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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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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税收论文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1、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上的影响。在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施工企业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其财务会受到极大的影响,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施工企业财务入账金额会变小,不再含有营业税,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机械设备以及物资等,只要取得合规票据即可抵消进项税,从而减少企业施工成本,增加利润。在施工企业账务处理上也有很大的变化,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购进材料,借:固定资产或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不再是借:固定资产或原材料等;贷:应付账款,不再是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另外,建筑施工企业在财务报表中也有所变化,由于减少营业税金及附加中的营业税,从而减少了成本费用,增加了施工企业的利润。

2、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上的影响。在建筑施工产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从表面上看施工企业税负由原3%转为11%,增加了税负,但是从长远来看,施工企业进行合理税务筹划,可以减轻税负,例如新购的材料成本可按17%做进项税额抵扣等。可以说,营改增是否可以减轻施工企业税负,取决于企业税收筹划的能力。对于建筑行业来说,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人工费占据较大比例,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工工资大幅上涨,此费用无法用于增值税的抵扣,施工企业会增加税收负担。另外,根据我国现状,施工企业购取材料的渠道具有复杂性多样性,一线施工人员多为农民工,分包企业资质良莠不齐,经常很难取得正规的专用发票。再者,企业原没有取得专用发票固定资产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其费用成本只能由施工企业自己承担。

二、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难点分析

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难度大小,取决于施工企业的自身特点,其最核心的难点是地方政府由于改革引起的收入减少所造成的退缩心理,其次是如何确定征税的类型和税率。

1、地方政府放慢改革步伐。地方政府由于改革引起的收入减少所造成的退缩心理是阻挠税改的因素之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规定,建筑施工行业适用11%的税率,营改增试运行期间,需要保持现行财政体制稳定,税款收入仍归原试点地区分别入库,财政减收额度由地方和中央共同分担。但是地方政府受到税收减少的影响,税改退缩心理有翘头趋势,放慢了营改增的改革步伐。

2、建筑施工企业征税类型的确定。增值税主要分为三种形式,包含消费型、收入型和生产型,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采用何种类型一直是争论地方。如果采取收入型的增值税,不符合简便征管的原则,如果采用生产型的增值税,税率无论是17%还是13%都会加重建筑施工企业的负担,若采用消费性的增值税,对于国家财政难以承受,将是很大的负担。

3、建筑施工企业征收税率的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征收税率的确定是改革当中的难点,是另行规定税率,还是与生产企业统一征收一直没有确定的说法。

三、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建议

所谓税收筹划,既是在合法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节税,是企业通过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采用优惠条款,通过理财、投资以及经营等活动减轻企业税负的合法经济行为。税收筹划具有超前性、综合性、选择性、合法性以及收益性等特点。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与避税有着本质的区别,避税有悖于税法宗旨,而税收筹划合乎税法宗旨。税收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作用,为了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需要制定多套纳税方案,并在其中选择一个最优方案进行纳税。站在法律角度,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但是依法纳税也是纳税人的权利,因此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积极主动在企业内部树立税收筹划意识,顺应“营改增”的大潮流,采用合法手段获取自己的权益,最终实现企业效益的提高。

1、最大限度地抵扣进项税额。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收筹划范围得以扩大,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抵扣进项税额,在此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允许应税劳务结算制度。与此同时,需要与供应商保持密切联系,保证其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财务部门应确保增值税抵扣凭证不与现行法律冲突。另外,施工企业财务应当防止资料丢失,妥善保管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

2、调整施工企业内部之间提供应税劳务的定价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内部之间出现冲突时,应当有相关机制予以平息,应税劳务的定价机制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例如甲、乙两家施工单位同属一家施工企业,乙公司承担甲公司货物运输任务,运费按照每吨200元,但是实施“营改增”后,在不考虑税金以及附加的基础上,乙公司税负每吨上涨四元,涨至七元每吨,扣除每吨三元的税负,乙公司税负降低了,如此一来,在不超过税负下降幅度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提高运费,设立双方都能够同意的价格运行机制,实现税负科学、合理的转移。

3、建筑施工企业合理划分部门。目前,我国多数施工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存在业务重叠现象,在实施“营改增”后应当合理拆分运行,另外,对于那些建筑施工企业采取兼营行为,应当将其分成若干个子公司,并且依据兼营项目进行逐一核算,将税法赋予的权利进行最大可能利用,使得纳税人的角色得以改变,降低施工企业税负,从而摆脱高税率缴纳税费的现象,但是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重复缴纳的影响,例如教育费附加、城建税以及印花税等。

4、充分利用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营业税来说,增值税减税政策较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面临的税务环境以及企业相关人员对增值税条例的熟知程度,灵活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方面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与此同时,施工企业应当对报价做出适当调整,防止出现执行政策后,税负不降反增的现象出现。另外,对于自身的发展目标,施工企业应当做到与时俱进,进行实时动态调整,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施工企业会受到很大影响,施工企业需要依据周围环境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科学、合理进行税收筹划,降低在营改增政策大环境下的税收负担,从而提高企业效益。

作者:刘丛单位: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