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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发展农民组织?一是为了发展商品生产;二是为了保护农民的经济权益。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形态还是自然经济,所谓基本就是不是完全的自然经济,而是处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时期。
自然经济的基本特征是自给自足,自足有余的部分农产品用作出售,所以自然经济亦称小商品经济。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打破原来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制度,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并无根本变化,无非是农民打的粮食多了点,留足口粮、种子、饲料后的剩余多了点,出售的也就多了点。也就是说我国农村经济就总体而论还远没有发展到完全的商品经济。这种经济形态,不要说与改革前就是与旧中国也无本质区别。发展农民经济组织,是基于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尽快完成我国农村经济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化。
自然经济是最脆弱的经济,从事自然经济的农民是最软弱的人群。这些年来中国农民的经济权益屡屡遭受侵害。我国有19亿亩耕地,每年被占用1000万亩。邓小平1992年南巡谈话,经济发展出现了高涨势头,诱发了大规模的圈地,相伴的是房地产泡沫。所谓改革后的第一次圈地运动。近年来在加速城市化进程中大规模建设开发区和公用设施。出现了改革后的第二次圈地运动。两次圈地运动农转非土地达1亿亩。在工业化进程中,一部分耕地变为非耕地,这是必然的。问题在于占用耕地的补偿,补偿多少,根据是什么,补偿给谁。根据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课题组《中国农民组织建设的现状》报告,“近5年征过地的村有44%。而且,征地的补偿费很少,每亩超过1万元的不到30%,分给农民的更少,平均只有2000元左右”。“有的被征地农民除了免除被征地的农业税外,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导致出现数千万无耕地、无收入、无保障的所谓“三无”农民。因此,因征地和拆迁等引起的土地纠纷已成为近年农民上访的主要原因。在地方政府极力拦阻的情况下,到北京最高司法机关上访的每日少则百人,多则几百人。这其中相当部分也是因为征地和拆迁之纠纷。这反映了农民维权意识增强。但依法维权的意识又很弱。中国农民是最软弱的,也是最容易统治的。但是被逼急了,造起反来又是最有战斗力的。中国共产党战胜国民党,主要依靠的就是农民的力量。所以,保护农民的经济权益,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
我国政府是注意保护农民的经济权益的。政策规定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意在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甚至堂堂的政府总理出面为作工农民讨要工资。但保护农民经济权益的法律和制度很不健全。1991年施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实质上就是国家通过征用,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土地集体所有,集体是谁?现在就是普遍存在的村委会。而村委会是行政组织。既然是行政组织,就要听命于上级行政组织,即乡政府。现在恰恰是一些乡政府侵损农民经济权益。政府通过征用农民的土地,以地生财,成了财政的重要来源。这是一些地方干群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农民吃亏,和政府讲理,基本上是以卵击石。万般无奈,农民只好上北京找青天大老爷。这种农民自发的维权行为,是十分软弱无力的。现实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客观上要求农民重新组织起来,发展商品生产,保护自己的经济权益。
现在不能说没有农民组织。有,而且很多。诸如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调节委员会、村经联社、信用合作社、扶贫协会、减免协会、妇女联合会、合作医疗组、老年协会、红白喜事会等等。概括的讲,就是行政组织、协调组织、服务组织。都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除了村委会之外,多为松散的、非经济组织。现在需要的是发展商品经济和维护农民经济权益的、强有力的、真正的经济组织。
强有力的、真正的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的所有、使用、流转及其权益为基础的。我认为比较好的形式是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它根本区别于原来的集体经济和当前的家庭承包制。
原来的集体经济是统一占有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统一劳动;统一分配。即“三统一”。这种形态的集体经济,极个别的地方还存在,比如河南省临颖县南街村,经济发展很快,农民共同富裕。但就全国而论,究竟属于凤毛麟角了。基本形式还是家庭承包制。搞家庭承包制也是一步一步逼出来的。改革初期还认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是资本主义,复辟、单干、倒退。政策明令禁止。过二年又有松动,说在贫穷落后地区、边远山区、“三靠队”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但全国不能超过15%的地区。直到1984年,才明确认定家庭承包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的新发展。后来不断有要求改变家庭承包制的议论,农民心里也不踏实。农民怕变,而不向土地投资。在这种情况下才出现了三十年不变的政策。那么,三十年之后呢?从根本上说家庭承包制还属土地使用政策的范畴,还不能说其是根本的土地制度。政策是可以随时调整的,而制度则具有稳定性、长期性。
我们搞家庭联产承包制,是基于两个前提,其一是要保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其二是调动农民的生产性。第二个前提用政策调动农民积极性,农民是被调动的。其实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农民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其积极性是自发的、主动的、内在的,勿需谁去调动。第一个前提,土地集体所有。它是在什么情况下形成的?是在农业合作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农业合作化的实质就是变农民土地私有制为集体所有制。就生产方式而论,集体所有制经济无非是放大了自然经济。原来是一家一户的自然经济,变成集体的自然经济。农业合作化,搞农业集体经济,并没有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甚至造成生产力的破坏。集体化程度越高,破坏越大。集体经济发展到,所谓的“一大二公”,造成农业生产力近乎毁灭性的破坏,终于进入三年困难时期,大面积的饿死人。由于政治的原因,谁也不敢对这种集体经济说个不字。农民基于自身的利益,在60年代曾搞过包产到户,以求自救。但都当作资本主义打下去了。改革开放后,政治环境比较宽松了,农民又重新搞起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并逐渐地变成了党的政策,被认可和允许。当时我们称之新生事物。其实是老事物再现,历史的反复而已。总之,我们所说的集体经济没有发达的商品经济作基础,其根基并不巩固,而是靠某种主义和政策来维系。指望这种集体经济组织带动农民发展商品生产,保护农民的经济权益,几乎是一种奢望。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这要从当前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这个实际就是家庭承包制,农民已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家庭经营。改变这种情况,再把所有权也还给农民,即农民土地私有制,将会产生很大振动,我们在政治上承受不了。尽管我们消灭土地私有制过早过快,但在农村经济情况已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再回过头来搞土地农民私有制,已完全不可取了,我们只能在农民已有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规范和法定土地所有权。使之成为实实在在的、真真切切的农民集体所有。实行农民土地股份合作制则是比较切实可行的。
农民土地股份合作制,不改变现行的家庭承包制。农民仍是现有承包土地的使用者。以所使用的土地作为股份,加入土地股份合作社。同量同股。农民即是土地合作社的股东。由股东组成股东会,系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土地股份合作社是独立的法人。以土地入股的农民仍独立的耕作自己所使用的土地,合作社统一营销农产品。逐步地向农业生产专业化和合作规模经营发展。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总要有一些耕地被征用,用于厂址、住宅或公路等。任何单位包括地方政府征用耕地,都要由土地股份合作社与征用者谈判、签约。作为农民利益组合的、企业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参与土地流转的一级市场。土地流转要经股东大会同意。某些农民的土地流转出去,土地由合作社在内部调整。这样,单个的、软弱无力的农民变为集体的农民进入市场。既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富裕,又可使农民的经济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