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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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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

摘要:农村信用社为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也是联系农村千家万户的金融纽带,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支持“三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有鉴于此,本文顺应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浪潮,针对农村信用社现有的问题,提出了新形势下农村信用社的应对办法。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问题应对

Abstract:Thecountrysidecreditassociationservesforourcountrysagricultureandtheruraleconomy,isourcountryruralfinancemainarmy,alsoisrelatescountrysideeveryonethefinanciallink,hasthepivotalstatusintheruralfinancesystem,insupportsthefunctionwhich“threeagriculture”havecannotbesubstituted.Thetakingthisintoconsideration,thisarticlecompliedwiththecountrysidecreditassociationreformsthetide,inviewofthecountrysidecreditassociationexistingquestion,proposedunderthenewsituationthecountrysidecreditassociationtobesupposedtotheme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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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入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地方性金融组织,它的服务对象是农民,服务区域在农村。农村信用社建社50多年来,一直都为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也是联系农村千家万户的金融纽带,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支持“三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03年6月下旬,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件指出:“要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这一方案的出台,标志着新一轮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全面启动。

1.新形势下农村信用社面临的主要问题

1.1产权不明确。农村信用社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谁是农村信用社的主人,出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越来越说不清楚了。现在,有几种说法:第一,“国家说”。其主要根据是农村信用社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农村信用社已经成为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信用社在依靠国家信誉进行金融活动。如果没有国家信誉的支撑,农村信用社根本发挥不了现有的金融功能,承受不了市场的竞争和损失,特别是信誉损失。第二,“集体说”。此说延续了计划经济时代的说法,即农村信用社是集体性质的金融组织。但是,就目前而言,这个“集体”由谁组成恐怕谁也说不清楚。第三,“社员说”。即:归入股社员所拥有,问题是这个“入股社员”是原始社员,还是新社员?这些新、老社员是否真正履行了股东的义务和责任?此其一;其二,历史上的赢余瓜分尚可协商,历史上的亏损和政策性亏损如何让新老股东承担?职工社员居于什么样的地位和作用?历史和现实中的职工社员应该享受什么样的权利,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又该如何划分?等等。

1.2经营权不自主。按照一般的法人企业要求,“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但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既没有经营上的自主权,也无力承担巨额的决策损失。目前,作为法人的农村信用社,既不能没有法律赋予的经营自主权,也不能按一般企业要求给予完全的经营自主权,这个“度”达到什么程度算适中。一旦经营上出现问题,应该追究谁的责任,谁负责清偿等,都要有明确的说法。

1.3管理权不到位。因为体制因素和人员素质、信息的短缺等原因,农村信用社“三会”相互制衡和内部管理的自我约束、规范难以到位。由于管理体制原因,农村信用社管理的系统约束更难以到位。

1.4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三农”的力度问题。随着中国农业银行不断收缩在农村金融领域中的战线以及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客观上确立了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近乎垄断的地位。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农村信用社在满足农村融资需求方面仍然作用有限,具体表现为:

1.4.1农村信用社资金存在向城市流动的趋势。现在农村信用社逐步由合作制转为股份制,法人治理由二级法人转为一级法人,实行现代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晰产权关系,转变经营机制,实行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主经营的商业化运作。但是由于农业是弱质产业,农贷是小额、量大,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成本较高。农村信用社为实行商业化运作,商业的逐利性使农村信用社资金必然远离乡镇,资金向城市集中,投入城市的工商业、城市建设、工业园区、土地储备等大型项目贷款。改革的结果,将使农村信用社步国有商业银行的后尘,成为农村资金的吸收器,成为农村资金向城市流动的一个渠道。实际上,这种资金的流动趋势正在进行。随着农村撤乡并镇,农村信用社机构也在收缩,大量的农村信用站、信用分社已撤销,并入农村中心城镇。农村信用社同农民的天然联系正一步步削弱。组织机构、资金、人员一步步向县域经济中心城市转移,信用社资金管理体制也促使基层资金向省城流动。省联社规定的农村信用社按存款余额的3%~5%向省联社上缴汇划资金,使大量资金向省城集中,且这部分资金是长期不动的,基层社支持三农在资金上受到影响。还有农村信用社为规避信贷风险,对待信贷支持“三农”开拓农村信贷市场上,积极性不高,留着巨额资金不用,除留足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及备付金外,也将存款以存放同业款项名义存放各大国有商业银行,

同样影响到对三农的支持力度。

1.4.2中央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政策实施效果欠佳。中央银行为弥补邮政储蓄吸收农村资金转存中央银行而造成的农村资金外流的政策缺陷,通过发放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来调整农村信贷结构,直接向农村金融市场供给资金,专款用于农户贷款,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并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这一规定弥补了农村邮政储蓄这一政策缺陷,但是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通过监督、管理,为确保每笔支农再贷款下拨到乡镇而使农村信用社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从总体观察和统计分析,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并没有到达其原来设计的政策效果。

1.4.3农村信用社官办性质明显。农村信用社只是名义上的金融“合作”组织,在实际经营中,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官办性质依然存在,从而使其经营经常受到官方的行政干预,没有突出创办时所欲体现的“合作”性质,从而不仅难以履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农业和农民服务的宗旨,而且行政干预下的贷款往往容易成为呆帐、坏账,大大恶化了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据央行估计农村信用社积累的历史坏账达数千亿之多,不良资产率远高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多数在50%以上,在某些经济不发达省份甚至高达90%以上。

1.4.4支农覆盖面低。由于商业化改革,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也更加强调贷款质量和回报,其经营的利润导向越来越明显。由于农业活动的比较收益受到人为压低,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上也无足够资金向农村经济活动提供贷款,表现为真正用于支持农村和农业经济的贷款数量不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报告指出,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实际上只覆盖了20%左右的农户。许多针对地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案例研究也表明,无论在经济发达地区和高度城市化地区,还是在广大中西部地区以及部分东部农业大省,农村信用合作社都表现出“非农化”特征,或“城市化”特征,直接表现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网点设置的城镇机制化趋势、资金流向的城市化和从业人员的城镇居民化。

1.4.5内部管制及商业化改革增加了支农贷款成本。农村信用社所受到的贷款利率和抵押品管制不利于它向规模小且分散的农户、中小农村私营企业以及乡镇企业提供贷款;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纷纷撤出基层,农村信用社也试点统一成为县级法人、有些地方并试点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这必定会加大农村信用社在向中小农户、中小私营企业以及乡镇企业提供贷款的交易成本

2.新形势下农村信用社的应对办法

2.1明确产权关系,界定产权主体。产权问题是体制改革的动力支点问题。农村信用社历来都是产权关系不清。改革必须要界定清社员的产权主体。界定产权主体要弄清如下问题:一是要将产权界定到具体的社员身上,让社员真正成为农村信用社的产权主体,推动社员成为改革的动力支点;二是明确社员的权利义务,实现责、权、利挂钩,社员可以凭股权取得自益权和共益权。共益权包括表决权、选举权、罢免主要负责人的权利、批评、监督权等;自益权包括红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处置权、取得服务的优惠权、某些服务的特许权等。股权要在坚持社员平等、利益取得与付出对等的原则下设置。如农户社员贷款额度小应交股金就少,个体户、经济组织需要的贷款额度大缴的股金就应多。根据权利对等的原则,社员应尽如下义务:遵守农村信用社章程,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决议,接受信用社的管理,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公共权益和财产安全,以股金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等。三是产权规范后,农村信用社应成为独立经营、自我管理的企业法人,有经营的决策权,对财务收支、业务经营、利润分配人员管理等重大问题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定作出决策,国家除政策引导和支持外,不再介入具体的经营管理。四是为保证产权主体作用的发挥,必须理清农村信用社与行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各负其责。五是设立农村信用社的法人产权,避免因社员的退股而影响自我经营,以保证农村信用社的安全运营。

2.2规范农村信用社的日常行为。

2.2.1规范农村信用社的股权设置。首先,应对现有的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并对原有社员进行重新登记,以确认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对净资产中的增殖部分,在坚持“明确产权、用于发展”的原则下,除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外,剩余部分转化为原社员的股权,实现其初始人股增殖的目的。其次,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适当增资扩股,将有资金互助合作需求的各经济成份均作为吸纳人股的对象。同时,一方面在股权结构上,坚持均股原则,允许股份差异,但单个社员的最高持股比例不能超过信用社股本总额的2%;另一方面,在社员结构上,应坚持以广大农户专户及小型村办、镇办企业为主的原则。通过规范的股权设置,达到色彩浓厚、又能调动社员对管理和关心信用社发展的积极性的目的。

2.2.2规范农村信用社的民主管理。对已建立“三会”制度的信用社,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充用;对没有建立“三会”制度的信用社,要限期建立,力求体现上的民主性,并通过“一人一票”制,切实赋予社员参与信用社民主管理的权力。

2.2.3规范信用社的服务方向和分配制度。信用社的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主要为人股的社员服务的宗旨,体现金互助,并且还要保障社员享有优先、优惠的权利。与此同时,前的保息分红制度,其盈利要优先用于积累,以提高信用社的自我发展及抗风险能力,剩余部分则可按股金和社员活期存款平均余额相结合的以体现社员初始入股实现增值的目的。

2.3坚持服务“三农”目标。中国银监会已为农村信用社定位——在5到10年间建成现代金融企业,最终成为商业银行。因此,农村合作金融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方向,坚持市场化、商业化、现代化取向,用5~10年时间分期分批逐步过渡到符合现代金融企业要求的有特色的社区性农村银行机构①。因此,农村信用社必须认真处理好服务“三农”与“三化”改革方向之间的矛盾,以支持“三农”己任,以改革促发展。

2.3.1“三化”改革要坚持以“三农”为基础。农村信用社“三化”改革方向即商业化、市场化、现代化,其改革的根本的就是盘活农村经济的支柱——农村信用社,通过市场来获得自主性经济效益,最终达到通过自身运营来服务“三农”、支持“三农”的目的(见下图1所示)。因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三化”方向与服务“三农”目标之间不应该存在根本性的矛盾,故目前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应该只是实施中必然会出现的情况。各农村信用社应“透过现象看本质”,始终不渝地坚持“强基固本”,立足服务“三农”,面向市场要效益,不能脱离服务“三农”的基本目标。

但是,也不能盲目的支持“三农”。要区分农村信用社支农过程中的财政职能和金融职能。在改革前许多地方的农村信用社一直承担着财政和金融双重矛盾的职责,许多时候还承担着还被当作公共救济的机构。因此,即便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目标是支持“三农”,也必须区分农村信用社支农过程中的财政职能和金融职能。减少用于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本应由财政负担或公共救济的开支;减少借给贫困户用于非生产性的开支,因为这二者都会损害农村信用社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如果不分开财政和金融职能,片面要求支持“三农”,必然导致农村信用社的亏损,无法持续性的支持“三农”。

2.3.2加大支农有效信贷投入。

2.3.2.1坚定“三农”方向,增强信贷支农的责任感。新形势下农村信用社在市场化、商业化的过程中,要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支农力度。无论采取何种产权模式,选择何种组织形式,都要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信贷资金大部分要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民;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落脚在从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品种,加大业务创新和新产品研发力度,增加服务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机构网点优势,提高服务水平,是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农村金融生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即使是实行了股份制改造,也要根据实际的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农:要保证新增存款的60%以上投入农业,50%以上的农民得到贷款支持,保持对“三农”有效信贷投入的持续适度增长。

2.3.2.2大力组织贷款,增强支农资金实力。在稳定农村市场的同时,积极拓展城郊、城区市场业务;在稳定个人客户的同时,积极争取机构客户;在坚持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分市场,发挥农村信用社的特色优势,培植忠诚客户,使之成为农村信用社稳定的存款之源;要规范网点建设,改善可视形象,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社会信誉和社会公众的认同度,拓广增存渠道。在支持农业的同时,适当提高向当地工商业增加信贷投放的力度。增大向风险较低的消费信贷的投放力度,积极开展信贷创新,优化信贷质量。

2.3.2.3增强营销意识,拓展优良信贷客户。要紧紧围绕国家金融政策、省委和省政府确定的经济工作重点,加大有效信贷投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要主动把握市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施争取与培育并重的举措,发展优质客户,调整客户结构;要加大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力度,进一步完善农户联保贷款办法,健全、完善农村信用社资金结算体系,大力发展福祥卡等现代支付工具,不断探索保险、证券、委托理财、信息咨询服务等新的金融支农服务方式。发展信贷基础业务,打造服务品牌;要适时从潜在风险大、发展前景差的行业和企业主动退出,有效规避市场风险。要建立自己的结算网络,要以县(市)联社为中心建立信用社同城清算网络,灵活调剂各信用社之间的资金余缺,尽快建立农村信用社省辖结算系统,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相对独立的全国联行结算系统,拓宽融资渠道,实现网络化兑汇,异地存取,快速兑汇。

注释

①张杰、高晓红.注资博弈与中国农信社改革,金融研究,2006(3):48~56

②何广文、冯兴元、李莉莉.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模式评析,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资料库,2003.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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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黄成波.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经济师,2006.3

[6]湖南省联社理事长张明久就农村信用社建设新农村答地方金融记者问实录.http:///bbs/viewthread.php?tid=2915

[7]徐旭初.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8]陆磊.农村信用社改革模式需要改革.财经,2004.12.7

[9]何广文、冯兴元、李莉莉.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模式评析.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资料库,2003.8

[10]马晓河、姜长云.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若干建议.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