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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与工资的中外性别比较
在劳动领域中,中国存在两性差距,但就劳动参与率、工资收入等指标而言,中国是世界上男女两性差距最小的国家之一。
(一)两性劳动参与率的中外比较
如劳动参与率,无论是按经济发达程度比较,还是按区域比较,中国是世界上男女劳动参与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见表1、表2),也是男女劳动参与率差距最小的国家之一。男性在1980年、1995年和2000年分别比世界平均水平高出4个、4.1个和4.1个百分点,而女性则高出18.1个、20.3个和19.3个百分点,因此,男女劳动参与率之比分别为1∶82.5、1∶89.2、和1∶89.3,两性差距远小于世界平均水平,也远小于世界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和世界各洲的平均水平。
表1不同经济发达地区15~64岁劳动力参与率(%)
男性女性参与率之比(女/男)
198019952000198019952000198019952000
全世界总计87.586.085.557.460.160.765.669.971.0
较发达地区84.481.480.858.764.065.469.578.680.9
次发达地区88.687.386.756.959.059.564.267.668.6
最不发达地区89.988.487.667.666.065.875.274.775.1
中国91.590.189.675.580.480.082.589.289.3
资料来源:国际劳工局《2000年世界劳动报告》,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年10月版。
表2世界各洲15~64岁劳动力参与率(%)
男性女性参与率之比(女/男)
198019952000198019952000198019952000
全世界总计87.586.085.557.460.160.765.669.971.0
非洲88.086.385.856.456.857.464.165.866.9
亚洲88.987.687.059.961.662.067.470.371.3
欧洲84.280.379.660.263.064.071.578.580.4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86.685.785.533.343.345.238.550.552.9
北美洲84.182.781.758.268.870.269.283.285.9
大洋洲86.985.084.152.664.466.260.575.878.7
中国91.590.189.675.580.480.082.589.289.3
资料来源:国际劳工局《2000年世界劳动报告》,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年10月版。
(二)两性工资报酬比率的中外比较及与港澳台的比较
中国也是世界上男女工资差距较小的国家。我国(不含港澳台)女性工资收入约为男性的80%(见表3),高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见表4、表5)。
表3中国城镇男女工资收入比率(女/男)
年月女/男(%)范围资料来源
1978.779上海石家庄业锦国家劳动部1988年调查,《中国妇女统计资料》,
1986.782州第13个市的中国统计出版社,1991年3月,第318~319页
1988.784218个企业
198884.4全国《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再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571页
199582.5全国《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再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571页
199980.4全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21世纪人口与发展》白皮书,2000年12月19日
199984.7北京上海大连成劳科院《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测算报告之六:五城市数据调查综合报告》2001年
都西安5市参保
职工缴费工资
1990.977.5全国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第一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
2000.1270.1全国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
表490年代初世界部分国家(地区)非农行业男女工资比率(女/男)
澳洲瑞典瑞典芬兰美国新加坡英国香港泰国韩国
90.889.082.677.075.071.169.769.568.253.5
资料来源:UNDP(1995),HumanDevelopmentReport1995,OxfordUPress。
表5中国澳门、台湾非农行业男女工资比率(女/男)
19941995199619971998
澳门69.0768.0768.8666.9466.97
台湾67.4469.9570.7171.9872.35
资料来源:《中国劳动统计年鉴1999》、《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1》,中国统计出版社。
(一)1949~1977年中国城镇妇女就业史
要说明中国女性较高的劳动参与率以及男女相对平等的工资形成的原因,需要回顾新中国妇女就业的历史。
建国初期,新中国面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封锁与军事威胁,为了自身的安全与国际地位,选择了优先发展重工业(包括军工)的道路。这条路也是社会主义苏联当时看起来走得很成功的发展道路,正好可供仿效。发展重工业需要有相当的资金积累,我国当时却一穷二白。在资金奇缺的条件下要发展重工业除非政府能用行政手段控制物资与劳动力的价格及其流向,得到廉价的物资和劳动力。自发的市场经济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为防止物资与劳动力价格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上涨,政府只能在物资管理上实行计划调拨,在劳动力管理上实行统包统配,实行计划经济。
发展重工业需要搞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既然劳动力极其廉价,对劳动力的需求就无限增长,在动员了几乎全部男性劳动力的同时,动员女性劳动力参加生产建设就成了当时各级行政部门和妇联的任务。我们可以从当年全国妇女大会决议中找到依据。《关于今后全国妇女运动任务的决议》(1953年4月23日中国妇女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指出:“我们伟大的祖国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有计划的国家建设已经开始,——在此时期,妇女运动的中心任务是继续教育、发动和组织广大妇女群众,参加并搞好工、农业生产和祖国各方面的建设,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农村中做妇女工作,必须以教育、组织妇女参加农业生产为中心,使她们成为爱国增产、增加单位面积产量的重要力量。”《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1960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节规定:“从1956年开始,在7年内,要求每一个男子全劳力每年至少做250天左右的工作。——妇女除了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以外,在7年内,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要求做到每一个农村女子全劳力每年参加农业和副业(包括家庭副业)生产劳动的时间不少于80天到180天。”对农村女性的动员尚且如此,何况城镇女性。我国妇女就业人数大规模的增长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的。
从表6可以看到,全民所有制女职工在1949年为60万人,到1957年增长为328.6万人,增长率为547.7%,其在全民所有制职工中的比重也由7.5%上升至13.4%。
1958~1960年,我国在“3年超英,5年超美”的口号鼓舞下,开展了“”和“大炼钢铁”运动,城镇职工人数迅速增加,全民所有制女职工人数从1957年的328.6万增长为1960年的1008.7万,女工比重也由13.4%增长为20.0%,女工的增长速度大大高于男工。其中,1957~1958年1年间女工人数猛增2.47倍。
表61949~1977年全民所有制女职工人数增长变化
年份全民所有全民所有女工比重指数(上
制职工总制女职工(%)年女职工备注
数(万人)(万人)数为100)
194980060.07.5
19521580184.811.7308.0
19531826213.211.7115.4
19541881243.512.9114.2
19551908247.313.0101.6
19562423326.613.5132.1
19572451328.613.4100.6
19584532810.817.9246.7时期女工比重猛增
19594561848.818.6104.7
196050441008.720.0118.8
19614171886.821.387.9三年困难时期国家精简职工
19623309673.820.476.0
19633293656.619.997.4
19643465703.520.3107.1
19653738786.121.0111.7
1966~1976时期(缺少女工统计资料)
197771962036.028.3259.01965年为100
资料来源:《中国劳动工资统计资料1949~1988》,中国统计出版社,1987年版。
1961~1963年是经济困难时期,国家精简职工,女工人数也相应减少,从1960年的1008.7万减少到1963年的656.6万,在全体职工中女工比重并没有下降,依然保持在20%左右。
1966~1976年,我国经历了史无前例的“”。一方面,由于以“革命”为中心,经济增长缓慢甚至倒退,城镇企业劳动力需求增长缓慢,吸纳消化劳动力的能力下降,另一方面,已经成熟且强有力的统包统配的劳动制度依然可以不顾企业需求计划安置男女劳动力。理论宣传部门则把“包下来就业”和“妇女就业率提高”看作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堵住了任何试图改变现状的出路,不得不以“上山下乡”来消化1700万新增男女劳动力。1966~1976年,没发现有女性就业的资料,但以“”后的1977年数据与“”前的1965年相比,可以发现,12年间全民所有制企业女工比重从1965年的21.0%增长到了1977年的28.3%,增长了7.3个百分点,只是略低于过去12年(1953~1965年)所增长的9.3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在工资分配上,我国逐步形成了一种相对平等的“大锅饭”式的工资分配制度。行业、年龄、工龄和学历相同的职工之间包括男女职工之间工资差别很小。
(二)就业、工资“男女平等”的原因分析
根据上述历史可以认定,我国女性劳动参与率较高以及在劳动参与和工资收入方面男女两性差距较小并不是因为我国劳动工具环境、劳动作业环境、作业制度环境、职业产业环境和人口生产环境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更适合于女性参与公共劳动,而是因为以下诸多原因。
在劳动参与方面,第一,实现新中国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大量劳动力。新中国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战略以及建国初期大规模的经济建设需要大量劳动力,鼓励与动员妇女参加生产劳动也就顺理成章。第二,统包统配劳动就业体制。服从于上述经济发展战略,为获得大量的廉价劳动力,国家采取了政企合一的做法,在城镇建立了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体制(在农村是制),将新增男女劳动力全部包下来就业,由国家直接控制工资水平。这种体制一方面达到了输送廉价劳动力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使国家背上了对已就业的男女劳动力实行终身就业保障的包袱。由于统包统配和终身雇用,男女劳力无需竞争上岗,女性劳动就业率自然提高。第三,革命根据地“全民皆兵”的习惯做法以及仿效苏联。这种动员加组织安排,男女一样,一切服从革命需要的劳动力管理方法是当时我们执政党相对比较熟悉的方法,苏联的成功又使我们对这种劳动力管理方法充满信心。第四,对马克思妇女就业理论的错误理解。长期以来,我国妇女运动的组织者和众多研究者常常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个别语句来为动员妇女参加公共生产劳动作辩护,为中国女性较高的劳动参与率唱赞歌。其实,从完整的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从整篇文献而不是从个别语句上来看,马克思主义始终认为妇女大规模地参与公共生产劳动是有条件的,是和大工业的高度发展密切相关的。第五,浪漫主义激情。从“”到“”,是口号漫天飞舞、浪漫激情一浪高过一浪的时代,是把诸如“男女都一样”、“妇女半边天”、“不爱红装爱武装”等富有革命浪漫主义色彩的诗句当作行动“最高指示”的时代。所以,不顾劳动环境和女性生理特点的“三八采矿队”、“三八突击队”、“铁姑娘战斗队”、“女子高空带电作业班”等等在全国到处涌现,鼓舞着广大妇女无条件地参与生产劳动,与男子一争高低。
在工资分配方面,劳动者之间包括男女职工之间形成相对平等的工资也具有中国特殊的国情。首先,低工资是平均工资的基本前提。低工资才能广就业,在刚够满足基本生活的低工资条件下,劳动者之间工资收入不可能有太大的差距。其次,工资分配上实行“大锅饭”式的平均分配,男女平均分配被理解为“男女同工同酬”。再次,1958年期间和“”期间相继对按劳分配中存在的所谓“资产阶级法权”的批判,对“物质刺激”的否定,使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负责人不能也不敢用工资的高低来调节劳动力配置,用工资的高低来刺激劳动效率。男女职工工资自然也就不会有太大的差距。
对于中国女性就业和工资水平是由党和国家的力量来保证这一点是有共识的。全国妇联党组也认为:“在经济方面,中国是世界上通过政党和行政力量推动妇女就业、基本实现男女同工同酬的少数国家之一”(注:《中国共产党推进妇女解放的八十年》,《人民日报》,2001年6月23日。)。
三、经济转轨对妇女就业的影响
时过境迁,国际形势和中国的国际地位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要有所调整;计划经济积弊成难,我国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严重落后,经济体制转轨势在必行。由于当年错误的人口政策使我国劳动力的供给大大超过了劳动力的需求,由于统包统配产生的副作用使企业冗员重重,由于人多地少农村剩余劳动力剧增,中国就业矛盾突出。随着经济体制转轨与统包统配劳动制度的松动,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劳动力之间包括男女劳动力之间的就业竞争在所难免,中国妇女就业开始接受市场经济的考验。
(一)城镇女性就业问题的先声——大邱庄“妇女回家”
中国经济体制转轨从农村开始,市场经济对劳动妇女的冲击或者说对男女两性劳动分工模式的冲击也首先从农村开始。大邱庄“妇女回家”是一典型案例,曾引起较大的社会反响。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大邱庄从单一种粮食的经济结构逐步转变为农、林、牧、副、渔、工、商七业并举的经济联合体,走上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道路。经济结构的变化,使大邱庄的多数男劳力由种田变为务工,而84%的以婚妇女却退出生产劳动岗位成为从事家庭副业和家务劳动的家庭妇女。据调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大邱庄95%以上的妇女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其中有近百名60岁以上的老年妇女参加半日或全日劳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老年妇女全部退出集体生产劳动岗位,至记者调查日止,45岁以下有劳动能力的525名已婚妇女中,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仅有80余人,占已婚妇女总数的16%(注:张娟、马文荣:《大邱庄‘妇女回家’的思考》,《中国妇女》,1988年第1期。)。大邱庄“妇女回家”是对过去大规模动员女性参加公共生产劳动的逆反,是城镇女性就业问题的先声。
(二)城镇女性就业难
由于经济转轨,政企分开,城镇工业企业对劳动力的成本收益比开始敏感起来。1980年8月,中央提出了“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就业政策,突破了过去20年铁板一块的计划经济“统包统配”的就业模式。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新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并在招工时实行“面向社会、公共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政策,就业竞争初现,劳动力市场配置的时代即将来临。
事实表明,女性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
例1:女大学生就业难。
早在80年代中期,刚刚萌芽的城镇劳动力市场就出现排斥女性毕业生偏爱男性毕业生的现象,为此,198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还下达了38号文件,要求纠正。但据《人民日报》1987年7月31日报道:“在今年大学毕业生分配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拒收女生的现象又趋严重。”北京市高教局和国家教委证实:截至1987年7月25日,北京大学被退回改派的女生就有100多名,中国政法大学还有12名女生未能分配出去,中国人民大学被退回的女生占退回毕业生数的80%以上,连历来供不应求的中央财经金融学院也有3名女生被退回。“用人单位拒收女生的一般理由有:高分低能,实际工作能力差;出差不方便;结婚生孩子要误几年工作等等”(注:《人民日报》,1987年7月31日。)。
例2:企业更愿意招用男性职工。
1987年,全国总工会女工工作委员会对北京、辽宁等11个省市自治区的10个行业的660家企业进行调查,在回答“对男女都适合的工种,您愿招男工、招女工或各占一定比例”问题时,660位企业领导有30.4%回答“愿招男工”,5.3%回答“愿招女工”,64.3%回答“各占一定比例”。甚至在被认为是“女性职业”的89个纺织企业,也只有25%的企业领导愿意招女工,而愿意招男工的企业达37.5%(注:全国总工会女工工作委员会:《城市妇女在就业等方面面临的新问题》,《工运研究》,1988年第2期。)。女性“待业”或“失业”统计资料可以更全面地反映全局。在待业(失业)人数中,无论是“女青年”还是全体失业女性,其占总数的比例都高于50%以上(见表7、表8),大大超过了相同年份女性就业比例(见表12)。
表71984~1993年城镇待业(失业)女青年人数及比例
年份待业女青年(万人)占待业青年(%)
1984120.761.6
1985118.660.2
1986128.861.5
1987139.859.5
1988145.259.2
1989183.759.4
1990181.458.0
1993192.558.0
资料来源:《中国妇女统计资料(1949~1989)》、《中国劳动统计年鉴》(1990、1991、1994),中国统计出版社。
表81996~1998年城镇女性失业人数及比例
1996年1997年1998年
女性失业数占失业人数女性失业数占失业人数女性失业数占失业人数
(万人)(%)(万人)(%)(万人)(%)
289.1452.30303.1452.56300.4752.60
资料来源:《中国劳动统计年鉴》(1997、1998、1999),中国统计出版社。
(三)妇女“阶段就业”
企业在招工中偏爱男性,对既有女工则以延长产假为名,释放剩余劳力。早在1980年,全国许多地方开始对孕期哺乳期女性“放长假”,即延长法定产假,从56天延长至3年。1980年11月6日,中共全国总工会党组、中共全国妇联党组联名向中央书记处递交了《关于辽宁省一些企业对怀孕哺乳女工实行放长假的报告》。报告反映:“据三市(沈阳、大连和鞍山)不完全统计,已有30多个企业对怀孕、哺乳女工实行留职放长假1~3年(抚顺反映,甚至可到4年),发放本人工资的70%~75%(抚顺有的企业只发15元)。”后来有学者将此称之为“妇女阶段就业”。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工业化国家,妇女阶段就业表现为一种平均趋势。妇女在即将生育第一个孩子以前回家休息,抚育孩子,就业率下降,当最后一个孩子上学以后,妇女重新参加社会劳动,就业率回升。以就业率为纵坐标,以年龄为横坐标,妇女职业生涯曲线呈M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女职工的职业生涯曲线与男性基本相同,产假短暂,工资照发,就业没有“阶段”。
“放长假”从法律意义上说是违反我国有关劳动法规的,但从经济学意义上来看却引发了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全世界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企业主们为了降低劳动成本,一般都想尽可能地缩短妇女的带薪产假。为了限制带薪产假的缩短,联合国颁布《生育保护公约》(1952年修订),要求各国至少应保证女工享有为期12周的带薪产假,产假津贴为产前工资的2/3。尽管如此,美国等一些国家的法律依然允许对产假期间的女工停发工资。而我国相当数量的企业同样是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却愿意延长女工的带薪产假至156周。我国女性劳动力供过于求或“物欠所值”的状况可见一斑。
(四)“编余职工”、“下岗职工”中女性比例高
“妇女阶段就业”只是刚刚回到市场上的城镇工业企业对女性过度就业的一个初步反应,当劳动力行政配置逐步走向市场配置,当劳动政策有所放宽,当企业用人权得到初步承认,女职工往往首当其冲地成为剩余劳动力。1984年,河南、河北和黑龙江等地开始了“优化劳动组合”的试点,至1987年已遍及全国。如果说1986年推行劳动合同制是对新增劳动力实行市场调节的话,那么“优化劳动组合”则是要挑战“固定工”,打破“铁饭碗”,对原有的劳动力也实行竞争上岗。随之而来的是“编余职工”,其中女性居多,“优化劳动组合”也曾被认为是“男化劳动组合”。据全国总工会女工工作委员会1987年对全国11个省市自治区660个企业的调查,到1987年7月底,660家企业已有“编余职工”27100人,占其职工总数的2%,女性占“编余职工”的64%(注:全国总工会女工工作委员会:《城市妇女在就业等方面面临的新问题》,《工运研究》,1988年第2期。)。1997年中共十五大进一步提出了减员增效的意见,指出“人员流动和职工下岗是不可避免的。”随即,“编余职工”改称“下岗职工”。根据国家统计局近年来的统计数据,在下岗职工中女性的比例约占45%(表9)。
表9近年下岗女工人数及比例
下岗职工总数(万人)下岗女工人数(万人)女工/总数
1997634.3284.144.8
1998876.9392.744.8
1999715.5334.446.7
注:1999年数据是“再就业服务中心实有下岗职工人数”,当年下岗职工总人数为937.2万人。
资料来源:《中国劳动统计年鉴》(1998、1999、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
全国总工会调查统计的下岗女工比例高于国家统计局的比例。根据全国总工会1993年对1230个公有制企业的调查统计,这些企业共有职工92万,女性职工占有37%,失业和下岗女职工有2.3万人,占失业和下岗职工总数60%(注:常凯:《公有制企业中女职工的失业及再就业问题的调查与研究》,《社会学研究》,1995年第3期。)。女工失业和下岗的概率是男工的两倍。
(五)男女不同工亦同酬现状发生变化
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相对平均的男女工资收入是否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是否真实反映了男女职工的劳动效率呢?答案是否定的。
男女同工同酬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男女同工同酬原则与按劳分配原则是一同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因此,男女同工同酬原则与按劳分配原则是兼容而不相矛盾的,并且,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应当服从按劳分配原则的指导。可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并不能自觉地将同工同酬原则与按劳分配原则统一起来。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将男女同工同酬原则置于按劳分配原则之先。男女同工同酬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不顾劳动贡献的男女平均分配。
198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南宁市的工会部门对南宁市的10家企业进行了一次调查。调研人员在同工种、同年龄、同工资级别的职工中随机抽出“男工”、“普通女工”和“哺乳女工”各27名,对他们在1985~1986年的“劳动贡献”进行了对比研究,其结果见表10。
表10南宁市10家企业男女劳动贡献比较
人均出勤(天)病假(天)人均利润(元)
男工602.79.330612.4
普通女工588.223.828713.6
哺乳女工432.0180.019873.3
男工比普通女工+14.5-14.5+1898.8
男工比哺乳女工+170.7-170.7+10739.1
资料来源:全国总工会女工工作委员会,1988年。
从上述资料中可以看到,在两年中,同工资等级的“男工”比“普通女工”人均多创利润1898.5元,比“哺乳女工”人均多创利润10739.1元。上述数据虽然不是全国性的调查。但其反映的事实却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所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许多企业所实行的所谓男女同工同酬实际上是男女不同工亦同酬。
当我国逐步走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以后,男女两性间工资收入的比例也发生了变化,市场调节正逐步取代行政调节,男女工资收入开始不断接近其各自的市场价值。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第一期与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披露,1990~2000年10年间我国男女工资收入比已经从1∶77.5下降为1∶70.1。对比李实等学者1988年与1995年两次相同的调查(见表3),女性收入占男性收入的比例从84.4%下降到了82.5%。其他调查也发现,越接近市场,女性占男性工资收入的比例就越低。表11是一项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男女工资比例的调查。
表11不同所有制女性收入及性别比率
男性女性女性收入相当于男性收入(%)
样本数(人)年收入(元)样本数(人)年收入(元)
国有企业20082382.613122114.688.75
集体企业13642312.413321940.083.90
三资企业8893001.48302295.276.47
资料来源:戴园晨黎汉明,《双轨制下工资收入及其对劳动力供需的影响》,《经济学动态》,1995年第10期。
以上5个方面说明,市场经济正在对计划经济时代的过度就业尤其是女性过度就业和虚高的女性工资比例进行调整。
四、女性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一)经济改革以来的女工就业率及其原因
上述5个方面仅仅还只是“女性就业问题”的信号。国家统计资料表明,女职工(或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员)就业比重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并没有下降还略有上升,从经济改革初期1978年的32.9%上升至2000年的38.0%(表12),即使在统计中把女性比率(下岗职工与同性在职职工之比)略高的“下岗职工”排除在外也是如此。(注:表12从1994年起为“在岗职工”或“在岗城镇单位从业人员”的数字,其中已不包含下岗职工人数,旨在准确反映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城镇女性就业状况)。
表121978~2000年中国女职工(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数
年份职工总数女职工数女工比重指数(上年女备注
(万人)(万人)(%)职工数为100)
19789499313832.9
19799967340934.2109.0
198010444369835.4108.5
198110940393536.0106.4
198211281409336.4104.0
198311515419936.5102.6
198411890432536.4103.0
198512358450036.4104.0
198612809468836.6104.2
198713214486936.8103.9
198813608503637.0103.4
198913742513737.4102.0
199014059529437.7103.1“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199114508548337.8103.6
199214792558637.8101.9
199314849554237.399.2
199415259579938.0城镇单位从业人员
199515301588938.5城镇单位从业人员
199615221588338.7城镇单位从业人员
199714668568738.7城镇单位从业人员
199812337467838.0在岗职工(该年有此统计)
199912130461338.0城镇单位从业人员
200011613441138.0城镇单位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