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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风险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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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风险信息管理

摘要:银行操作风险目前已经得到我国商业银行的普遍关注,对于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研究也正在进行,但是有关操作风险事件和数据的积累却十分贫乏,给操作风险的管理研究带来很大的困难。本文揭示了当前产生这种缺乏的原因在于我国商业银行的产权和信息披露机制的不健全,并且分析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现状,提出了改进措施,对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状况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信息披露;作用机制;改进对策

银行业是一个经营风险的行业,能否有效地对各种风险进行科学的管理和防范直接关系到银行的发展。通常认为,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可以分为市场风险(MarketRisk)和信用风险(CreditRisk)。在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6月推出的新资本协议中,确立了风险管理体系的三大支柱,即资本充足要求、监管审查和信息披露,又将银行操作风险(OperationalRisk)纳入到风险管理框架。而对于我国来讲,目前操作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来源之一,引发的损失事件数量较大,但是有关操作风险事件和数据的积累却十分贫乏,给操作风险的管理研究带来很大的困难。造成这种贫乏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产权和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因——银行不但没有压力披露操作风险事件,相反却有主动隐藏风险事件的动机。也就说,在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中,鉴于我国目前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比重大、损失事件多而数据积累匮乏、内部管理和监管水平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对于巴塞尔委员会风险管理的第三大支柱——信息披露机制来讲,完善操作风险信息披露机制,改善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状况的研究在我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信息披露的含义及内容

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信息披露就是指商业银行将其有关操作风险的信息按照法律的规定向金融监管机构、投资者、债权人或社会公众进行报告或公示。它一般主要包含两个部分:操作风险的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定性披露的信息主要包含操作风险管理的目标、战略、政策、措施等;定量主要包含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ORCC)、操作风险的损失金额等信息。同时对信息的披露要做到及时、全面、可靠、具有可比性和重要性等等。信息披露的方式可分为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实时报告等。良好的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有利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提高银行的透明度,强化市场约束,进而反过来促使商业银行完善内部控制。

二、操作风险信息披露的作用机制

从某种程度上讲,市场经济就是一个信息经济。信息经济学理论认为,在经济运行的任何一项交易中,如果交易双方所拥有的与该项交易有关的信息不对称,就会诱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增加交易成本、降低市场运行效率。信息披露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并有利于形成契约上的事后解决机制。因此信息披露是市场经济存在、发展和有效运行的基石。在市场经济中,信息披露不仅有利于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还能够促使信息披露主体强化其内部控制。如果市场主体真实、全面的披露了自身的经营管理信息,那么市场中的理性利益相关者(包括监管部门、投资者、客户等)就能够据此作出合理的决策,而这些决策必然会使市场主体的管理层感受到市场力量的激励和约束,从而按照市场力量的意志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内部控制。因此,信息披露有助于披露主体的内部控制水平。

三、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信息披露的现况

就我国目前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信息披露的情况而言,整体水平低,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披露的信息不充分。国际知名咨询公司普华永道(PriceWaterhouse&Coopers)几年前从腐败、法律、财经政策、会计准则与实务、政府管制等五个方面对35个国家(地区)进行了不透明指数的评分和排序。中国的不透明指数为87,最低,从这一点说明我国的信息透明度水平很低。在这个大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状况也很严重,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1)定量信息的披露几乎是一片空白。无论是操作风险的资本需要量,还是日常经营中操作风险导致的损失金额,由于商业银行的护短心理和担忧心理,几乎都未得到充分的披露。

(2)定性信息的披露仍不充分。虽然多数商业银行都披露了操作风险定性信息,但大多只是泛泛的介绍操作风险的管理政策和监控程序,而没有披露自身操作风险的来源情况以及针对这些来源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2.披露的信息不具有可比性。主要体现在:定量信息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其可比性,但我国商业银行几乎没有披露过操作风险的定量信息;而定性信息而言,上市银行和非上市银行所披露的信息从内容到格式上都不相同,缺乏可比性。还有同一银行内部的各分支行所披露的信息也各不相同,缺乏可比性。

3.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一是定期披露不及时。一般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年报来定期披露操作风险信息,而年报的延误必然会损害操作风险信息定期披露的及时性。二是临时披露不及时。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几乎没有主动地进行操作风险信息的临时披露。一方面对临时公告披露操作风险信息的重要性还没有很深的认识,另一方面害怕家丑外扬,故逃避披露职责、掩盖真实的操作风险状况。

四、操作风险信息披露改进对策

前面对操作风险的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了阐述,也对其现状进行了分析。下面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信息披露改进的对策,为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信息披露的完善改革做建设性的准备。

1.关于操作风险的信息披露,应当建立一个全面的,一致的披露指引。对应披露的信息内容作个比较明确的说明,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国有商业银行其所应披露的操作风险的信息应该基本相同,使其具有可比性;定性的和定量的内容都要进行比较细的规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对信息披露的时间也要作出规定。以及没有及时披露相应的信息,应当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

2.协调各监管部门对操作风险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成立协调小组,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盲点的出现。银监会、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等等,这些政府部门基于各自的出发点对商业操作风险信息披露进行不同的监管,导致同样是对操作风险的信息披露,商业银行要做出规格各异、内容可能差别较大的式样,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3.信息主体的作用要充分发挥。信息披露的目的,是通过一定的信息披露让利益相关者知道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情况,进而发挥市场约束机制,来提高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管理水平。而目前我国利益相关者,市场的股东、客户对信息披露的关心不够,这个方面要加强教育改变。

4.加强银行内部教育,包括管理层和一般员工的教育,提高他们对信息披露的认识和重视。正如前面提到的一样,管理层对信息披露不重视,认识不够,肯定会带来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也不能提高信息披露的水平。

5.信息披露要和银行内部控制及监管结合起来,共同构建操作风险的安全网。

总而言之,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对有效银行监管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它既是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也是市场公开原则的集中体现,一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度应与该国的市场化程度相适应。目前,我国正处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阶段,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应分阶段推进信息披露,逐步达到信息准确、全面、及时。只有银行定期资本水平和风险状况方面的准确信息,才能使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更加适应市场化的要求,才能进一步提高银行抵御操作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下的操作风险衡量与资本金约束》,《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3年第2期.

[2]钟伟:《论跨国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模型的新近进展》,《学术月刊》2004年第10期.

[3]谷秀娟:《金融风险管理—理论、技术与应用》,立信会计出版社

[4]张吉光:《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识别与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5]张晓伟金涛:《信息安全策略与机制》,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