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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集体上访处于既无法被强令禁止但又受到警惕、压制乃至打击的尴尬境地。“有组织抗争”反映了农民集体上访的规模和组织化水平已经提高。能有效地代表大量个人的组织的出现需要应用‘独立的和选择性的激励’来抑制搭便车行为。农民集体上访的经费主要来自参与者个人自费、自发集资、捐款、村组集体的“小金库”等等。农民集体上访都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非利他。上访有非常明确、具体的利益要求。上访代表之间、上访代表与普通村民之间始终存在利益分歧。如果不采用机制化的“选择性激励”对上访代表进行实质保护,而仅仅停留在“道义”支持水平上,上访代表的积极性必将严重受挫。
[关键词]上访;选择性激励;维权
一、概念的界定
1.集体上访
广义上,“上访”等同于“信访”;狭义上,“上访”是“信访”的一种。本文采用广义上的“上访”概念。“信访,是中国公民组织化的意见表达方式。信访,就是公民通过书信、电话或访问等形式,向党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以及人民团体、新闻媒介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意见、要求和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检举”。[1](p104)
信访是以行政方式治理国家的一种非常救济手段:首先,信访部门不是专门机构,更不是司法机关,而是在各级国家机关1内部设立的一个部门。只有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监督司法,法院不可能凭信访部门的意见立案、再审。信访可以说是一种非法治的申诉和救济方式。其次,信访部门处理问题的主要手段是受理并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但并不保证信访中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有的甚至连解决程序都进入不了。再次,根据“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规定,群众反映一级国家机关的问题,最终还必须回到这一级国家机关去处理。[2]这容易使上访者遭到压制、打击报复,使他们只能循环往复地不断上访,期盼上级领导亲自过问或直接批示予以解决。
个人上访是上访者直接找他可以信任的上级政府伸冤诉苦的行为。而在集体上访中,尽管上访行为本身是对政府信任的表现,但这种信任却是首先通过对上访代表或上访组织的信任来表达的。政府对上访代表和上访组织与自己“争夺群众基础”、“挑战政府权威”无疑是高度敏感的。在官员们看来,集体上访很可能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操纵和利用,成为“反社会主义”的工具。因此,集体上访处于既无法被强令禁止但又受到警惕、压制乃至打击的尴尬境地。[3](pp.315~316)
农民是务实的,在他们看来,“你以个人身份出面,再狠,狠得过政府?你以组织出面,虽然只是个村民小组,但上面也得当回事。再说,他乡政府巴不得你来乱的,好抓住你的把柄。”[4](p122)集体上访中,如何把握“踩线不越线”的尺度,既获得“政治正当性”,不被抓住把柄,又通过集会、静坐示威等“边缘政治行为”扩大影响、施加压力、得到实际利益,这个分寸很难把握。
借鉴李连江、于建嵘等人的观点,1998年以前的农民维权可称为“依法抗争”,是农民运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维护其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不受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损害的政治活动。采用的主要方式是上访,以诉求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1998年以后,农民的维权进入“以法抗争”或称“有组织抗争”阶段。[5](pp.32~33)“农民有组织抗争,是以具有一定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领导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非正式社会动员和信息交流网络,以中央或上级政策为依据,以县乡两级政府制定的土政策为抗争对象,以直接动员农民抵制为手段,以宣示和确立农民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为目标的一种政治性抗争”。[6](p1)“有组织抗争”反映了农民集体上访的规模和组织化水平已经提高。
2.选择性激励
“选择性激励”一词,源自奥尔森(MancurOlson)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他指出:“能有效地代表大量个人的组织的出现需要应用‘独立的和选择性的激励’来抑制搭便车行为。”[7](p374)个人是否自愿加入利益集团,不仅取决于这些组织提供给所有成员的集体利益,也取决于它们是否以多种利益形式对参加者予以个人化激励,以及以缴纳费用、罚款和其他个人化制裁形式所实施的惩罚。[7](p19)因为尽管成员们对获得集团利益有共同兴趣,却都希望别人承担成本。而且不管他自己是否分担了成本,一般总能得到集团提供的利益。[8](p18)所以,“对一个完全依赖于其成员的自愿参与和捐款的利益集团来说,这个组织刚开始会有大量的个人参加;并且在最初的几次集会上会有大量的捐款。随后,参加者和捐款数量会不断减少,直至该组织萎缩为只有献身于‘事业’的活动家组成的‘硬核’,或者完全失败。”[7](p376)除物质上的奖励和制裁外,“社会制裁和社会奖励也是‘选择性激励’。不服从的人受到排斥,合作的个人被邀请参加特权小集团。”[8](p71)社会地位和社会承认可视为对个人的社会奖励。社会制裁则可以表现为社会压力(特别是舆论压力)、人际关系紧张、声望下降等。
二、“选择性激励”在农民集体上访中的体现
下面拟结合4个案例分析农民的集体上访中“选择性激励”的作用,包括:
(1)案例一:应星在《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一书中提供的关于四川省平县大河电站冲刷区农民上访的材料。大河电站建成于1978年,归地区行署管辖。电站建成后,冲刷和淹没的土地涉及四个乡镇,引起农民持续的联合上访,要求给予补偿。1982年以后,上访逐渐升级,组织化水平越来越高。[3]
(2)案例二:于建嵘在《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一文中提供的关于湖南省衡阳县(即H县)农民上访的材料。自1992年起,衡阳县20多个乡镇的一些农民因负担过重和干部作风等问题多次上访县、市、省和中央,并逐渐形成了一支500多人的减负上访骨干队伍,其中被称为“减负上访代表”的核心人员有80多人。这些“农民利益代言人”依据中央和省政府的有关政策组织并带领农民对县、乡两级政府制定的不符合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土政策进行各种形式的抵制。[6]
(3)案例三:郭正林在《当代中国农民的集体维权行动》一文中提供的关于湖南省李家湾农民上访的材料。1987年李家湾一部分土地被征用。乡政府同村里签订了土地款入股合同,将5.6万元土地征购款转移到了乡政府。乡政府用从各村筹集的资金建了一栋商业大楼。1991年,乡政府变卖大楼,得款300万。按合同规定,李家湾村应分得本利10万元,但乡政府拒绝履行合同。村民开始集体上访。[4]
(4)案例四:阿古智子在《从“上访”的“暧昧性”看中国农村社会的权力、利益和秩序》一文中提供的关于内蒙古赤石村农民上访的材料。上访的焦点是非法采伐公有林、村干部挪用公款、税费征收不合理、农业承包中的欺诈行为、救济粮发放不公等。[9]
1.分摊上访费用,均分上访收益
农民集体上访的经费主要来自参与者个人自费、自发集资、捐款、村组集体的“小金库”等等。[4](p126)
在案例一中,上访经费“一个来源是上5组的群众集资,另一个是电石厂(为上访移民接管)的剩余资金或物资折价款”。[3](p207)通过长期有组织的集体上访,移民从国家一次次的“开口子”中获得了几十万元的补偿。
在案例三中,李家湾村民“大家一致同意每个村民分摊25块钱,并在上访信上一连按下100多个手印”,约定讨回被乡政府占用的10万多元征地款后,每家分得1400块。[4](pp.116~118)
2.对上访代表的奖励
(1)物质奖励
物质奖励,主要指经济上的补偿。如在案例一中,“上访代表的旅差费实报实销;上访代表一切误工补贴,暂按每天2元补助;召开代表会议,代表每天按1.2元补助;因上访造成的经济损失一概予以赔偿”。[3](p206)
物质奖励也可以表现为其他形式。如在案例二中,“在减负上访代表洪阿斌服刑期间,他的妻女得到了四乡八邻的关照……一次下着大雨,一位与他们家没有任何亲戚关系的农民从十几公里外的地方赶来帮助他家修理房顶”。[6](p3)
(2)社会奖励
社会奖励主要表现为对上访代表的尊重和保护。如在案例一中,移民上访中流传着一句话:“带头打官司2的要整死,广大的灾民要饿死”。也就是说,像许老师这样带头“打官司”的挨了整,群众的口粮就不会得到保证。保护许老师不受政府的伤害,也就是移民在为自己的实际利益而战。[3](p409)
又如在案例二中,“减负上访代表受到了农民普遍尊重。对这一点,‘减负上访代表’有切身感受。他们都非常肯定地认为,由于参加了减负活动,自己到农民家里受到了欢迎,政治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特别是当这些‘减负上访代表’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打击时,就有许多农民自发地出来保护和帮助他们……事实上,有多起农村群体性事件正是为了保护和营救这些农民利益代言人而发生的”。[6](p2)
3.对不合作者的惩罚
惩罚措施主要有罚款、群体排斥、舆论压力等。在案例一中,1990年3月,移民决定到大河电站“闹饭吃”。“是大河电站占用了我们的土地,我们就找电站要饭去,督促上面来解决……按照每大姓出两人的标准选出10名代表……向电站要的钱到手之后,每个代表分160元……全镇村民,凡不去电站吃饭的,每人每天扣5元,不给粮食”。[3](p277)“去了不准中途退出……在事情没有解决之前,工作组发放的粮食补贴款不能领,谁领了谁就是叛徒”。[10](p234)如果谁敢出面说许老师的不是或胆敢为工作组说句话,就要遭到与工作组同样的下场。[3](p410)
三、农民集体上访中的利益博弈
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得出了两条关键结论,其二便是“选择性激励”在集体行动中的必要性。结论的得出源自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假设:人是自利的、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7](p4)对这一假设的批判早已连篇累牍,主要是说它是一种抽象的人性论,人并非永远处于自私的动机状态,也并非每个人都是自私的。但有一点应该明确:任何理论都有设定,或者说适用范围。在一般情况下,农民仍然符合上述假设,集体上访不是出于无私的利他主义,而是维护或争取个人利益的动机。在农民组织起来进行集体上访时,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尤为重要。
比如在案例一中,移民虽然支持许老师上访,却在他因第一次计生事件3受到伤害时袖手旁观。他们认为上访是关乎大家,也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事,而许老师在计生问题上与政府的过节只是他个人的事。[3](p409)
同样是在案例一中,“仅8月22日和23日两天,电石厂又有几圈铜丝和一套铜板被盗。负责看守电石厂的移民精英加强了看守力量,却还是挡不住你拿我拿的偷盗潮。移民当年在讨伐区乡办电石厂的劣迹时说他们把电石厂办成了一个‘大家拿’的厂。现在上5组还没有把电石厂的产权接收下来就已经阻止不了电石厂成为新的‘大家拿’的厂了。”[3](p260)而电石厂实际上是大河移民后期上访资金的主要来源。
而从动机上看,农民集体上访都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非利他动机。上访有非常明确、具体的利益要求。即使为了“面子”,也是出于维护自身地位和尊严,仍然不是利他,尽管效果可能不只对自己有利。即便是上访代表中有所谓不怕牺牲、不计得失的“英雄主义情结”,也仍然反映出获得社会承认的自利动机。而且,上访本身就是获取“政治资本”和“社会资源”的途径之一。社会声望的提高、视野的开阔、能力的锻炼使上访代表的人生有了质的飞越。
在上访过程中,利益博弈始终存在。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算盘”,都想把自己的利益要求纳入集体目标。上访代表之间、上访代表与普通村民之间始终存在利益分歧,在大方向上大家可能一致,但在具体目标、斗争策略、利益分配等问题上并非铁板一块。分裂、背叛时有发生。这些在案例一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大河移民精英在上访中逐渐分化成三批力量:第一批是以村民组长为代表的法定精英。他们所关心的主要是如何为群众争取最大经济补偿。上5组与下3组在10万元补偿的分配上又存在着矛盾。第二批是以许老师、王学平、梁永德等为代表的上访班子。他们是在外面抛头露面与区乡对着干的人,是区乡处心积虑打击报复的对象。因此,他们所关心的主要是如何将贪官拉下马以保证自身安全。他们既反对移民匆忙分钱,更反对电石厂立即开始生产,因为这就意味着对旧帐的默认,可能导致告区乡贪污的官司被撤销。第三批是以梁永生和林学伦等为代表的电石厂班子。他们是经区乡正式任命的村民组联办企业的负责人,是上访斗争果实的合法接收者。区乡打击报复的矛头一般不会指向他们,而电石厂一旦运转起来,利润则由他们掌握。告倒区乡,与电石厂班子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倒是电石厂不生产,他们就只能守着一堆破铜烂铁。因此,他们所关心的主要是如何寻求经济发展和安置劳力,以巩固自己的地位。[3](pp.145~146,p401)
每一批精英都代表着群众的一部分利益,同时又加上了自己的利益。不仅普通群众的这部分利益与那部分利益可能发生冲突,普通群众的利益与其利益代言人的利益之间可能发生冲突,群众利益代言人之间的自身利益更可能发生冲突。
在利益攸关的时刻,农民为了保全自己,出卖上访代表。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大路乡塘下村农民余兰芳,为“村小学教学楼建成豆腐渣”、“村财务十几年不公开”和“税费改革违背上级政策”等问题,上访八个多月,自费近3万元,跑了2万多公里,找了十几个部门,受尽白眼和屈辱,没想到不仅问题解决不了,反倒被判劳教一年半。通山县公安局使用了逼供手段,要村民们证明余兰芳有罪:“总共把我关了38个小时,几班人轮流审问,不让睡觉,饭也不让吃饱……我从内心感到害怕了,就按照他们的意思违心地写了材料……他们说不签就把你关到牢里去……大路乡派出所方扬礼所长握住我的手在每张纸上按了手印……半夜里,我冷得打颤,用报纸裹在身上取暖,后来写了保证书才被放出来。”[11](pp.51~55)在政府的威逼下,余兰芳就这样被村民们出卖了。而事实上,上访所反映的问题本来就与她无关,是这些村民们请她出头的。面对垄断权力的政府,农民的力量是单薄的,单个农民的力量更是渺小,他们自保的行为选择也是符合其自利本性的。
四、“选择性激励”不可或缺
由于农民一般情况下仍然是自利的、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所以“选择性激励”对当代中国农民集体上访是适合的。正如奥尔森所言,一个完全依赖于其成员自愿参与和捐款的组织是没有前途的。农民集体上访如果长期处于临时性的低组织化水平,特别是没有有效的“选择性激励”,是没有前途的。
长期以来,农民形成了依赖心理,总是期待有人站出来替自己伸冤,或者期待上级领导出面解决自己的问题。但是,在集体上访中,如果长期依赖上访代表做“无私奉献”,是难以维持的。且不问上访代表的“英雄主义”热情能持续多久;长期上访的话,饱受打击、负债累累,甚至连生存都会成问题。
如在案例二中,湖南省衡阳县曾经以整顿社会治安等名义对“减负上访代表”进行过“集体办学习班”、“挂排亮相”、“罚款”、“抄家”、“关押”等形式的打击。[6](pp.7~8)上访代表邓夫宾的妻子说:“他领导农民减负上访全是靠家里的收入,有时还将我养的猪卖掉给他作路费,在经济上没有给家里带来一点好处。”[6](p3)又如在案例四中,“虽然村民们尽自己所能资助上访,但上访代表们大多负债沉重,甚至没钱送孩子上学。”[9](p263)
更有甚者,如果不采用机制化的“选择性激励”对上访代表进行实质保护,而仅仅停留在“道义”支持水平上,上访代表的积极性必将严重受挫。他们如果放弃上访,或被“招安”,集体上访就更难组织起来。
在案例四中,上访代表被公安局以“煽动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罪逮捕。干部还劝诱上访代表:“如果你们停止上访,我们可以给你们补偿金”。在政府的利诱下,原作为上访代表很活跃,后来在村委会选举中当选为新主任的张建对农民上访中要求解决的问题不热心了,“俨然成了政府那边的人了”。[9](pp.252~263)
而在案例一中,驯鹿乡上访代表谢明全本来是被群众自发推举出来的上访精英,却最早被收买。上访前,他在驯鹿乡市场管理办公室当临时工,是个很有些油水的位置。在他开始组织上访后,乡里将他辞退了。1986年4月联合进京上访后,乡里许诺,只要他停止上访,就让他复职。谢明全答应了。他这个主要代表一被“招安”,驯鹿的上访势头顿时就被遏制住了,其他的上访精英受到了各种刁难。但是,等上访的风头稍微平息以后,谢明全在区乡的“秋后算帐”中还是未能幸免。他很快又被停职。等他想重新组织上访时,已是树倒猢狲散的局面了。[3](pp.199~200)因为“大家都明白了一个道理:你领头去闹,又不能比别人多领一份,大家分的都是一样的;而闹不好,就可能是你自己去背包坐牢。穷归穷,但在家里的日子总是要比在遣送站、在看守所的日子要轻快一点,还是息诉吧”。[3](p302)
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4和国家赔偿等司法救济制度不能有效保护农民利益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农民选择了集体上访。但是由于力量对比的悬殊,集体上访中,农民如果不能有效地组织起来,造成声势,获得“合法性”,或者说“政治正当性”,就很难与政府长久对抗。因此,注意利用“选择性激励”,尤其要对上访代表进行物质奖励和实质保护5,是集体上访得以持续,并取得成效的重要前提。“选择性激励”的使用关系到以集体上访为核心的农民集体维权行动的前途,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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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既包括政府机关,也包括人大。
2农民习惯性地把与政府抗争说成是“打官司”,并非实指,主要形式仍然是上访。
3第二次计生事件时,许老师得到了农民的自发保护。这时他已是集体上访的总操控者了。
4行政诉讼有四难:立案难、审理难、胜诉难、执行难。[12](pp.38~39)
5而且这比物质惩罚和社会制裁更容易实施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