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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收支平衡与否以及农民衣食住行的生活水准,是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最终体现,是近代社会经济史学者必须探讨的重要课题。长期以来,农民生活贫困化已成定论,但缺乏实证分析。近年来,有的学者对近代中国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得出了一些新看法,如慈鸿飞以20世纪前半期华北农村为例,认为30年代农民的收入接近1994年农民的收入,农产品出现了大量剩余,中国“糊口”农业说“既不符合历史实际,也无法对历史的发展作出解释。”① 笔者认为,必须全面考察农民的实际收支状况和具体生活程度,才能得出农民生活是否属于贫困和糊口水平的结论。本文拟以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调查资料为中心,对近代华北农民的生活状况做一细致的实证研究,主要内容有:一、家庭收支水平与生活费用分配结构;二、农民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具体生活状况;三、从土地关系、农业生产力、家庭手工业、商品交换、金融调节、租税程度、天灾人祸等方面,探讨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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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慈鸿飞:《二十世纪前期华北地区的农村商品市场与资本市场》,《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
一
先从家庭收支是否平衡和生活费用的分配结构来考察农民的生活程度。
家庭收支平衡与否,是衡量农民生活水平的晴雨表。
据1934年初全国土地委员会对华北四省55县60万户的调查,收支有余者占28%,相抵者占34%,不敷者占38%,“农家经济困难,收不敷支,或虽平时收支勉可相抵,设遇以外势必出于借贷。”①二三十年代各地的具体调查也表明,入不敷出者的比例是很高的。如河北遵化、唐县、祁州(今安国)、高阳、邯郸5个县,1922年人均收入50元以下者占62%以上,按每人年收入50元为贫困线,“其入息离开‘应有之供给’的地方太远了”。②清苑县500农家,入不敷出者占62%,总计平均每家亏损20余元。③山西中部一个村庄,“各种农作每亩的平均收入为1元6角5分6厘,每亩平均支出为3元零9分4厘,收支相抵每亩实赔大洋1元4角3分8厘;如果除去已工不计,每亩仅可实赚大洋1分2厘。”④山东莱芜县,一个有地10亩(合官亩40亩)之家,入不敷出,负债积至400元之多。⑤潍县,一占地14亩之家,收入158.3元,支出191.05元,亏欠32.75元。⑥河南舞阳县,无衣无食、衣食不足者占全县总人口的40%,仅足自给者10%,衣食有余者仅10%。⑦辉县樊家寨134农家,入不敷出者占36%,收支平衡者占44%,收支有余者仅占20%。⑧
据当时农村经济的落后状态可以判断,上述所谓收支平衡者实际上大多是以降低生活水平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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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七),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36—37页。
②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黎明书局1933年版,第31、33页。
③张培刚:《清苑的农家经济》(下),《社会科学杂志》第7卷第1期,1937年1月。
④张稼夫:《山西中部一般的农家生活——替破产中的农家清算的一笔账》(1935年7月),载陈翰笙主编:《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3辑,中国展望出版社1989年版。
⑤王毓铨:《山东莱芜县农村实况》,天津《益世报》1934年9月15日。
⑥瓦格勒:《中国农书》,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732页。
⑦赵质宸:《复兴河南舞阳农村》,《农村复兴委员会会报》第8号,1934年。
⑧《乡村建设》第5卷第14期,1936年。
我们还可用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标准来衡量,以定县为例,农民生活一年至少不能低于250元,①但该县农民的年收人大多低于此数,李景汉说一般农户:“全家的收入在200元左右,除好年成外,不易超过250元。”②据1931年3月至1932年6月对123个农户的调查,年收入在250元以下者占60%以上。③1934年李宗黄调查定县时发现,平均每家农作物、副产品以及副业收入才195元。④1928—1929年34家的周年调查,农民年收入相对较高,250元以下者占32%,但这34家平均有地31亩,比全县人均23亩多8亩,并且“记账的周年内,农作物的收获也比较的稍好,又没有遭遇特别的天灾人祸,大致农家是比较的过太平日子。”⑤
在30年代,贫困农家有增长之势,这可以从农家阶级地位的下降得到证实。如河北临城县,1930—1935年,中农户由65%降至23%,小农由20%增至55%,无产农由6%增至17%。⑥枣强县杜雅科村,1930—1936年,自耕农户数由89.29%降至88.78%,半自耕农由5.95%增至8.16%。⑦唐县1937年初的调查也表明,近十几年来,中农阶层的数量有减少之势,“从事实上观察,似乎也只有走向贫农群里去,”相反,贫农和雇农的数量则逐渐增加。⑧河问县也是雇农、半自耕农日多,中农、富农日少。⑨河南许昌、辉县、镇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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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涛鸣:《定县见闻录》,《独立评论》第4号,1932年6月。
②李景汉:《华北农村人口之结构与问题》,《社会学界》第8卷,1934年。
③何延铮整理:《三十年代初期河北省定县123户生活水平调查》,《河北文史资料选辑》第11辑,1983年。
④李宗黄:《考察江宁、邹平、青岛、定县纪实》,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236,第191—192页。
⑤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1933年版,第302页。
⑥薛邨人:《河北临城县农村概况》,天津《益世报》1935年5月25日。
⑦杜连霄:《枣强杜雅科农村概况调查》,天津《益世报》1937年1月23日。
⑧刘菊泉:《河北唐县的农村经济概况》,天津《益世报》1937年1月30日。
⑨刘亚生:《外力侵略下的河北河间县农村经济》.天津《益世报》1937年3月27日。
县,1929—1933年,中农户由20.4%降至18.7%,贫雇农由59.76%增至62.3%。①
生活费用的分配结构,是反映农民生活水平的另一重要指标。
农民生活消费种类大致有:食物类,包括主食、副食;衣服类;房屋类;燃料类;杂类,包括医药、教育、娱乐、婚丧、嗜好、器具、宗教、应酬等。19世纪德国统计学家恩格尔(Ernst.Engel)创立并广为通用的“恩格尔定律”(食物支出与消费支出之间的比例关系,称恩格尔系数)表明,家庭越贫穷,用于食物费用的比例越大,杂项费用的比例越小,生活享受程度越低,反之亦然。因为食物是满足人类生存的第一要素,只有在食物满足的基础上,才谈得上其他生活消费。如果一个家庭的生活费用主要用于食物,说明它没有余力满足其他需要,没有能力提高生活水平,这样的家庭必然是贫穷的。
二三十年代的乡村调查表明,食物费用占农民生活费用的比例最高。20年代,河北平乡、盐山,河南新郑、开封,山西武乡5个县的农家,食物费平均占总生活费用的63.3%。其中,平乡为66.4%,盐山为55.9%,新郑为75.1%,开封为76.7%,武乡为50%。②又据李景汉1928—1929年对河北定县34个农家的调查,平均每家全年支出242.6元,食品费为167.9元,占总支出的69.2%;燃料费19.6元,占8.1%;房租费18.5元,占7.6%;其余各项杂费21.7元,占8.9%。在食品费中,米面杂粮又是最多的,占95.5%,调味品还不到3%,肉类仅2.2%,水果更少,才0.3%。③1937年日本满铁调查班对河北昌黎县前梁各庄、平谷县大北关村农家的调查也表明,生活费用分别占家庭支出的72.2%、62.6%。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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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河南省农村调查》,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22—24页。
②卜凯:《中国农家经济》,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514页。
③据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305—306页整理计算。
④南满铁道株式会社:《冀东农村实态调查报告书》平谷县统计篇、昌黎县统计篇,昭和12、13年(1937、1938年)发行。
1931年版山东胶县志也记载,“乡民终岁辛勤所得十之七八用之于食”。①
以上所举农家中,收入较低的家庭,食品费所占生活费用的比例更大。如河北定县34农家,收入250元以下之家,食品费占生活费用的72%,比所有农家食品费占生活费用的比例高2.8%。②
与发达国家做一下比较,更可以发现中国农民生活程度之低。30年代初,美国、日本、丹麦农民的生活费用中,食物费分别占41.2%、42.8%、33.0%,③比中国农民的食品费用比例低百分之二三十之多。
联合国粮农组织根据恩格尔定律,将国民生活水平划分为5个档次:恩格尔系数为59%以上者属绝对贫困型消费,50%—59%属勉强度日型消费,40%—50%为小康型消费,20%—40%为富裕型消费,20%以下属最富裕型消费。④依此衡量,近代华北农家的生活大多数属绝对贫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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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胶志》卷52,1931年铅印本。
②据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306页整理计算。
③乔启明:《中国农民生活程度之研究》,《社会学刊》第1卷第3期,1930年5月。
④参见张东刚:《近代中国消费需求结构变动的宏观分析》,《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1期。
二
农民的具体生活状况,验证了上一论点。
先看农民的食物:
农民最主要的食品是粮食,兹据1936年中央农业实验所的统计数字,整理成下表:
由上表可知,华北四省有不少县份的主要粮食作物产量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消费需求,粮食短缺县份约占有调查报告总县数的一半。况且,这还是平常年份的统计,如果是歉收年,粮食之不足更可想而知。
各地的具体情况有助于对此问题的认识。以1933年河北定县为例,每人一年需要口粮51.77市斗,全县439729人需粮22763891斗。同年,全县出产粮食22964670斗。如除去种子、田赋等项,用于全县消费的口粮约2200万斗,距离口粮标准尚差69万余斗。①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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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据李景汉:《定县经济调查一部分报告书》,河北省县政建设研究院1934年版,第145、3—8页;冯华德、李陵:《河北定县之田赋》,《政治经济学报》第4卷第3期,1936年整理计算。
绝食的农民随处可见,韩家庄50个农户中就有30余户绝食,赵村也达20余户。①又据1936年平谷县夏各庄、小辛寨、胡庄3个村的调查,谷类收获量分别为280373斤、30742斤、l82400斤,距离食物、饲料和种子需要量尚差116135斤、61398斤、310291斤。②
粮食不足,迫使农民将粮食消费减至最低限度。
譬如,小麦口感好,营养丰富,颇合人们食用,华北是著名的小麦产区,本应在农民的食粮消费中占一定比例,但因小麦价格较高,农民将此视为商品经济作物,所以很少吃甚至不吃。30年代初河北定县的调查表明,小麦产量虽仅次于小米和甘薯,但农民的主食中没有小麦。③又据李景汉20年代中期对北平郊外挂甲屯村100个农家的调查,全年吃白面5次以下者约占一半,除年节外,平日从不吃白面,有的仅在新年吃一次;吃5—9次者占15%;10—49次者占25%;50次以上者仅占10%。④沧县,“邑之产麦为田产十分之四,而食麦者不及百分之一。”⑤其他各县也有类似情形,如山西屯留县,农民只是在春节时才吃一顿麦面面条。⑥河南新安县,也是“全县民众恒食之者廖廖无几。”⑦通许县,“全年食麦面者百不抽一焉。”⑧山东东平县,绝大多数农家也吃不起白面,“能终岁食面粉者不过少数素封之家。”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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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顾猛:《崩溃过程中之河北农村》,《中国经济》第1卷第4期,1933年4月。
②(日)《冀东地区内25个村农村实态调查报告书》上卷,昭和11年(1936年)发行,第147—148页。
③曲直生:《华北民众食料的一个研究》,参谋本部国防设计委员会1934年版。
④李景汉:《北平郊外之乡村家庭》,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第45页。
⑤《沧县志》卷11,1933年铅印本。
⑥高苗:《山西屯留县农村经济实况》,天津《益世报》1934年12月1日。
⑦《新安县志》卷9,1938年石印本。
⑧《通许县新志》卷11,1934年刊本。
⑨《东平县志》卷5,1936年铅印本。
即便是杂粮,许多农民也吃不饱,还要掺杂野菜充饥。如河北阜平县,据1934年初的调查,农民“吃树叶、糠秕、菜根、薯块,总是不可掩讳的事实。他们在秋天把树叶(杏、柳、槐……)打下来,浸在瓮里,预备泡淡了苦味,捞出来拌上糠秕,蒸窝头吃。遇有收枣年头,再把粜不出去的坏枣捣成泥搅和在糠里,为的便于下咽。”“小米粥、玉米窝头,虽算不得好,但贫苦的乡农很少吃到这些东西,家里要没点家私,谁吃得起?能够啜到小米粥,啃到玉米窝头的,他们觉得是在天堂上的人。”①定县农民的主食,也是极其粗劣的,1934年冬红学家俞平伯走访了几个条件较好的村庄,问村里出产的小米够不够吃,村民说除了有客人或有什么事情吃点小米,平常只以红薯、白菜为食。②如果说在农活忙的季节,农民每天还能吃三顿饭,到了农闲的冬季,大多数就只吃两顿,即使吃三顿,也有一顿是稀的。③山西中部农民的食品,最主要的是高粱和小米,但高梁面也仅限于午饭吃一次,早晚是小米稀饭或煮以南瓜汤之类的东西。④又如山东胶县,农民“通年食物以甘薯为主,杂以粟豆、高粱、小麦,冬春食甘薯居多,夏秋食粟居多,是为主食品。”⑤馆陶县农民,“食则以谷类为主,麦不常食,野菜充食品者正多。”⑥东平县农民大多也是“取树叶野菜及胡萝卜地瓜补充食料,而号寒啼饥之侣仍复数见不鲜。”⑦河南太康县,农民“半年多半以高梁菽粟为常食品,而食麦者廖廖。”⑧修武、焦作县,“一般农民生活极苦,吃高梁小米者,在乡间还算是中等人家,而一般极贫苦之农人,竟有吃糠者。”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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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小民:《河北阜平县农村素描》,天津《益世报》1934年11月30日。
②知堂:《保定定县之游》,《国闻周报》第12卷第1期,1935年1月。
③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260页。冬季吃两顿,夏季吃三顿的情形在华北非常普遍,当时许多资料都对此有所记载。
④张稼夫:《山西中部一般的农家生活》,天津《益世报》1935年7月13日。
⑤《胶志》卷52,1936年铅印本。
⑥《馆陶县志》卷6,1936年刊本。
⑦《东平县志》卷5,1936年铅印本。
⑧《太康县志》卷2,1933年铅印本。
⑨龚逸情:《河南焦作的民众》,《向导周报》第165期,1926年。
副食在农民的食物中就更为简单了。
如蔬菜类,据20年代中期李景汉对北平郊外挂甲屯村100户农家的调查,全年蔬菜费不满5元者约占1/3,平均每家蔬菜费为10.8元,仅占总食品费的10%。①到30年代,昌平县,“蔬菜也是自己种,如果种不起,则所吃也不会高贵,只是些咸菜疙瘩,煞白菜或豆腐而已。”②河南林县,农民的常用蔬菜“一蔓菁萝卜叶,二豆叶,三红薯叶。三种皆秋问煮熟淘净掺蔓菁丝入缸,备常年调汤佐食。”③
至于鸡蛋、鱼、肉等较为昂贵的副食品,农民享受的机会就更少了。如上述北平郊外挂甲屯村100农家,大多数只在新年、端阳、中秋购用肉食,有的只在新年吃一次肉。除了年节之外,能吃得起肉者仅有13家,数量与费用也甚少。④河北卢龙县,农家也是“非喜庆年节或延客,不恒用酒肉。”⑤定县农民除了年节之外,大多数也吃不起肉。据1931年120家的调查,仅有两家在冬季每隔三五日吃一次,不到总家数的1.7%。⑥
调味品对农民而言,也是非常稀见的东西。定县农家的调料费还不到食品费的3%,6口之家一年仅用1角5分钱买香油与花生油吃,1933年1斤香油的价格虽然从1930年的0.276元降至0.116元,但1角5分钱仍是不够买1斤香油的。⑦所以,农民“每买几两香油,常常吃了一两个月还不见少,”就不足为奇了。⑧他们用油的法子,是用铁丝穿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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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景汉:《北平郊外之乡村家庭》,第47页。
②蒋旨昂:《卢家村》,《社会学界》第8卷,1934年。
③《林县志》卷10,1932年铅印本。
④李景汉:《北平郊外之乡村家庭》,第48页。
⑤《卢龙县志》卷10,1932年铅印本。
⑥涛鸣:《定县见闻杂录》,《独立评论》第4号,1932年6月;《研究村食物概况》,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综号236,卷号115。
⑦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260—261页;李景汉:《定县经济调查一部分报告书》,第211页。
⑧鲁绍柳:《定县农村经济概况》,《文化建设》第3卷第4期,1937年。
个制钱的方孔,把它钩住,然后把钱放在油里,用油的时候把钱拿出来,放在菜里头,从不敢把油从油瓶直接倒出来,怕用得太多了。①如果食物里“偶尔放人几滴香油,竞致看为例外的奢侈”。②酱油醋等调料品在他们看来,也是带点特别意味的东西。定县6口之家一年仅用1角5分钱买醋,按比以前降低了的1933年的价格计算,也只能买2.6斤干醋或6.8斤水醋。③盐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但因价格太高,许多农家根本吃不起盐。定县在1933年冬季,吃不起盐的农家占20%,1934年达到27%,有的村子高达74%。④买不起盐的农民,便到阴沟里或潮湿的地皮上刮硝盐吃,岂不知“盐是属于国家的,私人刮取是犯法的,”他们惟一的办法只有少吃盐或不吃盐了。⑤临城县管等村,300户农家中也有100户吃不起盐,还有150户不够吃,二者占总农户83%以上。⑥河南获嘉县,“贫寒之家,更有时连海盐不用,惟佐以本地硝盐者”⑦
农民的穿着,也是简陋到极点。20年代北平郊外挂甲屯村,不少农民买不起新衣,就在海淀或北京买旧衣旧鞋穿。⑧30年代,河北的南皮县,农民穿的衣服都是“新旧大小辗转改作,至朽烂为度。”⑨望都县农民“寻常衣服,棉改夹,夹改单,敝而后已。虽褴褛之衣,犹作鞋履之用,不肯轻于一掷。”⑩又据定县34农家的调查,平均每家全年衣服被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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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涛鸣:《定县见闻杂录》,《独立评论》第4号,1932年6月。
②李景汉:《深入民间的一些经验和感想》,《独立评论》第179号,1935年12月。
③李景汉:《定县经济调查一部分报告书》,第211页。
④李景汉:《定县农村经济现状》,《民间》第1卷第1期,1934年5月。
⑤佛:《农民的伟大修养》,《民间》第1卷第1期,1934年5月。
⑥远:《河北省一个农村经济的调查》,《中国经济》第2卷第8期,1934年8月。
⑦《河南获嘉县志》卷9,1935年铅印本。
⑧李景汉:《北平郊外之乡村家庭》,第51页。
⑨《南皮县志》卷3,1932年铅印本。
⑩《望都县志》卷10,1934年铅印本。
费14.86元,其中5.99元买本地土布80尺,1.1元买爱国布或洋布十几尺,1.82元买棉花,另外鞋料费2.56元,袜子费1.47元,被褥费1.11元,其他1元。①这点可怜的费用是连蔽体都不够的,结果是小孩、尤其是男孩,从春天起就脱得赤条精光,一丝不挂了。甚至到了霜降节令,当富人已经皮衣在身的时候,赤身露体的儿童仍是随处可见。至于老年人,仅求能蔽体而已。穿得上棉裤的农民大半只有一件,一冬不离身,里面状态不忍目睹。②河南南阳县的状况也是如此,“一般农民底衣一看总是破烂不堪,他们只有在年初一、三月三赶会,或者遇喜事等等时候,才把那仅有的一套总算不破烂的衣服穿上。”③
农民的住房,也非常糟糕。房屋主要有瓦房、砖房、土房、草房等类型,但瓦房、砖房造价较贵,一般农民是盖不起的,只有住土房、草房。如河北定县,“砌以砖覆以瓦者,一村之中实寥寥无也。”④望都县,“土屋占十之八九”。⑤怀安县,土房“约占十分之七,倘遇淫雨连绵,屋多漏滴。”⑥山东东平县,“建造瓦房者颇鲜。”⑦范县农民,也是“居住多土房。”⑧德平县,“住室普通概为土质,形式简陋,内容朴素,仅足供蔽风御雨之资。”⑨河南通许县,“农家多住草房,瓦房甚少。”⑩南阳县,草房占农民住房的80%。⑾灵宝县,“平原之中,中人以上之家始有房屋;其中人以下之家,多于平地下掘一深坑,坑内剜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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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318页。
②李景汉:《华北农村人口之结构与问题》,《社会学界》第8卷,1934年。
③冯紫岗:《南阳农村社会调查报告》,黎明书局1934年版,第71页。
④《定县志》卷8,1934年刊本。
⑤《望都县志》卷10,1934年。
⑥《怀安县志》卷10,1934年铅印本。
⑦《东平县志》卷5,1936年铅印本。
⑧《续修范县县志》卷3,1935年铅印本。
⑨《德平县续志》卷10,1935年铅印本。
⑩《通许县新志》卷11,1934年铅印本。
⑾冯紫岗:《南阳农村社会调查报告》,第73页。
谓之地阴院。又有于平地纯用土壁砌起合成窑形,谓之锢窑,每遇阴雨,倾塌堪虞,其穷亦可怜矣。”①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农民没有自己的住房。如河北遵化县卢家寨,32个住草房的农户中,有10户是借典来的。②北平郊外挂甲屯村,100农家中只有24家有自己的住房,其他多是租房或住亲友房屋。③山东沾化县,没有房子的农民占14%。④
农民用于燃料方面的费用也非常低,如20年代河北的定县,据34个农家的调查,平均每家燃料费为19.56元,占生活费总支出的8.06%。燃料主要是柴草,平均每家用费15.16元;次为煤炭,平均每家用费2.26元,其中有14家未用煤炭;再次为煤油,平均每家用费199元,多在冬天短时用,夏季几乎不用;洋火费最少,平均每家仅佣0.25元。⑤30年代山东的沾化县,“燃料即以禾秸野草充之,用煤炭者甚少。”⑥
此外,农民用于其他杂项的费用也少得可怜。仍以定县34家为例,杂项开支共有十余项,平均每家支出仅21.72元,占生活总支出的8.95%。其中,以与亲友、邻居来往的应酬费最多,平均每家支出4.49元;娱乐、家具、医药、卫生、教育五项费用,平均每家才支出1.7元、1.62元、1.22元、0.61元、0.54元。⑦在如此低的费用之下,不难想见农民的娱乐生活是多么的贫乏、家里陈设是多么的简单、身体素质和教育程度是多么的低下。李景汉在调查中就发现,定县“农民除了耕种收获、娶妻生子、新年酬酢、逛庙烧香、墙根底下谈天等等以外,很少有其他复杂的社会生活,尤其是社会的娱乐,很是缺乏。”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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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灵宝县志》卷2,1935年铅印本。
②《冀东地区25个村农村实态调查报告书》上卷,第365页。
③李景汉:《北平郊外之乡村家庭》,第51页。
④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14页。
⑤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304、317页。
⑥《沾化县志》卷1,1935年石印本。
⑦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305、320—324页。
⑧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325页。
农民死亡率在35—40之间,平均寿命仅30岁,而当时英美等国的人均寿命已将近60岁①,真可谓霄壤之别!
“行”也是人们生活的一个方面,然对于农民而言,它似乎是一个不太重要的概念,正如李景汉对定县的调查所说的,“行的方面就更为简单,拿起腿来走路就行了,大多数人仍然是洋车没坐过,马路没见过的。”②昌平县,农民出外的方法也是步行,或骑驴及其他牲口,土路虽然不少,但多洼湿,一到春夏,就不易走了。③
综上可见,农民生活水平距离最低限度的要求都相去甚远,贫困是农民生活的惟一写照。1936年,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对中国最富裕的苏州地区吴江县江村调查后也说:“中国农村的基本问题,简单地说,就是农民的收入降低到了不足以维持最低限度生活水平所需的程度。”④慈鸿飞所谓中国农产品已经出现大量剩余,农民已脱离糊口水平,不攻自破。试问,在多数农民连最低限度的生活都是难以维持的情况下,农村产品可能会出现真正的剩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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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景汉:《华北农村人口之结构与问题》,《社会学界》第8卷,1934年。
②李景汉:《华北农村人口之结构与问题》,《社会学界》第8卷,1934年。
③蒋旨昂:《卢家村》,《社会学界》第8卷,1938年。
④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第200页。
三
哪些因素导致了农民生活的贫困呢?社会经济运动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只有当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环节以及政治环境形成良性循环时,人民生活才有改善和提高的可能。近代中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却表明,无论是生产要素,经营方式,还是市场制度,分配制度,社会环境,都对农民经济和农民生活有相当不利的一面,从而导致农民生活的普遍贫困。以下分别做一剖析:
(一)土地不足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第一要素,但贫苦农民普遍患有严重的土地饥饿症。
一是人地比例关系失调,现有土地不足以维持农民最低限度的生活。在华北乡村,按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分配结构以及农民的生活程度,5亩土地才能维持1个人最低限度的生活。①但30年代各地的具体调查资料显示,人均耕地大大低于这一标准。如河北冀东各县,人均仅2亩多。②冀中定县、清苑县,人物耕地都少于4亩。③河南偃师县,人均只有1.7亩。④巩县3个村更少,人均还不到1亩。⑤不少县志对人口压迫土地的情况,也有强烈的反映,如河北《清河县志》云:“近来尤患不在土满,而在人满,”“长此以往,终有不可容纳之势。”⑥《香河县志》载:“地不加广而人日增”,致“民生日蹙”。⑦山西《太谷县志》云:“田少民多”,“竭丰年之谷不足供两月”。⑧山东《济宁县志》亦云:“生齿日繁,田地所入,供不给求,遂至贫者多,而富者少。”⑨《东平县志》记述:“县境田亩有限,生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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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金铮:《试析二三十年代定县农民耕地之不足》,《河北大学学报》1991年第2期。
②魏宏运主编:《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冀东农村社会调查与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40页;张培刚:《冀北察东33县农村概况调查》,《社会科学杂志》第6卷第2期,1935年。
③定县,据冯华德、李陵:《河北定县之田赋》,《政治经济学报》第4卷第3期,1936年;李景汉:《从定县人口总调查所发见之人口调查技术问题》,《社会科学》(清华大学)第2卷第3期等资料,整理计算。清苑县,见河北省统计局《28年来保定农村经济调查报告》(1930—1957),《中国农业合作史资料》增刊,1988年第2期。
④《偃师县风土志略》第1编,1934年铅印本。
⑤韩柱国:《河南巩县三个农村经济的调查》,《中国经济》第5卷第2期,1937年2月。
⑥《清河县志》卷3,1934年铅印本。
⑦《香河县志》卷1,1936年铅印本。
⑧《太谷县志》卷4,1931年铅印本。
⑨《济宁县志》卷4,1927年铅印本。
繁,一岁出产之粮粒不足养一邑之民众。”①河南《通许县志》载:“每人约可分地3亩3分”,所产“通盘计算,尚不敷用。”②可见,人地比例关系失调,已成华北乡村的普遍现象。
导致农民耕地不足的更大力量,是土地分配不均的社会制度因素,据河北保定、山西屯留、山东莒南、河南辉县的综合统计,地主、富农仅占总户数的9.95%,占有土地却达到土地总数的47.11%;贫农、中农占总户数的82.4%,占地却为土地总数的60.88%。其中,贫农占总户数的46.17%,在各阶层中比例最大,但占地仅为14.71%,比例最小。③土地的实际占有量,也能说明这一问题。如1937年河北46县9千多户的统计表明,30亩以下的农户占总户数的70%,占地仅为总数的36%;50亩以上之家占总户数的15%,占地却达57%。④山西省l934年的调查显示,30亩以下之家占有土地仅为总数的28%;50亩以上之家占14%,占地却达到48%。⑤更应注意的是,还有不少无地户。据山东某县20年代的调查,无地户占总户数的9.1%。30年代河北15县、河南5县、山西1县的调查更显示,无地户分别占28.4%、12.9%、16%。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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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东平县志》卷5,1936年铅印本。
②《通许县志》卷11,1934年铅印本。
③河北、河南、山西3个县,根据孙晓村:《现代中国的土地问题》,《教育与民众》1934年第8卷第3期所载资料整理。山西屯留数字,原稿有误,兹据高苗:《山西屯留农村经济实况》,天津《益世报》1934年12月1日纠正。山东苔南县,据《山东省华东各大中城市郊区农村调查》,华北军政委员会委员会1952年版,第33—34页整理。
④据常溥:《关于河北农村经济的几点实地调查》,《中国经济》1937年第5卷第7期所载资料计算。
⑤据毕任庸:《山西农业经济及其崩溃过程》,《中国农村》1935年第1卷第7期所载资料计算。
⑥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273页。
不仅如此,我们“还要注意地主阶级掌握的是肥沃的土地”,贫苦农民的土地多是劣质地。据河北赞皇、山西平顺、昔阳3个县4个村的统计,抗战前地主占有的土地有40%是上等地;贫农的土地只有12%是上等地,下等地竟达50%。①
华北农村一向号称自耕农发达②,土地集中程度低于南方。尽管如此,上述材料足以证明,土地分配不均的状况仍是很严重的。它与人口压力双管齐下,共同酿成农民土地的贫乏与生活的贫困。
(二)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
传统的小农经营方式与落后的生产手段,是农业生产力的巨大障碍。
以贫农、中农为主体的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都是以小农经营为显著特征的。富农经营面积较大,但所占比例较小,不足以影响小农经营方式的主导地位。据1934年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的统计,经营10亩以下的农家最多,占总农户的27.1%;经营30亩以下者,占总户数的68%;经营50亩以上者,仅占总农户的10.9%。③又据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1934年的统计,华北四省经营100亩以上的农户才占2.45%。④按黄宗智的意见,经营100亩以上者属大农场。⑤以此衡量,华北乡村可以说是小农经营的大海。
经营面积本已狭小,又因土地的不断抵押转卖及分家析产制的长久绵延,使其散乱零碎到惊人的程度。以河北定县为例,每家所种之地“分为数块,甚至十余块,散于村之各方。”1928年,200农家的6500亩地,分散为1500多块,平均每块只有4亩。有的一家之地竟分成20块之多。⑥整个华北都是如此,据1934年河北、山西、河南的调查,水田、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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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二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1349页。
②30年代初约占总户数的68%,见张心一:《中国农佃问题的一点材料》,《统计月报》第2卷第6期,1930年。
③据孙晓村:《现代中国的土地问题》,《教育与民众》1934年第8卷第3期所载材料整理。
④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编:《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1937年版,第26—27页。
⑤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66页。
⑥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623页。
田平均每块为五六亩。①
土地的细碎经营,加上前述人口对土地的压力(即“劳力驱逐工具”),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工具的改进和大机器的使用。中国农具一直沿袭传统的型式,“始终不能有所改进”,“各地所通用关于整田、种植、收获、搬运作物、调制谷类以及杂用农具,多属构造简单。”②二三十年代出版的华北县志及有关调查资料,对此也多有详细的描述,兹不赘记。即便如此原始落后的农具,也非每个农家都买得起的(即生活条件压迫生产条件)。如1931年河北深泽县南营村,有大车、小车、水车之家仅占总户数的30%左右,其余一切主要农具,没有一种是所有农家都有的。③豫东各县,“4户以上才平均使用一辆大车。其他农业上的必需工具,都是因陋就简,马虎完事。”④豫西也是如此,“就赵沟谈吧,全村也不过有178张犁了,年均每两户才1张,锄每两户才平均3张,农家除了这两样重要的农具外,其余的都几家互用。”⑤
畜力是传统农业经营的另一重要工具,但许多农民也是严重短缺的。1936年,华北四省平均每百家仅有黄牛43.1头、马8.4匹、骡16.5匹、驴37.7头。⑥作用较大的马骡,尤其少见,即以耕牛而论,1935年,河北、河南、山东三省,耕牛与农地之比均超过1:100,“耕牛缺乏,固可推想”。河北一省不敷之数,当在八九万之间。⑦就是这有限的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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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据孙晓村:《现代中国的农业经营问题》,《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3卷第2号,1936年。
②李景汉:《中国农村土地与农业经营问题》,《东方杂志》第33卷第1号,1936年1月。
③韩德章:《河北深泽县农场经营调查》,《社会科学杂志》第5卷第1期,1934年。
④郑统九:《凋敝的豫东农村》(续),天津《大公报》1934年7月16日。
⑤韩柱国:《河南巩县三个农村经济的调查》,《中国经济》第5卷第2期,1937年2月。
⑥《农情报告》第6卷第7期,1938年。
⑦刘行骥:《中国耕牛问题》,《中国实忡》第1卷第12期,1935年。
力,还主要掌握在地主富农手里。如河北清苑县,1930—1936年,地富平均每户有牲畜约1.26头,贫雇农仅0.11头。①贫苦农民之所以缺乏畜力,更是因为买不起。据1936年的调查,华北四省黄牛、马、骡、驴的价格分别为36.7元、48.7元、75.3元、28.0元。②它至少相当于中等农家一年收入的l0%一30%。贫苦农民衣食尚且不足,焉有余力购买牲畜?
生产技术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1978年以后,中国农业生产量的巨大飞跃,生产技术含量的提高是颇值得注意的因素。)抗战以前,华北农民从选种、种植、整地、施肥,到灌溉、除草、治虫、收获等环节,仍基本上沿用一二千年的老法子,鲜有改进。③这就极大地阻碍了农业生产量的增长。
应当说,清末以降,历届政府对农业科技的改良和推广都曾予以一定程度的重视。如山东,自清末新政以来,新式的农县、肥料、品种等已开始引进、试验和推广。民国成立后,农作物良种、人工灌溉技术、化肥农药、土壤改良以及农作物栽培技术的推广范围都有所扩大,这对传统农业的改进和近代化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必须指出,因受资金、技术力量、交通条件、农村经济状况的局限,推广范围往往集中于城郊农村、经济作物种植区、交通便利的铁路沿线地区和农事推广机构所在地周围的农村,而经济相对落后、生产基础差、交通闭塞的偏远乡村,农业推广的影响则微乎其微。即便在良种和技术推广有一定进展的地区,也不容乐观。30年代初莱阳县的调查就证明:“农民耕种方法,墨守旧章,新式农县及肥料,鲜有利用者,欲求生产之进步,戛戛乎难矣!”④上述华北乡村农业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的落后也都说明,点滴的农艺改良距离农业生产的近代化仍十分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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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据《28年来保定农村经济调查报告》(1930—1957)计算,《中国农业合作史资料》增刊1988年第2期。
②据《农情报告》1938年第6卷第7期所载资料计算。
③参见魏宏运主编:《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冀东农村社会调查与研究》,第190—194页;民国版华北县志。
④参见庄维民:《近代山东农业科技的推广及其评价》,《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2期。
阻碍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另一重要因素,是水利条件太差。华北乡村位于黄土区域,必须有充足的水份,才能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但据30年代初的统计,灌溉面积在河北占土地面积的7%,在山东占2%,在河南占7%。①华北农民仍是靠天吃饭!
总之,在以上各种不利因素的制约下,农作物产量要获得突破性进展是不可能的。据徐秀丽先生的研究,1924—1937年,河北、山东、河南三省小麦、小米、高粱、玉米、大麦、水稻的平均亩产量,分别约为135斤、144斤、143斤、161斤、143斤、284斤。②显然,粮食的绝对亩产量是非常低的。如果与改革开放之后八九十年代粮食亩产量的大幅度增长做一比较,恐怕就更容易理解这一问题。再看粮食总产量,仍据徐秀丽的研究,1924—1929年、1931—1937年,河北由145亿市斤减至136亿市斤,山东由187亿斤增至190亿斤,河南由175亿斤增至184亿斤,“尽管粮食总产量有所增加,而亩产也逐渐恢复到清代盛世的水平,但人均粮食占有量仍大幅度趋减,近代农业已危机四伏,不容乐观。”③
农业生产量的低迷状态,无疑导致农民生活的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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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叶谦吉:《河北省土地利用问题》,天津《大公报》1934年4月4日。
②据从翰香主编:《近代冀鲁豫乡村》,第320—326页所载研究成果整理计算。
③从翰香主编:《近代冀鲁豫乡村》,第303、331页。
(三)家庭手工业步履维艰
家庭手工业是弥补小农业生产之不足的重要途径,是最大限度地利用家庭人口和劳动力的重要方式,对小农的生存、延续和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家庭手工业的特点是贫困型经营,生产工具落后,经营规模狭小,经济效益低下,资金积累不足,农民所获微薄。越贫困的家庭,手工业的比例越大,就证明了这一点。如定县,年收入650元以上之家,手工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0.5%,而总收入在50元以下之家,手工业收入占41.5%。①
近代以来,随着外国商品及本国机器工业品的销售,某些同类手工业品受到冲击而一蹶不振。然而,家庭手工业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它仍能靠小农业的支撑及低廉的成本、广阔的市场,与机器工业品并存于世,其生产量和商品量还有过较快的增长。但到了30年代前半期,家庭手工业的发展势头急转直下,农民收入严重受损。以影响最大的手工织布业为例,“稍留心于华北报章的人,都可经常看到各地通讯中报告河北农村手工业——特别是土布业的破产状况。”②著名织布区宝坻县,1923年有织布机11387架,1933年减至4825架。③高阳织布区,1927—1929年有织布机数万架,1933年剧减至7000多架。④山东潍县,1933年尚有布机七万余张,“现则因洋布太贱,潍布销路大减,已大半停工矣。”⑤河南各地的家庭纺织业,到30年代也“已经是完全破产了”,“这种纺织业的破产简直是农村中一个大打击。”⑥华北乡村其他的家庭手工业,如草辫业、苇席业、制粉业、粮油业、造纸业、丝绸业、发纲业等,也因洋货的泛滥与天灾人祸的打击,很不景气。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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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金铮:《浅谈二三十年代定县的家庭手工棉纺织业》,《河北学刊》1991年第3期。
②顾猛:《崩溃过程中之河北农村》,《中国经济》第1卷第4期,1933年4月。
③方显廷等:《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政治经济学报》第4卷第2期,1936年。
④吴知:《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8页。
⑤龙厂:《山东潍县之农村副业》,天津《益事报》1934年5月12日。
⑥转引自傅建成:《社会的缩影:民国时期华北农村家庭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4页。
⑦参见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三辑,第656、660、662页;《农情报告》第4卷第11期,1936年。
1936年、1937年,以手织业为代表的家庭手工业有复苏之势,有学者认为“如果日本侵华战争没有在1937年进一步扩大,可以想像,华北的棉纺织业以及其他农村手工业有可能迎来又一个发展高潮。”①姑信此说,但并不影响笔者的结论:30年代前半期乡村手工业的衰退,加剧了农民的贫困化。
(四)商品交换中的弱势地位
近代以来,农民与市场的联系逐步加深,农产品商品化程度增强,但它属于贫困型商品化,农民主要不是因为有了剩余,而是为了交纳租税,偿还债务和应付生活消费才出售农产品,即主要是生存和剥削而非牟利推动了商品化。据30年代初冯和法的估计,以预卖方式(受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双重剥削)出售者占农产物市场的50%以上,②就证明了这一点。在这样的商品交换市场中,农民是软弱无力的,只能听命于商业资本的摆布和剥削。
利用农产品价格的季节差和地区差,是商业资本剥削农民的主要形式。农产品价格的季节变动,一般是,夏秋农产收获时过低,春冬青黄不接时上扬。农民往往为资金缺乏所迫,收获农产后以低价卖出,青黄不接时又以高价买进,商人资本囤积居奇,肆意压低或哄抬物价,农民大吃其亏,莫可奈何。在区际差价中,商业资本利润也很大,如定县至天津仅200多公里,两地价格的差别却非常显著。1930—1933年,小麦、棉花的定县价格仅为天津价格的62%、58%。③还应注意的是,产地价格是名义价格,往往高于农民实际所得。如英美烟公司控制的产烟区,商人常用低估品级、扣减重量、支付贬值辅币等手段,压低烟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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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从翰香主编:《近代冀鲁豫乡村》,第384页。
②冯和法:《中国农产物的原始市场》,《中国农村》第1卷第3期,1934年12月。
③据李景汉:《定县经济调查一部分报告书》,第162、246页;《天津物价年报》第1期(1912—1942年),第39—42页整理计算。
际所得。1919—1934年,山东潍县烟农实收价格只及名义价格的45%—71%。河南襄城县,1929—1934年,烟农实际所得亦仅及名义价格的12%—58%。①
1932—1934年中国农产品价格的急剧低落,是市场变动对农民利益的又一巨大冲击。如河北定县,1930—1933年,小麦由每担7.18元连续降至6.34元、3.34元,其他粮食价格亦无不处于跌落之势。②又据1934年的统计,河北省的小麦价格指数由1933年的65降至51。直至1935年以后,农产价格才转趋回升。③常言:“谷贱伤农”,农产品价格的急落使农民损失惨重,备感痛苦。如河北临城县1934年的报告称:“近年因谷贱伤农,经济破产,已达山穷水尽之时,现各村农民虽秋收方毕(现秋收平均仅5成),而食糠者竟占1/2以上,而各户之债台高筑,所受地主高利贷之压迫,日渐沉重。”④
(五)乡村金融枯滞与高利贷资本的榨取
资金,是一切生产生活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但在中国乡村非常缺乏。其原因,一是现代农业金融机构太少,信贷力量太薄弱。到30年代中期,银行资本虽在乡村有了一定的发展,然其在华北农民的借贷来源中不过4%,合作社也才占4.5%。⑤另外,城乡之间工农业产品的不等价交换,导致乡村资金的大量外流,形成资金“都市膨胀与农村偏枯的畸形状态”。⑥再者,为了到城市享受现代生活,或投资经营工商业,更多的是为了躲避乡村匪患,地主富户纷纷携资人城,加剧了乡村金融的枯竭。最后,二三十年代由于农村经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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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陈翰笙:《帝国主义工业资本与中国农民》,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48—52页。
②据李景汉:《定县经济调查一部分报告书》,第162、246页计算。
③张培刚:《中国农业经济的新动向》,天津《益世报》1937年4月24日。
④天津《大公报》1934年11月24日。
⑤《农情报告》第2年第11期,1934年11月。
⑥田文彬:《华北农村中之几个根本问题》,天津《益世报》1934年10月29日。
不景气,有钱的富户也减少了。如山东临朐县,“原来的小康之家,现在也都亏空借贷,所以普通乡间的金融,极不流通,有钱的人太少,三四个村庄里,也找不到一个有存款的人家。”①1933年4月7日天津《大公报》的一篇北方纪实也写到:“在一个比较富足的农村中,要想找几百元钱,那简直成为最困难的事情。”②金融枯滞使农民的生产生活资金难以周转,进而成为“近年来农业衰落、农村崩溃的主因之一。”③
与乡村资金短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农民对资金的迫切需求。二三十年代的各种调查资料表明,农民借债率一般达到60%—70%以上。资金的供不应求,为高利贷的横行提供了社会土壤,农民的现金借贷多为月利3分以上的高利率,粮食借贷月利率高达5分以上,“利滚利”、“驴打滚”、“印子钱”、“先扣利”等高利贷恶俗,更是名目繁多,不胜枚举。高利贷虽使难以为继的债户免于马上破产,但其残酷的剥削不仅占有了债户的剩余劳动,甚至占有了部分必要劳动,从而使其陷入崩溃的边缘,并最终彻底破产。④如河北定县,被债主没收全部家产的户数,1931年为51户,1932年增至256户,1933年更增至2889户。⑤受债务逼迫自寻短见者,也每年都有,1931年有11宗,1932年有15宗,1933年3宗。⑥又如河南新郑县唐河村,“农民因为高利贷而破产者,时有所闻。”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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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文甲:《丝价跌落与临朐农村》,《农业周报》第4卷第5期,1935年。
②一山:《由农村归来》,天津《大公报》1933年4月7日。
③王世颖、冯静远:《农村经济及合作》,黎明书局1935年版,第278页。
④参见李金铮:《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第一、二章,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⑤李景汉:《定县经济调查一部分报告书》,第103页。
⑥王九茎:《根据定县社会实况想到复兴农村的救急之策》,《前途》第2卷第9期,1934年。
⑦卢锡川:《新郑县唐河农村的调查》,《河南大学农学院季刊》第1卷第3期,1930年。
(六)租税剥削
佃农、半自耕农以全部租种或部分租种地主的土地为生,地租成为压在其头上的一把利刃。地租形态分为实物地租、货币地租两类。据1934年的统计,实物地租占租地产值的比例在河北、山西、山东、河南分别为52.9%、42.2%、43.2%、48.3%①,即约一半的收人为地主占有。至于货币地租占地价的比例,据1930年的统计,在河北、山西、山东、河南分别为9.6%、16.1%、10.0%、7.5%。②租佃研究专家陈正谟认为,适当的实物地租率应不超过25%,货币地租不超过6%。③以此标准衡量,华北乡村无论哪一类地租形态,地租率都不低。
地主对佃户的剥削还表现为押租、预租以及各种额外的索取。押租是地主出租土地时向农民要求的地租抵押金(退佃时退回),华北地区有押租的县数约占29%。④河南应城等6县,押租额为正租的1.7倍左右。⑤预租,是佃农在收获前一年或耕种之前向地主预交的地租。1934年前,河北保定每亩预租额2—6元;河南有些地区,每亩预租3—12元;山西大同,预租占每亩农产价值的2/5。⑥无力缴纳押租、预租的佃农往往被迫借高利贷完纳,或直接与地主订立借约,从而陷入地租与高利贷的连锁剥削之中。地主的额外索取,主要有大斗收租、收礼物、佃户的无偿劳作及代替负担差役等。⑦
在农民的各种负担中,赋税最使其苦不堪言。田赋及其附加税是农民交税的大宗项目,从其占地价的百分率来看,二三十年代有加重之势。据1912—1935年华北四省的统计,田赋正附税占地价的百分率由1912年1.81%,逐年增至2.11%、2.2%、2.28%、2.6%、2.84%,20余年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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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据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303页表34计算。
②指旱地,据张心一:《中国农佃问题的一点资料》计算,《统计月报》第2卷第6期,1930年。
③陈正谟:《中国各省的地租》,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42页。
④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黎明书局1935年版,第504页。
⑤金陵大学农学院农业经济系:《豫鄂皖赣四省之租制度》,1934年版,第31—32页。
⑥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上,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G62。
⑦参见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293—299页。
0.57倍。①其中,田赋附加税尤为繁重。30年代初,各种附税名目在河北有58种,山西30种,山东11种,河南42种。②附加税对正税的平均比率,民国建立时尚未超过100%,到30年代已升至110%—130%左右。③河南各县,附加税超过正税2倍以上者,几乎占了总县数的一半。④田赋预征也较为普遍。二三十年代,华北四省田赋预征多为1年,有的竟至四五年之多。⑤
名目不定的临时摊派,更令农民应接不暇,叫苦连天。河南汝南县,临时摊派竟高出田赋6倍之多。⑥辉县百泉乡,摊派名目达26种,平均每户分摊7.1元。⑦兵差摊派是诸种滩派的重中之重。1929—1930年,河北、山西各县无一不担负兵差,山东、河南也波及到77%、92%的县份。山东各县1928年兵差总额为地丁正税的2.7倍以上,河北南部、河南北部1929年兵差总额为地丁正税的4.3倍,河南东部商丘、郏县、柘城三县1930年的兵差额已达地丁税的40倍以上,山西崞县1922—1930年的兵差负担至少增加了50倍。名义上,兵差的征收是按照地丁税摊派,但地主负担的部分多转嫁到农民身上了。如河北清苑县薛庄,20户佃农有13户替地主担负兵差,6户不详,只有1户明确知道没有替地主负担。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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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据《农情报告》1936年第4卷第8期所载资料计算。
②邹枋:《中国田赋附加的种类》,《东方杂志》第31卷第14号,1934年7月。
③《农情报告》第2卷第11、12期,1933年。
④贺渡人:《中国田赋现状之考察》,《社会经济日报》第1卷4,5期,1934年。
⑤参见王仲鸣编译:《中国农民问题与农民运动》,上海平凡书局1929年版,第164—165页;李作周:《中国底田赋与农民》,《新创造》第2卷第1—2期,1932年。
⑥《重修汝南县志》卷8,1938年石印本。
⑦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河南省农村调查》,第80页。
⑧山西崞县材料,见天津《益世报》1922年11月22日。其余材料,见王寅生等编:《中国北部的兵差与农民》,南京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1931年版,第11—18、24—25页,附录Ⅰ第22表。
在华北乡村,赋税究竟占农民收入多大比例呢?迄今尚无确切结论。①从各地的具体调查来看,如河北定县,赋税约占农民收入的6.5%。②山东邹平,达到12.8%。③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统计多是根据政府的数字得来的,单凭此“还不够了解苛征暴敛的实况,而最残酷的苛征暴敛却是在征收的方式及其过程中。”由于额外浮收,欺骗中饱,任意勒索等积弊的流行,政府的赋税收入大大低于农民交纳的实际税额,有时达几倍以上。④这样看来,华北农民所交赋税占其收入的比例远比6.5%、12.8%高,是可以肯定的。在繁重的赋税剥削下,必然加重农民的贫困。如河北抚宁县,农民“终岁勤劳所得,除纳之官府外,剩余已属有限,故其生活状况日趋困难。”⑤
(七)天灾人祸的巨大破坏
天灾人祸对农民的生产生活具有突袭性、毁灭性,是导致农民贫困的又一致命因素。天灾虽是自然现象,但“每一现象,不能因为它是发生于自然界的便作为单纯的自然问题来看。一个自然问题每每通过许多条件,而成一个社会问题。”⑥政治腐败、战争不断、森林滥伐、水利少修等等,都是天灾加重的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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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从翰香主编:《近代冀鲁豫乡村》第526—527页对此问题的研究,在史料运用与理解上均有失误之处,容专文商榷。
②据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574页;李景汉:《定县民众负担之分析》,《民间》第1卷第18期,1935年计算。
③山东邹平乡建研究院24年度报告:《邹平农村经济概况》,《乡村建设》第6卷第5期,1936年。
④孙晓村:《中国田赋的征收》,《中国农村》第1卷第1期,1934年。
⑤《北宁铁路沿线经济调查报告》,北宁铁路管理局1937年版,第1429页。
⑥孙晓村:《水利问题与中国农村经济》(1933年),见《孙晓村纪念文集》,中国文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269页。
民国之后的天灾比以前有明显的增加。如河北定县,284—1900年共发生100次灾荒,平均16年1次;民国以后,1915—1926年发生26次,平均2年就有1次,①灾荒频率大大提高。整个华北,都是如此,真可谓无年不灾,无灾不烈。②每次大灾袭来,都是农产剧减,土地荒芜,农民财产损失无数,饥民人数大大增加。如1933年黄河决口,仅河南滑县就有灾民30余万人,淹没房屋45万间,死亡不计其数,财产损失3000多万元。③同年,华北四省每亩荒地都占土地总面积的10%以上,可垦荒地占荒地的23%以上。④如此大面积的可垦荒地,显然是天灾带来的恶果。1935年,由于多灾并发,华北四省小麦、大麦、豌豆、蚕豆的收成仅为十足年份的51%、53%、48%、56%。⑤有句俗话,一年灾害,3年负债;二年灾害,终生穷苦。⑥天灾真将农民摧残殆尽了。
兵匪灾害,是人祸,是典型的社会问题,是社会动荡不安的直接征象。
兵灾的危害,除了前述兵差摊派之外,还有军队的直接抢掠和战火的毁灭性破坏。如河北定县东亭区40村,1928年5月被兵丁直接掠夺近4万元,平均每家92元。⑦这个数字相当于中等农家收人的1/3以上。山东掖县,在1932年韩复榘与刘珍年的大战中,刘曾下令自行筹备给养,“凡民众所有,扫数被搜去,虽一草一木,亦无存留。”⑧农民顿时一贫如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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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749—750页。
②参见李文海等:《中国近代十大灾荒》附录:中国近代灾荒年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2—344页;邓云特:《中国救荒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4—51页。
③邓云特:《中国救荒史》,第48页。
④《农民报告》第4卷第7期,1936年。
⑤据《农情报告》1935年第3卷第9期所载资料计算。
⑥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第307页。
⑦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781页。
⑧马乘风:《最近农村经济诸实相之暴露》,《中国经济》第1卷第1期,1933年1月。
匪灾,也是残害乡村的祸端,民国时期尤烈。据1928—1931年的统计,河南匪灾县份由74个增至79个,由占总县数的67%升至72%。①河北各县,1931年仅统计在案的盗匪就有15853人②,未缉在案者当还有不少。恶匪到处抢劫作乱,残害百姓。河南项城县,1926年9月被山匪两次破劫城寨,盘据月余,房屋被烧2万余间,财物损失约1000万元。1927年11月,又遭山匪蹂躏70多天,死亡3000余人,房屋被烧4万余间,财物损失2000万元左右。山东昌邑县,1928年被土匪占领,各村横遭劫掠。陶埠是个700户的村子,每日竞被勒缴麦粉2500斤、粟200斤、草3000斤。③农民真是到了万劫不复的境地!
总之,以上诸方面都是导致农民贫困的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农民生活程度的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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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余椿寿:《高利贷产生之原因及其影响》,《农林新报》第13卷第14期,1936年。
②河北省政府秘书处:《河北省统计年鉴》,1931年版,民政类,第50页。
③冯和法:《农村社会学大纲》,黎明书局1934年版,第450页。
综上可见,二三十年代华北乡村的农民大多是人不敷出的,且有贫困化加深之势;以食物必需品占绝大比例的生活费用分配结构,就是显示农民生活程度低下的一个重要指标;农民的衣食住行已到了惨不忍睹的地步,如食粮严重短缺、副食品更为简单、穿着住房简陋到极点等等。农民生活之所以如此贫困,主要是由于耕地不足、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家庭手工业步履维艰、商品交换中的弱势地位、苛重的租税剥削、高利贷资本的榨取以及频繁的天灾人祸等因素的合力造成的。近代中国农业的所谓进步,仅是点滴的品种和技术改良,粮食单产量和总产量即便在某一时期有一定的增长,但从绝对意义上说仍是相当低的。事实上,农民的贫困化不仅在华北,在华中、华南、西南等地都是如此,其贫困的原因也都是大同小异的。可以说,整个农村就像一堆布满了的干柴,只要遇到时机,就会熊熊燃烧起来。1927年以后,中共苏区革命根据地为什么在中国南方建立和发展起来?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为什么能够在华北迅速建立起晋察冀、晋冀鲁豫、晋绥、山东四块大的抗日根据地,并在解放战争时期继续扩大和发展?显然都是有其广泛的农村社会基础的。只是由于国内外风云际会的不同,革命的发生或早或晚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