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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刘丽君作者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审计处
一、银行业税收政策的完善是确保金融安全、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推进,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显重要。自然经济条件下,男耕女织,人们的食品、衣服、被褥等生活必需品大多由自己生产,只有食盐、陶器及犁锄锨耙等金属生产工具才需向他人购买,故一个国家、地区、民族的经济虽然也离不开金融业,但依赖性毕竟不太强。没有金融业的支撑,虽然运转艰难,但也可踯躅前行。土地革命及抗日战争时期,我党建立的革命根据地都在商品经济极度不发达的偏远落后地区,却能够坚持下来并不断发展壮大,就是明证。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几乎所有的生产资料和绝大多数生活资料皆须由市场购入,国民经济对金融业具有高度的依赖性,一旦金融业发生问题,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乃至全球经济都陷入困境。现代社会,银行是从事金融业务的主渠道,可从事存款、贷款、汇兑、结算、债券、外汇及发行银行卡、同行拆借等一系列业务,相比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典当公司,业务要广泛得多,所占份额极高。因此,银行的安全是整个金融业和国民经济安全的保障,银行业一旦出现问题,势必导致汇市、股市的轮番暴跌,使得金融系统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受到严重创伤。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风暴、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乃至2011年的欧洲债务危机,爆发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都与银行经营的不当,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的滥发密切相关。银行是趋利避害、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组织,由于国家的银行业税收政策直接关系银行利润的高低,因此国家的银行业税收政策对银行的经营有着直接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国家银行业税收政策是否完善,直接决定着金融业能够安全运行、国民经济能否健康稳定发展。经过东南亚金融风暴、全球金融危机及欧洲债务危机的冲击,人们都深刻感受到: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离不开一个健康、有序的金融环境,而这就必须构建一个完善的银行业税收政策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增强银行业的竞争能力,防范银行风险。
二、我国银行业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银行业营业税征收政策存在弊端
我国银行业营业税征收在保障财政收入,调节商品流通渠道和社会资源配置等方面都有着其他税类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化,许多特殊行业的出现和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银行业的营业税征收政策也暴露出了它的局限性,这极不利于银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首先表现在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偏高,不符合国际惯例。虽然我国对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但是对所有企业而言的所得税税率却明显降低。由于营业税的税基远远大于所得税税基,所以各银行每年仍需要多缴纳数十亿元税款。营业税是在银行业流转环节中征收,它不是按照净额征税,而是以营业额进行全额征税,这就导致银行服务消耗的投入物不足以承担进项增值税额,银行业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还要全额负担进项增值税额,这就大大加重了银行的负担使得银行业的税负明显比实行增值税的企业偏高,非常不利于行业与行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其次,银行业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显失公平。自从我国银行业进入到金融全球化时代的以来,激烈的竞争无处不在。作为影响市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现行的银行业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出现了不公平现象,中资银行除了缴纳营业税外,还要缴纳外资银行企业无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比于外资银行来说要多承担更多的税收,而且,从现行规定来看,银行之间的往来收入却没有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这必将制约我国银行业市场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影响到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再者,银行业营业税存在诸多重复征收的问题。作为银行业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并非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它没有按照净额来征税,而是以其全额征税,这就导致了银行服务在购进货物时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无法扣除。而且,对于抵入、持有和处置抵债资产的收入,也承担了过重的税费开支。银行的营业税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征收,也会导致银行在利息相对比较高的时候,应收未收的法定利率比实际所承担的税负低。如果处在银行资产质量不太好,企业经济效益普遍低下的条件下,就会形成应收利息越来越多,法定利率持续偏低的恶性循环,进而使银行增加越来越多的垫款交税的资金,从实际来看,这些虚收的应收利息在以后能够回收的几率也极低,使得银不得不垫付税金或借款缴税。银行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了银行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如银行代收的邮电费、凭证手续费等,对此实际上已经征收了印花税,再征收营业税,显然是重复征税。
(二)我国银行业现行所得税征收政策存在弊端
银行业现行所得税是一个世界性的重要税种,现行所得税的征收在聚集财政收入,调控收入分配,调节经济发展方面能发挥出巨大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银行业现行所得税的征收政策暴露出弊端,必须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尽管由于现在内外资银行税率相同,外资银行不再享受超国民待遇,不存在在税率、税前扣除等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扭转了长期以来内资银行存在的税收负担过重、不能同外资银行公平竞争劣势局面,但是,尚未明确呆账准备税前扣除比例,有些问题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目前我国银行已存在巨额的不良贷款,这严重影响着我国银行业的稳定持续发展。我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主要是在以下两个高峰期产生:一是1991年至1993年,二是1997年至1998年的东南亚金融风暴后。不良贷款不仅是导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而且还决定了在经济平稳运行下银行的营业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近年来,我国境内银行业的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都得到降低,2010年底,不良贷款率降至1.14%,但不良贷款余额仍然高达4293亿元。为应对这一严峻局面,我国财政部对1988年下发的《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作了多次修订,并于2005年下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明确将贷款损失准备划分为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这有利于防范不良贷款造成的风险,但无疑也使我国银行贷款损失了税收待遇。
(三)我国银行业现行其他课税政策存在的弊端
自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银行业一直顶着与外资银行激烈竞争的巨大压力。从现行规定来看,外资银行无需承担附加于营业税基础之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而内资银行必须按规定缴纳,从上述论述中可知,内外资银行的税负不一使得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存在不公平。另外,我国内资银行在负担国家法定税收的同时,还要承担各种捐款、摊派和赞助以及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如扶贫费、咨询费、防洪费、城镇维护建设费等其他额外的费用,负担更加沉重。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业税收政策的构想
(一)完善银行业现行营业税征收政策
我国银行业税收政策,在营业税征收方面的弊端最多,因此,应以营业税政策的改革为出发点,逐步完善我国的流转课税政策。
1.对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进一步调低
为使我国银行业能够轻装前进,提高国际竞争力,应将其营业税税率在现在5%的基础上进一步调低,令其与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的税率相一致。
2.对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进行调整
首先,对银行贷款业务营业税,应改按营业全额计征为按营业净额计征;其次,若银行是以利息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则遵循国际惯例,将过期且应收而未收的利息作为坏账处理,另外,对于银行的受托收款业务,其营业税应按照其收取的受托费收入进行计算征收。
3.完善银行的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银行业中行业与行业之间的往来业务需要征收营业税,对于非银行机构的企业或个人把资金提供给对方使用的行为,如果其收取了资金占用费,也要被认定为贷款行为。对于营业税的不同税目,应设定一定的浮动区间,区分不同的消费档次,对于需要限制或需要提倡的各种不同的税率再做细化处理,提高高档消费品的贷款利息所得税率,并适当降低一般生活消费信贷的税率。
4.若条件成熟,则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银行业税收政策的改革,长远目标应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但要等待条件成熟,其实施条件需要在政治稳定、经济平稳运行、银行体制改革得到深化的情况下,还需要有完善的财税体制,尤其是本身就非常完善的增值税制度的支持。还要力求划分好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格局,推动地方财政收入的可靠增长。因此,在对银行业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征收时要确认好利息收入和非利息收入的界定标准,并要选用适当的时机和征税方法。
(二)完善所得税征收政策
1.改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政策
尽管目前我国银行企业所得税税率已经降低到25%,但由于允许税前扣除的坏账和呆账标准太严格,银行界仍感到偏重。因此,应改革和完善银行呆账准备金的税务处理,进一步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国际上,导致银行破产的元凶之一就是银行的贷款损失,那些银行体系不健全国家表现尤重。因此,为提高银行的稳健性,应对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待遇制度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进行调整。
2.调整银行业现行所得税的征收政策
改变以往的征税模式,建立统一的所得税制度。目前,内外资银行均采用统一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在征税上,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是分项征收和综合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这种征收方法较为公平,操作也不难,我国应尽早采用。其次,企业所得税针对不合理的税前扣除规定应做调整。原则上,在税前要扣除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等,对纳税人的基本扣除额应适当提高,对赡养人口及老人、儿童、残疾人等扣除项目可合理增设,调整住房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标准应按照社会平均生活水平来确定。由于银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比其他行业要高些,建议在3500元扣除标准上进一步提高,以此降低商业银行的人工成本。
(三)对其他税收的征收政策进行完善
1.取消对城市的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取消目前仅对内资银行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令内资银行同外资银行保持拥有同等的税收待遇。由此减少的资金可以通过规范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其他税种筹集。这样不仅可以简化、规范税制,还能平衡中外资企业的税费负担。
2.改革和完善贷款呆账核销的审批方法
根据国际惯例,改革和完善贷款呆账核销的审批方法,首先,应按照税收、利润管理两条线原则来审批贷款呆账核销,并让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税务部门实行分别审批。也即由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审批涉及到国有银行利润核算问题,而由由税务机关来负责审批涉及税收的问题。税务部门的审批无需等待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审批结果。
3.简化税收行政管理审批手续
对有关准予摊销费用和缴税方式的审批程序予以简化,应该在企业所得税法规中对汇总纳税方式、弥补亏损、装修费、固定资产报废等的批准权限与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建议由税务机关来负责弥补亏损、装修费、固定资产报废等的审批。税务机关在接受申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审批,对于不予批准的,也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4.完善银行业营业税税制
针对银行业现行营业税税制的不健全现状,根据实际国情,要进一步进行完善,明确有关概念,消除政策上的一些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