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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实行财务集中核算是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发展趋势。农业银行财务集中核算制度的建立为内审工作提供了有利的审计环境,同时也使内审工作面临新的情况。为此,要适应新形势,创新内审机制,调整内审监督的内容,突出内审重点,完善内审方法,提升内审水平。
[关键词]商业银行;财务集中;内部审计
商业银行提升财务核算和管理层次,是合理配置有限的财务资源、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规范财务行为、防范和化解财务核算风险的一大举措,也是财务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农业银行财务集中核算制度的建立,为审计工作提供了有利的审计环境,同时也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适应新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内审部门的监督职能,本文就此进行一些探讨。
一、财务集中核算体制的建立
按照农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和财务集中改革的总体思路,财务集中需全部上收辖属机构的财务核算权,将内部相关本币财务收支项目的列账权全部上收至管理行财务核算中心,实行集中核算和支付管理,其辖属机构不再负责上述财务收支项目的核算职能。第一,推行财务集中核算管理,提升了核算层次。上收了支行的费用、固定资产、非结算应收款项挂账和营业外收支等财务列账权,上收了总务出纳和职工教育经费列账权,实行财务资金归口管理。被上收财务权的支行实行报账制形式,向集中行申请报账列支。第二,整合财务管理劳动组合,明确岗位和责任。第三,完善内部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扩充了对资产管理的范围,增加了对固定资产的购置申请网上审批、自动计提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功能,同时,还加强了对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基建项目管理和租赁类资产的管理。第四,统一同一核算中心的薪资管理制度。第五,完善财务审批制度,重建财务审批流程。第六,完善财务资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了加强对费用存款户管理功能,对财务资金实行“一户”归口管理。
财务集中核算后,仍执行现行财务管理审批流程、授权权限等,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实行财务集中后,集中行对上收行的各项财务支出事项仍采用预算额度控制下的分项管理、监控使用原则。其主要特点是:
(一)内容完备、指标控制。财务集中核算的内容包括:备抵和固定资产类项目、部分损益类支出项目、营业外收入类项目、所有者权益类项目、应付及往来类项目、其它资产类项目。集中行要将上级行规定集中核算的内容和项目都纳入财务集中管理的范围,通过采用集中记账模式,将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控制在上级行下达计划额度内,并设定各上收行的预算额度。各上收行对本行固定资产、费用总额计划控制负责,上收行报销费用、计提折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时,将自动扣减计划额度,各上收行在计划额度内统筹、合理安排费用支出。
(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对上收核算的各项资产,上收行负责对资产实物进行维护和保管,对资产实物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实。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等处置,由上收行提出申请,集中行核实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待处理各种损失款、各项垫付款项、各项应收款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上收行管理和处理,控制不合理资金占用。
(三)归口管理、统一核算。集中行负责对各行的财务事项集中进行核算。报账人员要确保网上提交的申请单与相关纸质单据的内容、金额、附件等一致。各上收行对上划账务建立明细台账进行管理,并按月与集中行下发的账户余额进行核对,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行章后,向集中行报送对账结果。
二、财务集中核算后内部审计面临的新情况
财务集中核算后,核算中心集中了各基层单位、部门的财务资料和信息,内部审计部门通过财务核算中心花费较少的审计成本就可以对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工作,有利于确定审计重点,有利于对被审单位财务管理状况进行宏观分析和全面评价;实施财务集中核算后,增强了资金使用透明度,有利于各单位依法理财,堵塞漏洞,使单位资金的使用管理由以前的事后监督转为事前的全方位和全过程的监督,从而有效地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杜绝不合理开支,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由于财务核算得到加强,财务监督职能得到强化,财务信息质量得到提高,从而有利于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率,降低内部审计风险。另一方面,财务集中核算后,随着财务监督力度的加强,一些单位违法违规的手段日益隐蔽,应对审计的手段也越来越多,内部审计工作面临着新的情况。
(一)审计客体发生了变化,增大了责任认定的难度。在会计集中核算制下,财务核算职能从基层行分离出来,资金载体发生了变化,内部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增加了财务核算中心这一环节,因而审计对象由原来单一的被审计单位变为被审计单位与会计核算中心两个客体。审计部门在进行审计时,既要对上收行的收支及其有关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又要对集中行财务部门财务核算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计,以全面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业务经营指标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核算工作虽然转移到了上收行财务核算中心,但依然享有财务收支执行权、财产物资管理权、收入的筹集权、支出的审批权,仍然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管理活动的主体,也必然是被审计的主要客体。而核算中心成为审计的又一客体,是因为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核算、财务监督等职能都由财务核算中心完成,并行使会计资料档案保管权及资金管理权。因此在内审部门进行审计时,核算中心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可能就一些财务核算责任问题相互推诿,内审部门要在两个客体间来回查阅和问询辨认,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责任认定难度。
(二)审计查处费用违规问题的难度加大。财务集中核算后,费用总额的确定仍采取指标控制,集中行对上收行在费用指标之内的开支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可能使上收行主观上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只要集中行批了费用指标就能用,至于怎么用,只要不突破指标就不是违规,于是计划指标、批复就成了保护伞、通行证。另一方面,财务核算中心对各单位的经济事项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增加了审计难度。财务核算中心人员不参与各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对各单位具体工作和开支项目不十分清楚,在会计核算上往往只是注重审核其票据要素是否齐全、报销手续是否完整等形式要件,不能对其反映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以及相关的合法性等实质要件进行有效的监督,由此产生的违纪问题,给审计部门的查处增加了难度。
(三)审计准则规范滞后。财务核算工作从被审计单位分离出来后,由谁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性作出承诺,由谁签证、如何签证,对此现行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未能涵盖此类情况。在财务集中核算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原来的会计责任发生了一定改变,被审计单位原承担的全部会计责任中有部分转移到了核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主要是对会计核算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代管资金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同时对会计资料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但会计责任主体还是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因此,内部审计工作要根据会计责任的变化情况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研究探索,同时更需要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这方面的准则进行规范。
(四)对资产监督难以到位。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后,上收行仍负责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集中行财务部门只作为集中核算的组织机构,进行日常的核算工作,而对上收行资产的实物管理并不介入。这样,有可能造成有些上收行对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不善,导致固定资产毁损和丢失;有些上收行处置固定资产,集中行也无法及时了解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相关的核算手续;有的上收行甚至年终结算也未进行财产清查,出现账实不符也不知道。由于固定资产的管理缺乏应有的相关控制程序,审计监督也难以到位。(五)现场审计难度加大。在过去“分级管理、分级核算”模式下,内审部门通过多年的经验积累,对财务现场审计已形成了一套科学、有效的审计方法。财务集中核算后,会计档案都由集中行集中管理,即使组织对上收行进行现场审计,由于能够调阅审计的会计资料寥寥无几,一方面使得审计人员难以把握审计的重点,另一方面,即使是发现疑点要进行查实,需要在上收行与集中行之间往返,既繁琐,时间跨度又长,审计的时效性不强。
(六)审计制度风险加大。实行财务集中核算还处于探索实践阶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有权威性的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各行只是在借鉴其他商业银行或政府部门集中核算的基础上,结合本行实际制订相关制度,其科学性、严谨性难以得到保证。
三、财务集中核算后完善内部审计的基本对策
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后,农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关注财务核算新的情况变化,打破常规,拓宽审计思路,调整审计监督的内容、重点、方法,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
(一)规范审计操作程序。审计部门在编制审计方案时,应把集中行财务部门有关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会计资料的安全性纳入审计方案。在下达审计通知书时,上收行还是审计通知书的主送单位,同时抄送集中行财务部门,并要求两者对各自的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在审计过程中,既要对被审计上收行业务经营指标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评价,也要对集中行财务部门有关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资料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二)适时调整审计重点。实行财务集中核算,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上收行财务收支的监督,规范了财务核算行为。审计人员应考虑财务管理体制的变化,审计重点应侧重审查内控制度的有效性、收入的完整性、支出的合规性和效益性、资产管理的安全性、集中行财务部门监督未涉及和监督不力等方面。应对被审计行收入的完整性重点审查,检查有无“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现象,有无将收入放在基层营业网点、食堂,或将资金进行体外操作、逃避财务部门监督;重点审查上收行有无用合法票据虚列支出,套取现金;对被审计行固定资产的购买、使用及报废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有无擅自购买、处置资产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特别对那些尚未纳入财务集中核算的专项资金、账户应进行重点审查。同时,注意揭露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的严重损失浪费等问题。
(三)改进审计方法和手段。随着审计重点的调整,审计方法也须相应改进。一是要通过计算机辅助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资产总量进行100%的审查,重点对资产的购置、使用、报废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认会计资料是否全面、真实地予以反映。二是通过账面审查,分析其不合常规的地方,再以此为突破口,以外围调查等方法入手进行审计。如针对其他支出有悖常理的地方,就要向被审计单位的其他人员了解情况,调查被审计单位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等。三是从账户入手、追根溯源。在审计中留意支出的账号,并一一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户核对,以此发现蛛丝马迹。四是向有关单位了解其掌握的被审计单位及领导的经济状况和廉洁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审计。五是充分利用审计资源,在审计准备阶段调阅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的审计档案,掌握被审计单位履行财务制度情况及单位经营状况,在此基础上重点掌握其各项支出性项目,与以前年度同比是否有异常,是否忽高忽低,并分析可能出现的情况。六是适时开展后续审计。为使财务集中核算制度得到严格执行,内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采取跟踪审计、审计回访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就被审计单位对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在适当时间向全行公开被审计单位关于问题整改情况的清单,说明哪些问题整改了、哪些没有整改以及没有整改的原因及责任,把整改情况置于全行监督之下,强化审计效果。对财务核算中心的审计与以往的财务收支审计相比,在审计内容、审计对象、审计方法等方面也都应有所不同。要采取以内控测试、岗位流程检查为主,会计资料审计为辅,核算中心审计和集中核算上收行延伸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实施过程中更多地运用观察法和查询法。
(四)把握违规违纪问题的责任划分。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体系的单位审计时,在审计问题的定性上,与传统的会计核算形式不同的是,有些问题涉及到了财务核算中心,对此,审计人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财务支出的真实性由被审计单位负责。财务支出的真实性,主要是发生每一笔业务的真实与否,财务核算中心无法掌握,只能鉴别票据的真伪,而事项的真实与否应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二是会计核算业务的正确与否应由财务核算中心负责。因为财务核算中心的主要职责就是有关单位记账,进行会计核算。三是财务支出的合规性、合法性以及有关票据的真假,由被审计单位和财务核算中心共同负责。因为财务核算中心也有会计监督职能,支出是否合规合法以及票据的真假,除被审计单位要进行审核把关外,财务核算中心也有监督责任,而且财务核算中心本身也有一定的审批权限职能。因此,这方面有问题,两者都有责任。
四、财务集中核算后内部审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财务核算中心成立后,多了一道财务监督环节,但其代替不了内部审计,不能理解为加强了财务监督,就可以削弱内部审计监督,要认识到由于资金载体的变化以及其带来的影响,更需要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内部审计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把握审计重点,进行结合审计。在财务集中核算体制下,财务管理与财务核算、财务监督职能分开,分别由被审计单位和核算中心承担相关责任。审计人员要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在核算中心日常财务监督中涉及不到和没有监督到位的财务事项的审计监督。根据重要性审计原则,对被审计单位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现场结合审计,进行相关事项的检查和审核。
(二)注重实物清查。由于财务核算职能的移出,被审单位会出现财务管理弱化的现象,尤其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是较为薄弱的环节,因此要加大对实物资产的现场清查力度。
(三)强化延伸跟踪审计。要对被审单位尚未纳入财务核算中心的资金、账户、财务状况纳入审计。对于在审计中发现的一些异常开支和往来款项要进行跟踪,查明是否与有关单位串通,采取虚列支出、转移收入等手段在外单位套现、违规列支等。
(四)关注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在具体审计过程中,还要重视被审计单位是否由于财务核算工作的转移而放松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各项支出的结构和效益情况如何,是否完成上级制定的目标任务,是否体现了效益最大化原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