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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信贷市场的有效运行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支持,信息共享制度就是其中的关键制度之一。本文主要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探讨了信息共享对提高信贷市场效率的作用。
关键词:信息共享信贷市场效率
由于信息不完全和非对称,银行在贷款活动中往往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导致信贷配置的低效率。要缓解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银行必须投入资源,收集信息。银行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收集和加工信息的能力。但如果信息搜集成本很高,银行唯一的选择就是拒绝对那些没有抵押品或自有资金很少的企业提供贷款,结果一些净现值(NPV)为正的投资项目有可能得不到融资。
银行的信息来源有三个:一是在长期的银企关系中获得的客户信息,但这类信息只局限于特定的客户,面对新的贷款申请人,银行必须有其他信息渠道。二是在提供贷款前走访贷款申请人和他们的企业,直接搜寻信息,或者从公共记录中收集信息。第一种方法可能成本太高,而第二种方法对大部分非公共公司而言是无效的,因为这些企业公开披露的信息很少。三是从其他贷款人那里获取信息,以了解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记录和总负债情况,这是相对而言成本较低的信息来源。但这一般要求贷款人承担对等义务,也将自己拥有的信息提供给他人,也就是说贷款人之间必须存在信息共享的制度安排。
信息共享制度的类型
信息共享制度为银行低成本地搜集和加工信息提供了有效渠道。信息共享的正式制度安排一般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私营的征信机构,它可以是由企业家创立的、以盈利为目的信息中介,也可以是贷款人联合起来建立的、以互惠原则为基础的合作安排。另一种是由政府当局建立的“公共信用登记机构”(PCR),通常授权中央银行进行管理。
由贷款人联合建立的征信机构遵循信息自愿交换和互惠的原则。贷款人向征信机构提供自己客户的资料,征信机构将这些资料与来自其他渠道(法庭、公共注册部门、税务当局等)的信息进行比较,然后对每个借款人的信息进行汇总。贡献资料的贷款人今后可以向征信机构申请“信用报告”,获得经过整理的有关贷款申请人的全面资料。为避免搭便车行为(利用别人提供的信息,而不透露自己拥有的信息),征信机构对不及时提供信息或提供不准确信息的贷款人会进行制裁。制裁手段从罚款到取消会员资格(从而无权进入数据库)。
在欧洲,这种制度安排在消费信贷市场和小企业贷款市场上很普遍,因为这类市场中贷款申请人的数目庞大,但申请的贷款规模通常较小,如果进行单独的财产评估成本会很高。因此,对申请人的特征和信用记录进行统计分析对贷款人的信贷决定是有帮助的。不过,对大中型企业进行信用评估所要求的信息更为复杂,涉及企业的信贷记录、财务状况、企业历史、管理经验、母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具体营业情况等,并不像家庭信用评估那样标准化,这要求信用机构在信息的生产、处理和中必须更为积极和主动。因此,面对企业贷款、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贷款的信用信息机构通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而不是贷款人的合作组织。
与私营征信机构不同,公共信用登记机构(PCR)的最大特点是其参与的强制性。在中央银行监督下,一般所有金融机构都必须加入,所以它的覆盖面很广。信息在贷款人和PCR之间的流动是双向的。各个金融机构都必须按时向PCR提供每笔贷款的资料,然后PCR对这些数据进行处理,获得不同的贷款人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情况,从而得出借款人的总负债。信息回流的形式一般有两种:对已有信贷记录的借款人,银行会自动获得有关其总负债的信息,而对新的借款人,只有在银行主动要求下才能获得该信息。PCR的运行所遵循的原则是:不泄露金融机构的机密,不侵犯个人借款人的隐私。因此,PCR对参与机构所提供的数据仅仅以总计的形式对信贷机构,并且信贷机构也只能在提供贷款时使用这些数据。
虽然PCR全面覆盖一个国家的金融机构,但它通常并不搜集和报告所有的借贷信息,而只报告一定贷款金额以上的信息。如果报告的临界值太高,家庭贷款甚至小企业贷款的信息就被排除在外。私营征信机构虽然覆盖面相对小,但能提供更详细的个人和小企业贷款信息,并综合了其他来源的资料,比如来自法庭、公共租赁、财产登记和税务当局的信息等。因此,这两种类型的信息共享安排在很多情况下是互补的。
信息共享制度的作用
(一)降低信贷市场上的逆向选择效应
逆向选择是信息非对称的结果之一。如果贷款申请人的特征是银行不了解的私人信息,那么信贷市场就不能通过利率的调整自动出清。Stiglitz和Weiss(1981)在其著作中讨论了逆向选择与信贷配给的关系。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提高利率会使借款人的质量构成发生变化,低风险的借款人逐步退出市场,这种逆向选择效应使借款人的平均风险程度增加,从而可能降低贷款人的预期收益。银行预期收益与利率变化间的非单调性决定了银行不会通过利率调整使市场随时出清,因而信贷市场可能出现配给均衡的结果。可见,由于逆向选择,信贷市场并不总是将信贷资金配置给预期收益最高的投资项目。信息共享可以增进银行对贷款申请人特征的了解,从而改善借款人的质量构成。这有助于降低平均违约率,并因此降低利率水平,减弱逆向选择效应。
(二)抑制借款人的道德风险
借款人可能存在两种类型的道德风险:一是努力程度不够而导致项目失败,从而客观上违约;二是有可能故意隐藏投资项目的收益,进行战略性违约。在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及有效的法律执行机制的情况下,声誉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在信贷市场上,声誉机制是一种将现在的交易行为与未来的交易可能性相联系的动态激励机制:违约的借款人今后不再可能获得贷款。如果未来的合作建立在双方过去的行为基础上,并且从合作中获得未来收益的现值大于一时欺骗的收益,那么对失去未来收益的惧怕就可能对今天的机会主义行为起到一种震慑作用。然而,声誉机制的效率必须以信息的流动为基础。只有当银行共享违约信息时,借款人的信用记录才会成为一种公共知识,这有助于强化借款人的还款激励,减少道德风险。
(三)避免多重银行关系导致的过度负债
贷款申请人可能同时向多家银行申请贷款,并且从多家银行获得贷款或贷款额度,形成多重银行关系。这种现象在大多数国家都很常见,特别是大型公司,它们往往能从多家银行获得资金。
从借款人的角度看,保持多重银行关系有几方面的好处。它迫使贷款人之间进行竞争,从而有助于降低信贷成本;每个贷款人承担较少的信贷风险,因此要求的利率风险贴水也较低,这也有助于融资成本的降低;多重银行关系可使借款人避免资金中断的风险,当一家银行突然收回贷款或撤消信贷额度时,借款人还有其他资金来源。
然而,对银行来说,多重银行关系的存在可能带来一些弊端:由于免费搭车,每家银行对借款人的监督积极性都很小,因此借款人违约的概率可能增加;如果贷款人不能获得借款人总负债的信息,借款人就有过度负债的激励。一般而言,违约概率是负债总水平的增函数。当借款人同时从两家银行获得贷款,而银行之间没有信息共享安排时,他每获得一单位资金就降低了对另一家银行的本息偿还概率,而这家银行又不能通过修改贷款合同对这种行为作出反应。这样,对借款人来说,单位债务的利息负担是总债务的减函数,因而有很强的过度借款激励。如果存在信息共享机制,银行在做贷款决定之前就会了解到一个借款人的总负债情况,避免借款人过度负债的道德风险。
(四)增进信贷市场的有效竞争
信息共享可以从两个方面增强信贷市场的有效竞争、缓解信贷约束,促进银行之间的价格竞争,在引入新的银行机构时保证借款人的还款激励不会恶化。如果银行拥有其客户的私人信息,那么这种信息优势使它们对客户有一定的市场垄断力,并在借贷关系中从客户那里获取很高的信息租金。如果借款人的类型是银行的共享信息,那么它们之间的价格竞争就会更加激烈。这意味着信息租金的减少,投资项目产生的总剩余中大部分会由企业家拥有。这反过来会增强企业家努力工作的积极性,降低违约概率;而银行利率也会随着违约率的降低而下降。因此,整个信贷总量可能会增加,实体经济可能得到更多的资金支持。此外,信贷市场的竞争也可以通过引入新的银行机构来实现,但银行数量的增加是否能产生积极的福利效应,还取决于是否存在信息共享的制度安排。如果缺乏信息共享,更多的新银行机构的进入有可能恶化借款人激励,因为违约被发现的概率将会降低,违约者也更容易与另一贷款人建立新的借贷关系。因此,只有在信息共享的制度安排下,银行业竞争者的增加才可能缓解信贷约束。
(五)有利于监管部门对银行业的监管
信息共享制度,特别是公共信用登记制度,除了直接帮助银行减少信用风险评估中的错误,增加资产的安全性外,还有助于中央银行对银行体系的监管。由于公共存款保险制度或政府隐性救援承诺的存在,银行经理人员有过分冒险的道德风险行为。公共信用登记制度可以强制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及时提供真实数据,这有助于中央银行对银行体系的监管和进行谨慎的干预。实际上,这正是许多国家建立公共信用登记制度的重要原因。
结论
以上分析表明,信息共享制度有助于缓解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增进信贷市场的效率。更重要的是,它有助于中央银行对整个银行体系的监管,也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目前我国信贷市场上仍然存在故意拖欠甚至逃废银行债务、过度负债、企业间的相互担保“怪圈”等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都与信息的封闭有关。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公共信贷登记机构与市场运作的征信机构并存的局面,中央银行与地方政府也在积极推动覆盖面更大的征信体系的建设。然而,仍然存在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首先,是法律制度的缺位。目前,国家层面尚未颁布统一的《征信管理法》,这使得构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基础薄弱。其次,信息的流动和开放程度还不高。与企业信用有关的大量信息仍分散在工商、税务、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银行等不同的部门。这些部门的数据库有大量的企业和个人信息,但信息在各部门之间的流动和对外开放程度都不高,造成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资源被闲置和浪费。最后,信贷数据和企业信息的登记不及时。除了网络不畅、上报环节多、基层信贷机构自动化水平低、人员配备不到位等客观原因外,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当前我国银行登记咨询系统的运行中仍然存在金融机构的数据迟报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各金融机构通过该系统进行信贷甄别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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