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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进行了系统的介绍,分析了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的优缺点,最后对如何实现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的有效结合提出了可行的途径。
[关键词]内部评级外部评级有效结合
一、引言
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实行“新巴塞尔协议”,全面取代1988年的资本协议,成为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的新公约。在新的协议中,明确指出,对于风险管理水平不高的银行,可以借助外部评级机构进行风险管理。近几年来,我国借款企业资信评级工作已经在全国20多个省市相继开展,这是商业银行使用外部评级的有益探索,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商业银行使用外部评级的效果不明显,没有能够充分地将内外部评级有效的结合。本文将在对商业银行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内外部评级有效结合的条件和可行途径。
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概述
1988年以前,我国的金融机构一直按“一逾双呆”口径对贷款进行划分。这种被动的方法主观色彩很浓,弊端百出。为了改变信贷管理,商业银行在1998年开始试行“五级分类法”。“五级分类法”与“一逾双呆”法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有利于客观反映贷款质量和借款企业情况,有利于商业银行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但是,我国的五级分类法并没有按照新资本协议中内部评级法规定的程序与标准进行,它与完整意义上内部评级法有很大的不同。最明显的区别是内部评级法是二维评级系统,而五级分类法是一维评级系统,它不区分借款人与债务这两类不同性质的风险及影响这两类风险的因素。
三、我国当前外部评级概述
我国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诞生于1987年,在这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评级机构不断发展壮大,中诚信、联合等评级机构通过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合作、合资,使得我国的评级机构在评级技术和专业人才的培养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信用评级机构对借款企业进行评级始于1997年,经过近10年的发展,借款企业评级工作对于商业银行控制贷款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当前人民银行已经在全国20个省市组织了借款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评级机构每年对约5万家借款企业进行评级。
四、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的优劣分析
1.内部评级
(1)优势。银行内部评级的主要优势在于贷款客户数据和违约信息的易获得性。
(2)局限性。①独立性不强,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在目前市场经济的环境下,由于银行和企业之间存在着借贷利益关系,商业银行客户经理为了稳固客户和扩大业务规模,往往把关不严,易于出现关系贷款等现象。②评级方法过于简单,风险揭示不足。当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采用打分法,该方法简便易行,操作性强,但明显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评级的基础是过去几年的财务数据,而不是对未来偿债能力的预测;指标和权重的确定缺乏依据;缺乏现金流的分析与预测;行业分析与研究明显不足。③无法完成对技术要求较高的评级业务。由于商业银行在人才和技术等方面的局限性,无法完成对集团公司的资信评级。近几年国内发生的骗贷事件,大多数与集团公司有关。对这类公司的评级,我国的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凸显出较大的局限性。
2.外部评级
(1)优势。①独立性。外部评级是以独立的第三方的身份开展信用评级业务,不易受委托方和评级对象间利益的左右,其评级结果会更客观、公正,为贷款决策、利率确定、资产风险管理提供比较客观的参考。②专业性。外部评级机构大多采用国际上比较先进的评级技术和方法,一般拥有专门的研发部门和专业的技术人员,更重视对评级对象偿债能力、意愿的评价,尤其关注行业间风险的比较,能够给出相对准确的评级结果。③信息来源的广泛性。专业的评级机构一般拥有更多的渠道搜集企业相关信息,尤其是企业相关的负面信息,这样得出的评级结论更客观、更全面。
(2)局限性。商业银行与外部评级机构的合作意愿不强,被评级对象的覆盖面较窄,评级机构积累的数据有限,其技术方面的优势很难发挥;另外,商业银行对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使用率太低,限制了评级机构业务的推广,同时限制了评级机构违约率的计算。五、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相结合的可行途径
目前,多数商业银行已经逐步建立、实施了内部评级,对外部评级的认知度、认可度不高,主动与评级机构开展业务的意愿极低。要实现商业银行对外部评级的认知到认可促进外部评级在防范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方面发挥作用,需要有个过程,但可以通过走“实践-检验-交流-提高-认可”之路。具体如下:
1.商业银行可以选择评级机构对贷款客户进行试验性评级。试验性评级可以让评级机构对商业银行已做过内部评级的少部分信贷客户进行信用评级,也可以让评级机构技术人员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人员共同对某一客户进行试验性评级。在试验的过程中,双方评级人员对评级应该考虑的因素进行解剖,对评级的思维方式、基本判断标准,以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交流分析。
2.商业银行可以让评级机构对某些特定贷款客户进行信用评级。考虑到时间、精力、成本、资料来源或专业知识的限制,商业银行在对某些客户的信用风险状况无法把握时,可以把该部分客户推荐给评级机构实施外部评级,把外部评级结果和报告作为与自身的初始判断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做出授信决策。这样操作既能够解决商业银行技术问题,同时也可以满足独立性的要求。
3.商业银行可以委托评级机构对某些重要贷款客户进行信用调查。鉴于一些重大项目的授信管理中风险控制的需要,商业银行可以委托外部评级机构对企业进行信用调查,其中包括行业分析、企业经营现状调查、财务数据真实性调查、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员调查、历史经济合同履约率调查等。
总之,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的有效结合是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商业银行、专业评级机构及其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尤其是资信评级机构在提高自己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的基础上,更应该积极主动的和商业银行开展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的全方位合作,和商业银行一道探索出可行的合作途径,以实现最大限度的降低信用风险,争取尽快满足新资本协议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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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盎: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与外部评级体系关系的研究[J].华北金融,2006(10)
[3]程果琦: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难点和框架建议[J].上海金融,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