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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林权?什么是集体林权?
答:林权是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为客体的一项权利,凡是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都可以归入林权这一范畴中。
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享有林权。
2、我县林权制度改革经历了哪些主要阶段?
答:景谷集体林权制度的演变始于1954—1958年的农业合作化时期,原属各家各户的山林折价或带林入社,归集体所有,社员房前屋后的零星果树、竹林归农户所有。之后,经历了三个较大的改革阶段。第一阶段:1962年的“四固定”工作
集体山林由集体管护、支配,自用部分免缴山价税,国有林由国家和集体共同管理。确定了全县山林面积为914.7万亩,其中集体林275.7万亩,占30.14%,人均占有集体林14.4亩。其中集体林与国有林的比重为30:70。
第二阶段:1979—1983年的林业“三定”工作
全县开展了以“稳定山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和划定自留山”为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森林资源所有权的归宿得到进一步的确认,全县集体林361.7万亩,占林业用地总面积的38.6%,人均占有集体林13.9亩,集体林与国有林的比重为40:60。1983年底,开展了“两山一地”到户,落实了责任山,划定了自留山和轮耕地。同时,划定使用权归集体的公共放牧场和机动山,把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放在“五山五证”上:一是落实国有代管山,签订代管合同证书;二是落实责任山,签发责任山使用证;三是划定自留山,颁发自留山使用证;四是划定轮耕地,颁发轮耕地使用证;五是划定放牧地,颁发牧场使用证。对全县集体山林实行生产责任制,颁发林权证书,初步界定了森林资源资产主体。
第三阶段:1994—1997年的“三山换一证”工作
将荒山、荒地的使用权有偿出让给农户和个人,将“林业三定”和“两山一地”划定给农户的自留山、轮耕地以及农户自行开垦的小片荒地,本着“变无偿为有偿,变无期为有期”的原则,统一发换了新的《自留山使用证》。这在全省乃至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可谓是突破性的创举。其间,1995年,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推行林业股份合作制改革,作为试验示范,在景谷乡创建了五个林业股份合作林场,把分散到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和零星分布的小块国有林,折价入股进行重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开发、规模经营、年终按股分红。从经营体制和产权上解决了“一户多山、一山多主、分散经营、得利甚少”的问题。被人们称为“云南林业股份合作第一村”。
然而,在景谷的林权制度改革历史过程中,除了所有权和产权主体基本明晰外,主要是在林地、林木使用权上兜圈子,而关键和核心的产权利益即处置权、收益权仍然得不到保障。随着景谷林产工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集体林权制度与景谷林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3、为什么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解决林业发展动力机制的一项根本性措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林产工业的不断发展,集体的统一经营与林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趋突出,集体林存在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的发展和林业增收。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措施,就是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激发广大林农和各种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我县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要求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我县已在民乐镇翁孔村开展了试点工作,为我县全面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其重要意义有:
(一)林业是景谷富民强县的重要支柱。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景谷是云南省林业大县,全县共有林地面积894万亩,占国土总面积的79.1%,森林覆盖率达74.7%,活立木蓄积量4832万立方米。在林业产业发展上,坚持把原料林基地的培植摆在林产业发展的首位,认真贯彻“生态立县,工业主导,以林为主”的方针,走“林纸、林板、林化”结合的林产业发展路子,林产工业获得长足发展,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门类较为齐全的林产工业体系。林业已成为景谷经济发展和山区各族群众脱贫致富的支柱产业,农民人均从林业上获得收入520元,林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达74%,成为财政增长、农民增收的最大支柱,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4、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这次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林业改革发展全局,在林业“三定”和分类经营的基础上,全面改革,整体推进,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搞活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依法维护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解放林业生产力,发展林区经济,增加林农收入,促进林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的有序流动,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5、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村民增收、村财增长、社会增效;激活林业机制、盘活森林资源、搞活林业产业;转变群众观念、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干群关系;确保林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确保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生态环境改善,确保林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6、这次集体林权改革的任务有哪些?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包括:
(1)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机制,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
(2)开展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对改革范围的集体林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查图核证。对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一经明晰,及时开展林权换证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对图证不符,但能通过林权调解,理顺关系的及时登记换证,对调处不顺的待调处无争议后再进行换证登记。
(3)规范流转机制。遵循林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原则,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机制。
(4)创新林业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稳住公益林、搞活商品林、放开人工林”的运行机制,实现“还山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的目标,调动全民爱林护林育林营林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保护体系、管理体系、产业体系和合作体系,创建一批现代林业经济组织,逐步实现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全面提升林业管理水平。
7、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的含义是什么?
答:明晰所有权:就是把集体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济实体,并确权发证。
放活经营权:是指在《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程的规范下,适当放活,放宽对林地和林木的经营权。
落实处置权:是指林权所有者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进行处置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林木依法流转和对生产的木材及其产品的处分权,包括继承权、流转权、担保抵押权。
确保收益权:是指确保林权所有者在经营林木或林地过程中获得收益的权利。
8、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须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须遵循的原则有:
(1)依法依规原则。改革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两大法律,使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等享有承包经营集体山林的权利。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森林法》、《云南省实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和《云南省农村工作守则》的要求开展工作。
(2)分类指导原则。要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依据社情民意、村情林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一村一策,稳妥推进,不搞一刀切。
(3)尊重历史原则。改革中必须注意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尊重历史,取信于民。对已明确林权,并为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且大部分群众满意的经营形式,予以维护;对在改革前签订的合同,只要是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转让行为规范,合同真实有效并依约履行的,均予以维护;对合同不完善和不规范的地方,则采取“动钱不动山”的办法进行利益调整。
(4)群众主体原则。要在改革的目的上以实物或货币形式保障林农的利益;在改革的主体上以广大林农为主体;在改革的方式上要充分体现民意;在改革的保障上及时开展林权登记发换证工作,用法律形式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做到体现民意,谋求民利,符合民心。
(5)利益兼顾原则。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分配关系。要坚持把林业经营收益的大头留给林农,确保林农从改革中得到实惠,增加林农的收入;同时,要保障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林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6)稳定第一原则。必须认真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的关系,坚持把稳定放在第一位,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依法依规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对群众暂不理解的地方,待条件成熟后再开展改革。
9、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什么?
答:主要是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尚未明晰的集体商品林、牧场、机动山及县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其中,集体商品林是重点,一次改革到位,落实到户、联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以及国有、民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购买和租赁经营的林地林木原则应予稳定,经权属核实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合同,确认登记并发换林权证。天保区集体林和一般公益林必须落实代管责任,签订责任合同具体到人或经营主体,明确责、权、利,管严管好;已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集体林,原签订的管护责任和形式不变。承包到户管理的生态公益林和天保区集体林,按照国家生态公益林、天保工程林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经营。
10、明晰产权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答:(1)家庭承包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可按现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2)集体统一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
(3)有偿转让经营:将现有山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内部自由组合,联户承包,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转让费可采取一次清缴、分期缴付、按年计收等形式。
(4)股份合作制。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林木由持股者共同经营管理或委托管理,财务单独核算,收益70%按股分配,30%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股权持有者享有相应部分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允许继承或流转。
确定集体林权改革,必须根据群众意愿和林木收益情况依法确定,无论采用何种改革方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完善或补签林木、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林权证书。
11、集体林权改革中林地使用金和林木资源费如何收缴和管理。答:依法获得集体商品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用权的经营者,不论农户承包、联户经营还是其他经营主体,应当缴纳林地使用费和林木资源费。林地使用金按地类差、中、好划分,每年按每亩2—4元收取,林改时一次性缴纳林地使用金的,按照每亩50元—100元收取;林木资源费在采伐林木时按销售收入10--20%的比例一次缴纳。林地使用金和林木资源费主要用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搞好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事业建设,其中,80%用于村民小组公益事业建设,20%上缴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公益事业建设费用。
林地使用金和林木资源费具体标准、收取办法、管理使用由各村组在改革中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12、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答: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召开研究承包方案的村民会议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是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根据我县农村林地大部分属村民小组所有的实际,研究承包方案的会议一般应为村民会议。
答:转变林业管理职能,更好地为广大林农服务,是确保林业产权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转变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要强化林业社会化服务管理,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造林规划指导、林权登记、市场信息化服务等纳入公共事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要减少审批环节和手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对符合即申即批条件的采伐申请,应即时办理采伐许可证,其它林木采伐申请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要向林农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林农反映问题的渠道,凡林农举报经核实无误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22、怎样保护你的林权?
答:随着非公有制林业的迅速发展,以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核心内容的林权的保护日益成为包括林农在内的广大林业建设主体关心的问题。只有林权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保护、其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障,林权的保护问题得到法律解决,各种社会力量才能更积极地投身林业建设,促进林业快速发展。
那么如何保护自己的林权呢?国家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已为保护林权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撑,只要林业建设主体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武器就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林权。
我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这是我国林权法律保护的直接依据。现结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法律适用原则,将我国林权保护法律制度简述如下。
(1)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
(2)当事人经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4)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当事人拟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的行政决定提请行政诉讼的,应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在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提起诉讼。
(7)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23、什么是林权流转?
答:林权流转就是指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