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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长期以来,影响和限制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生产经营发展的最主要问题就是资金短缺,按照银监会2006年末的规划,我国先在6个省(区)开展村镇银行的试点工作,进而把试点范围推广到全国范围。如何总结、归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找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已经成为决定黑龙江省村镇银行试点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本文对黑龙江省村镇银行建设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力图通过促进村镇银行发展来解决黑龙江省农村金融的落后状况,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关键词:村镇银行建设问题对策建议
在2006年年末,国家银监会同意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批准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和湖北6个省(区)初始试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之后,各地发起设立农村村镇银行之风盛行,按照银监会的申请,经国务院同意,决定扩大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范围,将试点省份扩大到全国范围。即未来的一段时间内,黑龙江省农村村镇银行的建立也将提上议事日程,截止到目前为止,黑龙江省只有杜尔伯特润生村镇银行通过初审,上报黑龙江省银监局审批。在黑龙江省农村村镇银行建立的初始阶段,如何总结、归纳试点省(区)和其他已建立农村村镇银行的先进省(区)的经验,在建设过程中规避各种系统性风险,已经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旨在对其他省市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黑龙江省农村村镇银行建立的具体环境,提出黑龙江省农村村镇银行建设的具体办法,力求减少黑龙江省农村村镇银行建设方面存在的各种阻碍,进一步强化黑龙江省农村村镇银行建设的试验性成果,开辟黑龙江省农村金融改革的良好局面。
村镇银行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发起人商业性质浓厚
按照银监会的规定,农村村镇银行主要发起人都是银行机构,在截止到目前已成立的36家村镇银行中,除6家银行机构持股比例不详之外,30家村镇银行中银行机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有22家,34家村镇银行中不存在自然人持股的有16家,可比较的自然人持股比例超过企业法人持股比例的只有6家,可见在村镇银行设立的注册资本金中,自然人持股目前只占很少的份额,银行机构的持股比例过大,可以近似的将现在的村镇银行看作是商业银行在农村的分支机构,但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以中国农业银行为首的商业银行在县级及县级以下撤并网点、采取收缩经营的主要原因就是在农村经营的利润率比较低,经营风险又偏大,不如在城市中经营效果好,因此才采取撤出农村金融领域的做法,依照银监会的规定发起组建农村村镇银行可以被视作“重走旧路”,虽然规定了在今后情况允许的时候银行机构要撤出,但银行机构持股比例过大,在撤出时势必会影响农村村镇银行的正常经营,对于存、贷款客户的维持稳定都可能产生影响,这些在发起设立农村村镇银行的时候都未加以考虑,但需要在今后的农村村镇银行的建设过程中加以预防。
(二)农村村镇银行服务“三农”的性质远未体现
农村村镇银行应该是立足于农村社区,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的,也只有这样,农村村镇银行才能够加强与农民之间的联系,才能做到真正的扎根农村。
但进一步仔细分析目前的36家农村村镇银行,重庆大足汇丰村镇银行、湖北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是香港上海汇丰银行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大足汇丰村镇银行设立在重庆经济圈,曾都汇丰村镇银行设立于随州市区,其贷款的对象目前还只限于小企业,并没有起到任何服务“三农”的作用;在其他试点村镇银行中,很多商业银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也更倾向于将资金贷给农村经商人员或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而对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需求资金却很少能顾及。
另外,注册资本金偏少也严重影响村镇银行服务“三农”的成果,在36家试点村镇银行中,注册资本金少于1000万的有甘肃武都金桥村镇银行、四川富民村镇银行、内蒙古包商惠农村镇银行、甘肃汇通村镇银行、四川惠民村镇银行等五家,注册资本金的偏少严重影响了村镇银行为“三农”服务的能力,目前的农村金融领域,资金缺口很大,急需大量资金,农民贷款的热情很高,但同时农民的存款能力有限,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很多村镇银行都是在靠着股东的持续注入资本金来维持经营,即使是这样也存在着贷款占存款比例远超75%限额的情况,以上种种情况的存在导致村镇银行服务“三农”的性质远未体现。
(三)外资银行的潜在威胁
农村村镇银行作为一个新兴事物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势必会对原来的农村金融格局产生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外资村镇银行,根据汇丰银行的计划,准备在3年内开设30家外资村镇银行,假如随着计划的逐步推进,汇丰银行在全国每个省(市、区)都建立几家村镇银行,特别是在其他银行业机构无法提供服务的老、少、边、穷地区及粮食主产区建立了大量的村镇银行,在适当的时候连成网络,势必会造成外资村镇银行在农村金融领域的“独大”局面,考虑到其他农村金融服务组织的较低竞争力,会对其他农村金融服务组织的生存、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最终有可能掌握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绝对控制力,甚至形成“农村包围城市”的局面。而在粮食主产区,根据贷款质押条款和农户联保协议,如果存在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向外资村镇银行抵押贷款,在存在巨大经营风险的前提下,不排除土地经营权被外资村镇银行收回的可能性,假如这种情况大量存在,势必会影响到我国的粮食安全问题,因此,必须对外资村镇银行的试点工作加以足够的审查,注意肃清各种潜在的威胁。
(四)没有理顺与其他农村金融组织的关系
众所周知,以前的农村金融服务由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和民间金融共同提供,在银监会同意开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之后,这三股新势力必将打破原有的势力划分格局,从目前试点的成果看,村镇银行由于其可以开展更加广泛的业务,在试点工作中居于领先地位,各界对村镇银行建设的热情也比较高,在此先不考虑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只考虑村镇银行与其它农村金融组织之间的关系处理问题。目前的村镇银行处于试点阶段,从各地已成立的36家村镇银行来看,除两家是外资全资之外,34家村镇银行发起人中有3家是信用合作社、作为信用合作社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如何处理与农村信用社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目前农村金融还没有发展壮大之前,村镇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和民间金融之间呈竞争关系,在发起设立之初没有明确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势必会影响村镇银行的发展,但由于各地村镇银行都是在探索中积累经验,存在一些偏差在所难免,但应该在今后加以杜绝。
(五)激励性与约束性相融的薪酬体系尚未真正建立
根据中国银监会2007年制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村镇银行高管以其持有的股份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和承担债务责任,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或村镇银行章程,超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范围作出决策,致使村镇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同时指出,“村镇银行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可见,虽然监管部门意识到了对银行经营者和职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同等重要,但具体可操作模式尚未有经验可循,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促进黑龙江村镇银行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严格限制银行机构持股比例
黑龙江省在实施农村村镇银行试点工作中,要注重严格限制银行业机构持股比例,最低要求是将银行业机构持股控制在50%以下,最好是能将其进一步限定在30%-40%之间,并且在村镇银行设立之初,应该明确进一步增资扩股的相关规定和银行业机构持股撤出的大致时间及条件,当然这个时间和条件可以设置地相对宽松一点,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在按照银监会规定的银行业机构持股撤出时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保障村镇银行日常业务的正常开展。
同时考虑到36家试点村镇银行的日常经营状况,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注册资本金较少的村镇银行在经营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即吸收存款较难,黑龙江省在建立村镇银行过程中,要注重鼓励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对村镇银行增资,起到逐步稀释银行业机构持股比例的作用,同时也可以增加村镇银行的营运资金,在这方面要加强对于村镇银行建设方面的宣传,要让老百姓真正认识到村镇银行和其他银行业机构一样,是一种特定形式的商业性银行,并不是所谓的“私人银行”,消除农户储蓄的恐惧心理,增加农户储蓄的积极性,保障黑龙江省村镇银行建设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二)坚定服务“三农”的创办宗旨
针对试点的36家村镇银行在行使服务“三农”职能时存在的问题,黑龙江省在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时更应该考虑由国家开发银行或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来牵头,改变其他省(区)以商业银行为主的格局,因为政策性银行的办行宗旨更贴近于村镇银行的创办宗旨,更能保证在黑龙江省这种农村金融发育不完全的省份顺利地开展村镇银行建设试点工作。
同时,黑龙江省在发起设立农村村镇银行之初,应该根据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尽量安排在具有特色产业或其他农村金融组织无法有效提供服务的地区进行试点工作,保证村镇银行在设立之初就能有良好开展业务的可能,严格限制村镇银行的资金投向,保障尽可能多的资金都投入到“三农”领域,还要求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金雄厚一些,黑龙江省财政和省银监局要向村镇银行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来促进其发展、壮大,具体应包括:优惠的税收政策、财政贴息的周转贷款、初始设立时的人员抽调与培训、存款保险制度等。有些配套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可能目前还不具备,例如,存款保险制度在美国等社区银行发展较好的国家存在,但在我国还是个空白,因此要抓紧时间尽快出台地方性保障措施,来降低黑龙江省村镇银行的经营风险,保障其服务“三农”的宗旨顺利实施。
(三)摒除外资村镇银行的潜在威胁
黑龙江省这种粮食主产区省份,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工作是压倒一切的,所以应该尽可能地限制外资村镇银行在黑龙江的设立,这种观点不是单纯的排外思想,而是根据黑龙江省的客观实际状况提出的,由于黑龙江省土地经营规模比较大,特别是黑龙江垦区生产经营规模更大,农业生产中面临的自然风险比较大,如果外资村镇银行进入黑龙江省农村金融领域,在接受农户存、贷款业务的同时,也势必会涉足农业保险领域,相比于国内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在相关领域更有实践经验,将会填补黑龙江省农业保险领域的空白,这是其有利的一面,但同时要注意到,连成网络的外资村镇银行在提供优质的农业保险之后,将会获得更多黑龙江农户的认可,外资村镇银行将会压缩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和其他民间金融组织的生存空间,黑龙江农村金融领域有可能会出现外资村镇银行“一枝独秀”的局面,没有了竞争也就形成了垄断,因此有必要在一开始就加以杜绝,彻底摒除外资村镇银行的潜在威胁。
(四)正确定位与其他金融服务组织的关系
根据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和民间金融发展状况,特制定村镇银行与其他金融服务组织的关系示意图(见图1),可以认为过去在黑龙江省农村金融领域,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无法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为民间金融活动的开展创造了可能,但同时要认识到对于民间金融,法律监管和权益保障是一个难题,即使通过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社来开展民间金融,所覆盖的范围还很有限,特别是从试点工作的成果来看,农村资金互助社并没有在全国大规模的建立起来,特别是在黑龙江省这种农村金融发育不完全的省份,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的难度更大,所以相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民间金融组织,村镇银行无疑更具优势,对于民间金融组织更应该引导其投身于村镇银行,吸收民间资本作为村镇银行的股金,壮大其力量。
村镇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关系。根据黑龙江省的实际状况,农村信用合作开展的并不好,可以考虑在村镇银行设立的初期采取既联合又竞争的原则,在一些地区可以考虑以发展良好的村镇银行来取代经营效益差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通过更广泛的竞争促进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制,对于二者可以采取“适者生存”的原则,以最终胜利者作为黑龙江省农村金融的主要服务提供者。
村镇银行与邮政储蓄的关系。由于长期以来邮政储蓄少放贷或根本不放贷,将大量农村资金投入到城市发展中,造成了城乡差距的不断扩大,所以,笔者认为对于邮政储蓄应该严格限制其资金投向,甚至取消邮政储蓄在农村的吸收存款资格,只有这样才能彻底的堵上农村资金外流的缺口,这也是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农村资金必须全部应用于农业生产领域提法的具体实施,所以村镇银行与邮政储蓄是绝对竞争关系,只有邮政储蓄彻底退出农村金融领域,才能有效地保障村镇银行为农村金融提供优质的服务。
(五)建立激励性与约束性相融的薪酬管理体系
考虑到村镇银行的多元化出资来源及不同持股份额的股东表决权力大小不一,且法定股份持有人享有的收益权、财产权和决策权依法不可剥夺,因而在建立内部激励和约束性薪酬体系上可按切块分配及权责统一的思路进行。
对不持股普通员工从净利润切出一定比例按各自岗位价值和个人业绩的贡献比例综合实施模拟股份制分配,即动态股权激励模型,没有业绩或业绩为负也代入下式进行计算。员工收入分配率的计算公式是:Rn?Rn×(1-r)+(Pn/∑Pn)×r.Rn挶硎灸吃惫な杖敕峙渎剩琑n表示与地位、级别相关的固定分配率(如固定工资率、岗股比例或法定股份比例),Pn/∑Pn表示员工业绩率,r为贡献分配率(0≤r≤1)。r加权计算公式为:r=∑(tn×rn)=∑(α•k+β•Rn)×rn.α+β=1。一般来说,r值越接近1越公正。但由于r值并不是预先确定每年不变,而是由利益相关者反复博弈来形成,最后达到一个较稳定结果时,各方利益就实现了均衡。所以,通过对r值的调节实际上就能很方便地调节各方利益。
另外,对高管层用动态股权激励模型也可改进完全按法定股份比例分配导致的激励约束上双重不足,即个人业绩好不能实现同比利益,业绩差也不能使收益同比降低。这样,分红只与总体业绩相关而与个人业绩无关,作为经济人本性流露搭合作者便车也将成高管们理想选择。按照亚当斯公平理论,这也是赏罚不公。而用动态股权激励模型以所有股东的法定股份为基础,在内部再按各自决策效益和其他贡献率重新分配是完全可行的,从而建立起激励和约束相融的机制,使银监会对村镇银行应完善相关分配管理机制的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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