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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市场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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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市场风险控制

一、当前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开办基金管理公司面临的主要跨市场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而言,投资者认购的开放式基金的资本既不完全属于权益资本,也不完全属于债务资本,而是兼有两者的特点,是一种混合型资本,因而存在流动性风险,甚至严重的挤赎风险。从理论上看,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取决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往往受制于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蓝筹股和绩优股比较稀缺,同时股权割裂又造成三分之二的股票不能上市流通,使得基金投资可选择性较差,基金持股高度雷同,因而出现许多基金重仓股。当整个市场出现系统性市场风险时,开放式基金就存在流动性支付的压力,甚至遭遇非常严重的挤赎问题。当基金出现流动性问题时,首先需要商业银行的融资支持,因而将流动性支付的压力迅速传递给商业银行。如果出现严重的挤赎风险,从资本纽带角度看,救助基金的责任肯定会落在控股该家基金公司的商业银行身上。

但是,流动性风险传播的途径还不仅仅只有这一条融资渠道。在基金托管和基金销售不完全匹配的情况下,当证券市场出现大牛市或某些基金业绩表现优异时,投资者的资产配置倾向于某些基金资产,基金销售银行的客户存款将会单向流向基金托管银行;当证券市场出现大熊市或某些基金业绩表现低劣时,投资者撤出某些基金,将导致客户存款反向流动,从而在客观上给基金销售银行和基金托管银行都会带来流动性问题。

2、担保风险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私人信用环境还不尽如人意,商业银行的隐性担保维系着社会公众日常的金融交易。同时,我国商业银行事实上由国家财政提供隐性担保,多次的不良资产剥离和注资正是这种隐性担保关系的具体体现。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在一定意义上等同于国家信用。在这种特殊的信用环境里,社会公众认为,在银行柜台上销售的所有金融产品,包括基金产品,特别是银行参股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不言而喻地得到银行乃至国家保证安全的承诺。当商业银行基层员工被摊派推销基金产品时,他们也很乐意突出银行和基金之间的资本纽带关系和隐性担保关系,片面强调高收益,而相对忽视风险教育,从而助长客户安全无忧的情绪。当基金出现风险时,轻则损害银行客户关系,重则迫使商业银行承担客户的损失。这种情况在一些商业银行销售基金产品和信托产品时,已经得到印证。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将基金管理公司的社会信誉和商业银行紧密联结在一起,因此,出于银行整体信誉的考虑,商业银行在扶持基金管理公司发展时,势必有意无意地强化这种隐性担保机制,因而使基金风险有机会跨市场地传递给自身。

3、利率攀比风险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特别是存款利率上限的放开,基金收益率的波动将会引致资产组合的比价轮动效应,导致存款负债产品出现利率攀比风险。当基金收益率持续、显著地高出存款利率一定空间时,社会公众将会调整资产组合,促使存款持续地向基金转化,而流动性压力将会迫使商业银行不断地提高存款利率,以控制存款持续滑坡而产生的流动性缺口,最终的结果造成存贷利差不断缩减,净利息收入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

从严格意义上讲,上述三种风险并不是因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才导致出现的跨市场风险,而是只要基金产品存在,具备足够的规模,并与商业银行发生密切的业务联系(比如融资、基金销售等),就可能出现上述三种跨市场风险。但是,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隐性担保机制,增加了跨市场风险传递的可能性。

二、控制跨市场风险的主要对策

从世界各国(地区)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实践看,即使商业银行不直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不直接发行基金产品,跨市场风险也无法完全避免。因此,对跨市场风险,不能简单地堵截,而重在疏导、预防和控制。

首先要降低隐性担保预期。在法律条文上,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实体,只要不存在两者签署书面担保契约或从事非正当的关联交易,银行与基金之间就能做到风险隔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维护金融稳定,金融监管当局屡次救助已经技术上破产的金融机构,对存款人和投资者的损失进行弥补,使得隐性担保成为银行和基金之间不成文的行规。一旦基金出现挤赎情况,银行必然承受各方面的压力,对所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进行救助,使得跨市场风险必然传递给商业银行。因此,当前应该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对金融道德风险进行约束,让投资者和存款人承担分内的损失,破除隐性担保机制,降低隐性担保预期,控制跨市场风险的转移。

其次要营造市场化的环境。对于跨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利率机制是最有效的调节手段。只要存款利率遵循风险收益对称原则,随着整体基金收益率和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浮动,及时作出调整,尽管这样不能避免个别银行和个别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的出现,但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系统性的流动性风险并减轻流动性风险对个别银行和个别基金的伤害。因此,在基金销售和基金托管不完全匹配的情况下,控制存款和基金非预期、大规模地转化,关键在于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可能在短期内影响存贷净利差缩窄,给银行带来利润压力;但从长期来看,将会促使商业银行由融资中介向服务中介转型,提高整体金融运行效率。

第三要引进风险约束机制。对于商业银行,我国逐步引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施风险监管和资本监管,促使商业银行建立风险约束机制。我们认为,对基金管理公司,也应该引入风险量化技术和风险约束机制,以控制基金整体运作风险。与商业银行所处的市场环境不同的是,基金运作的资本市场较为透明,存在大量的信用评级资料和股市信息资料,可以运用VaR(Value-at-Risk)模型评估基金运作风险,定期披露基金的风险等级和风险状况。同时,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所管理基金的风险等级,用自有资金认购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通过建立这种风险约束机制,可以从源头、制度上降低系统性的跨市场风险。

记者述评

摆脱资本困境的新机遇

前不久,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推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程序,确立了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并就其监督管理作了具体规范。《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已经进入操作阶段,不仅进一步拓宽了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领域,而且也让商业银行朝着今后综合经营的目标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近年来,在国内银行界,不少人均认为资本不足不仅是中国商业银行的普遍现象,而且也是严重制约中国商业银行继续迅速发展的关键,因此,人们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如何增加资本上。然而,资本充足与否,其实是一个相对概念,它与银行所采用的业务模式、所采取的业务策略以及所从事的核心业务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

综观国际金融业发展历史与现状,我们不难看到: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不足是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所推行规模扩张策略并以信贷业务为核心业务的业务模式所造成的。要根本解决资本不足的问题,除了继续设法拓宽增资渠道外,还须从重新审视和改变现有的业务模式和业务策略着手。

借鉴国外商业银行成功经验,我们意识到:面对资本制约,中国商业银行不但要设法增加资本和资产比的分子值,也要调整分母值及分母的各个构成部分。换言之,中国商业银行不应仅仅考虑设法增资,也要重点考虑改变其市场定位、业务模式和业务策略。

当前,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为契机,中国商业银行正在有意识地架构“银行系”品牌,拓展解决资本制约的新路径。我们相信,这是中国商业银行改变以信贷业务为主营业务、以存贷息差为核心业务收入、非利息收入只占总收入很少比例这一状况的难得机遇,抓住和用足用好这一机遇,将有助于解决银行业够大不够强、够强不够优的现实问题。

当然,在这一探索金融综合化经营的进程中,我们一方面要看到,相关立法正在为“银行系”品牌的延伸与拓展进行法律铺垫,预留出创新空间;另一方面也应该树立防范关联交易和跨市场风险的意识,遵循“法人分业、集团综合、功能监管”的原则,在投资对象选择、投资模式选择上严格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FN记者刘文林姜欣欣)

策划人手记

近段时期,尽早设立“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正在成为各家商业银行关注的重要问题,相关工作也在积极推动过程中。

本期《理论周刊》我们专门邀请工行、交行、招行研发部门的专业人士围绕这一主题展开理性探讨,共同研究如何抓住这一摆脱资本困境和促进商业银行综合化发展的新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