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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在全球范围愈演愈烈,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为获取利益引入了大量高污染行业的工厂。我国在追求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同样忽视了生态效益对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税收制度作为一种宏观调控手段,可以有效推动生态环境与经济利益之间达到平衡,进而促进国家经济走向可持续发展道路。然而我国的生态税收制度在现阶段的实行过程中仍存在税收模式单一、税收制度不完善、税收品种没有明确规定等问题。为此,有必要对我国的生态税收制度作出进一步的改进,学习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生态税收制度的可取之处,增强我国税收制度的可行性。本文就我国现阶段的生态税收基本内容及所遇到的问题对创新模式的税收制度的实施做出了进一步探究。
一、生态税收制度概述
(一)基本概念
基于生态效益的税收制度在目前仍没有具体规定出一种公认的特定的叫法。本文将从广义与狭义两方面来对生态税进行阐述。生态税又常被称作环境税收。环境税收大体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为达到特定的保护环境的政策目标而推行的税收,比如排污税;另一种是出于保护环境及自然资源的立场推行的税收,比如能源税。广义的生态税是指所有的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有关的税收,而狭义的生态税则与环境税相差不大。本文所研究的基于生态效益的税收制度主要是从广义概念中的生态税出发,将其与生态系统的特性相结合,对我国的生态税收制度作出调整。并且在研究中以生态系统与税收制度都处于一个封闭的环境为假设条件。以下对生态系统的两方面特性作出进一步阐释。首先,生态系统在物质转换循环过程中具有自持性。生态系统在各个生物群的活动中,实现自身的能量循环。同时在循环的过程中,总会出现某些物质在某一时段处于滞留的状态。处于滞留状态的物质可以称作“库”,而对应的税收制度中也会由于经济活动的循环产生与之类似的“税收库”。税收体制中的“生态循环”就是依靠价值在税收库中滞留产生的影响来维持的。其次,生态系统能够进行自我调节。即在遭到外界侵扰时,生态系统可以通过自身内部调节来再次构成稳定状态。税收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同样会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干扰,而通过不同税种之间的灵活互补,进而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通过以上对生态系统特性的分析,创新生态税收制度可以将生态系统的运行机制作为理论依据,建立起科学、完善的生态税收体系。
(二)理论基础
生态税收制度的理论基础基本围绕公共物品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两个方面展开。公共物品具备非竞争和非排他两大特征,因而消费者在使用公共物品时不会产生成本。自然资源作为公共物品的一种,取得自然资源时同样也没有成本产生,所以人们为了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争相开采自然资源。对于公共物品带来的环境破坏问题,目前多数学者主张通过界定产权来解决。外部性指的是不通过市场价格机制表现出来的对某经济主体造成的负面的影响。这种外部性影响会使企业的总成本中存在一部分无需支付的社会成本,企业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就会尽可能多地增加社会成本,降低私人成本的比重,进而造成了市场机制发挥失灵。经济学家庇古认识到了外部性问题必须要通过使用国家税收政策来解决,并提到了“外部成本内在化”的理论,进一步提出了通过征收环境污染税,来减少企业对资源的无节制开采并减轻环境污染程度。
(三)生态税收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首先,对生态税收制度模式进行创新有利于体现“公平性原则”,进而使企业遵守市场竞争法则,带动经济的健康发展。传统的生态税收制度存在一些漏洞,就会给某些不法企业通过破坏环境来进行恶意竞争的机会。因而有必要对生态税收制度作出进一步整改,规范其实际操作并加大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另外,如果不完善对企业征收的环境税收制度,就会将造成污染的治理成本分摊到所有的消费者的税款中,这既不利于公平性原则的落实,也不利于企业间公平竞争。实行生态税收制度可以将治理企业所造成的污染成本内在化,从而使各企业所获取的利润更加公平。生态税的征收不但可以迫使企业减少污染排放量,使用清洁能源进行生产,还能增加对环保事业的资金投入,从而来扶持污染治理企业以及环保技术研发企业的发展。
二、生态税收制度模式创新基本途径
(一)增设生态专项税种
在开设专项环境税过程中,对自然资源的征税标准进行了更加具体地规定,具有更强的可行性。同时专项税可以更好地将公平性原则融入到环境税收制度中。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仍以环境保护税为主,要加强生态税收制度的整改就必须要加快制定专项环境税收制度,改变旧有的生态税收征收模式。比如,我国现有的大气污染税就是对工厂所排放的空气污染物进行税费征收的税种。其中对空气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可以单独设立一种专项税。我国对二氧化硫的排放已经开设了征收排污费用的试点,开设二氧化硫专项税将进一步规范我国对二氧化硫收费的制度标准。另外,对于一些排放有害气体的燃料征收碳税。例如,瑞典实行的特殊能源税就是在对某些排放二氧化碳及二氧化硫的燃料征收资源税之后,再进行碳税的征收。征收碳税能够有效遏制有害气体尤其是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对碳税的征收办法可以通过设立试点,定期排查,逐步推广的方式逐步实行。其次,还有水污染税、垃圾税等税种,在征收过程中可以根据排放主体制定不同的税收标准。对于一些资源消耗量大的企业进行从量征收,而对于个人就要划分单位来适当征收。总体来说,对于环境专项税的实行并不是短期内可以完成的,要依据我国的税收制度以及污染程度来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分阶段进行的专项税实施规划方案。
(二)规划税收支出方案
税收支出主要是国家为达到具有社会效益的政策目标向赋有纳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提供的优惠政策。传统的税收支出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例如为了鼓励农业生产,政府将农药、化肥、农膜的税收标准放低,导致大量农药的肆意使用,给食品安全问题埋下了隐患,同时使土地的质量下降,造成土地污染。国家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对税收支出进行合理规划,并对传统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反思与改革,通过税收支出来增加环境资源保护事业的资金投入。例如对于噪音污染税的税收收入可以投资到飞机场、火车道等噪音污染严重的区域建设隔音带,来使附近居民的人身权利得到保障。另外,在征收污染税时,对于企业、工厂采买清洁能源设备进行税收减免,同时对清洁技术的开发提供税收优惠支持,以此来鼓励企业开发使用新能源,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其次,对于消费税的征收,要对消费者的低耗能消费行为进行税收优惠,以此来向消费者传输环保消费理念。此外取消增值税中对农药、农膜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的税收减免政策,增强农民的环保意识。通过减免增值税鼓励污染治理企业的发展,为企业研发环保新型产品提供物质保障。
(三)完善生态税收优惠机制
首先,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生态税收评估体系。目前我国对于环境税收优惠制度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评估标准,因而导致税收优惠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没有得到合理控制,致使税收优惠支出过多,在税收优惠的落实过程中又缺少监督,进而形成了税收优惠在各行业泛滥的现象。因此要加强对税收优惠的管理以及整改,对于骗取优惠税的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根据成本效益的分析来整改优惠税的项目,执法部门应加强对税收优惠项目落实情况的监察力度。其次,完善相关的法律条例,增大执法力度。对于我国在税收优惠法律规定的散、乱、多等缺陷,应加快制定出独立的环境税收优惠政策法律条例,来对税收优惠的实施进行有效管理。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管理法规更改频繁,虽然能够充分保证法规的灵活性,却给政策的实施过程造成了不便。同时法规的不规范也给一部分不法分子以权谋私提供了机会,导致税收优惠法规操作性不强。制定税收优惠法,不仅可以增强税收优惠落实过程中的公开性,还可以提高纳税人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了解程度,进而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可行性。最后,对征税形式进行整改。在原有征税形式基础上,根据税收对象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税收形式。例如对企业采购清洁环保设备的优惠可以通过对进项增值税进行抵扣,再如对于污水处理厂征收所得税可以加快其折旧。
三、生态税收制度创新模式发展
(一)创新生态税收制度模式面临的困境
首先,我国现在对资源税的征收还只是通过企业的销售数量以及自用数量来计量,而对其开采数量没有纳入到征税计量的考虑因素中,导致一些企业大量开采囤积资源,不仅没有减少资源开采量,反而使大量企业争相开采,造成了自然资源的浪费。其次,对于生态税税率的调节并不符合实际,有些税种税率过低,不能达到保护自然资源、减少污染的目的。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生态税的调控作用,就必须针对某些税种根据政策目标进行适当调节,来提高企业对污染治理的重视程度。再次,增强生态税收制度实行的可行性,在提高某些税种税率的同时还要增加税收支出,以加大对环境友好型企业的支持力度。最后,环境专项税种在我国还没有独立开设。目前只是将环境保护税加入到了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中,还没有真正实行生态税收制度。另外,我国对环境保护税收实施过程的法律监督力度也十分薄弱,要通过法律形式将企业、个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需要承担的责任明确规定,进而推动环境税收制度进一步向法制化、系统化方向发展。
(二)国内外生态税收制度发展情况
通过对国外生态税收模式的研究分析发现,生态税收模式的实行必须要在经济达到一定水平,同时具备较高的科技实力的条件下才能逐步实施。并且生态税收制度的推行必须要分阶段来进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如表1所示。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在生态税收制度的推行中,形成了完善的制度体系,而从这些国家在生态税收制度的推行时间上来看,其经济实力都是十分强大的。由表1可以看出欧洲推行生态税收的国家在当时经济实力都已经达到发达阶段。而我国在1972年的人均GDP仅有147美元,这还不到当时美国人均GDP的0.25%,依据发达程度的判断标准,我国在当时还远远不能达到发达阶段。科技的发达程度是另一个制约生态税收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这是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是推动经济增长的动力,通过科技拉动经济增长才能有效带动生态税收制度的实施,加速生态税收制度的发展进程,进而缩短生态税收各阶段的周期。另一方面,在生态税收的征收过程中需要有精确的测量技术与设备来配合进行。发达国家在征收生态税收的过程中都以排放量为计税标准,并且所征税的污染物大多是当前的技术水平能够实现测量的,例如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而对于其他还不能具体测量数值的污染砌体则不能开征生态税收,因此科学技术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生态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发展,阻碍了其发展进程。近几年来,我国的人均GDP大幅度上升,但仍达不到发达水平,因此从经济水平角度出发,我国并不能完全推行生态税收制度的全面落实,而我国的科技发展水平因缺少资金投入仍不能为生态税收提供技术保障。由表2可以看出我国在科技的资金投入方面投资主体结构还不合理,科技发展主要靠政府的财政扶持,不仅大大限制了科技的发展速度还会导致科技创新能力不足,反过来也会阻碍经济的发展进程。
(三)生态税收创新模式推行设想
(1)初步发展阶段。
从我国目前的经济、科技水平出发,实行生态税收模式的初步阶段应该实行试点,选择当前技术水平能够进行测量的污染源来作为征税对象。在现有的征税税种上开设新的税种,进一步细化征税标准,对征税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在初步发展阶段,税收制度的制定一定要符合我国当前发展的国情,同时结合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取得的宝贵经验来发展我国的生态税收制度,不断扩大试点的推行范围,并增设新的生态专项税种。加强立法,为生态税收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在生态税收制度实行的初级阶段要在最大程度上保证税收公平,来避免企业发展受到不良影响或给普通家庭的生活造成影响。另外,生态税收在管理过程中实行专款专用制度,税收支出要投入污染防治、科技研究等方面来推动初级阶段进程加快进行。
(2)全面发展阶段。
在全面发展阶段,我国物质基础已经能够保障科技的全面发展,从而为生态税收提供准确的污染物测量设备及技术。全面发展阶段,生态税收制度的普及率大大提高,税收范围进一步扩大。我国的科技投入增长率虽然波动幅度较大,但处于逐渐增长的状态,并且其增长速度始终高于我国人均GDP的增长率。预计在生态税收制度的全面推行阶段我国的科技投入将大大增加,同时推动污染物测量技术的提高,为生态税收制度提供技术保障。
四、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我国的生态税收现状进行分析,我国目前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已初步具备实行生态税收模式改革的物质条件,但在推进我国环境政策实施的过程仍需分阶段完成。在对现行税收制度的调整过程中要积极学习借鉴国外的环境税收制度,依据我国国情建立起完整、合理的生态税收体系。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各国在推动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追求的最终目标,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此加强税收调节已经成为国家对生态进行保护的主要手段之一。
作者:郭威 单位:安顺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