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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涉足黄金业务的具体途径
1.经纪和清算类业务。一是仓储,收购。作为黄金交易所会员,商业银行可凭借其丰富的机构网络资源向黄金企业提供安全、方便的黄金仓储服务。二是交易结算。商业银行可以凭借其资金结算系统,为黄金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快速、便捷、安全的黄金交易资金结算服务。三是自营和黄金交易。在开展黄金自营业务的同时,可以非会员企业买卖黄金。
2.投资和咨询类业务。黄金市场向个人投资全面放开后,商业银行可凭借其覆盖各城市的营业网点资源,为个人黄金买卖投资提供平台;商业银行可借助国际黄金市场信息平台,向黄金企业及时提供国际黄金市场动态,依靠国际金融市场信息优势,为企业设计黄金投资品种;商业银行可发挥其专业和信息优势,拓宽中间业务范围和理财产品设计区间,为居民个人提供黄金理财服务。
3.进出口类业务。商业银行可经人民银行授权,在限定额度内直接进行黄金进出口业务,如以寄售方式从国际金商那里进口黄金后,在国内黄金市场销售,以弥补供求缺口,平抑黄金市场供求余缺。
4.金融类业务。一是黄金抵(质)押贷款,贷款企业可以其所有的标准黄金为抵(质)押物,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以获得短期资金融通便利;二是黄金租赁,商业银行可以从黄金交易所买入的标准黄金为租赁物,向用金企业提供黄金租赁服务,以帮助用金企业降低原材料库存上的资金占压,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压力,提高流动资金周转速度。
5.避险类业务。商业银行可借助黄金期权、黄金远期、黄金期货等衍生工具,帮助黄金企业规避市场价格风险,以使黄金企业得以锁定成本,稳定收益。
二、促进商业银行发挥黄金市场主体作用的必要性
1.是完善我国黄金市场体系、提高黄金市场流动性的需要。商业银行将发挥市场中间商的职能,提高黄金市场的流动性。由于黄金交易所成立后,黄金不再由人民银行统一收购,黄金生产企业也必须考虑产品的销售和资金的回收,黄金的贵金属特征仍将会使黄金供需双方在数量结构、期限结构上存在较大差异,导致黄金阶段性的积压。而商业银行凭借其资金实力和信誉可以担负起中间商的职能,对黄金的市场流通起到“蓄水池”和“加速器”的作用。如商业银行可从产金企业买入黄金,将“阶段性剩余”的黄金蓄积起来,又可以直接销售或租赁的方式将所蓄积黄金出售给黄金加工企业,从而既可有效地解决市场开放后产金企业将面临的阶段性积压及货款不能及时返还的问题,又可使加工企业以租赁等方式获得黄金原料,有效地降低占用资金,加速资金的周转速度。
2.可以减少黄金流通成本,降低交易费用。黄金交易除资金清算、结算外,还将涉及黄金实物交割。如遍布全国的产金和用金企业通过市场交易的黄金都运往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势必大大增加交易成本。而商业银行可发挥其机构网络优势,协助交易所建立和完善黄金仓储和配送网络,实现交易双方“就近提货”,从而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
3.是建立黄金市场价格发现和价格风险转移机制的需要。黄金市场价格风险主要来自于国际黄金市场价格波动对黄金企业成本、收益和生产经营的影响。要规避此类风险,就必须借助于一系列黄金衍生交易工具(如黄金远期、掉期、期权、期货等),而衍生产品的复杂性、高技术性及高风险性决定了对它的合理、有效运用并非一般工商企业所能驾驭。而商业银行在衍生金融产品交易方面已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可资借鉴和移植,如可为黄金市场交易双方提供以价格风险转移为核心的套期保值服务,帮助黄金企业有效地规避市场价格风险。
4.是平抑市场供求和沟通国际国内市场的需要。黄金是国际清算银行认可的一种国际结算工具,且是世界各国国际储备资产的组成部分。我国对黄金进出口还未全面放开,对用于满足市场缺口、平抑市场需求的黄金进出口实行严格的管制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黄金市场的监管主体,选择由商业银行作为黄金市场供求平抑的操作主体从事黄金进出口将是监管成本最低的一种选择。而且,商业银行可借助黄金进出口及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为国际、国内黄金市场的沟通起到桥梁作用,并以其丰富的网络机构、资金、人才及信息资源,为黄金供求双方提供优质服务。
三、商业银行发挥黄金市场主体作用的瓶颈
1.商业银行市场参与度不均衡。金融机构参与黄金市场的数量仍较少,而且存在交易量过度集中的现象。不但股份制商业银行普遍参与程度不高,积极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甚至连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成交总量也相对悬殊,如最早完成股份制改革的建设银行,其2004年全年的成交量也不及中国银行的4%。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设计先天不足。一些商业银行敏锐地捕捉到了理财业务的商机,根据市场需求开发了针对个人投资者的黄金理财业务,如工商银行可提取实物的“金行家”,及建设银行的“账户金”、中国银行的“黄金宝”和“汇聚宝”等纸黄金业务。尽管“金行家”在操作银行性质、报价和交易方式、交易成本和投资操作方式上已超越了“纸黄金”的账面虚拟特征,可提取实物,但由于没有解决回购问题,抑制了个人投资意愿,因此仍未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个人实物黄金理财产品。此外,现有的黄金理财产品动辄需要十几万元资金,交易门槛过高,交易操作和风险控制还不适宜中小投资者。
3.商业银行拓展黄金业务缺少法律支持。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仅批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办包括黄金现货买卖、黄金交易清算、黄金项目融资、黄金交割、黄金拆借、黄金租赁、黄金收购和居民个人黄金投资零售等8项黄金业务,而对众多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尚有诸多限制,而且《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也未授予商业银行开展黄金
套期保值、黄金寄售、黄金质押贷款等中间业务的经营许可权。
4.商业银行进口黄金缺少相关配套政策。国内黄金供求长期存在着较大的负缺口,且随着市场开放程度扩大,缺口还会进一步扩大,需从国际黄金市场进口黄金以弥补缺口。鉴于黄金的特殊属性,一般性的市场缺口的弥补可由若干家商业银行来进行市场运作,大的市场缺口的平抑应由人民银行进行市场运作,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应授予商业银行黄金进出口权,但根据现行的《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不具备进出口企业资格和对外贸易经营权,无法取得黄金进出口权。
5.商业银行的外汇政策环境需要改善。商业银行向黄金企业提供套期保值服务时,需要黄金企业向商业银行交纳风险保证金,而目前黄金企业只能交纳人民币保证金,与商业银行间的套期保值交易只能以人民币清算,但商业银行与国外交易方进行平仓的套期保值交易则需以外币清算,因此商业银行会面临如何解决外汇平衡的问题,需要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商业银行开展该项业务的购、结汇。
四、充分发挥商业银行作为黄金市场主体作用的路径选择
1.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培育黄金市场。对与我国在黄金“统购统配”时期高度计划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相关法律、法规应进行清理和废止,按市场经济规律制定黄金流通的原则性法律和秩序性法规,以规范黄金流通秩序,为黄金市场提供一个规范有序、公平交易的环境,使黄金市场充分发挥其功能。同时,在黄金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对黄金投资品和市场交易还应通过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体现对黄金企业和黄金流通的政策支持,以增强市场吸引力,加快市场培育。
2.扩大个人投资需求,增强商业银行市场竞争力。虽然目前市场交易份额仍以珠宝首饰用金和工业用金为主,但从我国居民储蓄总量和增长势头及平均个人拥有黄金数量来看,个人黄金投资需求将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个人投资黄金需求的增长和潜力挖掘是未来个人黄金投资市场长远发展壮大的关键,也是商业银行开展个人黄金投资理财业务、增强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保证。因此,管理层需要未雨绸缪,在进一步降低个人黄金业务门槛、激发个人投资黄金的需求的同时,培育和引导个人投资者掌握黄金投资基本知识,如影响黄金价格的政治、经济因素和分析价格走势的技术方法,合理设计盈利预期和资产配置比例,增强其风险承受能力。
3.发展做市商,增强商业银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随着黄金市场投资观念的培育及风险意识的加强,黄金极有可能成为银行机构投资者首选避险工具,其市场交易份额甚至可能大大超过工业用金和个人投资份额。管理层需要在完善有关法规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前提下,首先在商业银行中积极探索建立做市商制度,使做市商间实现相互对冲、套利保值,或由同一个做市商利用境内两个市场进行套利,以极大地增加市场的流动性。实际从去年开始,各种境外背景的机构投资者作为二级会员单位已开始进入国内黄金市场,加拿大丰业银行、英国汇丰银行、瑞士银行、美国摩根士丹利投资银行、德国商业银行、南非标准银行也已向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提出会员资格申请,应尽快从中选择首批黄金银行和国际金商,参与交易所报价交易试点,以提升交易所的国际化水平,拓宽与国际黄金市场连接的渠道。
4.创新投资工具,增强商业银行灵活参与配置市场资源的能力。上海黄金交易所自2004年9月开办黄金延期交割业务以来,日成交量增长迅速,已成为市场第二大交易品种,但与国外成熟的黄金市场相比,交易品种和模式仍较为单一,需在完善现货交易的基础上,进一步突破实物交易的局限,加强与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合作,引进国外成熟先进的黄金期货、期权、个人保证金等新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延伸交易平台,积极开发黄金衍生品交易市场,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参与的积极性,引进投资型的交易所会员,推动市场的活跃和交易规模的扩张,逐步建成以金融投资业务为主的金融市场。
摘要:随着我国黄金市场逐步放开并与国际接轨,商业银行作为黄金市场主体其交易量所占市场份额不断扩大,为国内黄金市场的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商业银行的黄金业务非常单一,而且与货币市场业务脱节,还远未发挥其通过黄金市场配置市场资源、避险保值和增强核心竞争力的作用。
关键词:金融市场;黄金市场;商业银行;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