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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创新对风险管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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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创新对风险管治影响

内容摘要: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已经成为当代金融业发展的趋势之一。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吸引顾客提高利润、拓展市场的有效手段,金融创新已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然而伴随而来的是金融机构在交易过程中承担了巨大的风险,因此经营风险的管理也就日益重要。本文拟从金融中介机构的角度,分析金融创新与风险二者的关系,并就金融机构角色的转变,提出了相应的监管与风险防范策略。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中介风险防范

金融创新(FinancialInnovation)理论是在创新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之后,西方经济学界在这一理论框架上进行了补充和延伸。严格意义的金融创新是指金融工具的创新,而广义的金融创新是指金融机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创造新的金融市场、金融商品、金融制度、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手段及金融调节方式等。

金融创新与银行角色转变

过去银行业务一向偏于静态与稳定,但受到金融创新的影响,新的金融投资和风险管理策略陆续开发,金融机构也跟着调整其运营模式,不仅借由发行或投资新种金融商品创造收入,也利用新种金融商品从事风险管理。在上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以前,金融中介机构主要是银行,而银行所从事的业务种类也非常有限,除了经营存款、贷款、汇兑等传统业务外,很少经营其它金融业务,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一直很少。

60年代末,国际资本流动速度的加快对布雷顿森林体系所规定的固定汇率制提出了挑战,各国政府对外汇市场实行资本控制。这一阶段银行的金融创新目的在于逃避各国的金融控制和资本监管,主要有欧洲货币、欧洲债券、平行贷款等。在欧洲货币市场建立后,金融创新活动层出不穷,其结果是加强了经济体对金融体系的深化,在原有的金融体系专业分工的基础上,加速了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的设置,如保险公司、养老基金、住宅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社和互助基金等。

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各国开始逐渐放松管制,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这一阶段市场创新活动主要有浮动利率票据、中期票据、可转让存单、货币远期交易、浮动利率债券、货币市场存款账户等,其目的在于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80年代,能源市场供应过剩、债务危机等使得转移信用风险、改善银行信贷质量、降低筹资成本成为当务之急。这一阶段的主要创新活动有票据发行便利、零息票债券、互换、期权、期货、远期利率、协议等。进入90年代,随着世界经济区域化和一体化趋势,各国金融管制大大放松,金融机构为增强资产之流动性,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随着金融衍生商品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的角色从以往单纯的间接金融转变为商品的发行者、商、管理发行者、信托者、增强信用或流动性者、至证券化资产的投资者。例如投资银行等各种各样的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它们从事着资本市场的业务,包括证券的发行、承销与交易,提供企业并购与资产重组、基金管理以及为企业投资融资进行咨询、顾问等业务,显然的,为直接融资提供金融服务的正是这些非银行的金融中介。

因此,商业银行不仅继续是货币市场、间接融资的主体,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中的作用也在加强,这也使得银行金融中介和非银行金融中介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业银行正在不断地改变以往的经营模式,它们一改由原来只经营传统的存、汇、贷、放,变成经营几乎无所不包的金融百货公司。

对创新业务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无论是从金融创新的诱因还是从金融创新的应用来看,最直接的体现是在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即西方所指的表外业务上。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除传统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以外,不直接承担或形成债权债务,不动用或极少动用自身资产,为社会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银行在办理这类业务时既不是债务人也不是债权人,而是处于受委托的地位,以中间人的身份进行各项业务活动,它既满足了经济社会对商业银行的需求,又能吸引更多顾客,增加商业银行的利润。

从事金融商品创新会为金融机构带来更多的利润,但也让金融机构在承销和交易过程中承担了巨大的风险,因此金融机构在从事此些业务时必须了解这些业务的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由于金融衍生商品的构成相当复杂,创新或复制后金融商品的风险可能与原产品不一样,不仅受标的资产的报酬率和风险所决定,同一金融商品对发行者和使用者的风险也不同,并且也依这些商品如何被使用而有所分别。

随着各国对市场利率、外汇管制的放松,企业为了转移或消除价格风险、信用风险及摆脱政府的金融管制,金融机构创造了种类繁多的新金融工具进行表外融资,金融创新活动愈演愈烈。以目前的金融创新活动而言,主要集中在资产证券化和新型衍生性金融商品开发上。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它是近30年来全球范围内被广泛应用的有效融资和投资工具,是衍生证券技术和金融工程技术相结合的产物。资产证券化的好处除了增加发行金融机构流动性外,最大的好处即是将证券化之资产的风险加以分割,移转给愿意承担风险的其它投资者。

在金融市场上,有些金融资产是缺乏流动性的,如零售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账款和住宅贷款等,而有的金融资产是富有流动性的,如证券,投资者可以随时在证券市场上把证券卖出去。对于银行来说,为了提高资金的效率,有必要将没有流动性的资产转变为具有流动性的证券,资产担保证券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它是以贷款在未来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担保发行的证券,通过资产担保证券,银行将难以流动的资产转变为可以流动的证券。

创新业务的有效监管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常常是互为因果的。经济学家凯恩(Kane)认为,严格的管制会促使金融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来规避监管,而金融创新又进一步促使监管部门通过制定新的法规来将新产品纳入监管范围,于是又有新一轮的创新。据此也可以认为,管制和创新会形成一个相互推动的过程,严格的金融管制实际上是金融创新的一种动力。

国际清算银行下之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在1988年7月提出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CapitalAccord),该资本协议之目的在确保各国银行持有相同水准的适足资本,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提升以金融机构偿债能力为主轴的风险监理标准,进而强化国际金融市场之健全与稳定。自此巴赛尔资本协议的优点广泛地被认可,成为全球金融业界公认的准则。

惟近几年来,随着金融环境瞬息万变,金融国际化与自由化使得金融业务区隔日渐模糊,在金融创新、科技进步与全球竞争力提升下,银行除传统存放款业务外,也积极开发包括衍生性金融商品在内之各项新种业务,以增加收益来源,但伴随而来经营风险的管理也就日益重要。有鉴于此,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广征十国集团及开发中国家之各方意见、并进行银行量化影响评估后,于2004年6月定稿“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作为旧版的修正。

与旧版相比较,新资本协议除旧版的信用风险及市场风险外,增加了操作风险之资本计提,即支柱一之最低资本需求,定义银行资本对风险性资产最低比率仍维持在8%的原则外,将银行所承受的风险有系统的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操作风险,并允许银行使用本身发展之风险评估模型或使用外部信用评等机构所提供的评等方式。此外,旧资本协议仅承认少数具有高可信度及可辨识等特色之担保品与保证,而新资本协议为鼓励银行妥适运用信用风险冲销技术以降低信用风险应计提资本,将承认更广泛之冲销技术,包括担保品、保证、净额结算、信用衍生性商品等,另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以降低风险性资产,也能达到降低信用风险之目的。

支柱二是监理审查程序要求监理机关对银行资本分配技术与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量化及非量化评估。作为支柱三的市场约束要求银行披露其资本比率计算适用范围、资本内容、风险评估与信息管理、资本适足比率等四类信息,透过市场纪律来督促银行稳健经营。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提高金融机构的透明度,不但有助于准确评价金融机构的稳健程度和控制系统风险,而且能够使风险管理较好的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较低的筹资成本和较高的授信额度,从而有助于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同时旧资本协议之适用对象为银行业,而新资本协议延伸至金融集团之控股公司。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大幅提升银行监理机能的动力,旨在鼓励银行改善风险管理系统,而非仅遵守一个狭义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然而,新协定的复杂性、对银行资本水平的影响与将监理审查程序及市场纪律机能纳入基本架构,对监理机关与银行都将是一大挑战。概括而言,新版资本协议是银行提升经营策略的契机,透过正确的衡量与管理风险,塑造出一套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如此银行将易获得市场认同、有利股价提高、信用评等升级,并使银行除现有以资产报酬率及股东权益报酬率衡量整体财务绩效外,尚可衡量各项业务的风险调整报酬率,将使绩效评估及资本配置更合理化,新资本协议对银行的运营应会产生重大的附加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