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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改革三位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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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改革三位一体

[摘要]:历史上几乎每一次较大规模地变革土地制度、赋税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基本上是同步配套进行的,有其相互关联性和一般规律性。新中国成立后,在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中,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农民收入分配制度和农村行政管理体制自成一体,封闭运行,城乡差别日益扩大,同时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外部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新的农村政策导向和农村新经济因素的大量产生,正在促使中国经济社会结构由农村农业、城市工业的二元结构向城市、小城镇、乡村多种产业组合和多样化的生活方式并存的三元结构转换,并且最终将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国民收入分配制度和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必须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要求,进行彻底的整体性的配套改革。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农地制度;分配制度;管理体制;三位一体综合配套改革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明确指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农业现代化,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我国农村改革必须要有新突破,这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最关键的环节。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必须首先着手解决农村“外部性”问题,主要包括: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相互作用的影响和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向新的三元结构整体转型。其中,彻底打破城乡对立的经济利益格局,改革城乡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是下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的关节点和前提条件。

一、“三位一体”的农村改革模式史考

在中国长达几千年的传统农业社会,封建土地制度、赋税制度、乡里制度始终是“三位一体”的客观地存在着;历史上几乎每一次较大规模地变革土地制度、赋税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基本上都是同步配套进行的,有其相互关联性和一般规律性。

中国是世界上传统的农业大国,土地始终是广大农民生存的基本条件和主要生活来源,农业生产始终是支撑国家政权延续的经济基础。从战国到明清,田赋一直是历朝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中国历史上,历代统治者都是从巩固国家政权、加重赋税剥削,维护统治者阶级利益出发,制定土地法律制度,加强对农村人口的严格控制,从而实现其对农民超经济强制,长久维持着超稳定型的小农经济社会结构。随着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建立、发展和不断完善,把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带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达程度,但同时也抑制了新型生产方式成长和壮大。纵观古代历史,我国早在封建领主制时代,就逐步形成和建立了户籍—地籍—赋役三位一体的农村系统管理模式。而建立在其上的农村基层乡里制度,是为了维护这个管理系统正常运转和延续的政治手段[1]。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封建土地私有权开始确立。之后,自秦汉一直到清末的2000多年间,耕地始终是在私有→国有→私有之间的不断反复中变化着,先后经历了三轮大的循环。每一次由私有向国有转化,都强化了国家对土地的控制,它既限制豪强贵族抢占私有耕地,又限制民间土地自由买卖;而每一次由国有向私有分配,则促进了市场机制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弱化了封建政权干预,使农村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并促使封建王朝逐渐强大起来[2]。与封建土地制度变迁相联系,历代政府在处理土地收益分配关系、调整租税和赋役制度方面,始终是采取“加”或“减”的办法。一般情况下,每当封建政权初建,国泰民安的升平盛世,均以轻徭薄赋、安邦抚民为立国之本,采取“休养生息”政策;然后,随着封建统治阶级没落,上层社会腐败,土地兼并加剧,苛政重负又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尽管我国历史上也曾经进行过多次重要的税费改革,如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清代的“摊丁入亩”和“火耗归公”等等;但是,这种历史周期性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后才告终结[3]。中国封建社会的乡里组织,仅属于历代县制向下延伸的“民间自治”,并不构成独立一级的行政建制,但它对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统治却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自秦朝确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的国家政权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以后,它始终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过。正如近代名人谭嗣同所说,中国“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在中国历史上,比较典型的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为了恢复元末战乱给社会造成的元气大伤,尽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赋税和徭役征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户籍“黄册”(1370年)—地籍“鱼鳞册”(1378年)—基层行政组织“里甲”(1381年)三位一体的农村管理模式,成为迄今为止最浩繁的一项系统工程[1]。这对于巩固明朝初期的统治,发展农业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传统农业社会的自然属性和封建剥削阶级的社会性质,以及人治制度的历史局限性,封建社会土地兼并、租税赋役滥收乱征、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痼疾[4]。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无论中国过去在政治上变化多么大,它的社会结构却始终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社会发展的一个“怪圈”。总之,“土地、政权、赋税交织在一起,勾画出中国历史的基本轮廓”[5](p6)。

从1840年爆发鸦片战争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100多年间,外国列强相继入侵中国,国内战争连年不断,破坏了中国农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同时,也中断了我国封建社会长达几千年来,农地制度、赋税制度、乡里制度三位一体、时稳时乱的历史循环。中国近代农村经历了100多年的无序混乱状态,其后果是严重的。“无论是没落的清王朝,还是腐败的国民党政府;无论是军阀统治,还是四大家族垄断;无论是帝国主义的军事侵略,还是经济掠夺,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以掠夺农村和农民为财源。把‘吸盘’紧紧地叮在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身上,对农民进行经济的和超经济的剥削和掠夺,致使农村经济遭受了空前的破坏和浩劫。农民成为近代中外世界史上最大的受害者和牺牲品。”[5](p38)从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的统计看,占农村人口10%的地主和富农,合计占70%—80%的土地;而占总人口90%的中农和贫雇农及其他人口,只占有20%—30%的土地[6]。清朝后期和末期,一直到国民党政府彻底垮台,中央政府将田赋收入逐步下放给各级地方政府管理,农民除了实际负担高额田赋正税之外,还要被迫交纳更为繁重的附加税,其名目繁多,不胜枚举。到“四大家族”统治时,田赋附加征收额往往超过正税的几倍到几十倍。所以郭沫若感叹而又气愤地吟出“自古未有屎上税,如今只剩屁无税”的诙谐诗句[3](p50-51)。从清王朝一直到民国结束,在长达300多年里,中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基层组织是保甲。但是,清代保甲制度不同于明代的里甲,主要职能不是催征赋税,而是防范人民的“不轨”。这反映了在封建社会晚期,阶级矛盾尖锐,民族矛盾加深,皇权专制加强,对庶民百姓的控制更加严密[1](p819-820)。尽管后来保甲组织进一步演化为准军事组织,它对中国广大农村地区的控制和对农民的管制更加严厉;但是,上层建筑一旦失去其经济基础,也只能是一座空中楼阁,其作用发挥总是十分有限的。

二、新中国“三位一体”的农村改革模式及外部性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在城乡对立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中,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农民收入分配制度和农村行政管理体制自成一体,封闭运行,城乡差别日益扩大,同时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外部性”问题。

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7年),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进行了第一次农村土地大革命,彻底打破了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枷锁,建立了土地分配上的机会均等的农民土地私有制,构建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微观基础,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到1953年春,全国约有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无偿地获得了7亿多亩耕地和大量的农具、牲畜、房屋等生产和生活资料,被国家免除了350亿公斤的粮食地租[7](p29)。据统计,1952年与1949年相比,全国粮食产量增长44.8%,棉花产量增长193.7%,农业总产值增长了41.4%[8](p95-96)。经过,农民不仅获得了土地所有权,而且对所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9]。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变革,也带来了农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很大变化。实际上,我国后,在农民之间自然形成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分配形式。

结束后,我国农村的社会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1953年春开始,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全面改造时期,全国农村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经过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合作社等环节,共产党新政权在较短的时间内,把中国千百年来长期处于分散状态的个体农民强有力地组织起来,形成了农业土地集体所有—农民收入按劳分配—农村基层党组织统一领导的三位一体的农村管理新模式。这种管理模式与我国古代历史上旧的三位一体管理模式相比,有根本性质上的区别。但经过后来的实践证明,它并不适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是一种主观上的“理想”的制度设计。从1958年到1978年的20年间,中国农村经过长期的化运动,对所谓的“纯社会主义”不断进行升级,使广大农村逐步形成了“一大、二公、三纯”的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和农村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工分制、党的一元化领导三位一体的农村管理僵化模式。再加上全国开展“”运动,国家为了实施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与此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实行城乡差别极大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导致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二元社会结构的出现,严重制约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而作为我们党和国家在农村基层地方政权组织,按照的话说,“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合在一起,便于领导”。但在10年“”期间,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大背景下,它基本上成为管理农村、农业和农民的政治工具,服务于各种政治运动和政治活动,完全窒息了广大农民群众的自主创造性,极大地限制了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活力。到1978年,全国平均每人占有的粮食大体上仍相当于1957年的水平,广大农村地区还有2.5亿人没有解决最基本的温饱问题,整个国民经济几乎崩溃。另据专家测算,从1952~1990年,我国农民向国家贡献了6000-8000亿元的资金,支援了全国的现代化建设。在农业为工业化提供的剩余积累中,其中以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方式占75.1%[10]。这实际上是强加给广大农民的一种隐形税收。农村“外部性”问题的产生和日益固化,给我国的城乡改革与发展遗留下了一笔沉重的历史负担。旧的城乡利益格局在短期内难以打破,已成为当今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一道“硬坎”,是跨世纪的一道难题。

三、“三位一体”的农村改革新模式的合理替代与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新的农村政策导向和农村新的经济因素产生,正在促使中国经济社会结构由农村农业、城市工业的二元结构向城市、小城镇、乡村多种产业组合和多样化生活方式并存的三元结构转换,并且最终将会形成城乡一体化的新的发展格局。农村土地制度、国民收入分配制度和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必须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要求,进行彻底的整体性的配套改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农村首先依靠广大农民,通过自下而上的“自发改革”,改变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下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和经营机制,建立了农民个体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新体制。与此同时,农民收入分配方式也相应发生了深刻变化,由过去大集体时的“工分制”变为“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党和国家按照农民平均承包集体土地的具体步骤和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制度的框架内,第二次构建了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微观基础。随着全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必然要求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不论是在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上,还是在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干部数量、人员素质等方面,都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重大转变。但是,迄今为止,尽管我国农村经济体制和经济社会结构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传统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除了在村、组名称上作了改变,除了在村、组两个管理层次上对“干部”数量进行了精简之外,其他方面基本上维持了时期的原貌。农村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这已成为当前制约我国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深层次的重要根源。目前,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党群组织系统机构设置繁杂,队伍过于庞大,工作职能定位不清,人员结构不合理和干部素质低下等。而多数乡镇党委和农村党支部,长期习惯于党的一元化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习惯于搞普遍号召、大轰大嗡,大包大揽。这与其自身拥有的经济实力和组织能力,以及当前的农村实际情况是很不相符合的。(2)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基本上是沿袭我国古代社会的乡里组织建立起来的,它与农村基层党群组织系统平行运作,相互交叉,造成党政不分。这既不利于提高农村工作效率,也不利于乡镇政府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3)乡镇“七所、八站”和企业管理组织条块分割,肢解了乡镇政府统一管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职能,形成了乡镇政府责任大、权利小,农村工作难协调的被动局面。(4)近年来,农村新产生的市场中介组织和民间自治组织,既存在准行政化倾向,也存在松散化倾向,又缺乏法律规范和制度约束,干扰了农村正常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秩序。特别是在民间滋生的非法宗教组织和黑社会势力,一直处于自生自灭、放任自流、自由发展的状态,对农村社会秩序稳定构成了严重危害。总之,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传统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约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制度性障碍,必须进行全面彻底地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农民收入分配制度方面,至今仍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概括起来,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1)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农民对农产品初次分配以承包土地数量和劳动投入为主,并辅之以资金投入和技术投入。这是农民收入分配方式顺其自然的一种过渡形式,并不需要政府过多地干预和法律制度规范。而我国对农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国家法律却始终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所以,我们现在可以肯定地说,农村实行“大包干”以来,农民负担多次出现“反弹现象”以及国家对农业投入长期维持在较低的水平等都与此有关。(2)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必须长期坚持。在这个基础上,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农村改革。”在这里,农民收入“以劳动所得为主”,拓宽了传统的“以按劳分配为主”原则的内涵,更加符合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所形成的新的农民收入分配格局。而新时期的农民收入“按生产要素分配”,也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分配原则。但是,在国家法律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11]的法律制度约束条件下,农地产权不准流动,让农村劳动力、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就十分困难。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要想在农业生产领域里充分体现出来,很显然是难以真正做到的。总之,目前农村出现的新的农民收益分配关系,与我国现行的农地所有制度和农地经营制度发生了十分突出的矛盾,存在着农村生产关系与农民收入分配关系严重脱节现象,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3)进入新世纪,在我国已经正式加入WTO和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经济中农业剩余和非农业剩余相比,重要性下降,农业作为工业化积累主要来源的地位应发生变化。既有的行政性社区组织不应该再担负‘将农业剩余向非农业剩余转移的广义征税’职能,而应该以‘作为政府常规职能的狭义征税’组织”[12]。而目前我国农村正在进行农民“费改税”试点,仍然是在旧的城乡利益格局严重存在,传统的国民收入分配政策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大的改变的环境下,以“减负”作为第一要旨,试图单项突破的农村分配制度改革。如果它不能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体制和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等重大改革同步协调进行,那么,农村“费改税”不仅不能从根本上彻底地解决多年来困扰中央高层决策者和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的农民负担问题,而且也很难从制度上理顺和规范城乡之间已经出现的新的收入分配关系。毋庸讳言,我国理论学术界和决策研究机构,当务之急是要跳出对传统农村观念认识的狭窄视野,站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社会进步的高度,来研究制定下一步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社会的政治组织、文化制度、组织制度、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城乡收入分配关系的利益调整问题,等等。现在,我国农村、农民、农业问题,已经对全国整体性改革与发展,产生了一种“滞后”效应,单项突破的农村改革思路,也已经走到了历史的尽头。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必须坚持农地制度、分配制度、管理体制三位一体,综合配套,整体推进,协调运作。试图寻找折中的办法是徒劳的,也是毫无用处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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