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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化转移具有客观规律性和现实必然性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形成、而于九十年代蔚成大观的非农化转移,是近二十年来我国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非农化转移”,就是农村劳动力资源有目的、有秩序、有价值地向城镇的良性流动。纵观世界经济发展史,回顾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历史轨迹,不难看出,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以及二、三产业的蓬勃兴起,我国的非农化转移具有着客观规律性和现实必然性。 其一,农业经济向非农化经济转移是世界上发达国家曾走过的成功之路。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无不伴随着劳动力由农业向非农业、向城市大量转移。如美国经济起飞时农业人口下降72%,日本二战后下降65%。其二,劳动力向高位移动是一条不可阻挡的自然规律。托拉罗人口流动模式告诉我们:只要未来城市收入的“现值”看上去大于未来预期农村收入的现值,且就业机会可能性较大时,农民就会不停地流动下去。其三,我国农业占GDP比重的下降趋势与城市化率日见上升所形成的反差,是农业经济向非农化转移的直接动因。非农化转移成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发展大趋势。 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义不容辞 1.农民工的数量和属性,决定其应当是工会的工作对象。中国工人阶级队伍的发展壮大,一个重要的补充源头在于农村和农民。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90年代以来,全国已有2亿多农业劳动力转移到了非农产业。目前,我国富余劳动力已近2.5亿人,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第三步战略目标特别是城镇化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加入WTO带来的影响,可以预期,农业领域还将产生一定数量的富余劳动力,并最终流向经济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这就是潜在的外出务工大军。与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农民工,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属性上,都已经成为并继续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新鲜血液,他们理应被视为当代工会的工作对象。 2.农民工的作用和贡献,决定其应当是工会的新生力量。农民工的作用和贡献归纳起来至少体现在三大方面:政治上形成了今日我国工农联盟的新纽带;经济上为国家和家乡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文化上为城乡精神文明架起了桥梁。农民工的作用和贡献,说明他们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新生力量,工会组织必须重视、依靠他们,满腔热情善待他们。任何轻视、漠视甚至歧视农民工的观点都是不合时宜的。 3.农民工的地位和现状,决定其应当是工会的维权重点。农民工不仅要承受城乡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竞争压力和来自各方面的就业限制,经历城乡经济文化差异所带来的矛盾痛苦,还要面对合法权益易受侵犯而难以抗争等现实。他们所处的地位和现状具有队伍虽然庞大,但缺乏组织;就业部门虽多,但大都属于非公有制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心切,但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明显局限性。虽然有少数农民工奋起抗争,但多数是无效的,还有的行为失当,以至酿成惨剧。处于弱势地位的打工者迫切需要工会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必须跳出认识上的“误区” 1.理论误区,即外出务工者大多数是农民工,他们是不是工人阶级?马克思主义认为,工人阶级是由核心和非核心部分共同组成。仅仅把工人阶级的核心成员视为工人阶级,把工人阶级的非核心成员不视作工人阶级,不仅会导致工人阶级队伍的削弱,而且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工运理论。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工人阶级不仅要有质的提高,而且还要有量的扩大。因此,以产业工人为主体的工人阶级,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身团结的同时,要善于吸纳包括亦工亦农的农民工在内的其他能够成为先进生产力代表的新的社会群体。作为工人阶级大军的新成员或是准成员,大力提高工人阶级的组织程度。作为个体,农民工还存在着重新回归农民的可能性,但作为一个源源不绝的群体,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他们将实现从农民到工人的转变。因此,将“农民工”这一特殊的过度群体,纳入到工人阶级大家庭中来不仅是应该的,而且是必须的。 2.身份误区,即农民身份能不能加入工会组织?农民中有以工资收入作为主要来源的,也确有半工半农,甚至做一二年工以后又重新务农的。考察农民工问题,研究农民工是否应当吸纳加入工会的问题,应着眼于农民工的整体,应着眼于农民工的发展趋势。否则势必将一大批农民工拒之于工会大门之外,这显然与落实全总提出的“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的要求南辕北辙,从而削弱中国工会现阶段最为重要的工作目标的实现。 3.惯例误区,即打工者属于非正规就业,建立工会组织是否有违惯例?1999年国际劳工大会的局长报告中提出:劳工组织要“关心所有的工人”,“必须关注正规劳动力市场之外的工人———关注没有规范工资的工人,自谋职业者以及家庭工人。”这一观点是有借鉴意义的。工会要把自己的影响力、渗透力和凝聚力最大限度地覆盖到量大面广的“以出卖劳动力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非正规就业劳动者中去,就必须关注和覆盖上亿人的农民工,将他们调动起来、组织起来、保护起来。这无论用现代人权观念还是劳工惯例衡量,都应当是合情合理,无可挑剔的。
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强力推动 1.要突出工会特色,发挥自身优势,为农民工“雪中送炭”。最近,尉健行同志强调指出:“突出重点,一方面是要突出当前职工群众关心的重点,党和政府关心的重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点。工会不能离开这个重点开展工作。但另一方面,开展工作又要从工会的性质和特点出发,找到工会服务大局的重点,把工会力所能及的、有优势的、别人代替不了的工作作为重点,要努力把这两个方面的重点联系起来,统一起来。”“比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中既有国有企业职工,也有农民工或外来工,他们遇到的问题各有不同,哪些职工更需要工会的帮助?工会工作不仅要有明确的口号,而且要有一套具体的手段和办法,去抓那些为职工‘雪中送炭’的事”。因此,结合各地农民工人数多寡、务工流向和维权重点的实际,由工会牵头,推动党政出台有关的政策文件,运用、完善已有的建会维权法规,“雪中送炭”般地切实代表和维护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是新时期拓宽工会工作领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的一项大有可为之事。2.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努力发展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一是《宪法》规定,结社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二是《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三是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根据上述法规,完全可以放手大胆、认真负责地把农民工最大限度地吸收、组织到工会中来。 3.建立流动会员会籍管理制。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职工入会的条件在坚持“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同时,重点强调了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均可加入工会,获得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资格。不再区分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不再受职工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的限制。因此,对农民工发展为工会会员,会员组织关系可以随劳动(工作)关系流动。 4.要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教育。突出维权重点,要抓住拖欠克扣工资等突出问题,通过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抓住农民工劳动生活环境差等问题,通过务工所在地工会出面协商解决其劳动生活困难;抓住农民工法律意识较差、文化技能水平较低等问题,通过联系务工所在地工会,利用其工会职工学校、职工俱乐部等阵地,对农民工开展法律、文化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形势政策教育,自尊、自信、自强教育。总之,积极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千方百计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现阶段工会组织特别是基层工会一项大有可为、同时也能有所为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