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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制改造就是对国有商业银行实施公司化改造
众所周知,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形态主要有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三大类型,其中,公司制因为拥有独立人格、资本聚集、权责明确、专业化分工和股东有限责任等独特优势,被公认为是人类社会“最具创意的发明之一”。股份制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并非一种企业形态,而是一种股东出资制度或是股东持股制度,即股东通过出资以持有企业股份的制度。在实践当中,股份制公司通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在改革初期,由于受到体制性因素的限制、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以及立法空白,工、农、中、建四家专业银行的经济属性和管理体制与现代意义上的公司相差甚远。20世纪90年代,四家银行尽管先后都实现了统一法人体制,提高了业务经营的商业化程度,但均没有按照1994年施行的《公司法》改造成为股份制公司,而是继续维持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济属性不变,并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而不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年检和申请核发营业执照等手续[2]。
因此,当前针对国有商业银行所实行的股份制改造,中心内容也就是按照我国《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将全民所有制属性的商业银行改造成为股份公司属性的商业银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2004年以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继成立,表明三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工作,至少在经济属性和组织形态方面已经达到了预定的目标。
(二)股份制改造旨在实现国有商业银行出资主体的人格化
理论和经验充分表明,出资主体(或股东)的人格化,是股份公司实现权责明确、规范运作的基础前提。从法律上来说,没有无权利的主体,也没有无主体的权利,任何权利都必然要具体地归属于特定的民事主体。股份公司作为一种由股东联合出资组建的经济组织,其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当然,法人股东的出资主体最终还是要归属于自然人。
在股份制改造之前,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一样,存在着出资主体的非人格化问题: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名义上的出资主体是全体人民,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出资人权利,产权关系似乎是十分明晰的;另一方面,不论是全体人民还是国家,都属于非人格化的概念,它们不可能像独立的自然人或法人民事主体那样尽心尽责地行使权利。出资主体的非人格化,导致国有商业银行出资人权利虚置以及由此产生的“行政主导下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已被公认为是长时间以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积弊丛生的深层次根源。
2003年底成立的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本次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工作中的一个亮点。通过发起设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企业法人的汇金公司取代了此前非人格化的出资主体,成为三家银行的股东。目前,有不少研究者以汇金公司是国务院直属的国有独资公司、自身同样存在出资主体的非人格化为由,对其是否能够真正履行出资人权利表示质疑,认为汇金公司仍然无法摆脱“廉价投票权”的窠臼。笔者认为,尽管这些质疑不无道理,但就当前我国经济体制和银行业改革的客观实际而言,汇金公司的成立和运作,至少在实现国有商业银行出资主体的人格化方面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总体上符合渐进改革的基本原则[3]。
(三)股份制改造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东实现“所有权的形态转换”
在学术文献中,所有权既可以指对某种财产的所有权,也可以指对企业的所有权,但将两者区分开来对理解企业制度安排是非常重要的。财产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特定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而企业所有权是指股东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其法律证据和载体就是股东通过出资所获得的企业股份。基于这一理解,股东出资入股的行为,实质上就是股东通过让渡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以获得对企业的所有权,我们可将之称为“所有权的形态转换”。
在股份制改造之前,由于组织形式的非公司化和出资主体的非人格化,国有商业银行的财产所有权和企业所有权实际上是重合的: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拥有的财产是由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收益所形成的,属于国有资产,国家享有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银行只是根据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自主经营和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国家作为唯一的出资主体,享有对国有商业银行剩余收益的索取权,并且还在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人员等领域全面行使控制权。
2004年以来,财政部、汇金公司等6家发起人通过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让渡共计600亿美元和1526.9亿元人民币资金的所有权,获得了三家银行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出于对投资回报的关切,这些股东将会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各银行的公司章程,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提名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和提名监事进入公司监事会等方式,行使投票表决、重大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四)股份制改造确保国有商业银行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在具备良好法治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法人和自然人一样,可以独立地享有对各种具体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物质基础和前提保障。企业法人的财产,最初来源于设立企业时由股东让渡的有形或无形财产,这些财产是企业成立和后续经营的必备条件。法人财产权既区别于出资主体的财产权,同时也区别于出资主体对企业的所有权。
长时间以来,无论是作为专业银行还是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全民所有制的经济属性没有改变,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一直都未得到应有的承认。在实践当中,因为长期受到“政企合一”型经济体制的影响,人们通常都将国家和国有银行之间的财产关系笼统地解释为国家享有所有权、银行享有经营管理权。在法律法规方面,1994年国务院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金融企业)虽然开创性地提出了“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概念,认为“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国家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以及“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同时却又规定“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可喜的是,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正式删除了原第四条关于“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条款,并在修订后的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公司法》的这一重要修改,无疑为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国有商业银行明确独立法人财产权、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综合以上四个方面的分析评估可以看出,近两年来,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积极推动下,中、建、工等三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工作,成功实现了公司化改造、出资主体的人格化以及股东“所有权的形态转换”等重要目标,并且新近完成的《公司法》修改,还为作为股份公司的三家国有商业银行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提供了法律保障。股份制改造工作所取得的成功,为国有商业银行下一步继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完善公司治理是巩固股份制改造成果的关键
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时下一个比较流行的说法是“花钱买机制”。姑且不论这一说法是否妥当,仅就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来看,良好的公司治理乃是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实施股份制改造所要实现的首要机制,或者说,完善公司治理是国有商业银行巩固股份制改造成果的关键。然而颇具意味的是,目前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人们并没有就公司治理的内涵、目标、基础设施、运作重点等基础性问题形成共识,甚至近年来还普遍遭遇到“究竟什么是公司治理”的尴尬困惑。作为一家之言,笔者以为,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的国有商业银行要完善公司治理,现阶段应特别注重以下三个方面:
(一)正确认识公司治理的内涵和目标
公司治理问题是伴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而产生的。随着公司的大型化和股东的多元化,由于公司股东数量太多或是因为受到时间、精力、专业、技能等方面的限制,股东不能(或部分不能)亲自参与经营管理,而是基于信任通过股东大会推选董事组成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将经营管理的职责委托给经理人员来承担,从而导致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分离。公司治理的内涵,就是通过一定的机制,最大程度地缓解(不可能解决)两权分离条件下出现的委托-问题,具体来说,就是在经济主体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的情况下,委托方如何最大程度地调动方的积极性并限制方可能发生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及方如何充分发挥自身人力资本的潜力并最大程度地阻止来自委托方的越界干预。
根据公司治理的上述内涵,公司治理的目标实际上就是为了实现委托方与方在相互博弈基础上的利益共赢。基于这一理解,目前关于公司治理目标比较流行的以下两个观点显然就值得商榷:一是认为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为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事实上,除了股东以外,维护经理人员(或更宽泛地说是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同样也是公司治理的应有之义[4]。二是认为公司治理是股东与经理人员之间的相互制衡。事实上,与强调具有冲突意义的“相互制衡”相比,强调具有和谐意义的“相互博弈基础上的利益共赢”似乎更为恰当。
作为大型股份公司的商业银行,其公司治理的内涵和目标,和其他行业的公司具有一般共性。从目前全球范围内的实践做法来看,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主要是通过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为主体的架构,以及确保各机构独立、有效运作的一系列制度和安排来实现的。与此同时,由于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和信息密集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往往表现出很大的外部性,以及财务杠杆极高等特性,决定着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信息透明度,是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
(二)大力加强公司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
首先,应当遵照“有效制约、协调发展”的原则,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等公司组织机构。通过严格设定各自的职责边界,确保不同的权利主体“各居其位”,保持相互之间的独立性,避免出现职责重叠或是职责落空的现象,同时从运作程序上理清各自的报告路线和授权规则,在不同权利主体之间建立起规范、和谐、顺畅的协调机制。此外,还可以设立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
其次,应当制定并完善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管理办法等基础性规章制度以及各类实践工作的操作规程。其中,章程是公司自治的根本规则,也是公司制定其他规章和工作规程的依据。根据监管规定和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关于银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关联交易、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本管理、高级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等具体问题的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通过这些工作,可以将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层各自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制度化、具体化。
再次,应当建立一套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之所以强调信息管理系统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础设施,主要是因为商业银行规模通常较大,各类信息纷繁复杂,无论是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层,都需要依赖于及时、准确、标准的业务和财务信息来做出判断,否则就容易陷入决策的陷阱。现阶段,随着我国金融对外开放和国有商业银行的陆续上市,公司治理对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越来越高。
通过实施股份制改造,中、建、工三家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已经完成了公司治理组织架构的搭建工作,制定基础性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以及改进信息管理系统等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由于都还处在完善公司治理的起步阶段,在理顺内部关系、建立协调机制、实现信息标准化和及时传送等方面,显然还需要进一步的努力。
(三)注重把握公司治理运作的重点
国有商业银行由于长期受到传统体制机制的束缚,再加上面临现实外部环境的制约,完善公司治理必将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使命。在正确认识公司治理内涵和目标、不断加强公司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国有商业银行应充分尊重我国国情,注重把握公司治理运作的以下重点:
——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国际经验充分表明,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能够为公司创造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反映到国有商业银行的实践工作当中,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有两大衡量标尺:一是强化股东回报意识,即在风险水平可控和可接受的条件下,银行的所有考虑和安排都要从股东的利益出发,所有的决策都要看能不能给股东带来持续、稳定、丰厚的回报;二是切实提高信息透明度,在信息披露的主动性、规范性以及内容、频率等方面,努力达到国际先进银行的最佳实践标准,加强与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之间的交流沟通。
——重点加强董事会建设。董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的中心,承担着战略决策和监督执行的职能。国有商业银行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和功能定位,重点突出董事会在经营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管理、高级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等重大事项方面的决策功能,充分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决策咨询作用,支持和保障全体董事尤其是独立董事勤勉尽责,认真督促和指导高级管理层依法搞好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加强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的工作能力建设。
——努力组建一支专业、务实、团结、高效的经营管理层队伍。根据公司治理的内在要求,不论是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还是监管机构的指导意见、整改要求,都必须依靠经营管理层在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当中加以贯彻落实。面对中国银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和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快的新形势,国有商业银行应当基于不断提高外部竞争能力和内部执行能力的原则要求,建立并实行一整套市场化、透明度高的经营管理人才选聘和淘汰机制,广纳海内外的专业人才。
——积极探索监事会发挥作用的现实途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设置监督机关时,采取了融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独立董事+监事会”模式。监事会作为向股东大会负责的监督机构,要始终基于保障银行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立场,通过列席相关会议,开展专项检查、独立审计、问卷调查、质询等多样化的形式,切实担负起独立、公正监督的职责,重点是要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以及银行的业务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抓紧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和约束是公司治理的应有之义,前者可以调动人力资本的积极性,后者则可以抑制机会主义行为。为尽快改变目前“激励短期化、约束形式化”的局面,国有商业银行要认真学习借鉴国内外同业的先进经验,建立起公平、公正、公开的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程序,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及权重设置,提高基准薪酬水平,优化薪酬结构,逐步推行与国际市场竞争相适应、与国内同业水平相当的薪酬制度。
注释:
[1]本文中的国有商业银行专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
[2]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曾专门就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日期的问题复函中国人民银行(国办函[1996]65号文),要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最迟在1997年12月31日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制定过渡方案并上报人行批准实施。但事实上,这一文件要求最终并未落实。
[3]张杰(2000)的研究表明,中国的渐进性改革是一个典型的多重次优选择(诸如拨改贷、价格双轨制、乡镇企业、财政包干、金融控制、国有股安排以及债转股等)叠加而成的过程,不研究次优选择便难以理解中国的渐进改革。
[4]此外,笔者也不赞同目前比较流行的“公司治理还要兼顾债权人、客户、员工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以及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这主要是因为债权人、客户、员工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与公司之间都有着各自特定的契约关系,它们与两权分离条件下的委托-问题区别很大。至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问题,则应纳入到“企业社会公民责任”范畴内来讨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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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银监会课题组.完善公司治理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核心[J].中国金融,2005,(5):26-30
3.杨瑞龙.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理论思考[J].经济研究,1995,(2):13-22
4.张杰.次优选择与渐进转轨[J].当代经济科学,2000,(3):26-30
5.陈彩虹.历史演进中的现实选择——国有商业银行变革论[M].广东经济出版社,2003
内容提要: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从股份制改造的内涵来看,中、建、工三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工作总体上是成功的,这为国有商业银行下一步继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实行股份制改造只是完善公司治理的第一步,国有商业银行要实现良好公司治理,必须正确认识公司治理的内涵和目标,大力加强公司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注重把握公司治理运作的重点。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