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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金融变迁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金融制度改革和银行业务创新的步伐也随之加快,特别是随着电子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为各种金融渠道的整合互补提供了可能,各金融机构要求加快金融制度创新,拓宽业务范围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事实上,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出现了一些混业经营的迹象,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相互业务,并出现了少数涵盖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领域的金融企业集团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国家法规政策的调整,今后我国商业银行必将越来越多地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证券保险领域中去,直至直接从事证券保险业务,真正成为“金融百货公司”式的全能型金融企业
1.中国金融制度变迁路径
中国金融体系(不能说是完整的)的创建最早是为了支援革命战争时建立起来的,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成立,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采取没收官僚资本的形式,进行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全国建立起了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了配合政治和经济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了官僚资本金融业,整顿私营金融业,取消在华外资银行的特权,根据“边接管,边建行”的方针,迅速建立了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因此,这种高度集中的金融制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垄断的银行体系,即全国只有一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其分支机构从中央到基层,全国的信贷资金活动都集中于人民银行;第二,单一的信用形式和狭窄的信贷资金运用范围,即银行信用成为国内的唯一信用,银行信贷资金也只用于企业流动资金范围
建国初期,这种统一的金融体制对于资金的集中和降低资本供给的“交易费用”,稳定经济具有促进作用然而,在这种高度集中的金融制度下,国内的金融市场处于封闭的状态,忽略了价值规律和市场的作用,因此,改革高度集中的计划金融体制成为我国实行市场化经济改革的重中之重
1979年到1984年,是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的起步阶段我国金融机构从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国家设立了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四家国有专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变为中央银行,不再直接经营商业银行业务,而是单独行使信贷管理和货币发行权
1985年到1988年,我国金融管制进一步放松,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安排:大力发展多元化金融组织,政府放松了对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股份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迅速增加
1988年到1991年,由于长期的计划金融制度的自我强化,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步伐渐渐放慢,由于在我国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两次发展过热的现象,导致宏观经济和金融发展被迫进行治理,专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被收拢,金融制度的市场化进程减慢
1991年底和1992年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成立,为今后的金融市场发展奠定了基础
我国明确提出分业经营是在1993年随着1992年的金融过热,金融秩序比较混乱,党中央国务院在1993年明确提出分业经营和管理的原则1995年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通过并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为我国实现分业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1992年首先成立了证监会,1998年成立了保监会,2003年成立了银监会,基本上把最初设想的分业经营的框架建立起来可见,分业经营是由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的法律强制执行的
但是,分业经营在这几年的实行过程中并没有收到好的效果,反而损害了银行的利益我国银行业的基本服务对象大都是效益逐年下降的国企,银行的信贷风险更大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银行传统业务的利润空间也趋于缩小,迫使其不得不发展新的业务;特别是加入WTO以后,中国的金融市场最终要全部对外开放,金融混业将从外部冲击我国的金融市场所以,要始终保持中国金融的长期发展和稳定,顺应金融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放松金融管制,逐渐过渡到混业经营的制度模式,已经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迫切问题
2005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将可直接投资设立基金公司这对混业经营制度在我国的实现迈出了一大步
2.关于金融制度变迁的类型
金融制度变迁的类型,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划分从金融制度变迁的方式看,它可划分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从变革的主体看,它可划分为政府主导型和非政府主导型;从供给和需求的角度看,它可划分为供给主导型和需求引致型;从变革的速度看,它可划分为激进式和渐进式
3.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划分
(1)从金融制度的需求和供给来分
金融制度的需求包括市场需求与政治需求金融作为一种自然演化的资源配置方式,经过历史上各种金融主体的博弈,逐步演变成约定俗成行业自身规范的非正式约束,进而形成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的正式制度约束,这种就成为金融发展的自发性市场需求同时,金融部门和机构是整个国民经济生产的重要命脉,政府干预不可避免地成为金融运作的一个主要方面,这种金融制度的需求就是政治需求
金融制度的供给:由于我国金融制度变迁需求主要是政府的需求,加上我国的公有产权性质以及金融业的国家所有制性质,因此,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的主要形式决定政府是否成为变迁主体的主要取决于政府实施制度变迁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如果政府的制度变迁成本大于收益,即使是公有产权,也不可能产生变迁,例如,我国建立公有制度后,其后20年金融制度都没有变化
(2)从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来分
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换,由个人或者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西方许多国家的金融制度属于诱致性变迁,它们经过了长期的商品贸易工业革命资本主义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金融业经验和行业规范,因此,西方国家的金融制度是逐步衍生出来的;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的引入和实行(林毅夫,1989),中国的金融制度的发展就是以政府为主体迅速推进的,这种以强制力的方式降低了制度变迁的成本
4.关于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中的路径依赖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本身的完善性即制度给人们带来的报酬递增决定了制度变迁的路径(Path)当制度给人们带来的报酬递增普遍产生时,制度的变迁不仅得到了支持和巩固,而且能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地发展和变迁,这就是所谓的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
中国的金融制度变迁是在计划金融和市场金融的交替中进行的,具有历史性的路径依赖,所以,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摆脱我国原有金融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使我国的金融制度通过创新走出低效的状态
二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概论
1.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
传统的商业银行是指以从事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又称为投资银行,它是在证券公司中以从事发行承销经纪咨询投资等工作的综合机构
2.银行体制及功能的分类
以商业银行能否从事证券业务为标准,我们可以将商业银行的经营体制分为两种:分业经营式银行体制和混业经营式银行体制
所谓分业经营式银行体制,是指该体制的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一般分离,该体制下的银行不能经营一般的证券业务(除少数国债等业务);同样地,证券公司不能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只有少数国家还采取分业经营式银行体制,中国是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分业经营的银行体制
混业经营式银行体制,也称全能银行体制,是指该体制下的机构能同时提供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公司业务将全能银行体制表述为“从事包括接受存款和发放贷款,交易金融工具和外汇(包括它们的衍生品)承销新债券和股票发行经纪业务投资管理和保险等在内的广泛的一系列金融服务”
3.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历史演变
1933年以前,商业银行的业务不受限制,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所从事的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所以,商业银行都可以从事证券业务但1929-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结束了这种“自由”混业经营的方式华尔街股市崩溃大量银行和企业倒闭无数人破产,对当时整个世界的银行体系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美国首先实行分业经营的模式,美国国会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随后,英日等国也先后实行了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
最初几十年,分业经营体制确实对稳定金融体系促进经济复苏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也严格遵守分业管理的规定但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分业式经营的商业银行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随着8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浪潮席卷全球,单一业务的商业银行更是面临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全能性银行的双重压力,要求放松管制的呼声越来越高英国于1986年首先恢复了混业经营体制模式,日本也于90年代中期恢复了混业经营,美国在1999年也最终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实行混业经营体制
4.分业经营体制和混业经营体制的比较
分业银行制度的优势:第一,银行长期从事专业化经营,使得银行在金融市场上有利于形成强势分工;第二,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隔离,为商业银行创造出稳定发展的环境,不会有来自它们的压力;第三,分业经营制度下不会形成规模过大的综合性银行,这就不会出现规模效益递减和内部协调的问题;第四,由于分业制度的实施,商业银行的资金都来源于客户的存款,因此没有什么风险,有利于保护银行及客户的安全
分业银行制度的弊端与其优势是相对的:第一,由于法律形式严格限制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使得各个不同类的银行和金融机构难以开展业务,缺乏竞争性,阻碍了金融业运行的效率;第二,分业银行制度使各种金融渠道难以互补和利用
混业经营制度的优点:第一,商业银行同时经营各种业务,可以使各种业务相互促进支持,优势互补;第二,综合经营方式可以规避非系统风险;第三,综合经营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就可以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能够发挥银行的规模经济;第四,多渠道的利润来源能使银行增加赢利
同样,混业经营体制的缺点是:第一,综合型的银行容易形成金融业的垄断,产生非公平竞争;第二,过大规模的混业型银行容易产生集团内部竞争和内部协调成本过高的问题;第三,利润水平高也同样伴随着高风险,银行综合化经营模式也可能带来资产的高风险性
三主要结论
从我国金融制度的历史变迁和创新实践表明,我国金融制度的设计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强竞争能力提高经营效益;(二)有利于满足社会公众对金融服务日益多样化的需求;(三)有利于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维持金融体系安全从兼顾以上三个方面出发,应当既允许和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新逐步走向混业经营,又加强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风险控制具体来说,我国的金融制度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改革:
1.推进混业经营制度的改革虽然我国分业经营框架是由法律确定的,但在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冲击下,在各大国际金融巨头的压力下,我国金融业已经逐渐考虑向混业经营发展了,因此,金融机构应于政府合作,结合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共同推进混业经营制度的变迁
2.加强监管的力度和协调我国社会信用尚欠发达自律机制不够完善法律制度有待健全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完整监管理念与方法还需向国外学习,同时中国金融制度变迁会面临金融经营与监管水平的限制以及法律上的阻碍,所以在混业经营的制度变迁尚未完成之际,加强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交流,对于处理风险是非常重要的
3.重视自律与法律监督的结合在国家大力宣扬“法治与德治”的大环境下,我国金融监管也同样既需要重视法律的监督与制裁,又需要结合非正式约束——道德层面的自律等意识形态,这样,我国的金融业才会稳健和有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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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角度,以制度变迁为理论出发点,通过对我国银行业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过程的分析,探究并解释其在中国市场化经济过程中的金融制度变迁方式及发展方向
[关键词]金融制度;制度变迁;分业经营;混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