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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实行家庭经营以后,农产品的运销、加工、储存、保鲜环节,一家一户很难独立进行,于是农民便围绕某一产品自发地组织起来。这种专业合作组织目前在农村正大量涌现,并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
1.专业合作是农民一种全新的合作。它同传统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比较,主要“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组织形式“新”。一是完全自愿,没有半点强迫。这一点和五十年代农民搞“入社”时是不同的。二是农民出资,产权清晰,承认个人产权,不是一讲合作就“归大堆”。三是不改变家庭经营体制。生产环节家庭经营,其它环节合作经营。四是不受社区限制。可以一村一社,也可以一村多社,一个社可以联合本村农民,也可以联合其它地方的农民。因此,政社是分开的,没有政社合一的痕迹。
第二,性质“新”、宗旨“新”。专业合作组织是纯民营性质,民办、民管、民受益,是真正农民自己的组织,它的出发点、着眼点、落脚点,也就是这个组织的宗旨,是为了维护农民利益,改善农民的地位,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而不是为了均贫富、防止冒尖。
第三,追求目标“新”。对内强调合作,对外追求利润。这是专业合作组织的行为准则。社会上的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一般的经济组织不同,就是合作组织对参加的农民,主要讲合作,实行有偿服务,而不是追求利润,一年结束后,经营利润可以为“零”;有的合作组织将所得的收益,在扣除必要的积累后,剩余部分返还给农民。
2.传统农产品购销方式需要改进。当前,农产品进入市场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通过农民的个体贩运进入市场;二是通过国家、集体兴办农产品的营销企业进入市场;三是通过“公司+农户”的产业化经营进入市场。这几种形式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产品进入市场难的问题,但又都有些缺陷和不足,主要是:
小贩的压价,压得农民喘不过气来。特别是农产品价格低迷时,小贩压价收购贩运,经常严重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国家、集体兴办的农产品营销企业,由于体制的原因,很难克服它效率低、成本高的弊病。这些企业高出市场平均水平的成本怎么办?要么转嫁给农民,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农民的产品,农民当然不能接受;要么企业自己消化、致使多数企业低效运转,不少企业严重亏损。纵观改革开放二十年,从总体上看,国家、集体经营农产品,特别是经营鲜活农产品,基本是不成功的。
当前产业化经营中,真正实行产和销一体化经营的还很少,公司与农户之间“买断”式的购销关系普遍存在。这种“买断”式的购销关系,“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很难协调好。市场正常时双方矛盾不突出,一旦市场发生大的波动,购销双方就“各人顾各人”。产品多时,“龙头”企业压价,农民叫苦;产品少时,哪里价高农民就去哪里卖,弄得“龙头”企业收不到货。这种市场冲击已出现过多次,首当其冲的受害者是农民,“龙头”企业也深受其苦,很难发展。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买与卖双方是两个利益主体,买卖是“俩心眼”。实践告诉我们,“公司+农户”式的购销方式,基本路子是对的,缺少的是合作。应当通过合作组织,使传统的“买断”关系向合作关系发展,向“一体化”关系发展,完善和发展产业化经营。
3.农民专业合作是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产加销一体化,养猪的合作组织通过共同出资办屠宰场,使养猪场的农民变成既是养猪的又是宰猪的;蔬菜的合作组织通过相似的作法,使菜农既是种菜的又是卖菜的。这样,农民就可以享受各个环节增值的好处,可以解决“种菜的不如卖菜的”、“养猪的不如宰猪的”矛盾,购与销之间的两个利益主体,变成了利益共同体,买卖“俩心眼”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合作组织内部也就基本上没有了购销之间的价格之争。因此,专业合作的意义在于改善了农民原料生产者的不利地位,有效地解决了传统购销方式对农民的盘剥,提高了农民的竞争能力。这就从体制上解决了产、加、销之间的利益矛盾,解决了农产品的合理价格问题。这是市场经济中农产品的购销方式,是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4.专业合作是发达国家现代农业的成功实践。欧洲一些国家早在一百年多年以前就有了农民合作社,现在已相当普遍。几乎大部分农民参加了各种不同的合作社,很少有农民游离于合作社之外,很少有农民从事我们那种个体的农产品贩运活动。我们的近邻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农民也普遍加入合作组织,名称不同,但功能是基本相同的,都是保护农民利益,提高农民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差不多每种农产品都有合作社,若干合作社又有联合,形成行业协会。同一行业的农民联合起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提高竞争能力。农民提高组织化程度是通过合作实现的。专业合作可以说是各国农民长期实践形成的共同体制,是人类创造的一种文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