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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经营是被许多经济发达国家证明了的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途径,而农业产业化这一概念从它提出之日起,其内涵就处在不断充实和完善之中。虽然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有一些共同的认识,但是很多表述并不符合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质要求。我们需要从更深层面把握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质及其实现途径。 从90年代初以来,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使用频率最高的词之一。究竟什么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一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质含义及其实现途径。
农业产业化的本质要求:分享流通和加工环节的利润
在国外,并没有“农业产业化”之说;而国内自“农业产业化”一词提出以来,引起了许多争论。较有代表性的提法有以下几种:(1)农业产业化是农业产业链条化、系列化;(2)农业产业化就是农业产业一体化;(3)农业产业化是建立一个新型的农业组织方式;(4)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由一个非典型的产业转化为现代产业的过程;(5)农业产业化是一种能够给有关利益主体带来制度净收益的新型交易方式或非市场制度创新;(6)农业产业化是指以某种或某几种产品的生产为龙头,将产供销不同阶段的服务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联接起来,组成一个统一经营的综合体。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提法是“农村出现的产业化经营,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成一体,形成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
上述这些观点实际上讲的都是农业产业化的外部形态,并不是它的本质要求。如果光从外部形态角度来讲,那么只要用过去的一句话就可以概括了:实行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经营。那末,农业产业化的本质又是什么呢?
农产品从生产领域进入消费领域有两个途径:一是作为最终消费品,通过流通领域直接进入消费领域。但是大多数农民仅仅是生产者,并不直接从事流通,因此他们得不到流通环节的利润。我们通常说的“养猪的不如卖肉的”就是这个道理。二是作为工业原料或辅助材料,经过加工、流通再进入消费领域。农民从事初级农产品生产吃亏是经常的:物价上涨他们未必能得到多少好处,而一旦价格下跌,几乎所有的损失都将由他们来承担。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农产品的产、加、销相脱节,农业是生产与加工、流通相分离的一个产业,不是一个完整的产业。
80年代提出了“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90年代初山东提出了“农业产业化”,其目的都是要通过生产与加工、流通的连接,使农业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从而使生产、加工、流通这三个领域产生的利润在这三个环节上进行公平分配,也就是说要使农民不仅能够取得生产领域的收入,而且能够分享到流通、加工环节的平均利润。这样,农民才不吃亏,才能增加收入。这就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质要求。由此可见,所谓农业产业化经营,从本质上来说,是使农民能够取得农产品产加销全过程所产生的平均利润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问题:正确处理产加销三者利益关系
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符合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要求,反映了广大农民的愿望。然而从事流通或加工的企业是不可能轻易将既得利益分配给农民的,特别是在农产品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流通企业、加工企业能够把过剩的农产品收购过来、缓解农产品卖难问题已经不容易了。要真正解决问题,必须正确处理产加销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在理论上分析三者利益关系并不难。从生产决定流通、加工的角度来看,生产是基础,因此三者利益分配应当倾向于从事初级产品生产的农民。但从流通、加工反作用于生产的角度来看,特别是在农产品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流通和加工对生产的反作用具有决定地位,在三者利益分配上只能倾向于流通与加工。目前我国的状况就是如此。
实践中正确处理三者利益关系是很难的,综观世界各国和我国各地的实践,大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1、利用税收杠杆和财政转移支付予以调节。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用这种方式,即对农产品流通企业、加工企业征收较多的税收,或者不给予税收减免,国家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补贴农业。这可以称之为“非农业产业化经营”方式。
2、提高农民在生产经营上的组织化程度。农民(农场主)自己组织起来,直接从事农产品流通,或由合作组织兴办的流通企业、加工企业直接进行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产加销三者利益关系成为同一个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关系。这可以称为“纯农业产业化经营”方式。
3、以返利制为特征的紧密合作伙伴关系。这包括几种形式:(1)由流通部门(经纪人)与农户之间进行的以中准价(保护价)收购,然后按交易量进行二次分配返还利润的合作方式;(2)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进行的以保护价收购+返还利润的合作方式;(3)“双高作价”方式--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农户提供种苗和原辅材料,农民完成种植或养殖任务交售产品时,龙头企业再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收购,以保证农户能够取得一定收益的合作方式。这些方式的共同点是,能使农民分享到一定的流通和加工利润。这可以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方式。
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途径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流通企业、加工企业和农民是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要使农民能够分享到流通、加工环节的平均利润,主要有两个办法:一是由国家强制进行。首先向流通企业、加工企业征税,然后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补贴给农民;二是由农民自己进行,即农民自我组织起来,建立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或者自己开展营销、加工,或者与龙头企业协商对话,迫使它们将流通、加工环节产生的部分利润返还给农民。目前,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是同时采用这两种方法的。我国目前没有采取第一种方法,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也许也不会采用,于是就只能靠提高农民在生产经营上的组织化程度了。
分享流通、加工环节平均利润的角度来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自产自销式。这种形式比较适合于品种单一、规模较小的合作组织。通常由这个合作组织中的能人牵头,这个能人可能不仅是生产能手,而且还是运销好手。在起始阶段大多采用“带领式”,即由能人带领大家一起去运销,而货物是各自销售各自的。之后,逐步发展为“委托式”,即由一般农户将产品委托给能人去销售,售完后再由能人将销售收入返还给委托者。这种合作需要相互间的诚信,否则容易产生分歧,它逐步被“联合式”取代,即首先将各家各户的产品集中起来,记录好各家各户提供的产品数量,然后每家每户各出一人外出运销,有的负责联系业务,有的负责记帐,有的负责打杂,产品销售完毕后再按各家提供的数量进行分配。这种形式的好处是完全将产、销合一,缺点是规模较小,难以开展加工,难以更快发展。
二是自办企业式。这是在建立合作组织的基础上,再由合作组织兴办流通企业、加工企业,负责加工、销售本合作组织成员提供的农产品。这种合作组织的规模大多在中等以上,至少在县一级,规模较大的可达省一级,乃至国家级。目前,我国已有不少合作组织自办流通或加工企业,例如,太仓市养兔协会就办有种兔场、饲料厂、供销服务部,目前已带动会员农户近千户,毛兔饲养量已达到4万多只。
三是协商对话式。就是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组织把农民组织起来,由合作组织代表农民利益,与从事流通或加工的龙头企业进行谈判协商。这是保护农民利益、取得平均利润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与流通企业、加工企业一样都是利益主体,但是分散经营的农户没有力量,因此不可能与龙头企业进行平等对话和协商,而龙头企业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以及与政府千丝万缕的关系,处于主导地位。在市场平稳的情况下,它们自身的发展客观上起到了带动农民发展生产的作用,但是一旦市场出现风波,它们会将经济损失转嫁给农户,常常导致农民吃亏。因此,必须在“公司+农户”的基础上,将同一个龙头企业带动下的农户组织起来,形成“公司+协会+农户”的方式。这样,才能由协会这个社会团体法人与公司企业法人进行平等的对话协商,才能有足够的能力去争取分享到流通、加工环节的平均利润,才能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