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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地区对农民收入结构和增长变化的考察
1997年之后,农民收入的增幅开始下降,农民收入开始进入缓慢增长的阶段,农民收入进一步增加变得非常困难,如何提高农民收入已经成为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艰巨任务。
一、农民收入结构和增长源泉变化
我国的农业是一种典型的资源约束型农业,耕地面积按20亿亩计算,人均只有约1.5亩,这就决定了农业生产终将受到“耕地资源”瓶颈的制约,进而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家庭经营性收入注定无法成为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源泉。
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使粮食产量在80年代初期出现快速增长,但体制因素的能量迅速释放之后,粮食产量随之出现徘徊局面。至80年代中后期,在我国某些重要的产粮区,谷物生产效率已经接近当地耕地光热水土条件下的生产潜力;在我国苏南一些地区,复种指数曾达200%,精耕细作也达到无以复加的地步。理论上说,在粮食单产无法提高的情况下,增加农业收入还可以通过扩大规模来实现,但由于人口规模庞大,我国农户的耕地规模却呈现不增反降的趋势。因此,在单产增长潜力有限,农户耕地规模又无法扩大的情况下,靠经营土地不再能够维持收入的增加。
农民要想增加收入除了在农业之外寻求增加收入的途径别无选择,而在农业之外寻求增加收入的途径其实就意味着寻求非农就业的机会。对于农民来说,非农就业机会无非包括两类,一类是当地的非农工作机会;另一类为外地的非农就业机会。
乡镇企业是为农民提供本地非农就业机会的主要阵地,乡镇企业在增加农民收入中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1985~1992年我国乡镇企业总产值净增长5.59倍,其中工业产值净增长6.46倍,而同期全国相应产业的产值增长仅分别为1.22倍与1.71倍。因此,这一期间乡镇企业发展速度远远超过全国平均发展速度。尽管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这一期间呈现扩大趋势,由1.72倍扩大为2.33倍,但乡村居民中,乡镇企业职工收入增长幅度与城市居民基本持平。这从农村居民纯收入中生产性收入的增长中看得也很清楚。同期,农民的农业生产性收入8年中仅增长0.15倍,年均增长1%稍强,而非农收入增长甚快,为农业性生产收入增长的5倍。
事实正是如此。有研究表明(zhao,1997),农民首先选择在本地非农就业,在无法在本地实现非农就业的情况下才选择外地的非农就业机会。而且,选择到外地从事非农就业的农业劳动力大多以“离土不离乡”的方式进行。因此,在80年代中后期农业收入增加变得困难之后,非农就业的工资性收入就成了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其增长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也越来越大。截至到2000年,农业收入不仅不能使农民收入增加,而且对农民收入增加的贡献率呈现负值;农民收入增加几乎完全要依赖工资性收入的增加。
从构成上来看,家庭经营收入和劳动报酬收入仍然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二者相加在农民收入中的比重1993年为95%,到2000年这一比例仍然高达94%,几乎没有发生什么变化。转移性收入和家庭财产性收入两项收入合在一起占农民收入的比例一直维持在5%左右。但是,劳动报酬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相对重要性则发生了较大变化。劳动报酬收入在收入中的比重不断增加,家庭经营性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重要性逐渐降低,后者减少的幅度正好等于前者增加的幅度。
与农民收入构成所发生的变化相比,农民收入来源对增长贡献的变化则是根本性的。在农民收入的4项来源中,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对增长的贡献呈现较大波动,其对收入的贡献有时为正、有时为负,但劳动报酬和家庭经营的贡献却发生了“稳定的”和“质的”变化。劳动报酬在1994年时对农民收入的增长贡献还只有26%多一点,但这一数字呈现出迅速增加的趋势,到1998年时,劳动报酬对收入增加的贡献开始超过50%,2000年则超过了100%.而家庭经营性收入的贡献则发生了完全相反的变化,1994年时,农民收入增长的一半以上仍然可以由家庭经营性收入的增长来解释,但这一数字呈现迅速下降的趋势。到1998年,家庭经营性收入的增长仅能解释农民收入增长的不足1/4,而在2000年,家庭经营性收入已经无法为农民收入的增加提供任何显著的贡献。
综合农民收入结构和来源的变化,可以看出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家庭经营性收入仍然是当前农民收入的最主要组成部分,截至到2000年,仍占农民收入的一半以上,但其重要性呈现逐渐减弱趋势;二是劳动报酬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重要性则呈现逐渐增加的趋势,到2000年,农民收入的近1/3来自劳动报酬收入;三是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仍然无法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们只能是农民收入的重要补充;四是农民收入增长的源泉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农民收入增长由过去主要靠家庭经营性收入而转变为主要依赖劳动报酬性收入;同时,随着家庭经营性收入对收入增长贡献逐渐减少,农民收入增长的源泉变得单一化,即越来越依靠劳动报酬收入的增加。
二、农民收入结构和增长变化的地区特征
要对农民收入认识得更清楚,分地区来观察是非常必要的。1978年,3类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差距较大,东部明显高出中、西部地区,中部、西部地区比较接近,但到2000年,东部地区增长明显快于中、西部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平均名义增长率为14.6%;其次是中部地区,年平均名义增长率为13.3%;最后是西部地区,年平均增长率为12.4%.在3类地区中,东部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快于人均名义gdp的增长率,中部和西部地区城镇人均名义增长率也接近于人均名义gdp的增长率。3类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虽然与经济增长速度基本一致,但是由于地区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起点不同,长期经济增长不仅没有缩小地区之间收入差距,反而造成地区之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从长期来看,农民收入在地区间不断扩大的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从农民收入构成来看,3类地区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且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劳动报酬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上,转移性收入和家庭财产性收入几乎不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在东部地区,2000年劳动报酬收入占农民收入的比重为46%,家庭经营收入为48%,劳动报酬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在农民收入中几乎占有相同的地位。而在中部和西部地区,劳动报酬收入占农民收入的比重大大低于家庭经营收入,其中,在中部地区,2000年劳动报酬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占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6%和70%,西部地区2000年相应的数字分别为23%和71%,这说明,在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依然以家庭经营性收入为主。而转移性收入和家庭财产性收入二者合在一起仅占农民收入的5%左右,且这一比例自1993年以来在3类地区间并没有发生任何显著的变化。农民收入构成的地区差异表明,与东部地区相比,中、西部地区的农民收入对家庭经营的依赖性更大,结构相对单一。
农民收入的构成虽然存在着非常显著的地区差异,但收入构成的变化趋势在3类地区之间则是一致的:无论在东部、中部还是西部地区,劳动报酬收入的比重都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而家庭经营收入的比重则呈现不断减小的趋势。
从收入来源的贡献份额来看,3类地区之间也表现出明显的差异。这一差异突出地体现在家庭经营收入对增长的不同贡献上。在东部地区,家庭经营收入仍然是农民收入增长的源泉之一。而在中部和西部地区,家庭经营收入在最近两年已经无法为农民收入增长提供“正的”贡献,尤其是中部地区,家庭经营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连续两年为负。考虑到转移性收入和家庭财产性收入对收入增长的贡献呈现出波动的趋向,这两类收入因而仍然无法成为农民收入增长的稳定来源。
上述增长源泉的地区差异说明,东部地区农民收入增长的源泉更加多样化,而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增长的源泉呈现出单一化的倾向。
需要指出的是,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增长源泉单一化倾向是在90年代中后期才开始出现的。家庭经营收入对收入增长的贡献在中、西部地区突然变为负值,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引起重视的现象。这说明,在中、西部地区,1998年之后农业生产和家庭经营的条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进入90年代中期之后,中国农业生产供求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供求总量上,随着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了很大提高,我国基本结束了过去农产品供给短缺的状态,出现了农产品供大于求的局面。二是在供求结构上,随着消费需求结构的转变,低质量的大宗农产品不断出现“卖难”问题,相比之下,高质量的农产品又供不应求。这意味着,农业生产结构需要根据市场变化来进行调整。三是农产品价格从1996年开始一直下降,到目前仍处于低迷状态。因此,过去依靠增加产量实现农民增收的家庭经营方式已不复存在。在农业收入占中、西部地区家庭经营收入和农民收入的主要部分的情况下,随着农产品价格的不断下降,家庭经营收入对农民收入的贡献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逆转,由正变负,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增长也越来越依靠来自非农产业的收入的贡献。
农民收入之所以存在着严重的地区差距,不同地区农户所拥有的要素禀赋差异和非农部门发展状况是重要的决定因素。根据相关研究(rozelle,1994;张平,1999),改革以来,中国农村区域间收入差距拉大的最重要的贡献者是地区间非农收入的不平等。由于地区间非农部门发展特别是乡镇企业发展的差距,带来了不同地区农村劳动力在就业机会上的差距。东部地区比中、西部地区的乡镇企业发达,农户的非农就业机会多于中、西部地区,结果造成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之间差距扩大。除非农就业因素外,由于中、西部地区农户间所拥有的生产资料数量(如生产性固定资源、土地、自然资源等)、人力资本水平与东部地区存在较大差异,结果造成不同地区农户的家庭经营收入也存在着差异。
由此可见,在给定自然资源禀赋的情况下,造成地区间农民收入差异扩大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地区间非农就业机会的差距上。尤其在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增长几乎完全依赖非农就业收入的情况下,缺乏非农就业机会就意味缺乏提高农民收入的途径。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农户,只从事家庭农业经营的专业农户因而是收入最难增加的农户。如果说增加农民收入的困难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那么,最困难的则是那里的专业农户。如何提高专业农户的收入并让他们适当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不仅是当前我国农业问题的实质,也是中国社会进一步发展中必须尽最大力量予以解决的矛盾。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效果,将直接关系今后农业的发展、农村社区乃至全社会的稳定。
三、农民收入差距的地区格局改变了吗
农民收入的地区差异有可能改变吗?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应该弄清楚不同收入水平的地区是否存在着增长率的差异,其次还要弄清楚这些差异是否表现为有规律的一致性差异。
如果把不同省份农民收入按照地区分组,划分成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来比较3个组别之间和组别内部的农民收入增长变化格局,就可以进一步观察农民在3类地区之间和地区内部的增长变化规律。
我们发现农民收入地区间增长出现了以下非常有意思的变化规律:一是地区间收入差距扩大是农民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成分。二是地区内部农民收入增长呈现出“俱乐部趋同”趋势,特别是东部和中部地区内部,各省之间农民收入趋同速度较快。
地区间农民收入差距和增长格局所呈现出来的变动趋势,与蔡昉等(2002)所揭示的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变化趋势是高度一致的。这种变化,不仅与各省的资源禀赋有关,更主要的是与市场化改革和要素市场发育高度相关。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在市场化改革和劳动力等要素市场发育上基本上处于由高到低的排序,因此,3类地区的内部趋同在速度上也出现明显差异。
在缩小地区收入差距过程中,我们可以将东部地区看成领先组,中、西部地区看成追赶组。中、西部地区要赶上东部地区的收入水平,就必须有更快的增长速度。东部地区发展经济的成功经验,如通过农业结构调整发挥比较优势,加速劳动力市场建设,促进要素流动,增加人力资本投资,改善政府服务等都是值得中西部地区学习的。
通过分析改革以来农民收入的地区差异,基本上可以得出这样几个结论:一是农民收入差异扩大趋势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二是农民收入增长率的省际差异和收入水平之间并没有表现出一致性的差异,或者说农民收入在省际之间没有表现出趋同现象;三是农民收入差距扩大主要来自3大地区之间,而地区内部出现增长趋同现象;四是三类地区内部农民收入增长格局变化与市场化改革和要素市场发育高度相关。
四、农民收入问题的实质
农民收入结构和来源变化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农民收入问题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工资性收入不仅在农民收入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而且农民收入的增长几乎完全要依赖工资性收入的增加,这意味着农民收入问题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三农”问题,而是一个和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联系、甚至和国际经济变化的大环境相联系的问题。这实际上就是农民收入增加在最近几年越来越困难的真正原因。
当把农民收入问题放到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以及世界经济变化的大环境中来观察,则农民收入问题在本质上就变成了农民的非农就业问题。解决农民收入问题因此就变成了解决非农就业问题。但是,我国目前面临的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城市居民的就业问题已经成为困扰党和政府的困难问题,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更谈何容易。这就决定了解决农民收入问题决不会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它实际上是国家经济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始终要面对的问题。
对比农民收入和就业形势的变化,可以容易地发现二者之间的相关关系:当第二、第三产业就业形势好的时候,农民收入增加就快,当第二、第三产业就业形势变糟糕时,农民收入的增加就变得困难。
分三次产业观察就业弹性(每一个百分点的经济增长所对应的就业增长的变化率),就业形势和农民收入变化之间的这种相关关系变得相当清晰。鉴于第一产业在中国经济结构中的作用,其就业弹性实际上很难反映该产业有效就业的变化,而是表现为一种就业“蓄水池”的作用(张车伟、蔡昉,2002):当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吸纳就业能力下降的时候,第一产业的就业弹性就升高;当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吸纳就业能力提高的时候,第一产业的就业弹性就会下降。事实上,每当城市就业机会减少,大批流动劳动力首先被排斥出去,被迫回到农村和农业中。根据这一特点,我们就可以基于就业弹性来判断就业形势:当第一产业就业弹性越低甚至为负值时,总体就业形势就越好;当第一产业就业弹性高时,总体就业形势就会比较严峻。由此看出,1980~1986年和1992~1997年两个时期是中国总体就业形势较好的阶段。1998年以来,就业形势趋于严峻化。与就业形势相对照,我们很容易看到,在就业形势好的时期也同样是农民收入提高最快的时候,而就业形势糟糕的时期也是农民收入变得困难的时期。尤其是1998年以来,就业形势日趋严峻,而农民收入的增加也变得越来越困难。“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综上所述,农民收入结构和增长源泉变化的实质在于,农民收入问题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农民收入问题不再是一个简单的农业问题,也非“三农”问题所能涵盖,而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发展全局的大问题,是一个越来越多地和就业问题相关联的问题。这就要求在解决农民收入问题时不能就农民论农民,就农业论农业,就农村论农村,而必须要把农民收入问题纳入到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中去考虑,把农民收入和一、二、三次产业的发展相联系,把农民收入问题和加快城市化发展的步伐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