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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1期的《现代职业安全》报道了四川省雅安市某私营煤矿爆破员杨明武因与矿主发生争执,携带4公斤炸药在井下实施多次爆炸的事件。读后,笔者认为这并不是一起简单的矿工报复矿主的案件,其中有许多问题值得深究。是什么原因迫使杨明武选择了炸矿这种极端的行为方式?它是否暗藏了更深层的社会症结?是否有更多的因素推波助澜?爆炸声声,杨明武究竟想用这矿洞下的怒吼诉说些什么呢? 谁将合法维权推向非法索权
研究三农问题的著名学者于建嵘在哈佛大学演讲时曾说:“当代中国农民的抗争行动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维权活动。”而杨明武的“炸矿悲歌”可以说是当代农民工为维权作出的又一牺牲。
我们不能确定有爆破技术的杨明武是否来自农村,但他的经历却可以视为农民工维权遭遇的典型。杨明武挨了矿主两记耳光,打掉了一颗牙齿,他首先想到的是向上级部门——地方煤矿工作站和镇政府安全员投诉,这是一种“依法的维权”、“合法的反抗”,然而他向上级部门的诉求并没有得到回应,所以他便改用自己的方式——炸矿,来维权和反抗。这是保护农民工权利的法律、制度缺失的必然结果。如果农民工不能通过正当的渠道达到争取权利的目的,只能放弃合法,选择非法,放弃和谈,选择极端。
杨明武炸矿只是一次个人行为,但它所反映的问题却不是孤立的,个别的。首先,杨明武不是十足的文盲加法盲,他在受了矿主欺负后,懂得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在法制社会没有全面建立之前,百姓还是习惯性地寄望于“官老爷”,对底层民众来说,所谓“法制”就是“告状”,而所谓“告状”就是寻求“青天大老爷”的公正与呵护。遗憾的是,杨明武没能从他信任的地方煤矿工作站和镇政府安全员那里得到他期待的保护,他的归属感、信赖感和对社会公正的信心大受打击。
媒体喜欢批评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淡薄,这一次,杨明武的维权意识被矿主的两个大巴掌彻底激活了,然而,他发现合法维权的大门却紧闭着。
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人群
有分析说,农民工群体游离于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从杨明武事件来看,将农民工拒之门外的不仅仅是包括失业救助、医疗保险等在内的狭义社会保障体系,这个体系还包括平等的社会地位和公民权利。政府解决农民问题的着眼点是增加农民的收入,而农民与非农农民社会地位和基本权利保障的缺失是埋伏在经济背后的更大隐忧。
有学者将农民工社会保障滞后导致的社会问题归纳为5类:“首先,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是社会稳定的隐患。农民工绝大部分处于中低层职业,还面临着失业风险,所以在陷入生活困境时容易铤而走险,从而积蕴社会不安定因素。其次,不利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目前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已推进到逐步将持有城市户口的各类劳动者涵盖于其中,是否能进一步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包括进来,关系到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能否最终形成。再次,不利于实际推进我国城乡社会结构的转型。进城农民工如不能为相应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所吸收,就将长期处于流动状态,由此会带来一系列问题。第四,不利于推进城乡居民实质平等地分享经济与社会发展成果。第五,不符合市场分配的基本原理。农民工在市场初次分配中只能获得较小的份额,在再分配中应得到适当补偿,但城市再分配却基本将农民工排除在外,尤其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没有被考虑。”“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其实,杨明武事件不是特例,它应该作为农民工社会保障滞后所导致的社会问题的第六类列入其中,即对农民与农民工的歧视,将拉大城乡之间、贫富者之间、底层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心理距离。这种社会地位上的歧视比经济上的不公正更有可能激发农民的不满情绪。当农民心理上的落差超出他们的承受限度,对社会的仇视与报复就很难避免。
对农民工的歧视改变了吗?
于建嵘博士认为近十年来中国为解决农民问题而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和所作出的种种努力“并不是基于道德要求,不是基于对农民生存状况的同情,而是在于农民直接针对基层政府的抗争并引发的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影响到了国家最基础的统治秩序。”
这种非基于道德上的努力,致使基层干部对农民和农民工的歧视态度没有丝毫改变,农民与农民工的权利因此不能得到官方的更好的保护。而法律未成熟之前,地方政府应更多地担负起保护弱势群体的责任,当农民与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地方政府有责任在职能与道义上给他们以保护和支持。而不是用特权压制他们的声音,更不是用机枪的交叉火力和长达25天的封堵来对待一个苦寻维权之路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