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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管理法制完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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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管理法制完善策略

一、我国物流管理的法律规制现状

物流业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综合性行业,物流活动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各个环节,物流管理的法律规制应该包括物流业的宏观调控、物流行业的市场准入以及物流行为的调整规范等。

(一)立法分析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物流管理法,规制物流行业的法律法规较为分散。具体可概括为以下4个方面:一是对物流活动的宏观调控法律规制,主要为我国的海关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海洋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商品检疫法等;二是对物流主体的法律规制,物流企业的设立主要适用我国关于一般企业设立的规定,具体表现为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三是对物流行为的法律规制,物流行为法律规制制度较为庞杂,其中的运输、仓储、包装等环节主要由我国的合同法进行总体规范,并辅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海商法、铁路法、航空法、公路法等法律及其部门规范调整具体相关问题,信息技术方面的法律有电子签名法;四是对国际物流管理领域的规制中,主要有我国的对外贸易法、海关法,WTO中有关物流服务业市场准入、电子商务开放的规定,以及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等重要法律文件。[2]此外,中国海关、商务部、交通部等部门对物流领域具体问题的条例、规定、通知、批复及管理办法等,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规范性较差,法律效力层次低。由此可以看出,一方面,目前我国物流管理法律体系庞杂繁琐,非常分散,存在“法出多门,缺乏协调”的局面,这虽与物流行业本身的特点有关,但更暴露出了我国物流管理领域法律规制的混乱现状,缺乏对物流体系内各利益关系的整合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另一方面,该领域还存在诸多立法空白之处,如对于物流过程中的装卸、搬运、包装均没有通用于整个行业的标准规范与法律制度,发生争议时难以确定主体间的法律责任。

(二)完善的方向

完善我国物流管理的法律规制,其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物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其中核心问题应立足于平衡物流体系内的利益关系,明晰政府责任及市场主体的作用。从物流业整体发展前景和增强具体物流环节来看,物流管理法律规制体系应力趋完备。我国在考虑物流管理法律体系建设时,既要考虑统一的全局性的法律体系建设问题,又要考虑物流各个环节的法律体系建设,形成一个井然有序的物流管理法律体系。因此,物流管理的法律体系,应该是追求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各部门之间、各区域之间以及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利益平衡的法律,应该建立在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科学定位前提之上,在更加科学的层面上推动物流业的发展。

二、物流管理中利益体系的剖析及其平衡

物流业具有很强的综合性,物流管理亦涉及诸多部门。笔者认为,物流管理的利益体系可概括为以下方面:

一是国家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从本质上讲,国家利益和个体利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难免出现利益上的背离。物流是企业运营的重要环节,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型增长点。对物流行业的法律规制,既要发挥国家的宏观政策指导作用,更要重视物流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既要求政府提供基础设施支持、技术支持,也要求政府注重培育市场主体的独立性;既要求政府对物流管理进行有力的监管约束,也应避免直接管理,并逐渐增强民间组织的协调作用。

二是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利益平衡。现代化物流整合性要求高,打破地区封锁与地域局限、在全国乃至全球形成统一的物流市场是大势所趋。物流的发展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筹规划,但地方的利益亦不可忽视,应在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平衡各个区域的利益。

三是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平衡。目前我国物流管理的监管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民航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分管,这种政出多门的局面既容易造成执法的混乱与冲突,有时也会出现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在完善物流管理的法律体系过程中,必须首先要厘清各部门的职责,发挥各部门的优势,以达到整体效果的优化。[3]

四是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物流的兴起是物流从工业企业中独立出来成为专业化的服务性行业。物流企业利益亦与生产经营性企业利益剥离。在复杂的物资流通过程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需要明朗化,权利义务的不公平分配会加重一方主体的责任,这样并不利于物流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是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利益衡量。物流行业的能源消耗相对较大,包装、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需要重视。随着绿色物流的兴起,现代化物流的发展将向“环境友好型”迈进。我国物流业还处在起步阶段,现代化程度相对较低,对环保型物流企业应给与更多的政策支持,推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在物流的国际化层面,还存在着我国利益与国际利益之间的摩擦。这既包括我国与他国国家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包括他国经济主体与我国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当然,在WTO组织框架内,国家间的利益平衡应充分考虑WTO的相关协议,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市场经济主体间亦不应存有歧视。但在给与他国投资者更优惠的投资待遇、市场准入方面,我国物流管理的法律规制仍有发挥作用的空间。物流管理是一个庞大的利益体系,法律规制本身就是利益调整与再分配的过程。物流管理的法律规制应该将利益平衡的理念贯穿始终,在市场与政府关系的问题上,采用国家辅助性原则,坚持优先发挥市场作用,政府主要承担服务与监管的职能;在各区域各部门的关系上,采用经济利益优先原则,利用不同区域的经济优势、发挥各主体所长以推动整个物流行业的发展;在政府对物流市场各主体进行监管时,应采用平等原则,在市场准入、权利救济上提供平等的机会;最后,在发展的进程中逐渐深入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原则。

三、完善我国物流管理的法律规制之构想

(一)域外经验

日本早在1966年就制订了《流通业务城市街道整备法》,统筹规划大城市中心部位物资流通设施的合理布局;1997年制定了《综合物流施政大纲》,统一指导建立高效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必要的基础设施环境;2001年制定了《新综合物流施政大纲》,进一步推进物流业的国际化;加强绿色物流的发展,构筑循环型社会;开发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物流发展的技术支持。[4]美国主要依靠物流政策指导物流业的发展,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进一步放松了对物流市场的经济监管,而将重心放在物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上,尽量减少物流业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德国政府在德国物流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统一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技术支持等方面为企业发展创造了条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构建我国物流管理的法律体系时要考虑到物流行业的特殊性和整个物流利益体系的协调整合。目前我国物流业还不够发达,物流管理未体系化,其中政府应如何“有所为,有所不为”地承担起责任,对整个物流管理法律规制体系的构建至关重要。

(二)对制定我国

《物流管理法》的构想综上所述,制定综合性的《物流管理法》,阐明物流管理的基本原则,物流企业法律制度及市场准入,在税收、外贸、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但必须指出的是,统一的《物流管理法》不可能一蹴而就,既需要条件的成熟,也需要在充分听取和尊重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谈判磋商。从结构上,我国的《物流管理法》可分为物流宏观调控、物流主体、物流监控及责任承担四部分。物流宏观调控部分主要包括对外贸易方面的规制、税收法律制度等,物流主体部分主要是关于物流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国际货运企业市场准入及其设立准则;物流监控部分的重心在于确保物流行为的合法性,涉及对不正当竞争的规制及反垄断的限制;责任承担部分主要是行政主体、物流企业有不法行为或不作为时应承担的责任。《物流管理法》还应涵盖公路、水路、航空等领域,这就需要在该法的指导下完善相关法律。在《物流管理法》的指导下,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首先,政府应该积极承担责任,做好全国物流发展规划,适当引导战略性投资,鼓励物流业的成长壮大;但更为重要的是政府为企业所不能为,做好基础设施建设,如畅通发达的公路网。其次,对物流行业进行规范约束,制订物流行业的标准,与国际接轨。再次,各地区、各部门分工合作,打破条块分割局面。最后,适应全球化趋势,物流管理的法律要符合WTO协议的精神,参照国际惯例,加强物流业的现代化、整合化、环保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