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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多年来,“执行难”问题严重困扰着人民法院,笔者对执行难的含义进行了剖析、并指出了“执行难”的表层和深层原因、提出了解决执行难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执行难执行领导执行效率执行程序执行力度执行听证执行环境
一、“执行难”的含义
司法实践中,执行难是许多人民法院面临的棘手问题,可概括为“五难”:当事人难找,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部门难求,该执行的财产难动,特殊的企业和特殊的人难碰。
什么是执行难呢?在人们眼中的执行难就是指对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其它文书,通过启动国家强制执行力后,仍难以将具有法律效力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到位的一种现象,这种现象从个别难案到一系例难案,久而久之,让人们感觉到一谈到执行就立即想到执行困难的一种司法认识观。这种“执行难”观就只是看结果,只要通过法院执行,而且没有达到执行依据所确定的结果,统统可以归结于执行难。实际上执行难只是执行活动中的一种状态而已。每一个执行活动,她的执行结果无非是三种:第一种是执行容易;第二种现行的执行难;第三种是现行的执行不可能。然而从上述的“执行难”观来看,她却喊;涵盖了现行的执行难与现行的执行不可能的两种,现行的执行不可能是不为人的意志所转移的,无论法院多努力,不可能实现执行活动所预期的结果。对这种“执行难”,不用费神去讨论她,因为永远无法解决。因此,我们要对“执行难”进行有效讨论时,首先应将“执行难”赋予一个正确的定义,确立“执行难”的真正含义,从“执行难”这一个意识怪圈跳出来。
“执行难”是相对“执行容易”来说,这种“难”通过人们的努力可以由难变易,否则就不属于执行难的问题。如果我们将这种“难”单个字义加在执行工作上,“执行难”真正的含义也就不难理解了,简单说就是人们对执行工作普通感到困难重重,难予实现法律所推崇的结果,其性质是一种不能确定的心理状态。人们对执行工作,最初的感觉是良好的,对法院的判决自动履行也觉得是天经地义的事,但随着人们对执行行为实施后所达到的结果不断和反复的认识,人们对执行结果与判决结果的距离逐渐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认识到判决所确定的结果要实现还要走过执行这一关,这“一关”在许多情况下还会演化成为一段漫长的道路,甚至是看不到头的漫长路。因此,人们对执行工作也就逐渐产生无奈和畏惧心理,申请人畏惧了,被申请人也学会了造成“难”的手段了,法院负责执行工作人员也畏惧了,甚至成了法院工作的一块心头病。
二、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一)表层原因
1、法院的原因——力度不够。目前,人们较多地将目光集中在人民法院的工作上,认为这是主要原因。或许,几年前这种认识是正确,当时“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比较普遍,最高院和多数高院没有专门负责执行的机构,不少中级、基层法院没有设立执行机构,甚至没有执行员。但这几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健全了各级执行机构,全国不断开展集中执行活动,建立执行工作新机制,强化了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中央还专门为此发了文件,这些工作都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执行难”依然难。那么原因究竟何在?在于治标不治本,即使法院天天开展大执行,也不可能扭转“执行难”的状况。
2、被执行人原因——素质不高。首先,目前是经济转轨的时期,许多大中型企业经济效益差、偿还能力差,面对这种情况,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就会影响广大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及社会的稳定。其次,为了达到不履行义务的目的,有的企业借企业改制、转投资、资产重组为名规避法律,逃避执行,或巧立明目将财产进行转移、隐匿,使法院难以寻找。如在不同的银行开设多个帐户,将集体资金存入个人的信用卡,或制造虚假抵押、变更财产登记等假象。第三,一些个人藐视法律,对抗执行,主要表现在追求高档次消费的同时,对个人资金不以自己的真名存入银行,或以种种方式转移资产,使法院因无法查找其个人财产,判决无法执行。
3、立法的原因——缓慢滞后。现在国家没有执行法和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涉及的执行条文远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现行的法律条文又比较笼统,有关执行的法律过于粗略,操作性差,力度差,执行人员执行起来有手足无措之感。这样就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二)深层原因
1、从经济角度看执行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辉煌成就,但从市场和法律等方面考察,我国目前的经济呈现明显的不成熟性、缺陷性和无规则性,非市场、非法律、非经济因素太多太浓,许多深层次矛盾严重影响了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了形形色色的经济怪胎。由于经济的不成熟性、缺陷性和无规则性导致经济纠纷增多,且经济纠纷也是病态的、不规则的,不是民商法的制定者、研究者所设计的“纠纷”模型,主体、客体等等不伦不类。这些病态的、不规则的众多纠纷一旦诉至法院,病毒感染,导致审理、执行也呈病态性、不规则性:一是审理难,二是执行难,许多案件结果只能是“空调白判”,变为“骨头案”或“死案”。
2、从政治层面看执行难。目前,虽然各级领导比较重视执行难问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力促解决。但从根本上讲,仍局限于一般性工作角度,没有将执行难真正提升到政治层面来认识和思考,没有联系政治责任、政治纪律、政治文明和国家体制等来认知和研究解决执行难,说到底还是缺乏“执政为民”的理念,认为个案公平正义实现与否无关政治大局。缺乏强有力的政治支撑是不可能解决执行难的。
3、从社会道德看执行难。我国传统的道德文化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但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新的道德文化远未建立。社会主体的道德意识、信用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良性的债权债务意识等普遍低下,尔虞我诈的事例比比皆是。恶性的社会道德文化环境大大加剧了执行难。许多经营者和债务人的法治观念和道德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现象十分严重,他们逃、藏、移、换等手段,搞脱壳经营,“悬空”债务。
4、从法治角度看执行难。一些地方党政部门的领导,无视社会主义的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以权代法。有关法律专家评价说,权力场无所不在,是影响我国“执行难”的重要因素。他们随便给法院打招呼、定调子、写条子、加压力,更有甚者,竟动用公安、检察等执法机关,采用恶劣手段,干扰法院执行。据反映,当前领导乱批条子、乱打招呼严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权力,我行我素、不受制约、不受追究的情形普遍存在,掌权者干预法院执行成为执行工作最常遇到、最难越过的障碍。
三、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找到了执行难的原因,也就找到了解决执行难的办法。中共十六大已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两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也表示,将“提高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要解决执行难,就要做到以下八个方面:
1、强化思想认识,加强执行领导。强化思想认识的关键在于法官队伍能否做到“两个过硬”、具备“两种精神”,政治和业务过硬;团强进取和务实奉献精神。政治过硬是执行好的前提,业务过硬是执行好的基础;团结进取是执行好的保证,务实奉献是执行好的动力。必须用江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伟大思想来武装每一位法官的头脑,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要敢于碰硬、善于探索,知难而进,把执行难化解为执行易。为了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就必须强调法院的一、二把手要直接领导执行工作,各地都要成立以同级政法委书记为组长的执行协调领导小组,这样就有了执行好的组织保证。
2、强化执行措施,提高执行效率。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执行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不能有效震慑当事人。规定的执行措施最严厉的只能短期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经济制裁,对适用的条件、时间、经济处罚金额作了限制规定,束缚了人民法院对执行措施的运用,使当事人有机可乘。我们认为:只要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给予拘留或经济制裁。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对其应当作出一定的限制条件:(1)是公民的、其消费水平限定在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内;(2)是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不得重新申报办理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任职,控制资金流向,对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只能设基本帐户,严禁多头开户或私设“小金库”;凡经查证属于消费明显超过客观收入,又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视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威严。
3、规范执行流程,完善执行程序。国家在未出台执行法之前,规范执行流程尤为重要。所谓流程化管理就是将执行机构分为审查组和执行组,审查组负责传唤当事人,下达通知书,查明当事人情况。执行组的职责是准确按时完成执行任务和审查组决定的查封、冻结、扣押、评估、拍卖等任务。根据我国部分法院的经验,一般规定:审查期为六天,执行期为三个月,特殊情况,执行期可延长到六个月,如果法官不能按期履行职责,法院将出示黄牌警告,执行人员不得滥用中止权。执行流程中还要对中止和对评估,执行人员不得滥用中止权。执行流程中还要对中止执行和对评估、拍卖、变卖债务人财产或审计其财务状况等均要向社会公布,时间不少于十天。如果被执行人对评估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召集作出评估结果的有关单位接受被执行人的咨询。另外,可以考虑酝酿出台《执行法》。
4、推行执行听证,实行申请备案。法院为解决执行难,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可积极地推行听证制,使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有话当面说。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公开进行质证,既防止了"暗箱操作",又避免了法院错误扣押等被动局面的出现,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备案制即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明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向法院申请执行。对该类案件,法院可暂不立案,而通过备案登记,认可申请执行人已行使申请执行权,并保护该权益。备案登记后,申请期中断,申请执行时间重新计算。如果在备案登记期间,发现了被执行人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即可办理执行立案手续。通过听证和申请执行登记,降低了执行成本,减少了重复劳动,避免了中止执行案件居高不下的局面,使申请执行人有充分时间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5、创新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针对部分被执行人恶意隐匿财产这一事实,可推出奖罚制度,重奖举报人,对需要通过举报执行的案件,按一定法律程序对外公告,收集举报信息,举报财产的范围主要是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以及其它可以执行而法院又没掌握的财产等。同时承诺:(1)对举报人保密;(2)对举报属实的,让举报人得到实际执行到位标的3%—5%的重奖。《文汇报》曾报道:上海的法院不分昼夜出动执行法官和法警1300余人次,执行结案达600余件,执行到位资金6000余万元人民币,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110人被司法拘留。同时,更为令人欣喜的是,上海市已有300多名欠债不还、无视判决的当事人“幡然悔悟”,到管辖法院交付共计1000多万元人民币的拖欠债务。
6、强化法制宣传,优化执行环境。法院及司法部门应采取以普法宣传为主,以典型案例宣传为辅的宣传方式来解决执行难问题。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必然会带来大量的经济纠纷,各种法律的不断出台,必然要求全民对法律了解和熟悉,也必然要求人们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只有一个良好的执行环境形成了,执行人员执行起来也就容易多了。
7、完善监督机制,健全激励机制。实现立审分离、审执分离是法院内部改革措施之一,使法院内部职责更加明确、完善,各司其职管理体制充分体现出来。审执分离,是从源头进行监督。实行执行流程管理,是对执行工作的动态管理,也是在执行中监督。如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意见》的规定,执行权分为执行裁判权,执行命令权、执行监督权,使执行工作更加严谨,同时,法院内部设置案件督查机构,实现监督,完善执行监督机制,审执监督的目的也是为了提高执行效率,防止出现差错。
8、培养证据意识,明确举证责任。我国审判方式改革取得丰硕成果,在举证的方式和责任分配方面,通过审判人员的指导得到较好发挥,对自己的主张,都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走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误区,使其明确执行中的举证是一项重要义务,是实现自己权利的有力保障。然后让他们明确举证范围,不举证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减轻执行工作压力,缩短执行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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