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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我国金融机构的存款额增长较快,但贷款额增幅却较低,而且两者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一现象引起了经济界的普遍关注。从深层次分析,我国独有的存款准备金付息制度,是造成商业银行不重视贷款营销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自八十年代中期实行了存款准备金制度,并对准备金存款付息,一直延续至今。据《2000中国金融年鉴》公布,1999年度我国工商银行等16家商业银行存放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平均余额为11403.81亿元,按当年准备金存款加权利率2.586%(1999年6月10日前后的准备金存款利率分别为3.24%和2.07%)计算,当年度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支付的准备金存款的利息约为294.9亿元,而当年16家商业银行实现的税前利润总额却只有248.22亿元。故此我们可以看到: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来源并非存贷款的利差收益,也非各项中间业务的收益,而是来自于中央银行对准备金的付息,或者说是来自于中央财政对“准备金税”的豁免,由此反映出我国商业银行离“商业化”的目标有多远。 一、准备金付息制度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一)对准备金付息导致我国商业银行偏重存款业务。我国的准备金付息制度是建立在“专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利率应高于专业银行吸收存款的成本利率”的基础上,在这样的利率机制作用下,商业银行通过吸收存款上存中央银行就能获得无风险的边际收益,使商业银行自然产生了“只要有存款就会有利润”的经营思想,据此提出了“存款立行”、“存款是商业银行的生命线”的共识,并确立了以追求存款规模为目标的经营主导思想。 (二)对准备金付息弱化了商业银行的信用扩张能力,缩小了货币乘数作用。由于存款准备金享有中央银行的付息,使商业银行将大量的超额准备金留滞在中央银行的帐户上生息。1999年末,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持有的超额准备金的平均比例为8.4%,其他商业银行持有的超额准备金的平均比例为21.9%。如此高的准备金比例势必会弱化商业银行的信用扩张能力,缩小货币乘数作用。 (三)对准备金付息使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的创新动能不足。在准备金付息机制的延续下,形成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利润结构主要依赖于利息收入,中间业务的收入所占比例甚低,反映出我国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的创新动能不足。据了解,我国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平均比例仅为8%,而美国银行为42%,瑞士银行为55.4%,德国银行为60%。我国商业银行的利润结构囿于传统金融的经营模式,准备金付息制度也是其中的成因之一。 (四)准备金税的豁免和营业税的高税率扭曲了金融业的税制关系,与国际惯例不符。我国自去年起将银行业的营业税率8%逐年调低一个百分点,三年后将实行5%的税率。作为银行业,世界各国政府更重视其作为国民经济的“推进器”作用而不是纳税人。据摩根斯坦利亚洲有限公司对全球主要国家银行业缴纳营业税情况的调查资料显示:(1)在所调查的国家中,大多数国家都不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2)即使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或类似税的国家,其税率也仅为1.2%-4%,大大低于我国5%的营业税率。 二、对取消准备金付息制度的改革设想 (一)必须降低法定准备金率。为了增强中央银行运用间接货币控制政策工具的手段,充分发挥以调整基础货币量来实现调控货币供应量的作用,就必须设法扩大货币乘数,而要扩大货币乘数,关键需要中央银行采取降低法定准备金率和对准备金不付息的措施。只有降低法定准备金率,才能增加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只有取消对准备金的付息,才能引导商业银行降低超额准备金以求盈利。 (二)取消对准备金的付息应结合利率的改革同步进行,使商业银行能适时依据资金成本决定其贷款定价(利率)。在取消准备金付息的改革中,可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 (三)应实行平均法时差准备金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时点法无时差准备金制度,即以各商业银行每旬末的存款余额来计缴存款准备金,实际缴存滞后五天并保持十天。无时差准备金制度使商业银行对法定准备金的预测和调整都比较困难,受到的约束性大。在实行停止对准备金付息的制度后,应实行国际上较普遍采用的平均法时差准备金制度,即以每旬的日平均存款为计缴准备金的基数,间隔一旬后再予缴存,这样商业银行可以利用时差充分地创造存款,并有充足的时间来筹集准备金。 三、中央银行和中央财政对取消准备金付息应采取的配套措施 停止对准备金的付息,在现有的银行业经营条件下,将会使商业银行的利润荡然无存,所以中央银行和中央财政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 (一)适当调低营业税率。据统计,工商银行等16家商业银行1999年度缴纳国家财政的营业税为378亿元(营业税率8%),所以如将银行业的营业税率调低至3%(即便如此,在国际上仍属高税率),可使商业银行当年增加236亿元的税前利润,大致可与准备金税相抵,但营业税率的调低能强有力地促进商业银行拓展贷款市场的业务。“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二)取消存贷款比率的限制。作为商业银行的存在,关键在于如何派生存款,创造广义货币,扩大货币乘数。要扩大货币乘数,就需要取消现行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监管指标中存贷款比率不得大于75%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安全性是由流动性和盈利性所决定的,在商业银行流动性资产和加权风险资产资本充足率(>8%)达到了规定比例的约束条件下,存贷款比率对安全性而言已无任何实际意义,相反却限制了货币乘数的扩大,降低了盈利性。 (三)支持商业银行对金融工具的创新。商业银行的市场机制需要有一个完善的货币市场和众多的金融工具。一个具有充分规模活跃性很强的货币市场,能够提高准备金的使用效率,使得同等数量的准备金能够支持更多的货币创造。 (四)建立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逐步市场化后,货币乘数随之也会逐步扩大,此时银行的风险也将会凸现。从保障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化和保护存款人因银行的破产清算而免遭损失的角度考虑,我国需要尽快制定存款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