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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28更新时间:2005-4-17
摘要:温州市民营经济发达、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同时作为人总行批准的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近年来信贷经营创新不断涌现,特别是出现了不少支持个私经济、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新品种,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本文对温州银行信贷经营创新的现状和障碍进行了具体分析,对研究国内基层商业银行的信贷经营创新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温州金融竞争激烈,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除民生、光大外,其余均已在温州设点,这形成了温州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外在压力。同时,以个私经济发达著称的“温州模式”,全市的中小企业多达5.6万家,个体工商户20多万户,中小企业的工业产值占到全市工业总产值的93.5%以上。但温州却遭遇着与全国类似的资金供求结构性矛盾,即信贷资金向大企业、优质客户集中,而中小企业的资金紧张程度加剧。为了缓解这一矛盾,加大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同时也为了在同业竞争中占据优势,近年来温州银行业开展了一系列的信贷创新业务。
(一)在业务管理上打破常规,推广“三包一挂钩”和“五要素管理法”等信贷管理办法。
2002年下半年,工行温州市分行推出了“三包一挂”贷款营销机制。所谓“三包一挂”,就是要求信贷人员包贷款发放、包贷款管理、包贷款本息按期收回,贷款收益与信贷人员收入挂钩。该办法以加大动力、压力为特征,尝试下放审批权限,将贷款约束与营销激励相结合,改善经营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既调动了信贷人员积极性,增强了市场竞争意识,又提高了银行经营效益。同时,由于该业务手续简便,两人直接审批,一般1小时之内即可办理完毕,因而比自然人贷款更受客户的欢迎。截至2003年6月末,工行温州市分行已累计发放“三包一挂”贷款20.7亿元,余额14亿元,比年初增加9亿元,占该行所有人民币贷款余额的7%,比年初上升了4个百分点,且没有出现逾期和欠息现象,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人民银行总行在温州调研后认为该业务很有推广意义,因此,已经批准了“三包一挂”小额贷款业务在温州所有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试点。
“五要素管理法”是农行温州市分行针对温州大部分个私企业经营规模小,财务制度不健全,报表失真,贷款管理难度较大的现状推出的一套行之有效的信贷管理方法。所谓“五要素管理法”,就是突出对企业法人代表品行、企业自有资金比例、企业销售货款归行率、企业日均存款余额和销售纳税额的考察,避开可能失真的企业财务报表,紧紧把握住企业经营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为贷款的发放和风险的把握提供可靠信息。农行温州市分行自推出该办法以来,结合其他如“四化管理法”和“信贷资产质量奖惩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的运作,走出了一条富有特色的信贷路子。
由温州国有商业银行首创的贷款“三包一挂”、“五要素管理法”信贷模式,适应了温州独特的经济格局,改变了国有银行难以与民营中小企业“亲近”的普遍现象,形成了国有银行信贷业务新的增长点。
(二)在业务品种上推陈出新,为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新渠道。
2000年6月,广东发展银行温州支行在全国首家推出品牌(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该业务是指企业的商标权价值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登记后,银行根据商标权评估价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品牌质押贷款业务的推出为缓解企业贷款难、担保难、企业抵押物不足等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方式。
2003年1月,广东发展银行温州支行在加强与民营企业合作方面又进行了一次有益尝试,在浙江全省首家推出了企业工业用地土地按揭贷款。该业务旨在为企业解决购买工业用地的资金缺口。其具体操作分四步:首先,由银行与政府有关部门商定合作意向;然后银行在对工业园区项目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提供贷款及贷款的额度、年限和利率等,并与园区开发部门签订贷款合作协议;接下来,贷款企业将《土地预售契约》或《土地买卖合同》项下的土地全部法定权益抵押给银行,与银行签订土地按揭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最后,银行向企业一次性提供土地按揭贷款。土地按揭贷款的办理同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温州企业面临的贷款抵押难和担保难问题。
同时,针对中小企业的产权结构特色,即中小企业的法人产权和股东个人财产的界定不明晰,企业资产容易被转移挪用,难以真正负起债务责任,而个人信用明显强于企业信用的现状,温州市各商业银行积极推行企业股东个人借款或私产抵押方式为企业融资,即“私贷公用”自然人生产经营性贷款。据调查,温州市约有一半以上的中小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得到了银行贷款。
此外,温州银行业还相继推出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个人委托贷款、个人住房转按揭贷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卖方付息票据贴现、“外汇宝”质押贷款、法人账户透支、仓单质押贷款、担保基金贷款、公务员保证贷款等一系列新产品,较好地贯彻了“以客户为中心”的宗旨,为客户提供了更灵活多样的融资渠道。
(三)在金融服务上提高效率,提升层次,逐步推行个性化服务。
中小企业需求贷款的特点是时间紧、额度小、频率高。而传统的贷款“三查”程序较为繁琐,不能适应。为此,温州银行业改进了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流程,突出一个“快”字,并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措施:对上规模、信誉好、资金需求较固定的“黄金客户”,采取一次性核定年度贷款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简化每笔贷款的具体办理手续,适应了客户的不定期资金需求;对产业前景看好、成长性明显的中小企业开通信贷“绿色通道”,提供包括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在内的多种优惠措施;对规模小、平时贷款少的企业提供柜台式信贷服务,不要求企业提供财务报表,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在有效抵押的情况下由临柜信贷人员直接办理贷款。
2003年3月,农业银行又推出了一种崭新的银企服务概念和服务方式——首席客户经理制。即在全市范围内选择27家重点挂钩企业,由该行中层及以上干部分别担任这27家企业的首席客户经理,每年至少两次到企业“打工”,以金融专家的身份为企业高层出谋划策,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和在寻求服务方面遇到的各种问题,随时提供国际融资、资本运营等高端金融服务;重点挂钩企业还可享受贷款利率下浮等多项优惠。首席客户经理制使银行为企业服务的层次得到提升,使银行能更及时地掌握企业的资金需求情况,更好地营销信贷业务新品种,从而更有效地满足客户对信贷等各种银行业务的需求,最终实现银企“双蠃”。
二、温州银行业信贷经营创新的特点与问题
从以上简要回顾中可以看出,近年来温州银行业的信贷经营创新无论是在管理制度上,还是在品种、服务上均迈出了可喜的一步。然而,由于受到体制、技术、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总体上温州银行业的信贷创新仍存在着原创型创新较少、创新业务规模较小、创新力度不够等一系列问题。
(一)引进模仿型创新较多,自发原创型创新较少。目前,我国开展的近百种金融创新业务中,75%以上是从西方国家引进的,真正由我国首创的金融创新较少。而温州银行业的信贷创新也存在同样问题,在全市现有的数十种各类信贷创新业务中,真正本土原创的仅5种左右,其他则大都是各行上级部门发动下来的业务创新。一般说来,原创型创新是源于当地经济的内在需求,因而能够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量体裁衣的服务。不过也不能一概否定引进型创新的作用。辩证地看,引进型创新虽不是引进方真正意义上的创新,但相对于当地金融业的原貌来看,创新的意义仍然很重大。特别是鉴于当前绝大多数基层金融机构在微观经济领域中受到多方条件的制约,开展原创型创新难度较大,所以如果“拿来”的东西能够与当地的实情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则即可以降低成本,又可有效发挥其功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本土创新体系的欠缺。
(二)银行业信贷创新的积极性受到多方制约,创新的动力不足。国内严格的金融管制使金融创新的空间受到很大限制,而且基层的金融机构基本上没有创新决定权,一些新业务即使报上去也批不下来,银行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压抑。由此,国内银行业的金融创新便表现出以自上而下、源自政策推动型的供给型创新为主,而自下而上、源自市场需求的开放型创新很少的特征。
(三)部分新型业务规模偏小,难以承担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缺口的重任。由于受到来自内外部的约束限制,温州银行业的部分新型业务发展规模较小,在银行的整体业务规模中所占比例较低,因而很难起到调整优化整体资产负债结构的作用,也没有产生相应的规模效应。如品牌质押贷款、土地按揭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业务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业务量均只有几千万元。
(四)创新的支持保障工作不到位。一项创新金融业务的推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金融工程,需要有科学、严密的制度进行规范。但温州个别银行推出的金融新产品,其规章制度的建立却与产品开发不同步,甚至严重滞后,对其业务风险的防范和产品的推广非常不利。
(五)信贷创新的进程落后于经济市场化程度。目前,温州银行业的信贷创新基本上仍处于依靠抵押保全的层次,其内容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而主要还是外在形式的建设,创新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市场化难以突破。如正在国有商业银行试点推行的“三包一挂”小额贷款业务,因未能采取信用方式放款。并不能真正解决当前制约中小企业的贷款难问题。
三、银行业信贷经营创新的制约因素
(一)金融机构外部条件的制约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市场经济所必需的“诚信”原则尚未有效确立,信用制度尚不完善,这必然会影响到建立在其上的金融活动。银行畏于创新,管理部门则担心严重的金融风险会随之滋生而无法及时识别与处理,也不易放手让金融机构去开展深层次业务创新。
2.金融管制严格。我国现行的合规性监管是把监管的重点放在金融机构的审批和业务经营的合规性上,要求金融机构只能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违规则要受到严厉处罚,处罚对象包括违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这种合规性监管对于维护金融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种安全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特别是由于处罚时掌握政策与把握尺度的差异,以及各金融机构在理解法规和执行时的差异,导致这种监管方式极大地压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观能动性。
3.金融立法不完善,金融监管对创新的保护和激励机制尚未形成。监管激励是金融监管当局通过保护产权和推动相关制度措施来推动创新。当前,我国有关的政策和制度安排都还不完善。我国的金融立法大多是限制性的法律条文,即法律未明文规定可以从事的金融活动一般情况下都不能去做,因此,从法律角度并不鼓励和倡导金融创新。
(二)金融机构内在条件的制约
1.创新主体内在动因缺失。从创新中牟利和规避管制,本是市场经济下金融创新的真正动机。但由于目前金融机构主体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现代金融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导致我国银行业对利润和效率的追求不如西方商业银行敏感,创新冲动不强。
2.金融机构现行的经营体制不利于开展创新。我国大部分的商业银行,制度制订主要集中在总行,这种以“行政层级”治理结构代替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宗旨,使得银行业的金融创新因为市场需求的差异性和信息的不充分性导致至少四方面的问题:一是创新没有很好地研究我国的区域经济差异,使得创新成果不能满足和适应不同地区的实际需求。二是创新的市场反应能力不强,速度迟缓。三是不利于激励人才的创新意识。四是基层行很难适时地、因地制宜地开展金融创新,即使有创新的潜能和冲动,也难以施展出来。
3.缺乏足够的技术支持。我国的金融技术与西方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从而使技术性创新成为我国金融创新主要的薄弱环节。特别是部分基层行,无论是硬件环境还是软件环境都相对落后,导致创新产品技术含量低。而且新工具、新业务的推出,往往涉及到对现行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修改,而基层行使用的软件均是由总行自上而下推广,分支行基本没有修改权限,这也制约了基层行的创新能力。
四、推进银行业信贷经营创新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通过可行的制度安排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信用基础,例如,推行针对个人的信用评估系统,建立以中介机构为核心的信用等级评定体系等,为信贷经营创新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放松金融管制。金融管制过严制约了金融创新量的扩张,而金融监管不力又影响了金融创新质的提高。所以,必须在金融发展的同时逐步放松行政性的金融管制,坚持市场化的金融改革方向,增强金融监管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由金融监管的“行为管理”向“准则管理”过渡,让各金融机构在监管机构指定的游戏规则下进行自由的竞争和创新,使金融创新在和金融监管的博弈中稳步发展。
(三)完善相关法规,强化对银行业金融创新的管理与引导。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关于银行业金融创新的政策规定与制度办法,加强对创新的引导与管理,建立健全创新风险防范机制,切实规范创新行为,为银行业金融创新稳健运行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使银行业信贷经营创新在宽松、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中进行。
(四)增强微观金融创新主体创新的自主性。“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首先,要把经营性金融机构塑造成真正的市场主体,激活其创新的内在动力。将现有的银行彻底改造成为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的现代金融企业,真正建立起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机制;加快人力资源开发,培训和引进一批熟悉金融市场、熟练操作复杂金融工具、有创新研发能力的金融人才,同时,建立有效的创新激励机制,奠定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连绵不断的客观基础,使金融创新具有自主扩张冲动。
另外,对于垂直管理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应建立科学的授权机制和控制系统。在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广和政策的推行上,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程度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要避免“一刀切”的做法。同时,商业银行应积极建立新型的“多叉树”创新研发体系,提高地方的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