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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行政障碍管理论文
【摘要】民营经济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尺度,其面临的行政障碍问题的妥善解决,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
【关键词】民营经济;行政障碍;发展保障
当前,民营经济已成为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尺度,民营经济也已进入到深入发展阶段,在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民营经济面临着诸多行政障碍问题,如果这些矛盾和问题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将对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行政障碍问题
(一)政府管理职能不完善,有关政府部门缺乏协调和配合,管理混乱、失调、低效,政府对企业的工作难以形成合力
从目前的现状看:政府各职能部门大多忙于事务性工作,对民营企业的日常业务指导工作不足,在资金融通、解决场地、水电路提供、市场开发、人员培训、信息服务、税费征收等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和条件方面缺乏支持,在企业经营项目选择、产业方向发展、消费分配、依法经营等方面缺乏引导,在规范经营行为等方面缺乏事前监督,事后处罚也大多严于国有企业,部门制约、部门限制现象严重,政府所应具有的宏观调控功能即规划、领导、组织、引导、协调、督促、规范、服务、保障等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二)由于重视程度的差异,存在一定的政策缺陷,政策环境不公平的
各地区长期存在“重公轻私”、“重大轻小”现象,由于重视程度的差异,占多数的民营中小企业面临着不公平的政策环境,这其中既有存在于不同所有制之间,也有存在于同一所有制内部由于性质或规模大小不同所带来的不公平政策环境。其中,较为突出的政策缺陷有:税费政策上针对性差、随意性强、标准高;贷款(金融)政策上始终游离于融资计划之外,获取成本也要高于国有企业;用地用房政策上尚未将其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之中,实行合理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产业指导、技术指导政策上存在明显欠缺,政策的导向与调整作用不甚明显;在法律保护政策上也较为缺乏,与现实也有一定程度的脱节。
3.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针对性差,不适应当前民营经济发展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对于民营经济方面也制定了一些法律,这些立法为民营企业的广泛建立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民营企业立法远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现行诸多法规大多法律效力较低且不系统,各种经济成分企业法律地位和权利上的规定不平衡,有些法律、法规现实操作性差,不少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麻烦,缺少相应的法律保护;此外,地方性法律、法规也较匮乏。
二、民营经济发展中所存行政障碍问题的成因剖析
(一)行政软件上的原因(行政观念、行政道德、行政心理等行政因素)
1.对民营经济发展认识不一,思想保守、观念陈旧、认识滞后,导致行动迟缓。目前,仍有一部分行政部门、行政人员用过去的一些旧的思维方式和思想观念来看待民营经济,成为束缚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虽然各级政府对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作用已有所感知,但思想解放还不到位,认识还不够深刻,还缺乏从战略高度对于发展民营经济重要性的认识,这种长期的错误思想影响,使不少部门和人员对民营经济有偏见,这也导致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发展意识,更缺乏相应的公平待遇意识。
2.政府部门利益驱动导致其行为普遍商业化,即重收费、轻管理、轻服务。由于政府机构、职能改革迟滞,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力必然转变为一种垄断性的利益资源,各类行政主管机关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导致行政行为市场化、商业化,某些行政机关为了获取利益,故意封锁不利于自己的信息并制造信息传输失真,使决策实施变形。例如:一些部门或地区统计上弄虚作假,会计中的两账并存,情况汇报中的扩张或化小,建议中某些追求私利的导向,使行政运行过程发生或明或暗的紊乱;还有的部门对法律法规、中央政策(例如禁止乱收费、乱摊派等),不仅不做积极的宣传,贯彻执行,反而拦截封锁,拖延抵制,为自己违法乱纪提供方便。
3.现行政府机构冗员,行政人员素质较低,缺乏现阶段行政所需要的精神追求和行政知识,难以掌握行政规律及抵挡利益的诱惑。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人员过多、素质较低现象仍较突出,加之现实中又存在社会强烈的功利氛围的冲击,催生了一些行政人员较强的利益追求及非正当谋利的欲望,行政人员的精神追求失去合理的依托,就易于将自己同化于社会功利个体,为以权谋利提供了动力。因此,这些缺乏规范行政所需要的精神追求和行政知识的行政人员难以掌握行政规律及抵挡利益的诱惑,为谋求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任意妄为,使办事结果与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悖。
(二)行政硬件上的原因(体制性因素)
1.政府行政职能转变没有完全实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市场化进程,政府机构改革严重滞后。应该承认,政治体制改革较经济体制改革的滞后性是行政行为障碍现象放任和蔓延的深层原因,现阶段我国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变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建立,政府在双轨运行状态中行使应由市场主体拥有的权力,由于改革措施的不到位,致使管理界限不清晰,市场机制不完备,法制建设不完善,为行政行为障碍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机会,加上民营经济在某些方面还需要政府服务的支持,更为诱发行政行为障碍提供了体制上的便利条件和繁衍土壤。
2.行政权利结构不合理,各个机构之间的权力关系没有理顺,政出多门、各自为政、职责交叉现象仍严重影响着行政效率的提高。据调查显示:政府职能部门存在办事环节繁多,相互推脱,办事效率较低等突出问题。从这些反映可以看出,现阶段行政权力结构还不尽合理,政府内部各个机构之间的权力关系没有理顺,政出多门、各自为政、职责交叉、多头负责的现象仍严重影响着行政效率的提高;由于沟通不良、协调不够,有些应由政府管理的社会领域,却无人管理,出现“管理真空地带”,有些社会领域各行业管理部门争着管,出现多头管理,重点管理,各管理部门各自为政,互相扯皮,互相拆台。
3.政府行为规范不健全,行政责任机制不完善、不配套,加之监督不力,极大地削弱了对不规范政府行为的制约力。政府缺陷的诸多表现显然都同行政人员的非规范运作相关,由于受行政职能不确定、立法机制不完善、执法主体不明等因素的制约,完整的行政人员行为规范还没有建立起来,行政行为规范很不健全。而且,由于社会转型时期行政活动的复杂性、行政职能的不确定性及行政改革的不深入和不配套,使行政责任机制也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行政责任机制很不完善,同时,现阶段对政府的监督,无论是内部监督还是外部监督,都存在监督不力的状况,极大地削弱了对不规范政府行为及相关行政人员的制约力。
三、消除行政障碍、为民营经济提供发展保障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提升认识,从战略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问题
要彻底摆脱旧观念的束缚,摒弃掉旧的思维定式和办事方式,必须从战略的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和专门的行业管理之中,要做到同其它企业一样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把发展民营经济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认真推行目标管理。一是建立目标责任制,把目标任务分解到人,责任到人,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数量、规模、产值等指标作具体量化,形成层层有任务、人人有压力、上下联动、一级抓一级的发展局面,二是定期考核,严格目标督查管理,并把结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主要内容,奖优罚劣,加压驱动,鞭策促进,整体推进。
(二)加强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完善政府职能
,加大政策扶持,优化其发展的政府环境
首先,要逐步完善相关机构建设,进一步协调民营企业发展中面临的政策、法律、管理问题,进一步强化政府指导、服务和协调等工作,统筹安排本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工作。其次,要合理配置决策、执行、监督机构的人员及相应的责、权、利,坚决克服人浮于事及人员力量不足的两极化现象,同时应进一步修订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行为程序,并加强监督力度,有力促进秉公执政,保证执政的公正有效性。第三,应尽快修改原有限制甚至歧视其发展的不合理政策,一些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要及时消除,尽快做到平等对待及落实到位,加大政策的促动作用。第四,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把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体现到具体行动上来。
(三)健全法制环境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健全的法制环境是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保障。首先,要完善并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法律规范和保障。为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各地区应加快立法步伐,研究、制订、完善一些地方性的配套法规,把民营经济的发展纳入法制轨道。其次,要健全行政立法机制,加强行政立法,规范行政行为,使政府行为与民营经济发展相互适应和彼此配套,政府行政立法要避免空洞无力,要尽可能的明确、具体,并要有相应的制裁强制措施,相应监督主体也要制订法规明确行为,确保给予有效的监督制约。再次,要尽快制定强有力的统一的收费政策,坚决制止“四乱”,对屡禁不止的“四乱”行为,严肃查处。同时,企业也要敢于举报,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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