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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税收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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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税收法律问题

【摘要】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兴盛,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国家接连颁布了《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来进行整治。但是关于网络直播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仍不尽人意。所以本文主要针对这一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网络直播;税收;法律规划

由于网络直播方便简单且主播收入高,因此成为了许多年轻人的首选职业,根据北京直播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的指数显示,仅在2017年3月和4月,斗鱼前30名头部主播的总收入就高达2200多万元。但是对于这样的高收入的网络主播,对于他们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打赏”性质的界定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将从问题分析和问题解决这两方面来进行研究。

1网络直播行业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1.1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每个人的收入按照不同的来源进行分类,对不同的类别按不同的税率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便于税源控制和降低税收成本,缺点则是容易造成税负不公和税负扭曲。对于互联网直播这样的新兴产业而言,互联网主播的盈利模式每天都在发生新的变化,从传统的分成、签约、工资等向广告、电子商务以及线下活动等领域扩展。根据华创证券的预测,2020年互联网直播行业市场规模将由2015年的120亿元增长到1060亿元。到时,网络直播也会出现更加多样的盈利模式,这就使得会有更多的收入将无法正确分类,由此加剧税负不公问题。

1.2扣缴税款义务不明确

主播与平台之间有3种合作形式。一是平台直接与主播签约,主播每月从平台处领取工资,这种合作形式的税款扣缴则相对比较明确,由平台履行扣缴义务。二是平台与经纪公司签约,由平台将直播所得收入分给经纪公司,这类合作形式的扣税义务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三是“散户”直播,这类直播形式的扣缴税款义务则实属不明。他们不以主播作为自己的主要职业,既没有与平台签约,也未与经纪公司签约,而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在平台注册账户进行直播。他们没有固定的直播时间和次数,可能在一个平台直播以后就不再直播或者转换到另一个平台。而有些直播平台在进行主播账号注册时并没有要求登记详细的身份信息,导致税务机关很难查清此类主播的直播收入,而平台对于此类主播的收入是否进行了扣税,也不明确。这类主播的群体规模大,他们的逃税行为会给国家造成的巨大损失。

1.3没有对“打赏”行为的性质进行明确规定

古语中的“打赏”是指身份尊贵的人给底层、下属的赏赐或是为报答别人的服务而给予的钱、小费。网络用语中指的是给楼主赏钱。由此定义可以得出“打赏”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而赠与金钱是不需要交税的。但是,网络主播的主要收入就是来自于直播中观看者的“打赏”,平台与主播之间的主要分成利润也是来自的“打赏”。“如果“打赏”行为被看成是一种赠与行为,那么网络主播和平台的缴税数额就会大大减少,产生税收的“灰色地带”,将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税收损失。而国家在此并没有直接的规定。虽然国家在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国家基本上已经按照“打赏”行为不是赠与来进行征税,但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征税行为“名不正言不顺”,可能产生民众的质疑。

2对于问题的法律规划

2.1建立个人所得税来源网络管理平台

针对网络主播在直播中的多种盈利来源渠道问题,各个直播公司应该建立一个盈利来源分类平台,主播在平台上实名登记详细信息,在主博直播结束之后,自主进行收入来源的登记,并且将此平台与地方的税务机关链接,由此可以方便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税务机关及时汇总主播登记的收入分类,再具体的确定各种收入所应缴纳的税的种类,然后提交给政府,由政府发出指导意见,这样可以尽量避免法律的滞后性的问题,减少税负不公问题。

2.2明确扣缴义务的归属

这个主要是为了解决“散户”直播的问题。对于“散户”,各个直播平台应该完善他们的登记制度,必须要进行实名登记和个人的详细信息,并且平台也应该对这些信息进行严格保护,避免泄露。在主播进行身份的登记的时候,平台通过格式条款的形式与他们约定好缴税义务。笔者认为应当由平台进行扣缴义务,因为我们不知道进行登记直播的主播个人诚信品质如何,如果由主播自己纳税,很可能会出现逃税问题。

2.3完善关于直播的税收法律

网络直播是新生事物,而我国的税法并没有随着时代的发展对新生事物做出明确的规范。我们应该将网络直播中的界定不清的重要问题写进法律,比如“打赏”等性质模糊的用语。使税务机关在征税的时候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收税。另外还要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修订,用法律明确平台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并且给予税务机关得到涉税信息的权力,使各方之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税收体系。

3结论

税收是国家存在发展的重中之重,是经济建设的保障。网络直播虽是新生事物,但不能成为“法外之地”,国家应该积极地对其进行立法引导,使其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符合我国的利益要求。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明确的义务责任分配和成熟的税收登记平台保障直播行业税收环境的健康。

参考文献

[1]陈华龙.互联网直播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规制[J].税收经济研究,2018.61.

[2]牛静.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风险防范机制研究[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

作者:邹云鹤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