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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企业税务筹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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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企业税务筹划分析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小微企业的贷款门槛受到了较大的局限,从而带动融资租赁行业的迅速发展。自2011年“营改增”试点实施方案投入实践以来,国家先后两次调整了增值税税率,并制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至此新的税收制度体系逐步确立。在此背景下,融资租赁企业的税负变化较大。基于此,本文从总结新税收制度下融资租赁企业涉及的税收政策入手,分析税务筹划常用的方法和思路,并在此基础上探讨融资租赁企业在新税收制度下的具体筹划方法和策略,以期能够对融资租赁企业合理降低税负,实现稳定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融资租赁企业新税收制度;税务筹划

一、新税收制度界定和融资租赁概述

新税收制度主要是指从2011年试点方案之后,国家为了实现结构性减税而实施的一系列相关税收政策制度的统称。融资租赁主要是指以融通资金为目标,将融物和融资两个特性进行结合,以实物出租的方式替代直接向企业提供设备贷款的一种信用租赁。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能够满足企业快速得到所需资产的需求。一般来说,融资租赁有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和转租式融资租赁。在实务中,转租式融资租赁主要发生在融资租赁公司之间,转租赁的基础资产主要为售后回租资产,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直租和售后回租相关业务的税务筹划。

二、新税收制度下融资租赁企业税收政策总结

在新税收制度下,融资租赁企业税收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其适用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一是对融物和融资进行区分,回归借贷的本质,按照财税〔2016〕36号文及后续的税率调整文件的相关政策,对于融资租赁业务将售后回租业务认定为贷款服务,回归了其贷款服务的本质,适用6%的税率,并且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对于直租业务,分别区分动产和不动产适用13%和9%;二是仍然保留了差额征税政策,即在36号文中规定,所有满足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均可享受差额纳税;三是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对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达到规定注册资本要求实际税负超过3%,可对超额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四是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在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39号“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三、税务筹划常用方法和思路分析

一是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开展税务筹划。国家和地方在制定相关税收法规政策的时候,一般会为了体现税收中性和公平性,为了体现宏观调控政策,会在特定区域和行业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提供扶持和帮助,这为税务筹划提供了相应的筹划空间和思路,可以根据优惠条件来调整企业的运营管理模式来符合条件享受税收优惠,这也是税务筹划最为常用的一种方法和思路。二是从资金时间价值的角度来进行税务筹划。对于企业来说,每一笔资金都是具有时间价值的,税金同样如此,在当前企业筹资难度较大的情况下,如果能够在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合理推迟纳税的时间,就相当于企业在延迟的时间段内获取了一笔无息资金,不仅增加了企业自身的资金流动性,还降低了财务风险,充分获取了税金的时间价值。三是通过增大或者减小扣除额的金额或者调整扣除额的时间来开展税务筹划。企业在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应纳税额时,都会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项目进行扣除,而这些扣除项目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思路,企业可以通过增大扣除项目的扣除额,或者根据盈亏对其扣除的时间进行调整来降低税负。在税收筹划实务中,企业一般是以增加成本费用的抵减额来缩小税基,实现企业所得税的降低,增加进项税的抵扣额来减少增值税缴纳额。四是通过强化内部管理来实现税务筹划。在实务中企业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强内部的发票管理来确保企业所获取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足额且合规,从而在降低涉税风险的同时减轻税负,另一方面则可从核算管理方面加以强化,针对适用不同税率的业务必须分开核算,以免因区分不清,从高适用税率,增加企业税负。

四、新税收制度下融资租赁企业的税务筹划具体方法和策略探讨

在新税收制度下,结合融资租赁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税务筹划实务中常用的思路和方法以及笔者自身的实践工作经验,建议融资租赁企业采取如下策略进行税务筹划:

(一)对税务筹划风险进行防控

虽然对税务筹划风险进行防控难以纳入税务筹划思路和方法的具体范畴,但是税务筹划风险却是关系着整个税务筹划是否成功的关键。如果税务筹划缺乏风险因素的考虑,那么一旦发生涉税风险,将会给融资租赁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税务筹划自然是失败的。因此融资租赁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初始阶段就应当把税务筹划风险防控作为税务筹划的重点,不能为了降低税负而采取不合理的手段和方法,应当以税务筹划的合法合规性为前提,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筹划总目标。

(二)对纳税人身份进行合理定位

对于融资租赁企业来说,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差异较大,小规模纳税人按3%简易计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业务计算缴纳。因此笔者建议融资租赁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可抵扣进项税发票取得情况,对自身的税负进行综合评估衡量,以明确采用何种纳税人身份。在对自身税负进行评估衡量时,可以考虑采用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的判断方式。在此我们以13%税率为例进行举例:销售额*13%*(1-进项税可抵扣率)=销售额*3%,计算可得处于平衡点的进项税可抵扣率为76.92%,也就是说当企业的进项税可抵扣率超过76.92%的情况下,融资租赁企业应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否则可以考虑参考适用政策和条件,对业务模式进行转换拆分等以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适用低税率以降低税负。

(三)严格对直租业务和售后回租业务进行区分核算降低税负

由于直租业务和售后回租业务适用不同的税率,因此在实务中融资租赁企业在进行财务核算时,应当将这两类业务严格进行区分核算,确保两类业务的增值额计算无差错,以适用不同的税率,防止企业出现多缴税或者不当抵扣的涉税风险。

(四)尽可能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融资租赁企业可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四:一是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可以享受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来抵减应纳税额,三是按照差额征税政策的相关要求计算融资租赁企业的销售额,四是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目前对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主要难点在于在计算税负时仍然以租赁的销售额为税基,而不是增值额,这样一来绝大部分企业难以享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因此在实务中融资租赁企业可以考虑各项细则对自身的业务进行更为规范科学的模式设计以达到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条件;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对融资租赁企业有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限制和成立时间段内的销售额限制,在税收筹划实务中企业可以考虑参考适用;对于差额征税政策的运用目前存在的争议主要在于银行回单能否被认定为抵减扣税凭证,从而使得融资租赁企业的销售额计算仍然存疑,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建议企业一方面与开户银行沟通,尽量要求对支付的利息等费用开具发票,另一方面与当地税务部门做好沟通工作,以降低税务风险。

五、结语

本文结合新的税收制度,总结了融资租赁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探讨了企业在税务筹划中的常用思路和方法,并在此基础上分别从四个角度提出了其进行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和策略,旨在为融资租赁企业合理降低税负,降低涉税风险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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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永杰.价值链视角下融资租赁企业税务筹划研究[J].财会通讯,2017(5).

[3]何振杰.融资租赁企业税收筹划[J].全国流通经济,2018(11).

[4]吕穆荣.“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筹划探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7(11).

[5]吕媛媛.“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企业税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以RX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例[D].西南财经大学,2017.

作者:余新明 单位:浙江建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