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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平等观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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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平等观道德建设

人的平等观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的。马克思主义的平等观正确地揭示了平等的内涵,在当今中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进程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马克思主义的平等观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之间有着丝丝缕缕的关联。

一、平等观的嬗变

平等是一个古老的观念。正如马克思所说:“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注: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42页)

在奴隶社会奴隶主与奴隶主之间有某些共同点,因此,他们之间可以要求平等,而奴隶主与奴隶之间在多数地方是无共同点的,因此,两者之间自然就无平等可言。通常情况下,奴隶主之间的平等可视为正常,而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平等就显得荒唐了。在封建社会,“等级”、“门第”森严,不同的阶级、阶层有着各自的平等,而跨阶级、阶层的平等被视为“无序”、“犯上”。在这种原始观念里,我们可以看出,这时的“平等观”实际上是抛开“人”的平等权利,单从部分人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去找寻其共同点,因此可视为“相对平等”。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封建社会内部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产品交换发展成为跨地区、跨行业的大规模贸易,商品所有者要求自由的、不受限制的平等权利,资本家要求雇佣自主,工人则要求人身自由。随着资本主义的确立,这种人的平等为人权问题的提出奠定了基础,这种要求就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认可,自由和平等也就自然地宣布为人权。

马克思主义者从政治、经济以及人权等角度对平等作出如下解释:“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注: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43页)

虽然资本主义的平等观比古老的观念大大进了一步,可是,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始终是两个对立的阶级。在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里,必然存在无产阶级的不平等,资产阶级要求消灭封建的阶级特权,而无产阶级则以消灭阶级做为自己的要求,认为平等不应是一种表面的东西,它应该成为实际的、有内容的东西。对此,马克思进一步指出:“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注: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46页)

马克思的这些精辟论断把平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在这里,已不再是某一阶级、某一阶层、某一集团的“人”,而是“一切人”,是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在中国改革开放的今天,特别是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过程中,这些平等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道德的建构

1、道德对人的影响

道德是人们的精神需求之一。这种道德需要是人们基于对道德所具有的满足自我与社会的价值、意义的认识和把握而产生的遵守一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心理倾向,它能引导人体的行为。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和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来维系的,对人们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称。(注:中共江苏省教育工作委员会编《思想道德修养》,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74页。)人作为一个社会成员,人自己的行为体现着某些社会关系、社会意义,道德是个人在社会中得以生存的必要条件,它能协调人际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对个人而言,道德对个体发展极为有利,它能促使人们身心平衡,使主体自我完善。人的社会化就是促成个人同社会的统一,这个过程,也就是个人对社会道德调控的认同,不断提高自身的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能力的过程。要实现个人的自我完善,离开道德是无从谈起的。现代道德是人以“独立、自由、平等”为基本权利而实现的,它是个人主体对特定价值的一种自主要求。因此,平等既是人的基本权利,也是道德建设的基础。

2、道德内容的调配

自古以来,中国的传统道德源远流长,尤以儒家的“仁爱”、墨家的“兼爱”影响甚大,此外,还有传统舆论、传统习惯,诸如:“节俭”、“勤劳”、“良心”、“孝”等,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蕴含着大量的精神财富,陶冶、教育了一代又一代中国人。可是,中国古老的文化历史也有诸多弊端,封建礼教根深蒂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级森严,“愚忠”、“愚孝”让人愚从,“一切人”的平等观念在古老的中国被视为“叛逆”,使得一个民族最可宝贵的人权意识长期以来遭受压抑。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中国人的观念发生了变化,平等意识增强,懂得了人的尊严,特别在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愈来愈多的中国年轻人正冲击着旧的等级森严的传统观念,努力发展个性,实现自身价值。中国现代社会的价值正趋向多元化,全社会重视“德、才、能”的多种价值。尽管如此,“德”在人们心中的价值标准仍占很重要的位置。

3、道德的时代内涵

当前中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应从国情出发,依据国民精神生活的实际需要、民族特有的风格和性格,既要承接历史遗留下来的财富,又要适应现实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事业的发展,把道德价值观念、行为准则推广开来,使之变为人们的道德品质,因此,我国思想道德建设面临着变革的机遇和挑战。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提出:中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集体主义”为原则。“为人民服务”既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人际关系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更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根本要求。一个人只有自觉、自愿,才能更好地为他人、为社会服务。要做到自觉、自愿,必须保证自身的平等权利,满足自身的基本需求。“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但又强调重视和保障个人正当利益。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既反对极端的个人主义,同时又反对置他人利益于不顾或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的小集体主义。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代表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应大力宣传社会主义的主体意识、平等观念和民主思想,大力提倡关心人、爱护人、尊重人,建立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新型关系,这样才有利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重视人本身的价值,维护人格尊严、民主权利和人的全面发展。

三、平等观与道德建设

加强中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应以马克思主义的平等观为基础,注重“一切人”的平等观念。事实上,中国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在政治、经济、科学和法律等方面,无不渗透平等观。

1、政治方面

无论什么样的社会,道德与政治难分难解,政治决定社会的发展方向,道德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人民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在政治生活中要求全体中国人民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管理监督国家事务的权利。

从管理者角度看,在实际运行中,权利的行使主体为少数人,在具体行使党和人民赋予他的权利时,某些道德水准不高的管理者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偏颇,名义上是人民的“公仆”、人民的“勤务员”,实际上是人民的“老爷”,是特权人阶层。一些人在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支配下,运用手中的权力牟取私利,有些人因此走向腐败,走向犯罪。据中纪委2000年1月公布的资料看,199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已查结案件130414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132447人,在受处分的人员中,县处级干部4092人,地厅级干部327人,省(部)级干部17人。(注:郑群《试论权力行使主体的道德取向和完善》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伦理学》2000年第9期,第47页。)干部腐败现象日益突出,其原因与腐败者的政治思想道德修养差有关,也与当前制度不力、缺少有效的监督有关。权力的过份集中,导致权力主体为所欲为。如果他们能清楚地意识到自己与他人的正确地位,真正以平等的方式对待他人与工作,平等地参与和竞争,增强自己的道德修养,时刻“慎独”,加之健全严密的监督管理机制,可使权力行使主体大大改变自身的形象。

从被管理者角度看,广大人民群众应运用自身的政治权利,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去参与政治,以真正主人翁的姿态去管理、监督国家事务,特别是对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有害的事,要勇于揭发、勇于监督、勇于抗争,要抛开几千年以来烙在中国人身上的奴性,追求人的自由和平等,并以此促进道德意识的转化、道德情感的升华,使自身成为一个健全向上、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2、经济方面

经济是道德的基础,经济环境是道德建设的条件,道德对经济发展有很大的影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者的实际贡献和个人利益直接挂勾,奖优罚劣,多劳多得,优胜劣汰,因此,人们劳动纪律观念大大强化,职业责任感增强,“诚实劳动、合理经营、公平交易”越来越被视为美德。“有德则有财”说的是道德能给人们带来益处,违反道德的行为,或早或晚都会使事业受阻。然而也有相当一部分人“一切向钱看”,这些人“钱”字当头,坑蒙拐骗,因此,社会需要呼唤“诚实守信、彼此平等、信守承诺”的道德品质。从长远来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需要有中国特色的道德,尽管在社会主义初级出现了一些不道德的现象,随着经济大国的确立,越来越多的人会有“人无诚不立、业无义不兴、国无信不守”的道德意识。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身也寓含着平等观念的道德内容。

从市场主体来看,在经济合同中或是市场背后的“契约”里,以至经济活动的供求关系中,买卖关系、竞争关系都要求人们要有一个平等的大前提,要求诚实、守信。市场经济实为利益驱动型和竞争型的经济,主体决策、经营、管理等甚为重要,方向、方法正确就可以获利,反之就会亏损,这就要求经营者要有敬业、勤奋、节约等好的道德品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立观念、责任观念、效益观念更要强化,这样才能适应变化莫测的经济环境。

从商品交换来看,“自由、公正”的原则贯穿始终。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它平等地面对一切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关系在商品交换中得以修正,商品交换者权利平等。在市场经济中,以“等价交换”原则为价值尺度,参与市场活动,机会均等,公平竞争。人的独立、自由、平等与对物的依赖性,共同溶与市场体制之中。

3、科技方面

科技与道德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已成为第一生产力,给人类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人类日渐克服自身在自然界而前的恐惧与不安,并运用科技对人类心灵产生作用,获得“自由、平等”。

现代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科技使得人类的社会生活便捷、舒适,形成了全新的生活方式。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又有两种不同的表现,既可造福于人,又可赐难于人,是害是利,其关键在于具体运用或研究科技活动的当事者。道德对于科技工作者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科技在研究和运用时必须有严格的机制,必须受道德的约束。

首先,从科技研究方面来看,科学是人们认识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而进行的一种探索性的活动。其使命是认识事物的本质和法律,其本身并不包含道德价值,但是,由于科学活动是在人类中进行的,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一部分,与人类的进步和发展密切相关,如此说来,科学及其活动本身也就成了人类道德评价的对象。这就决定了科技成员对其行为要承担越来越多的道德责任,要坚持“客观公正、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在任何强大势力面前都要坚持原则,坚持真理,不因诱惑而出售良心。所谓良心,是人们在道德生活中形成的道德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科技工作者要把握自己的研究活动,确保其研究成果要造福于世,至少不至于危害人类。

其次,从科技运用方面来看,爱因斯坦曾经说过,科学技术直接地并且在很大程度上间接地生产出完全改变人类生活的工具。这就使得科学技术具有“善”的意义,科技不仅给人类带来福利科技的重大突破和进展,对人们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以及价值观念带来不同程度的冲击,因此会产生一些新的道德观念,同时也会带来一些新的道德问题。在现代社会里,经济发展与科学进步之间互动,使得功利的因素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巨大的压力。在其背景下,竞争意识越发浓烈,而公平的竞争,合法、合理、无公害的运用,全球意识、公众意识、平等意识已成为运用科技成果的共识。

4、法律方面

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密切相关,道德建设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法制建设是道德建设的体现和保障。道德实际上就是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光荣与耻辱、诚实与虚伪等观念和规范的总和。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社会主义法律与道德又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两者关系紧密,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贯穿了社会主义道德的精神,可以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另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精神渗透在法律规范中,社会主义道德水平的提高直接促进人们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法律除了具有强制作用外,它还有指导、教育、评价以及预测的作用。因此,我们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同时更要重视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平等贯穿其立法、执法、守法的各个环节。

首先,从立法方面来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显示了平等的相关因素,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从国体上确定了阶级性质和人民的地位。

其次,从执法方面来看,司法机关在实施法律过程中,依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实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等原则,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既让人们看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让人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无私和适应于“一切人”的“平等”。

第三,从守法方面来看,“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依据其不同的调整范围对主体作了具体的规定,如民法中规定“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中规定“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基本原则;刑法中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原则,其间无不渗透平等的思想,闪烁着公正的光芒。

当前,只有真正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平等观,在道德建设的各个方面有意识地强化平等意识,才能让中国的“一切”公民真正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才会日趋完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