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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银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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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银行监管

论文关键词:银行业监管;监管组织;监管措施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外银行监管体制现状的比较,指出了我国目前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具体从五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建议。

一、国外发达国家银行业监管现状

在世界各国银行监管领域,美国的银行监管被公认为是最成熟、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

(一)监管组织机构

目前,美国银行监管体系是一个以美国联邦储备银行为主体包括其他政府金融管理机构共同参加的庞大的金融管理体系。这一巨大的管理体系控制着美国所有的银行,建立起了一个有系统分工的、纵横交错的金融管理网络。其目标是适应银行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建立既保障银行业安全又富有竞争性和活力,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健全的银行监管体制。“两级多元化”的监管体制是美国银行业监管最突出的特点。法律一方面赋予联邦监管商业银行的职能,另一方面又授权各州政府行使监管职责。美国的银行也因此分为“国民银行”和“州立银行”。“国民银行”依照联邦法律登记注册,接受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监管。“州立银行”依照各州法律登记注册,接受各州政府的银行监管机构监管。银行监管具有明显的“两级”监管特点。另外,“多重化”是美国银行业监管的另一特点。除前面所介绍的两个基本监管主体之外,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联邦储备理事会(FRB)等也都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参与商业银行的监营。

(二)监管措施

1各监管主体之间,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部门之间定期进行信息交流。通过交流,既加强了不同监管者之间监管信息的交流和沟通,避免监管漏洞的发生,又通过直接与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部门人员的沟通,及时获取必要的信息。

2金融控股公司要定期向监管者递交自身内部风险评估报告。通过对公司自身评估报告的阅读和对报告内容的核查,监管者可以了解公司面临的风险以及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是否有效。在此基础上,监管者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或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状况做出评价。

3为确保商业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获得商业银行关于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的足够信息,监管者可以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收集系统、决策系统的评价,以确保建立在信息收集基础上的银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将现场检查的评价结果与现场检查前的评价结果进行比较后,决定未来的监管策略。

4对资产流动性的监管是美国金融监管当局防止商业银行发生信用危机的另一项极为重要的措施。美国金融监管当局为了分散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要求商业银行将单一借款与银行自身的资本量挂钩。美国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的贷款不得超过该行自有资本的10%。

5资本充足率管理始终是监管者控制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重要内容。美国监管当局除了按照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监管商业银行以外,正在试验一种新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方式——预先承诺制。即监管当局设定一个测试期间,商业银行在测试期初向联储承诺其资本量水平,在整个承诺期间内,只要累计损失超过其承诺水平,美国监管当局将对其给予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惩罚。这一方案主要适用于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较好的银行。这样就减少了监管成本,激励商业银行强化对风险的自我控制。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现状

(一)我国银行业监管发展情况

1在总结以往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监管理念,即“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其中,坚持促进银行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率的提高,坚持以风险为监管主线,是银监会及其派驻机构重要的监管原则。银行监管工作的重心正在从合规性监管向提高内控有效性和坚持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转变。

2在新的监管理念下,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正进行着监管制度、方式和手段的创新,系统规划和科学设计了一系列审慎监管的规章和指引,全面加强了银行业监管工作,与一些境外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了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新的监管理念及其实践措施在探索建立中国有效银行监管的新框架过程中产生了积极效果。银行业在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保持了平稳运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余额和比率双双下降,银行业改革和开放取得了新突破。

(二)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缺陷

1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尚待健全。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在现已出台的银监法中,没有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有些法律法规条文的可操作性不强。如对不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的银行业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发现银行经营有问题不能进行接管。另外,法律法规出台的速度落后于金融创新的速度,往往是新的金融产品出现以后才开始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银行的经营行为,这个矛盾在混业经营日趋发展、新业务新产品层出不穷的今天表现得尤为突出。

2银监会与央行的关系需进一步理顺。银监会与中央银行的关系,一是监管信息的共享问题。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微观基础是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财务状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及企业与个人的信贷行为。这些信息应来自监管部门上,由于两个机构存在一定的摩擦,信息共亨困难。二是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的资金救助问题。中央银行是最后贷款人,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银行监管部门应当在对金融机构风险正确评价的基础上,及时审慎地向中央银行提出向高风险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中央银行资金支持应尽量减少直接发放信用贷款救助,而是通过再贴现形式或某一中介来发放救助资金。因此,中央银行与银监会之间有关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欠缺已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3监管技术指标欠缺。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人员在对银行监管过程中,科学利用指标体系对银行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的能力还不强,同时,银行机构还未完全建立系统的商业银行风险评价模型和预警系统。银行信用风险评级工作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创新产品日益增多,现有的监管手段已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的需要。

4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国银行监管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层次低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具备扎实的金融财会知识并掌握现代分析工具的复合型监管人才极度匮乏,已严重制约了我国银行监管水平的提高。

三、国外银行业监管的启示

1进一步完善与现代商业银行监管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力求使其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银行监管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们应大量吸取国际上监管法律法规的优点,最大限度地完善我们的监管法规体系。

2银监会与中央银行之间应当保持紧密合作。银监会与央行保持紧密合作,尤其在信息收集方面的合作,尤为重要。一方面,央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所需要的许多信息均来自于银行监管当局对银行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另一方面,银监会也需要央行的信息资料。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英国英格兰银行和FSA在信息共享方面的做法。因此,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之间要及时沟通有关金融市场风险和运营情况,通过信息共享和相互提供服务避免重复,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3借鉴和运用国际经验和国际监管惯例,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风险分析系统和监管指标体系。银行监管机构应对银行业的有关信息进行量化管理,使用相关的经济分析方法如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构成分析法及贷款规模预测、风险集中度预测、流动性预测等对数据进行科学的量化分析。监管指标的设计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银行机构以及不同的风险特征来确定。监管分析指标应充分体现科学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真实性。

4提高银行监管人员素质,建立一支合格的银行监管队伍。银行监管工作不仅需要监管人员自身要有风险监管的专业知识和处理具体事务的技巧,更需要熟知金融与资本市场的专家、风险评估专家、信息技术处理专家以及有丰富业务经验的银行家来充实监管人员队伍。为此,应借鉴国外经验,大力实施人力资源培训计划,为监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从而提高我国银行监管工作的整体水平。

5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在商业银行出现支付困难、濒临倒闭时,由存款保险机构按一定比例,向存款人支付一定补偿资金的保险机构。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银行的吸储能力和负债的安全性,而且可以利用这一机制对银行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管,同时还能运用巨额的保险基金对被保银行出现的风险实施救助。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银行业尤为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