件里也明确地规定以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为主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然而的瓦解客观上降低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在随后的发展年份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本身的制度周期和政策边际效用递减效应,体制优越性不再明显.制度执行偏重于家庭分散经营层次,而忽视了集体统一经营层面,双层机制中的"统分结合"没有真正充分发挥作用,在许多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甚至形同虚设,服务功能和调控功能衰退,而农村土地过分分散化经营又不能形成规模经济,农业生产率低下越来越不能适应整个宏观经济的协调运行,十多年来农业产量增长一直都比较缓慢,农民增收困难,农村经济甚至出现萧条.

制度上的缺陷和改革的深入为新型的农民自发组织创新和发展提供了土壤,从80年代中后期开始,农业技术专业协会(西瓜协会、棉花协会、柑橘协会等)发展甚为红火,民营农庄、股份制农场等各种组织形式在实践中不断地创新和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农民自发组织弥补双层经营体制只有家庭经营这个单层的缺陷,发展适度规模农业,缓解农民组织化程度降低的趋势,减少分散农户同其他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逐步使农民组织的规模不在只是局限于村级社区以内,成为共同维护农民阶层利益的组织力量之一.

二.农民经济组织创新的现状调查

现阶段我国的农民经济组织形式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按交易方式的不同,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三种类型(罗必良1999):(1)政府主导型:带有明显的政府干预甚至政府主导控制特点。主要是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集体农庄和民营农庄经济组织.(2)市场主导型:主要从事产品和服务的买卖交易。这类典型的组织有农产品交易市场,农业的产前产后服务等,包括"公司(协会、企业)+农户"的组织形式和农民自发经济组织:前者是农村供销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服务组织或者以生产企业为龙头组建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后者主要是各种专业技术协会。(3)企业主导型:带有明显的企业特征的农村股份合作组织,它是农民和投资者按协议或章程,以资金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这种类型的农民经济组织在经济形势比较好的地区特别是东部地区的农村中比较多见。

为更清楚地把握我国农民组织创新的现状,笔者参加到农村社会问题调查五人小组中对湖北、湖南八县(区)15个村展开了一次广泛的调研,调查中见识到现实中为数不多的农庄经济组织和专业化生产协会等农民经济组织的创新形式。

1.政府主导型农民经济组织的创新

社区合作性经济组织最早出现在1984年的中央文件中,是改革开放以来正式的政府主导型农民经济组织。它脱胎于计划经济,带有明显的政府直接干预色彩,一直以来,在我国广大农村都占据着主导地位.据统计,1999年底,全国范围内设置的乡镇一级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就有37000个。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政府主导型农民经济组织在改革实践中不断探索出新的出路,湖北安陆市的农庄经济组织就是一个典型的范例.

安陆市农庄经济组织的雏形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当时主要以集体开发的水面和山场为主.近年来,随着经营体制的创新和管理机制的完善,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产业布局的升级,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不断推进,为农庄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勃勃生机,乡镇政府适应新的形势,在农村社区性合作经济的基础上大胆创新,推出农庄经济形式.当前安陆农庄经济已经初具规模,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据调查统计,2001年全市各类农庄达1583个经营总面积7.55万亩,其中,20-100亩面积的1534个,经营面积5.12万亩;100-500亩面积的38个,经营面积共1.2万亩;500-1000亩面积的8个,经营面积共5900亩;1000亩以上的3个,经营面积共6400亩.共吸纳社会资金2216万元,从业人员5040人,年销售收入15650万元,年实现利润1929万元.

根据土地来源和经营形式的不同,安陆农庄经济出现四种具体类型:(1)家庭农庄.又称种田大户,由村委会行使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职能,集中部分农户责任田或四荒地,边远田块发包给本地或外地农户.(2)股份制农庄.由多个投资主体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共同投资投劳按照个人出资计算股份,实行股份合作经营.2001年2月建成的烟店镇大凹山300亩高效林果庄园就是采用股份经营,租赁承包的方式,由安陆城关人王义勇,王义刚及一名卫生局干部共同募集股金30万元,种植大雪枣和沾花冬枣.(3)厂办农庄.即由乡镇企业或私营企业利用自身技术资金与管理优势,参与经办的农庄.木梓乡黄鹤冲茶场面积2500亩,因管理不善一直效益低下,1999年,乡政府组织力量,将茶场整体租赁给安陆市禾丰实业公司,租赁期限18年,并成立安陆市黄鹤冲名茶开发公司.该公司迅速投入资金,扩建厂房,更新机制,大力进行技术改造.使茶场焕发生机.茶场同时吸收周围100余户茶农开发茶园,户均增收3000余元.(4)站办农庄.由乡镇站(所)直接承包经营一定面积土地,建成自我创收种植基地.这种农庄融经营,服务,示范三项内容于一体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办的比较成功的站办农庄在安陆比比皆是,如孛畈镇林业站承包经营的绝谷冲1000亩甜柿基地,赵棚镇农机站承包经营的团山3000亩立体种植基地.

安陆农庄经济既有集体农庄形式又有民营农庄的形式,它们都是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创新.在对传统的农民组织资源进行改造和利用的过程当中,地方政府的制度供给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他们顺应农民自发组织创新意愿,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原有的网络体系,基础设施,专业技术和社会动员能力等传统优势,采取形式多样化的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思路,加强政府扶持,强调配套服务,从而取得了多方面的经验和成绩,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普遍拥护。

农庄经济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遇到了亟待解决的发展难题:部分干部群众在思想上或多或少的存在"大地主"和"贫雇农"的意识、扩大土地集中程度存在一定障碍;政策激励机制不够健全,有些基层对发展农庄还处于自发状态,政策服务不够到位;有些地方乡村土地发包主体地位不够清晰,承包合同不够规范,农民参与程度不高,缺乏监督机制,甚至出现"皮包农庄主"有损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现象等。农民经济组织的创新形式还需要在农村改革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再创新和完善。

2.市场(企业)主导型农民经济组织的萌芽

市场主导型的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和企业主导型的农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是新型的农民组织,是农村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生事物,代表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农民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向。农业生产专业化合作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迅速,据统计,到2000年底,全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发展到10.01万个,会员755.68万户.它通过组织内部的分工和协作,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同时提高对外的竞争力,降低不确定性与交易费用,为组织会员提供服务,目的是增进组织成员的经济效益,发展农业合作经济。这样的农民组织形式和市场经济有着紧密相联,它帮助农民解决分散经营与大市场不相适应的矛盾,以获取公平的农副产品收入,减少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符合农民的自愿进出,互惠互利的组织原则。

如果说安陆的农民经济组织多少带有一些政府操办的色彩,那么,在调查中所见到的湖北团风县白鹤林村水产协会和枝江市桃店村柑桔协会则是"农民的事农民自己操办".白鹤林村六组,村民以种植水稻和水产养殖为主,在粮食生产增收空间有限的情况下,村民纷纷转向养殖业增收的发展道路,向村委提出承包鱼塘的愿望,到2001年1月,全村承包水塘的养殖户有166户小有规模,村民在养殖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单户农民难以解决的问题:育苗、鱼苗采购、鱼种搭配、防病、技术服务、成鱼销售等,于是,村民自发成立水产协会,挂靠在村委下面,选举村支书为协会会长对外代表协会,166户水产养殖户无一例外地成为水产协会会员.协会每年提取销售收入的1%作为发展基金,专门用于聘请水产技术人员做技术培训,养殖技术服务和共同销售等集体利益服务.在调查中,笔者没有看到正式挂牌的水产协会标志,也没有看到有关的合同文本和协会章程,在与养殖户的接触中,农户认为协会成立的近两年来,还是实实在在地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对其提供的服务普遍感到满意,并期待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枝江市仙女镇桃店村柑桔协会也是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发展在枝江得到了很好的实践,仙女镇处于丘陵地带,气候适宜,农民在政府的指引下,以原有的林场为基础大力发展农副业,大面积地种植柑桔、蜜桃、西瓜等水果.农民以户为单位15年为期承包旱地分散经营,也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秋收季节,外地商贩涌入采购柑桔,分散的与各个农户交易.农民刚刚感受到市场经济的气息还显得很不适应,普遍表现出及早出货的举动,客观上造成了柑桔低价出卖,农业利润流向商贩口袋里.在桃店村和小家苗村,开明的农户触发出成立一种共同抵御商贩压价的农民组织力量的愿望,于是,由村委会牵头成立了保护农民自身利益的柑桔协会,专门为会员提供栽培技术培训,市场信息,联系销路等各项产前、产中、产后服务.2000年秋,在湖南、广西、浙江等地柑桔产量锐减的背景下,大量商贩来到仙女镇,以比往年稍高的价格0.41元收购柑桔,不知情的农民大量出货.桃店村柑桔协会掌握到上述市场信息,组织会员限价出售,规定低于0.50元价格出售的农户以硬性罚款.起初广大农户感到不理解,在市价已经降到0.36元的时候,农户普遍感到忧虑,协会顶住压力采取规劝和讨论会的方式为会员分析市场走势,总体上稳住了广大农户的心态.很快,仙女镇其他村的柑桔所剩无几,市场需求却依然很旺盛,价格也逐步提升,接连创造一出一个一个的高点,等到会员们出货时,价格已经是0.60元以上了,会员们无不对协会心存感激之情.

与没有成立柑桔协会的周场村农民的交谈中,他们毫无掩饰地表露出对桃店村柑桔协会的羡慕,期盼成立类似的农民共同利益体的组织.桃店村村民在感激协会提供服务的同时也有自己的担忧,他们担心会员承担的风险太大与收益不相称;协会运转硬性措施过多不够规范;会员参与事务的权利落实不够等.

三.推进农民经济组织创新的思考

农民经济组织创新形式在我们的农村调查中尚不多见,大部分地区农民组织化程度低下,传统的社区合作性经济组织急需改革创新,它们本应履行"生产服务、管理协调、资产积累、资源开发"等基本功能,但是,由于基层村组集体财产匮乏,社区合作性经济组织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日益削弱,调控手段除了对集体土地行使的所有权、发包权和管理权外所剩无几;村合作经济组织和村委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两者混淆不分,农民能够自主决策的重大事务很少,组织内缺乏创新机制,更没有明确的改革方向.大多数社区合作性经济组织在村和组两个层次上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合作功能已经蜕化,在带领农民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等方面所能提供的有效引导和服务功能基本丧失.新型的专业化合作组织在广大农村还是稀缺资源,农民自发创新意愿没有得到基层政府适当的制度供给,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保障,组织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它们在发挥一定功能的同时急需规范性运作的组织再创新和完善。

农民经济组织的创新和完善有赖于农民自发创造和政府制度供给两个方面的力量共同作用,必须依托"两只脚走路",加强政府的外在动力和农民的内在潜力的有效结合,两个主体形成合力实现良性互动,共同创新农民经济组织向更高的层次发展。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政府负担,而且可以解放农民,更重要的是,它必将对当前中国农业走出困境产生深远的影响。

1.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自发组织的力量

党的十六大已经明确的提出要"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市场经济首先是自由经济,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充分释放市场能量,让市场自发力量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才能形成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我国农民本身就是市场主体之一,而且是数量最大,力量最单薄的市场主体。尊重农民意愿,从而承认和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自发组织依托已有的体制条件,聚合分散的农民,增强农民群体在市场经济中与其它主体竞争的实力,成为农民共同利益的代言人,所以更应该尊重农民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市场主体的自发力量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根本动力,农民自发组织力量成为农民经济组织创新的根本力量。以史为鉴,我国解放之初的农村合作社时期,改革开放之初的农民自发的组织创新的转变时期,自发力量得以充分发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高涨,相应地农业发展出现一次次的高潮.如果没有农民的自发组织力量,或者政府制度法规不能充分体现农民的意愿,那么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必然很低,农村经济的发展将举步维艰。所以,充分发掘农民自发组织力量是农民经济组织创新的前提和基础。

2.优化制度供给,加强政府扶持和引导力度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经济职能在于维护公平与公正原则,提供符合市场经济运转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只有当市场配置资源功能出现失灵的时候,政府才有必要出面干涉,而且干涉也主要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等间接方式,直接的行政干预只是辅助手段。长期以来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地方政府对农民直接的行政干预程度过深、时间过长,而经济法律手段用得远远不够,政府制度供给先入为主,造成农民过分的依赖国家和集体的心理,加重了政府不必要的负担,客观上也造就了农民缺乏组织创新的动机.另一方面,乡村权势阶层从普通农民中分化出来后,在经济上成了独立的"集体经济"的扮演者,导致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出现畸变,他们的制度和组织创新意识淡薄,分散的,缺乏组织化的普通农民对此毫无办法,而公共产品的供给制度体系的构建已经超出了中国农民的经验范围。所以,优化制度供给,加强政府扶持和引导力度成为农民组织创新的决定力量。

中央政府须率先转变角色,与农民自发的组织创新紧密结合,适时提供一定的政策和制度对已有的组织形式给予合法的地位和规范性发展的外部环境。地方政府亟需放松管制,给予农民生产经营权,弥补农民自发创新有限性的缺陷,主动地为农民经济组织创新指引正确的方向。加强政府的扶持和引导力度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1)必要的法律制度供给:长期以来,缺乏法律保障是我国农民组织缺乏创新的一个制度瓶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为传统的政府主导型农民经济组织的改革与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农庄经济组织等创新形式的生存空间将会更大。在此基础上出台《农民组织法》或者《合作社法》将最大限度地扶持农民组织创新,从根本上激发农民组织创新的潜力。在中央政府暂时不能出台农民组织法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类似的法规制度确立本地区农民组织创新形式的合法地位。(2)减少行政干预,规范制度制定。政府政策制定缺乏稳定性和协调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政府对微观经济事务的行政干预,行政干预影响了农民经济组织的发育,既压制了农民组织的进入空间,也提高了农民组织的进入成本,甚至于多数农民自发组织也畸变成行政附属。地方政府应该从直接介入微观经济活动中解脱出来,让渡组织空间以扩展农民经济组织的选择机会,减少农民经济组织创新的条条框框。政府制定政策必须遵循协调性原则,考虑到对农民组织创新的影响程度,避免有关政策的出台农民组织创新的削弱或者抵制作用。

3.农民经济组织创新的设想

农民经济组织的创新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从微观角度来看,将分散经营的农户通过适当方式联结起来,组成一个个分布在农村基层的经济联合体,由农民自身发挥主导和支配作用。二是从宏观角度来看,将已经建立的单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适当方式联结起来,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组成跨越行政区域的甚至全国性的合作经济组织系统,同样由农民在其中发挥主导和支配作用。我国的农民经济组织在微观层面上已经出现了相当数量的创新形式,但是,它们都还很分散,绝大部分都建立在基层的村组,没有地区性和全国性的组织形式,组织创新在宏观层面上非常欠缺,政府制度供给的空间很大。

社区合作性经济组织虽然功能蜕化,但是还拥有非常丰富的组织资源,包括乡镇及村社区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以及乡镇的"七所八站"等,他们仍然拥有很好的网络体系,基础设施,专业技术和社会动员能力,这样的组织资源必须因地制宜地加以整合利用。传统的政府主导型农民组织历史包袱沉重,地方政府制度供给的空间很大,在充分发掘农民自发组织力量的基础上,地方政府在扶持与引导过程中要发扬与时俱进的精神,进行市场化或企业化取向的改革思路,大胆创新多样化的组织形式,组织功能还是以为组织成员的农业合作经济服务为主。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各种农民专业化协会新型农民经济组织脱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轻装上阵没有历史包袱占据明显优势。这种新型的农民组织的创新和完善有别于传统的社区合作性经济组织,农民自发组织力量自由发挥的空间更大,政府制度供给只能"另起炉灶",严格遵循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准则,逐步导向市场主导型农民经济组织,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可以进一步导向企业主导型农民经济组织,打造未来我国农民经济组织的中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