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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比较分析;对策
[摘要]文章首先解释银行信用风险并列出其表现形式,进而从银行法制建设、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评级方法体系及信用风险监管等方面对中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进行对比,最后提出改善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银行信用风险及其表现形式
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委员会对信用风险的定义为:由于债务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风险。对于银行这样的特定环境,信用风险即指贷款人因违约而对银行造成的损失风险。银行信用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为贷款人拖欠银行的贷款或利息(一般是超过90天)、呆账、死账、违背贷款契约等,通俗称为“不良贷款”。
信用风险是金融市场上最为古老的一种风险,信用风险管理也伴随着它贯穿于商业银行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
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趋势锐不可挡,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各国银行业的监管措施、监管力度和商业银行本身的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受到很大挑战。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们对巴林银行倒闭、亚洲金融危机等一系列重大的金融风险事件中存在的信用风险管理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它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技术,而且促成了侧重于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创新。加上《新巴塞尔协议》的出台,这些都使得信用风险管理业已成为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首要战略问题。
二、中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对比
(一)银行法制建设比较
全国银行货币及银行法(1863~1964)是美国银行史上第一个主要联邦法;1933年银行业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Act)与证券承销;在格拉斯-斯蒂尔法下创立FDIC,银行控股公司法和修改法案(1995年、1996年、1970年);银行合并法及其修改法案(1960和1966);1986年消费者信贷保护法;1974年平等信贷机会法;1977年再投资法;1987年颁布银行业竞争公平法;1991年储蓄真相法;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加思-圣占曼存款机构法;1997年银行破产和银行业公平竞争法;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加强法;1992年美国财政部提议的改革法;1991年FDIC(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改进法;1984年瑞格尔-尼尔跨州银行和分业效率法和瑞格尔社区发展和管制改革法。通过这些银行法的建设,美国银行业的经营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银行法的建设为金融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相比之下,我国商业银行法制建设很不完善。1986年1月7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1994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二)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我国的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目前仍然是按照行政区域来设置其分支机构,从总行、省市分行,到地市分行、区县支行,再到分理处、储蓄所,共同构成了商业银行的基本组织体系。就信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而言,我国商业银行目前从事贷款管理的部门主要有客户经理部、信用风险管理部、贷审会和稽核部。客户经理部主要负责对贷款客户资质的前期调查(包括识别客户提供的虚假财务报表等),它是银行信用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客户经理的职责是向市场中的客户直接推销银行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其提供的优质服务,保持、发展与客户长久、稳定的关系,从而占领市场。客户经理通过调查发现银行的优质客户,做好客户信用分析报告及备齐相关的贷款申请资料,并交送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审批。信用风险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对各支行提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反馈意见,然后将审查通过的贷款合并自己的审查意见提交给贷审会。贷审会是银行审批贷款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般由银行若干资深的专家组成。他们投票决定贷款的发放以及贷款的发放条件。稽核部是负责银行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主要是从会计角度审查文件和凭证的齐备性。虽然对贷款也是一种事后检查,但与美国商业银行中的“复核部”有着本质的区别。
尽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实施了审贷分离制度,客户经理部负责发放贷款,信用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查贷款,通过信用风险管理部不直接接触贷款客户来回避贷款风险,但和美国商业银行的贷审分离制度还是有着实质性的差别。
美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链包括客户经理制、信用部、贷款复核部、审计部和贷审委员会Committee。每个部门在信用风险控制中均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美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及部门职责上与中国银行有着明显的不同。比如,美国银行一般都设有LoanReview部门(即贷款复核部),虽然该机构在名称上与中国银行的“稽核部”很相似,但其实际作用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美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复核部实际上是贷后的监控部门,它可以随机地对原信用部评定的信用等级重新作出评定,对贷款文件进行抽查,并对贷款信用等级的调整具有最终发言权。如果客户经理或信贷员不负责任地为贷款评定信用等级,他们将受到银行的严厉责罚。贷款复核部在评级标准的制定以及贷款发放的监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影响整个银行的信用文化。相对于中国商业银行注重贷款发放和审查的独立,美国商业银行则更加强调信贷部门和贷款复核部的相互独立性。
(三)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方法体系
目前,我国很多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使用的还是简单的打分模型。这种简单的打分模型虽然同时包括定性和定量指标,但其在指标的选择和权重比例的分配上往往比较落后。此外,信用评级人员未能充分理解评估模型的内涵,只是机械地对客户进行打分,并不能够真正认识到借款人的内在信用风险。这样评定出的信用等级不但缺乏准确性,而且银行的监察和稽核部门也难以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复审和跟踪。
我国的商业银行一般只对企业进行评级,而美国商业银行一般既对企业评级,也对债项进行评级。我国的评级一般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定性分析主要围绕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和市场状况、企业的经营管理、组织形式或有负债等;定量分析主要是针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而美国的商业银行,往往是通过专家的分析和判断来为企业评定最终的信用等级。评级最初由信用分析师和客户经理执行,然后送交区域经理或贷审会批准通过。企业财务分析是信用评级的核心部分,分为经营业绩分析、财务状况分析和现金流分析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相对独立、互不重叠。并且银行的信贷人员都是经过严格的培训的,因此他们具备深厚的会计知识,能够从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角度去分析每个主要报表项目,并结合阅读报表的附注和实地调查去分析企业的经营状况、判断企业的偿债能力。
(四)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监管比较
银行监管组织分为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美国商业银行按照现代公司制度组建,商业银行有权自己决定产品的价格,利率=基准利率+风险补偿。商业银行在美联储制定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根据借款者的信用质量好坏来确定风险补偿,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直接影响到金融机构的利益。因此商业银行具有内在动力去建立内部信用风险管理机构,并且风险管理部门独立于经营等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直接向董事会负责不受其他部门干扰,有权监管其他部门的工作。美国通过法律的形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外部监管体系。
我国商业银行还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无权决定其产品的价格,只能被动接受中央银行规定利率。一方面,不管借款者的信用质量好与坏,都按照同一利率贷款。致使商业银行缺乏信用风险管理的内在动力。不良贷款占总贷款的20%~30%;另一方面,我国金融业法制建设很不健全,还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外部监管机构。上述两个方面的原因,致使我国商业银行缺乏信用风险管理的压力。
三、改善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金融法制建设
金融法制建设是改善金融环境的保证,金融环境的好坏决定了商业银行能否健康发展,甚至影响整个国家的信用质量。首先,应通过立法规范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的业务。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体系比较完善,银行业的管理制度健全,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打破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规定。而我国商业银行历史短,商业银行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很不健全。如果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混业经营势必会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所以应该以立法的形式继续执行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维持金融秩序;其次,要通过立法使银行业的经营业绩披露透明,完善银行保险体系,保护存款者的利益。最后,通过立法建立银行的准备金制度,并且建立一套统一的外部监管体系并规定监管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建立科学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式
1.培育信用风险管理文化
要使信用风险管理有效实施,除了制定适当的信用风险管理的决策与适时监督银行整体的风险外,更为积极的一种方法就是促使信用风险管理的理念深植于商业银行的组织文化中,即让银行这个组织中充满着重视风险管理的文化。所谓信用风险管理文化是透过行动或文字的呈现,使全行职员随时察觉到风险的存在。它是一种融合了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思想、信用风险管理理念、信用风险管理行为、信用风险道德标准与信用风险管理环境等要素于一体的文化力。培育信用风险管理文化,就是倡导和强化信用风险意识,树立起涉及到各部门、各项业务的全方位的信用风险管理理念,从而推进信用风险管理文化的发展。
2.建立科学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首先要建立起全面的风险管理的模式。商业银行应将信用风险和其他风险以及各种金融资产与金融资产组合中包含的这些风险都纳入到风险管理体系中,依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核算并根据全部业务的相关性进行控制和管理。其次要构建完善独立的、纵向式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应逐步建立董事会管理下的风险管理纵向架构,来适应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变化和新环境下发展的需要。
3.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标准,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
因为信用评级主要根据的是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评级对象能否适应外部环境和发挥内在优势最终都集中在公司的财务状况上。因此,财务因素分析在评级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而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上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现象非常严重,这必然会影响评级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标准,在制度上保证企业不得不将真实的数字告知银行并由此获得一个没有水分的信用级别。另外,银行评级人员也要提高识别真假数据的基本功,要培养自己“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能力,提高评级水平。
4.完善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体系
(1)加强银行内部信用评级的立法,确立信用评级工作的法律地位。以立法的形式规定评级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及其他信用市场中所处的地位,使信用评级行为与评级结果得到有效的法律规范,实现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
(2)建立健全科学的信用评级体系。建立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应坚持“三结合”:一是国际标准与我国国情相结合;二是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相结合;三是传统研究方法与现代先进评级技术,特别是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就评级方法而言,内部评级法是《新巴塞尔协定》的核心内容之一,它体现了国际上现代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先进成果。我国商业银行要学习其模型及其信用风险管理的理念,逐步建立起符合国际银行业标准的内部评级系统。
(3)积极培育评级市场。市场经济需要信用评级。而其规范和发展关键在于政府引导、培育和完善。一方面通过类似贷款证的规定来推动评级需求的增加;另一方面鼓励跨地区的评级,提高评级机构素质和评级质量,引导、培育和完善信用评级市场。
5.强化金融监管,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通过金融当局的监督管理,提高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保障金融安全是《新巴塞尔协定》的主要要求。在我国,一方面人民银行要监督检查各家银行是否具备一套建立在认真分析风险基础之上评估资本充足率的完善内部程序,是否妥善处理了不同风险之间的关系,以及银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结果。另一方面,人民银行要监督检查各家银行资本是否充足,确定监管资本各类方法需要满足的最低标准。还有,人民银行要制定具体的信息披露的规定,以此来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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