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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金融监管的大部分研究成果是建立在假设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具有完全信息。然而,现实中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从而造成金融监管的激励缺失与失灵。我们用博弈论的分析框架对此进行论证。
1.监管当局与金融机构间的监管博弈。
假设金融机构有两种选择:遵守监管规则或违反监管规则。假定判断金融机构遵守监管的概率为ξ,则金融机构违规的概率则为1-ξ。
金融机构获得的单位资产风险净收益:R,违反监管获得的单位资产风险净收益:R+r,r为超常收益;如果金融机构违反监管被发现后,将受到监管当局的处罚,单位资产罚金为F。由于监管当局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具有完全信息,而监管当局并不确切知道金融机构是否遵守监管,只能通过现场或非现场调查数据对其是否违规进行概率上的判断。在该概率条件下监管当局面临的是否对金融机构进行重点监控或采取听之任之的宽容战略,如果监管当局要对金融机构进行重点监控仍需要做进一步的调查工作并可能实施相应的惩罚措施,需要支付重点监控成本C;如果采取宽容战略则不需要支付监管成本,但是一旦金融市场出现比较大的动荡,监管当局则会受到批评和谴责。假定监管当局得到固定的低报酬I,如果金融机构违规而监管当局进行了处罚并得到了较好纠正时,监管当局受到好评和奖励的收益为θ;如果出现金融动荡受到批评和谴责的成本为η。他们之间的博弈扩展式如图1所示。
图1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监管当局与金融机构间的博弈树
遵守监管者1-违规金融,银行-[飞诺网]
监控宽容监控宽容
(I-C,R)(I,R)(I+-C,R-F)(I-,R+r)
该博弈中,存在两个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
(1)当监管者实施重点监控战略的净收益大于采取宽容战略的净收益时,即ξ(I-C)+(1-ξ)(I+θ-C)(ξ×I)+(1-ξ)(I-η)时,也即是ξπ(θ+η-C)/(θ+η)时,监管者的最优战略选择是实施重点监控战略,在金融机构知道监管者选择重点监控战略时,其最优选择是遵守监管规则,该博弈存在唯一均衡,即监管者努力进行监管,金融机构遵守监管。
(2)当ξθ(θ+η-C)/(θ+η)时,监管者的最优战略选择是宽容,在金融机构知道监管当局选择宽容战略时其最优选择是不遵守监管规则,该博弈存在唯一均衡,即监管当局宽容,金融机构违规。
在国家的高度信用支持和保护条件下,金融体系出现动荡的可能性是比较低的,并且金融监管的透明度较低,一方面很难对监管当局的努力程度及其业绩进行准确衡量与判断,即θ与η都很低;另一方面监管当局实施有效监管的难度较大,即监控成本C较高,因而监管当局选择宽容的净收益一般高于选择进一步监控的净收益。所以当前金融监管的博弈均衡主要是第二种均衡,即监管当局宽容,金融机构违规。
2.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关系。
金融机构之间有着很强的博弈关系,参与各方既有各自独立的目标,彼此之间又存在密切的相关关系及相互作用,一方的行为是影响其他方目标实现的关键变量,金融机构的行为动机是部门、个人利益最大化,为了这个目标,金融机构有足够的动力进行违规操作,例如私自变动利率,进行不符合政策的金融创新,借以获得竞争优势。
为了简化分析,假设只存在两家金融机构,设这两家金融机构为:A和B。在市场透明度低、监管者选择宽容战略的情况下,违规行为被监管当局发现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如果双方都遵守监管规则,A获得净收益为RA,B获得净收益为RB;如果双方都违规经营,A获得净收益为(RA-C),B获得净收益为(RB-C);如果A遵守监管规则,B违规经营,则A的净收益为(RA-CB),B的净收益为(RB+CB);如果B遵守监管规则,A违规经营,则A的净收益为(RA+CA),B的净收益为(RB-CA)。一般而言,双方都违规经营(如在资本充足率监管下保持较低的资本充足率)所造成的金融体系不稳定给双方带来的成本C是潜在的、间接的,而服从监管(如保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所带来的成本增加进而造成的市场占有率的降低给它们带来的损失CA或CB是现实的、直接的,因而对于竞争双方,CA或CB是高于C的,所以(RA-C)(RA-CB),(RB-C)RB-CA)。它们的博弈支付矩阵见图2。
该博弈中,无论金融机构B选择何种战略,金融机构A的最优战略都是违规经营;而无论金融机构A选择何种战略,金融机构B的最优战略选择也是违规经营,因而该博弈存在唯一的纳什均衡,即金融机构A与B同时违规经营。可见,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监管当局的宽容必然导致金融市场普遍的违规经营和监管失灵。
综上所述:在市场透明度较低、监管者选择宽容战略的情况下,金融市场将会出现金融机构同时违规经营的激励和监管失灵,“囚徒困境”带来的金融不稳定将会发生。我国目前的银行监管体系改革与制度选择基本上套用了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模式,目前实施的是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也存在着因市场透明度较低而导致金融机构同时违规经营的激励和监管失灵等严重缺陷。
二、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性和区域性金融危机频繁发生,预示着建立于30年代以政府主导、分业监管为特征的金融监管体系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全球化、自由化条件下迅速膨胀的金融业发展要求,同时也使政府部门承担了巨额的金融机构经营损失。譬如20世纪80年代美国政府承担的储贷协会造成的损失高达1800亿美元,约占GDP的3.2%,发生银行危机的日本,政府用于处理坏账的支出高达GDP的10%以上,另外还有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出现的墨西哥金融危机、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东南亚金融危机、阿根廷金融危机等等事件。中国2000年“债转股”剥离的银行不良资产也达到了13000亿人民币,占当年GDP的16%以上。由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初步结论:为纠正市场失灵、保护存款人及投资者利益而建立的金融监管体系并没有能够实现这一目标,相反却进一步出现了监管失灵,增加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
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与设计的目标是矫正市场失灵,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从而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从新古典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也即在完备信息及对称信息、监管当局能够完全代表存款人和投资者利益的条件下,监管目标的实现是必然的。但在复杂的金融体系和现实社会中,上面的假设条件是不能成立的。完备信息及对称信息的假设在现实生活中是不成立的。监管当局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行为与信息租金是不可避免的。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期望金融监管能够完全校正市场失灵是不现实的。如果要进一步考虑决策主体(特别是监管当局)的有限理性和不合理的监管制度安排,监管目标的实现可能更加遥远。
本文试图通过一个博弈分析框架,研究金融监管的激励缺失与失灵,并试图解释中国金融监管中激励严重缺失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形成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机制的基本思路与政策框架。
三、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分析
从宏观层面来看,政府在加强金融监管方面的努力是显著的,无论是法规体系的完善及其制度安排,还是监管方式、指标的设立及人员的配备,都接近于美英等发达国家,并且现场检查的力度远高于这些国家。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监管行政命令色彩明显,监管绩效不能令人十分满意,金融体系不良资产居高不下。其原因有三个方面:
1.信息供给短缺。
信息是决定监管效率的关键,信息供给不足会产生监管的高成本和低效率。而目前中国在政府、市场披露和社会信用评级三个信息渠道中,后两个渠道是不畅通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由于资产质量低下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好转,风险管理尤其是资产风险评估制度尚未完善,各类金融机构作假账,向监管部门报告假情况、假数字的事情屡见不鲜,信息披露还很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信用评级体系才开始起步,目前我国还未形成一个广泛的信用评级市场,仅有的几家信用评级公司业务范围窄,公信力不足。即便是象标准普尔、穆迪这样国际著名的评级公司在我国也缺乏足够的数据积累,信息供给的严重不足会极大地削弱市场对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督,引起普遍的道德风险问题。
2.监管激励不足。
虽然监管部门付出了较大的努力,但有效的监管供给严重短缺,这一方面来自现行的金融管理体制,监管者的行为较少受到监督与约束,也没有相应的指标衡量他们的业绩,没有形成公众与监管者之间激励相容的监管机制,使监管者缺乏提供有效监管的激励;另一方面,虽然近几年来我国加大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步伐,但监管当局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没有得到实质性改善,目前除了4家上市商业银行和少数几个股份制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向社会披露的信息非常有限。在国家充当了金融安全网角色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的最优资本充足率远远低于8%的巴赛尔标准,造成金融机构普遍的风险转嫁和服从监管的激励严重不足,同时也形成了监管当局的高成本。
3.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建立风险硬约束的基础,也是进行有效监管和恢复市场纪律的前提,但目前我国国有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定位不清,治理与管理一身二任,外派监事会制度也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缺乏对管理者的有效监督与约束,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样缺乏良好公司治理的基本素质,董事会因问题不可能形成保护股东权益的激励,引起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这些缺陷将直接导致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与外部监管的失效,丧失市场纪律对其的有效约束。
四、我国激励相容的监管制度安排
激励相容监管制度在我国银行监管制度中的引入,无疑能较好地解决上述我国银行监管制度中存在的许多问题,起到事半功倍的效用。但是,现阶段我国激励相容的监管方式的实施还需要一定的环境支撑。要提高资本监管的有效性,还必须配合相应的监管手段和制度安排,通过加强市场约束机制才能实现银行监管的帕累托效率。
1.推进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建设。
Kane(1994)认为恢复市场纪律的核心任务在于向社会和监管者提供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机构、监管部门的及时而准确的信息。我国学者许成钢(2001)、陆磊(2000)的研究也表明,监管的关键是信息披露。我们通过不同信息透明度的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商业银行的平均资产收益率和平均股本收益率的比较(见表1),也得到了相同的结论,即透明度相对较高的上市商业银行的平均资产收益率和平均股本收益率是较高的;透明度较低的国有商业银行的平均资产收益率和平均股本收益率是较低的。通过浦发银行、民生银行上市前后指标比较发现二者资本充足率都大幅度提高,而不良资产比例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见表2)。因而解决监管激励相容的关键是要通过监管当局及金融机构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充分披露能够反映金融风险水平及其控制风险的成本与绩效的数据资料,避免报喜不报忧的信息公开方式,使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降到最低。这需要国家在信息披露的立法及其制度安排方面做出进一步的努力。健全相应的银行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对《公司法》、《会计法》、《统计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不适应现阶段发展要求的款项进行适当修改,严格规范银行的会计财务信息,制止由于不正当行为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金融交易和风险转移,使监管当局在行使监管职责时有法可依,规范执法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重视外部评级的作用,培育市场化的专业评级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以此减少金融机构与社会公众、监管当局的信息不对称,增强市场监督。另外在我国可能还需要增强政府及监管者的声誉和统计资料的权威性。
2.对监管当局提供有效监管的激励。
由于金融监管很难通过金融市场自发形成,监管的责任历史性地落到了政府(中央银行)身上,成为公共物品。然而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公共物品的供给是缺乏效率的。那么如何才能避免监管的低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上述目标呢﹖一是改革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通过最优监管契约的设计,建立监督、考核监管者的体系,形成激励相容的监管机制。以金融效率作为监管目标,制定相应的奖惩指标和制度,将监管的业绩与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直接挂钩,然后根据业绩来确定奖惩方案和数额。同时,还应委托相关部门(如人大财经委员会或中央银行)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监管当局进行监督和业绩考核,形成对监管当局及其人员的有效约束,避免监管中的寻租行为及其与被监管者的共谋。二是出台相应的监管法规,如《金融监管法》,一方面保证监管当局的相对独立性,避免金融监管受到政治因素和利益集团的压力而造成监管激励的扭曲,另一方面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监管当局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监管行为,使金融监管真正建立在法制轨道上。
3.对商业银行服从监管的激励。
一是发行次级债券。CalomirisandKahn(1991)通过实证分析表明,大多数小储户能够有效地甄别和控制银行的风险,所以可通过银行发行次级债券来增强市场约束力,因为次级债券的持有人与政府监管者面临同样的风险敞口,从而形成两者在银行监管中的激励相容。
二是大力培育银行经理人市场。在实行激励相容监管制度下,由于监管机构不干涉各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管理模型的选择和运用,这样,就存在领导人的短期行为的选择损害银行长期利益的可能,因为他可以获取短期利益而让离任后的银行来承担长期成本。为避免上述短期行为的发生,应创造条件,力求形成活跃的、公平竞争的银行经理人市场,打破职务“终身制”、“能上不能下″的束缚,变任命制为市场遴选,对在职银行管理者产生强大压力。
三是对银行机构管理者实施管理补偿制度(ManagementCompensationSystem)。从短期来看,金融监管会造成金融机构资产收益的下降,从而使管理者的收益减少,形成管理者逃避监管的激励(个体理性导致集体的非理性,在金融业尤为突出)。如果逃避监管受到的惩罚成本低于这一激励,理性的管理者将会选择逃避监管。另外,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监管者较难准确掌握金融机构的真实情况,进一步降低了逃避监管所承担的惩罚成本。因而要提高监管效率,还应该实施管理者补偿制度,对管理者遵守监管标准进行必要的补偿,消除管理者逃避监管的激励或提高逃避监管的机会成本。补偿的数额应至少等于管理者逃避监管获得的收益。
五、结论
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就是一个规制的演进过程——从高度规制到轻度规制的过程。在这个过程的不同阶段,政府和商业银行会面临不同的信息结构、约束条件和可行工具。因此在不同的阶段,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政府面临如何设计合约菜单,实现最优规制的艰巨任务。但无论如何一个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机制是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的前提,也是保证金融体系稳定与有效率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