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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关系合同。从嵌入性的视角来看,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银企之间的社会关系与经济关系不相适应。银企之间影响力不对称的社会关系嵌入到它们之间的双边治理结构中,导致了关系合同的非同构。这种非同构使得银企借贷合同软化而无法正常执行,其后果就是银行不良贷款的产生。
关键词:不良贷款关系合同嵌入性
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的每一步改革,如剥离不良贷款、政府的注资重组上市等无一不倍受瞩目,而降低银行的不良贷款又几乎是每一步改革的核心内容。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重要性和长期性。本文从嵌入性的视角出发,研究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关系合同的特点,对不良贷款的产生给出一个新解释,以及相应的政策建议。
研究关系合同的嵌入性新视角
“嵌入性”概念最早由经济史学家KarlPolanyi(1957)在“作为制度过程的经济”一文中提出,他认为所谓嵌入性就是“人类经济嵌入并缠结于经济与非经济的制度之中”,并且“将非经济的制度包容在对经济的研究中是极其重要的”。也就是说,在对经济现象进行研究时,还应该对嵌入到这种经济现象中的非经济制度或关系进行研究。
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社会学家和法学家的影响下,经济学的某些研究领域也开始出现“嵌入性”的研究视角,例如关系合同的研究领域。根据FurubotnandRichter(1991)的概括,合同可以分为古典合同和关系合同。古典合同是完全合同,其特点是事前对于可能出现的各种状况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存在一个完全的合同法体系用来处理各种纠纷。关系合同是不完全合同,其特点是由于合同各方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合同无法对未来所有可能出现的状况进行规定,也不存在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合同中一些纠纷的解决需要依靠一个连续的关系体系的协商。
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新经济社会学的代表性人物Granovetter重新提出了嵌入性问题,使得嵌入性视角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Granovetter认为,主流社会学关于人的行为假设过度社会化,把人看作是完全社会的人,是社会结构的被动产物,忽略了人行为中可能产生的选择行为的差异。主流经济学则处于另一个极端,所有人都完全是理性的经济人,忽略了人社会化的一面。嵌入性视角则有可能避免人的过度社会化和过度理性化的假设。
因此,从嵌入性的角度来分析关系合同这种内生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的不完全合同,同时考虑合同双方作为经济人和社会人的一面,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的履行及其后果。
合同治理结构中社会关系的嵌入
Williamson是关系合同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合同总是不完全的,这就是所谓的关系合同。古典合同具有的是参照系价值,关系合同的不完全性可以由交易双方的特定关系来弥补。交易双方特定的非经济关系有利于解决关系合同的不完全性所带来的问题。在Williamson的理论中,社会关系的嵌入是关系合同顺利执行的润滑剂。
但是所有嵌入到关系合同中的社会关系都是合同治理结构的润滑剂吗?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为什么某些社会关系会成为合同治理结构的润滑剂,另一些社会关系却可能成为摩擦剂?社会关系的嵌入会使合同治理结构产生怎样的变化呢?
刘世定(1999)对Williamson关系合同治理理论的拓展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一问题。他假定关系合同治理结构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权威治理,其中一方掌握合同执行的剩余控制权;二是双边治理,双方共同掌握合同的剩余控制权,当出现合同中事前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时,由双方协商解决。相应地,假定合同中嵌入的社会关系结构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影响力对称的结构,双方之间的社会关系平等。另一种是影响力不对称的结构,一方对于另一方在社会关系上具有某种权威性。这样,合同治理结构和嵌入关系结构之间就有四种基本的对应关系,见表1。表中大写字母A、B分别代表合同治理结构中的两方,小写字母a、b表示嵌入的社会关系结构中的两方;A和a同为一个主体,B和b同为另一个主体;“>”或“<”表示权威治理结构和影响力不对称的结构,“=”表示双边治理结构和影响力对称的结构。
表中所谓同构与非同构是指,合同治理结构中交易双方的关系与嵌入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同向性。例如,在合同治理结构中,A具有对B的权威性(如A是B的上级),但是在A和B的社会关系中,B具有对A的某种权威性(B是A的长辈),或者A与B之间是影响力对称的关系(A和B是同学关系),那么A与B之间的社会关系可以表示为aB,经济关系与社会关系之间是非同向性的,于是产生的合同治理结构就是非同构的,即表中的第Ⅳ栏。
同构与非同构的关键区别在于:如果形成的合同治理结构是同构的,那么嵌入的社会关系有利于合同的执行,是合同治理结构的润滑剂;如果形成的合同治理结构是非同构的,那么嵌入的社会关系就是合同治理结构的摩擦剂,不利于合同的执行。例如在经济关系中,A是B的上级,假定B的行为导致了企业的巨大损失,按照经济合同,A应该对B进行降职甚至解雇,但是由于在社会关系中,B是A的长辈或朋友,这种社会关系的嵌入可能使得A很难实施对B的惩罚。A与B之间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合同执行的摩擦剂,它导致了合同关系的软化。
银企借贷合同中的社会关系嵌入
古典合同只在理想的世界中存在,现实中的合同都可以理解为关系合同,这也使得嵌入性的视角更加有用。从嵌入性的视角来分析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合同能够得到一些有益的结论。
成熟的市场经济中,银行与企业是各自独立的经济主体,依据它们之间的交易特征(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交易频率不是很大,有一定的资产专用性),根据Williamson关于治理结构与交易特征的匹配关系,这种交易应该采用双边的治理结构。我国目前所进行的一系列银行改革,也正是希望在银行与企业之间建立这种双边的治理结构。
由于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特殊的产权联系,它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影响力不对称。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产权的同一性是它们之间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使得银企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了异化。银行成了“给钱”而不是“贷款”或“买入风险的一方”,而企业则成了“要钱”而不是“借款”或“卖出风险的一方”。国有企业要求贷款,即使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意提供贷款,但是政府的隐性担保或者行政干预也使得银行最终对企业提供贷款。事实上,由于银行的国有性质,由于银行没有自己定价(确定存贷款利率)的权利,银行在与企业的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地位。它必须为同属国有的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资金来源。也就是说,银企之间在社会关系上仍然是影响力不对称的。
这样,银企之间影响力不对称的社会关系嵌入到银企的双边治理结构中,产生了非同构的合同治理结构,如第Ⅲ栏所示。非同构产生的摩擦导致了借贷合同关系的软化。借贷合同软化对银行来说,一个很自然的结果就是不良贷款的产生。
经济关系与社会关系的不相适应使银企借贷关系合同软化,也是不良贷款出现的根本原因。改革前,在银企之间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企业都处于强势(权威)地位,银行只是政府的一个出纳员,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自然也就谈不上所谓的“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只是以财政损失的形式体现的。但是在银行改革之后,银行的主体地位开始显现,“不良贷款”也开始成为一个有意义的概念。不良贷款的出现正是由于银行经济主体地位的改变与社会主体地位的不相适应而造成的。也就是说,经济关系开始改变,而社会关系的改变却相对滞后,这种滞后的社会关系嵌入到正在改变的经济关系中,产生了一系列的结构性摩擦,借贷合同软化而无法执行,这对于银行来说自然意味着不良贷款的产生。
如果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影响力对称的,那么这种关系嵌入到银企的双边治理结构中所形成的关系合同就是同构的,如表1第Ⅰ栏所示。作为改革目标的双边治理结构就更容易达成,银企之间签订的借贷关系合同就可以更好地执行。因此,必须首先改变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社会关系,使之与经济关系相适应,才能减少因结构性磨擦而产生的不良贷款。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之所以在剥离不良贷款后,又不断地产生新的不良贷款,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银行与企业之间社会关系变革的滞后。
解决银企非同构关系的建议
对于当前银行存在的大量的不良贷款,一种解释是将其归因于银行承担的大量政策性贷款,认为对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贷款形成了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负担。剥离政策性贷款所形成的不良贷款是银行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对此本文的观点是,即使不良贷款全部剥离掉,只要银企之间非同构的合同治理关系不能打破,不良贷款就仍然会不断地产生。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银行与企业之间影响力不对称的社会关系嵌入到它们之间的双边治理结构中,产生了非同构的治理结构。这种非同构导致了银企借贷合同的软化,借贷合同无法正常执行的后果便是银行的不良贷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解决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关键是要完善银行的内部治理机制。对此本文认为,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固然重要,但是在完善银行内部治理机制的同时,还必须改革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社会关系,避免这种社会关系嵌入到经济关系中对合同履行的不良影响。如果这种社会关系不改变,即使银行的经济主体意识再独立,内部治理机制再完善,银企之间的借贷合同也可能无法顺利实施。
因此,本文认为,在完善银行内部治理机制的同时,必须首先改变银企之间的社会关系,使之与变革中的经济关系相适应,减少因结构性磨擦而产生的不良贷款。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社会关系源自于共同的产权特征,那么改革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社会关系实质上就是要对银行和企业的产权结构进行改革。具体来说,就是要引入多元化的所有权主体,打破政府对银行和企业的绝对控制地位,使它们各自形成不同的利益主体结构,从而打破旧有的某一方占主导的影响力不对称的关系,形成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
参考文献:
1.FurubotnandRichter(1991).新制度经济学:一个评价.载于FurubotnandRichter编.新制度经济学[C].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2.Granovetter(1985).“EconomicActionandSocialStructure:TheProblemofEmbeddedness”[J].AmericanJournalofSociology,Vol.91.
3.Williamson(2001).治理机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4.刘世定.嵌入性与关系合同[J].社会学研究,19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