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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论文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在本世纪末有限的几年中,如何有效地推进改革进程,关系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绩效评价,也是下一步改革的焦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主要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由政府推动的企业制度创新.这种改革方式日益显现政府推动、企业消极等待的特征:一方面,各级政府及有关经济部门经常惯用行政手段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另一方面,国有企业面对各种不可回避的矛盾产生观望、等待心理,对政府的依赖度增强.这种政企难解难分状况的持续只能使国有企业改革离法人实体与市场竞争主体的目标越来越远.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出发,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要求,明确国有企业改革中政府与企业的职责,即明确政府应做什么、不应做什么.国有企业应承担哪些责任、剥离哪些不该由企业承担的职责,涉及下一步国有企业改革方式的路径选择.对国有企业改革能否在本世纪末实现预期目标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改革的实践表明: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使其成为法人实体与市场竞争主体,必须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式进行改革
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目前出现的企业依赖政府现象值得注意近几年来,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毋庸讳言,国有企业改革至今已显露出诸多问题,面临许多困难,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而这两个方面又无一不强化了企业对政府解困的依赖:
一是国有企业亏损面继续扩大,1996年,国有企业亏损面已达44%以上,就是状况一直较好的广东省,国有企业亏损面也已由1995年的20%增加到40%。大面积的亏损导致许多企业停产、停薪.目前,因发不出工资涉及到的困难职工已有1500多万.占职工总数的10%,其中880多万职工已生活在贫困线以下。
二是资产负债率越来越高.资产负债率即负债与企业资产之比.在西方,一般认为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应超过50%,否则会使企业的潜在投资人对其投资与债权安全性产生疑虑而裹足不前.50%的资产负债率也被认为是衡量企业是否过度负债的警戒线。根据我国学者的计算,若将固有企业列支于成本的利息与税后利润除以国有总资产(利息+税后利润/国有总资产)计算所得的资产盈利率估计不超过6%.而银行平均贷款利率为12%,国有企业平均资产盈利仅是银行平均贷款利率的1/2.由此,我们一方面可以局部透视银行呆帐损失与贷款坏帐的成因,另一方面可以认为,在目前条件下,只有把国有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降低到50%以下,整个国有资产才能盈亏相抵,否则负债率越高,固有企业亏损越多。这是就平均水平而言,实际上影响不同产业、同一产业的不同国有企业负债率水平的因素很多,存在很大差异。由于企业的亏损面扩大,国有企业的负债率有继续攀升的势头,其中的不良债务比例还可能继续增大。
就大面积亏损的成因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与国有企业初临市场竞争尚缺乏足够的适应性有关,但更主要还在于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一直没有硬起来,只能负盈''''不能负亏,盈利了企业所得不多,亏损了由政府兜着.致使亏损额与亏损面不断扩大。当企业亏损额上升、亏损面扩大到危及简单再生产甚至工人工资都开不出的时候,不是考虑如何"练好内功,,扭亏为盈,而是要求国家财政"输血"支持企业扭亏为盈,甚至由政府担保贷款给工人发工资。那么,国家财政是否具有帮助国有企业扭亏为盈的支撑能力呢?从1978年到1994年,国家财政收入占GNP的比重已由31.2%降低到11.8%,不仅低于发达国家,而且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如果不采取措施,到2000年有可能降低到8~9%.由于政府财政力量被削弱,1994年预算内投资仅占全社会投资的7.32%靠财政投入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产品开发、帮助企业扭亏为盈是不现实的。
就高额、过度负债的成因看,虽然国有企业债务的形成存在着与体制沿革相关的历史的原因,但主要与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软化有关。因为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企业是国家的,银行也是国家的〈在银行没有商业化之前,不过是国家财政的出纳机构〉,企业的资本,银行的资本,说到底都是国有资本。国有企业行为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敢于负债、乐于负债。贷款既可以用于生产经营,也可以用于福利、甚至发工资、发奖金及公款消费。对于许多固有企业来说,可能从借款的那一刻开始就已经注定要形成呆帐、死帐、坏帐。当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银行、甚至银行与银行之间被拖进打不开的债务链不能自拔以后,许多固有企业试图依赖于政府的帮助赖掉(冲销)死帐、呆帐和坏帐,从而卸去债务包袱。这种要求当然有其合理的成分(我们后面再做分析),但依靠政府减免债务.完全用"抹帐"的办法来解决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背负巨额债务负担的国有企业又转而去依赖国有商业银行,希望银行帮助卸掉债务包袱。由于到目前为止国有商业银行是以整个国有财产作担保,以国家财政为后盾的,所以对国有银行的依赖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视为对政府的依赖。那么国有商业银行能否支撑国有企业的"赖债"呢?到1995年末,居民储蓄金额已达29,700亿元。这近3万亿的居民储蓄足以买下全部经营性国有资产,银行已成了最大的"杨白劳"。银行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年利率是12.06%,而一年期存款利率已高达10.98%,三年、五年期则更高。银行只能在1%左右的利率差中谋求利润.还要开支业务及各种费用支出,稍一松手就会出现亏损。如果银行不良债权增多,贷出的很多是坏帐、死帐、呆帐,就无法支付储户存款,一旦发生储户挤兑银行,后果不堪设想。另据有关资料,国有银行自有资金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率已从1979年的31.9%下降到1995年初的7.02%.负债比例过寓,风险增大。按照国际公认的"巴塞尔协定",即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小于8%的标准,我国国有银行的负债率也已超过了安全警戒线。依赖固有银行减轻债务负担已是缘木求鱼。
针对目前固有企业改革遇到的两个最突出的难题,一方面固有企业对政府的依赖增强,希望"输血"和"抹帐,,来解困,越来越偏离法人实体与市场竞争主体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另一方面,财政状况与金融形势又表明,政府对这种依赖的支撑力又是极为有限的.
二、政府对国有企业解决三个负担的行政手段特征第一,在解决富余人员问题上要求国有企业内部自我消化,不能推向社会。据有关部门估计,目前固有企业富余职工已达2400万人以上,大约占在职职工总数的二至三成对固有企业而言,随着技术进步,也应相对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中对劳动者的需要。这部分富余人员应从国有企业中"游离"出来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各种生产、经营、服务领域就业。这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中就业人数不论是绝对量还是相对量都在不断增加。许多老企业已人满为患。让国有企业内部自我消化显然不利于实现减人增效,不利于国有企业经济的集约增长。不仅如此,由企业内部消化的一系列办法可能会对国有企业造成伤筋动骨式的损害。
鉴于解决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牵涉千家万户,异常敏感,操作过程必须慎重对待,但这不等于以安定团结的要求倡导让国有企业内部解决富余人员问题。其后果只能是继续维持国有企业的低效运行,国有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集约增长也将成为一
句空话。国有企业也会更加依赖政府,讨价还价。
第二,在解决国有企业债务问题过程中,政府提出了诸如停息、缓期、呆帐、冲帐、死帐和债权转股权等措施。其中,除了债权转股权外,都带有明显的行政手段痕迹,是对企业实行关、停、并、转等行政手段的翻版。就债权转股权而言,其明显的好处是可以使企业资金总额增大,负债率下降。但从总体上说,债权转股权还是一种空转,并没有实实在在地增加国有企业的资本金。对于银行来说,在企业亏损严重的情况下,企业能否盈利并使银行获得股息是一个未知数,银行可能宁愿保有债权而不要等同与死帐的股权.这里姑且不谈按此种方式构造银企关系与《商业银行法》的抵触,就是藉此方式建立起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机制的话,恐怕也是非自愿的、不得已的,能否像西方国家那样发挥产融结合的作用,其制度绩效也是一个未知数。
第三,在解决国有企业办社会这一矛盾时,政府以财政困难为由,倾向于推给企业自己解决或逐步分流,或者在政府主持下剥离企业的社会职能。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一直背负着沉重的办社会负担,替政府承担了许多不应由其承担的社会职能.最近,国家审计署在对大庆石油管理局进行审计调查时发现:这家全国最大的企业已经被沉重的社会负担压弯了腰,不堪重负。1995年,各种社会负担高达22.23亿元,大庆石油管理局的情况在全国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难怪日本著名经济学家小富隆太郎在参观、考察我国部分国有企业以后评论道:在他的印象中,中国好象没有企业。我国国有企业要还企业的本来面目,成为法人实体与市场竞争主体,必须卸掉企业办社会这个沉重包袱,变企业承担为政府承担,或在政府协调、支持下由社会来承担,强化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面对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必须解决的三个负担,政府作为改革的推动者,经常运用一系列行政手段去解决问题,甚至于各级政府及有关经济部门深入企业,现场办公,当场拍板定案。连贷款也可以采取"三堂会审"的办法来促使银行发放,希望通过政府行政手段与企业自己解决相结合去解决负担问题。对国有企业来说,让其自己解决这些问题又是解决不了的,只好等待、观望,越来越依赖政府用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与政府的初衷正好相悖,国企改革已陷入了不改不行,改又改不下去的怪圈。
三、政府应以市场方式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在政府推动的国有企业进一步改革过程中,按着市场方式推进改革,以下几个方面是不可回避的:
第一,尽快明晰代表国有资本出资者的投资主体,由国有资本出资者代表以所有者的身份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之所以会频频出现政府以行政手段进行改革的方式,说到底还是一个老问题:即国有资本运营还没有人格化,还没有建立起代表国有资本出资者的投资主体。在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条件下,各级政府及其有关各种经济部门似乎都是国有资本的所有者,都一心一意地要搞好国有企业.而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身份决定了其改革的方式必须呈现明显的行政手段特征〈"三堂会审'''',批贷款、现场办公搞改革〉,但是,当要求改革推动者为改革承担责任时,又谁也负不起、也负不了责任。这样一种改革方式实际上仍未走出"承包制"的藩篱。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其主要职责在于对社会经济进行协调、规范和服务。为有效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法人实体与市场竞争主体,国家应充分发挥制度创新推动者的作用,加快国有资本运营体系改革,建立代表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投资主体,真正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然后,由国有资本的人格化的投资、运营主体按着权利、责任与利益对称原则去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承担改革的绩效责任,承担一切有利或不利的后果。对于代表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投资运营主体的构造与选择,目前仍存在很大的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这种国有资本人格化运营的支点应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中内生出来;一种意见认为现有的行业总公司适合于作为固有资本的投资运营主体;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国有资本人格化运营支点的选择以规范的国有企业集团母公司为宜。我们认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主体的选择作为与国有企业改革匹配的一项制度创新,应当按照有利于政企分开,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在经济生活中培育集约增长点,从而有利于更好地在国内市场有效竞争、在国际市场强有力地竞争的原则来选择与构造。为此,把规范的国有企业集团母公司从一般固有企业群体中剥离出来,作为国有资本人格化运营支点的主体部分应是一个不坏的选择。
第二,政府解决国有企业三个负担的关键是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面对国有企业为冗员、债务和企业办社会问题困扰,政府既不能也无力采取"喂养"的办法,也不应推卸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减人增效是国有企业走出困境,实现经济集约增长的一个关键性问题。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终要实现的目标来看,国有企业中庞大的冗员队伍必须推向市场,推向社会,在劳动力市场上实现劳动资源的再配置。从我国经济未来发展的走势看,通过劳动力市场在全社会重新配置劳动资源也是可能的。我国劳动力在第三产业中的分布仅占23%,而世界平均水平是45%。仅是达到这个水平就可以为1.3亿人提供就业岗位。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对各种基础设施的需求不断增加。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也可更多地用"劳动积累,,方式吸纳分流出来的劳动力的再就业。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勒教授对此有独到见解:在中国修路应少用推土机,用铲子比用推土机科学。政府劳动部门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应承担的职责是健全职业培训、劳动力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协调社会上各种力量,有效实施再就业工程。而为了安定团结让国有企业消化,劳动部门只管理用人指标、发放表格,有悖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尽的职责。政府也有必要从搞活固有企业的全局出发,放弃部分资产权益如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收入等,为冗员分流提供必要的支撑.
我国国有企业高负债率的成因是复杂的。既有历史形成的负债,也有因预算约束软化、经营绩效不佳形成的负债。对国有企业的过度负债要做历史的分析。在1983年7月1日以前,国有企业流动资金大部分由国家财政拨付,银行贷款只能解决临时、超定额不足部分.这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与国有国营相匹配的一种制度安排。1993年7月以后。国有企业流动资金全部改为由银行贷款解决。这样,一方面,国家对国有企业采取了竭泽而渔式的征缴,国有企业以利、税形式把绝大部分纯收益上缴国家;另一方面.国家用银行贷款投入国有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财政等于卸掉了一个大包袱。1981年以后,基本建设拨款改为银行贷款,使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投资失去了国拨资金的资本金保障。财政也卸掉了包袱.但固有企业却为此背上了大包袱,以至于在今天成了沉重债务负担的一部分.对于不是由于"拨改贷"而形成的企业负债(不论是企业对银行的负债.还是企业间的"三角债"应按照信用制度的原则,欠债还钱、赖是赖不掉的,不能指望国家出面"输血"、"抹帐",因为这涉及信用制度这个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至于具体的解决方式,在有关债权、债务各方彼此间权益十分明确的前提下,是可以找到一种交易成本小,有关各方利益可以充分满足的解决办法的。问题的关键是"拨改贷"形成的负债."解铃还须系铃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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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式需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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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者要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金承担有限责任.贷款,不能算作所有者的投资。只有资本才能算作所有者的投资,而资本金是既不还本,也不付息的。国家作为国有企业唯一的所有者〈独资公司〉或大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同样要投入必要的资本金。因此,可以分期分批地将"拨改贷'''',投资转化为国家资本金(国有股份),成为企业法人支配资金.不再偿还本金与利息。换个角度说,可以视为依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对国家的贡献,对财政性贷款的一种"豁免"。
企业办社会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而且必须从国有企业中剥离出来,在剥离企业办社会各种职能的转轨过程中,当然要支付转轨成本.从国有企业的现状出发,要求其为剥离社会职能支付足够的一次费用是不现实的。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在一定时期内给以专项补助。财政没钱,完全可以用减少在国有企业中资本金的办法来支付这笔费用,承担起政府应尽的社会职责。另外,企业中的各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收入也可以让渡,用来承担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费用。据估计,我国国有土地市场价值有15万亿元.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化过程中,固有企业转让多余土地使用权收入也可以免交土地出让金,留给企业用于分解其承担的社会职能。为了招商,政府可以减、免外商的土地出让金;为了帮助国有企业解困,政府放弃部分资产权益当然也是可行的。
第三,按市场方式加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供安全装置。砸掉"铁饭碗"不等于让广大职工没饭碗,市场经济不是要让一部分人没饭吃。目前.与国有企业改革相关的失业、养老、医疗保险,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等,都采取了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的办法。问题是在国有企业大面积亏损、债务负担沉重的情况下,能够支付保证金的国有企业为数不多国家也因财政困难投入不足:职工个人工资水平低.离自主、有意识地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求尚有距离。这会在很大程度上拖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保障制度的滞后将使我们解决国有企业的三个负担难以有突破性的进展.固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实现也会被延迟。
从失业保险来看,根据国务院规定,失业保险金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收取.然而,由于前述的种种原因,全国一年的失业保险基金不过20多亿元,还维持不了200万人的基本生活而现在国有企业的富余人员大约是2400万人左右。如果以待业期间发生的生活、医疗、培训和一次性安置费每年平均5000元计,共需1200亿元。扣除现在每年可以筹集到的20亿元,有1180亿元的缺口,全部由企业与个人来负担是不现实的。
再从养老保险看.由于长期以来实行现收现付模式,全国养老保险费只有300亿元的滚动结余,许多大中城市都做不到收支平衡。要建立个人帐户.就需要补偿过去在职职工平均20年的积累不足。假定企业平均每人应有5000元积累,全国国有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共有1.1亿在职职工,共需5,500亿元。另外.国有部门现有离退休人员2300万人左右,服定每人平均有1万元积累.需2300亿元。两项合计.职工养老保险费积累不足部分达7,800亿元。
再看医疗保险,1994年,全国职工医疗费支出共558亿元。医疗费用有一部分是职工个人支出的,但企业对医疗保险能支撑到什么程度呢?据国家经贸委统计,国有企业从1980年到1993年平均每年上交税利总额的86%.剩下的不足14%,还不足以支付职工的医疗费报销。国有企业对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支撑力也是极为有限的。
住房问题原则上说不涉及社会保险范畴.但住房绝不等同于普通的私人物品,还体现一个社会居住人权状况,反映一国经济、社会的进化水平。我国国有企业职工住房问题更具特殊性。长期以来,国有企业一直实行低工资制度.工资收入中没有含足住房消费部分。所以采取了国家近乎无偿供给的低租金、无限期使用的制度。住房要实现私有化、商品化、社会化,对没有额外收入的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乃至整个国有部门的绝大多数职工而言.承受力不高。
国家能否为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必要的支撑呢?我们认为是可能、可行的。目前.在已经完成清产核资的30.2万户固有企业中.国有资产总额达72873亿元.去掉负债,所有者权益为21111亿元。如果从这大约2万亿所有者权益划出5%,即约1000万亿左右就完全可以帮助国有企业和职工迅速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供足够的支撑。目前.公有住房的历史价格约1万亿元,重置价格在3万亿元以上。按着"年功序列'''',原则把国有住宅的"存量,,量化到个人以支撑房改也是可行的。
四、需要澄清的几个理论认识第一,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而是否形成法人实体与市场竞争主体是判断国有企业改革是否到位的标志。所谓法人实体就是以出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来承担债权、债务.自负盈亏,履行民事责任的经济主体;所谓市场竞争主体就是按照市场需要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按市场规则参与竞争,以法人实体身份为基础承担市场风险的经济主体。国有企业改革要实现的正是这个互相制约的双主体目标。有一种观点认为.判断国有企业是否搞好的标志是其是否扭亏为盈,即扭亏为盈是国有企业改革取得良好绩效的标准。实际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不论是国有制企业,还是非国有制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总是面临各种不确定性与风险因素,其生产经营活动也必然是有盈有亏·焉有只盈不亏的道理?如果以扭亏为盈为标准或目标,改革前许多盈利的国有企业岂不是根本不需要改革么?还有一种与此种观点相联系的看法,认为国有企业只能优胜,不能劣汰。我们认为,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主体问公平竞争的经济.优胜劣汰正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效率性的反映。国有企业当然也要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而不能是劣而不汰。我们认为,在某种意义土可以认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一个过程也不过是一种手段,国有企业改革的终极目标则是使其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与市场竞争主体。
第二.政府用市场方式改革国有企业,无论是减人增效、减资还债,还是为加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支撑条件,都要涉及到减少投入国有企业中国有资本"存量"。减少国家资本金及所有者权益.是不是国有资产流失?我们认为.所谓固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本损失,是指在中外合资、产权交易过程中有形与无形的国有资产被低估而造成的损失;也包括一些人损公肥私、侵吞国有资产,使国有资本流向个人腰包而造成的损失,等等。为了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从历史和现实出发,国家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职责承担起来,把低工资制度下体制转轨的社会保障欠帐返还给广大职工.建立各种专项列支的基金.虽然要从国有资本"存量"中划出解决,但不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不是固有资产流失。由此而形成的各种基金仍为国家所有,只不过是改变了形态而已.它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与效益.从根本上壮大固有经济。
第三.国有企业改革应"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把固有企业改革与搞好整个固有经济结合起来。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按着搞好国有经济的总要求对国有企业改革进行定位。总结长期以来我国国有资本投向太多、摊子太大的教训;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
客观需要.可以把国有资本分布大体上划分为四类行业:一是只能由国有资本进入的行业,如军工、航天等,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二是国有资本占主体地位的行业.主要是基础设施和部分基础产业.如城市公用事业.邮电通信等,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若干国有股股东联合将股、国有资本控股等形式;三是固有资本适度进入行业.主要是部分基础产业以及支柱产业和幼稚产业.如冶金、汽车、化工等,固有资本可以对上述产业中的大企业进行控投、参股,不宜搞国有独资公司,对其中的中小企业可以基本不介入:四是上述产业以外的一般竞争性加工业和服务业。国有资本一般不宜进入。目前.30多万家因有企业的资产占全社会总资产的80%,其中相当一块是城镇集体企业..一大二公"化过来的。因有资本及固有经济在全社会经济中能否取得主导地位的关键不在于资产数量、比重,更在于资产质量及国有资本是否控制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制高点"。在对固有企业的产业分布进行定位以后.按照搞好国有经济、"抓大放小"的原则对国有资本"存量,,进行战略性重组是完全必要的。对于不涉及国计民生及国有经济主导地位的产业(如前述第四类产业),国有企业改革主要不是解决搞好、搞活的问题.而应当是逐步退出,把实物形态的国有资产还原为价值形态的国有资本.或者投入前述第一、二、三类产业既存国有企业之中,或者作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金。前述第三类产业中,国有资本也应逐步从小企业中退出,转而投向大企业,增强既存国有大企业的资本实力。有一种观点认为,国有资本"存量"的流动与重组。以及由此引起的国有企业从某些产业中的退出是私有化的表现。我们认为.在国有资本"存量,,调整的过程中,表面上看,在某些产业中由于国有资本的退出·既存国有企业变成了民营企业,其中的国有企业数量减少、比重下降,甚至趋于消失,具有非国有化的特征。但实际上,这是一种主动的退出与还原,是国有资本从本来不应进入或数量如此之多、程度如此之深地进入的产业中的退出,不过是还原了事物的本来面目。
第四.国有企业改革由政府行政推动方式转向运用市场方式不等于"休克疗法"。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具有明显的渐进性特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循序渐进.逐步逼近改革目标:而萨克斯提供给前苏东国家的"休克疗法"的特征是毕其功于一役。一夜之间建立起市场经济制度。这是二者的根本区别。国有企业改革由政府行政推动方式转向运用市场方式,仅仅是一种具体改革方式的变革.是按着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定性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制度创新.是在渐进式改革框架内的微调。另外.对国有企业改革实行这种快刀斩乱麻式的市场方式的条件也已经基本成熟。我国改革已经走过了18个年头,其间经历了从农村到城市、从体制外到体制内的渐进轨迹。现在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到了这样一个当口z任何单项改革都难已奏效.必须整体推进、重点突破才能使改革有所前进。就现阶段的改革而言.需要重点突破的正是固有企业改革.1而要在这个问题上有所突破.政府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式必须改革.即由行政推动方式转向按市场方式进行改革。这种转变也是政府推动改革中自身行为方式的一场深刻的革命。
注:①《经济日报》.1996年1月9日.②《工人日报》.1995年3月13日.③《经济学动态》.1996.5.范恒森文.云④《经济学动态》,1996.3.李成瑞文·③《经济参考报》.1996,2,10.⑥《市场时报》,199649.:⑥《市场报》1995.l0。⑩《社会经济体制比较》,1996.3,郭树浦文。.⑩《经济日报》199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