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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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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管理

[论文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干部;媒体

[论文摘要]本文依据已经正式颁布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主要内容和规定,论述了在政府信息公开“有法可依”的新形势下,领导干部面对媒体的有关问题,包括领导干部面对媒体的前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领导干部面对媒体的要求、领导干部面对媒体时的角色定位和应对态度以及如何正确认识领导干部面对媒体等几个方面,明确指出领导干部面对媒体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打造阳光政府和推进民主的重要途径,也是新形势下对领导干部的新的要求和考验。

从我国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始,尤其是非典暴发和抗击非典胜利之后,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话题一度成为媒体、公众和政府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同时,从2003年起,国务院一直把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和相关法律的制定列入每年的立法计划。终于,在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5日总理签署,我国第一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2008年5月1日,《条例》开始正式施行,从此,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步入到了“有法可依”的时代。同时,《条例》的实施也把领导干部正式推到了公众媒体的面前,从而使“如何应对媒体”成为领导干部不得不面对的焦点话题。

然而。怎样理解“领导干部如何应对媒体”这一话题呢?领导干部应对媒体与政府信息公开之间有着什么样的关系?在领导干部如何应对媒体这一问题当中究竟什么是最重要的内容?其中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精神究竟是什么?这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阐述。

一、领导干部面对媒体的三个前提问题

“领导干部愿意面对媒体吗?领导干部需要面对媒体吗?领导干部必须面对媒体吗?”只有先回答了这三个问题,才会遭遇“领导干部如何面对媒体”这一中心问题。

坦率地讲,绝大多数领导干部一般都不愿意面对媒体。当然,如果是宣传、嘉奖、庆典、奠基等正面活动,那自然是乐在其中了。但是,在许多情况下,记者和媒体的采访、报道却并不仅仅是歌功颂德,为了尽到作为“无冕之王”的记者和媒体的义务,许多报道往往会揭露问题、痛击时弊——这就是许多人认为的“负面”宣传,这种宣传自然不为领导干部所喜欢和接受,因此,面对媒体也自然就会采取“敬而远之”的态度。此外,领导干部还会因为牢记“言多必失、祸从口出”的圭臬而不愿意面对媒体,因为说错话是要负责任的,尽管因为以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会将这种说错话的责任追究到行政处分或刑事诉讼的高度,但是却会影响领导的仕途和形象等,因此三缄其口无疑是上策。由此,该说的话不说,该告诉媒体和公众的不告诉,该披露的信息也不,尽量不与媒体接触,而不说话却不会承担任何责任,这实际上是体制和法制方面的问题造成的结果。

但是,不愿意、不喜欢不等于不需要,甚至在有些情况下,领导干部还必须(或者说不得不)面对媒体。现在,有四种情况会把领导干部推到媒体面前,第一种是发生突发事件时,这时政府必须通过媒体向公众及时、准确、全面地有关信息,这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而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也强制性地要求有关政府机关履行这一义务;第二种是媒体的压力,在媒体持续关注某一事件或问题时,在一定时间政府就必须出面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在揭露陕西“假老虎”事件中,来自非传统媒体——网络的压力,可以说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三种是公众的压力,公众可以通过信访,也可以通过媒体,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必要时,政府也可以借助媒体回应公众的诉求。

以上三种主要是过去传统的政府公开信息的诱因,虽然会推动政府走到媒体面前面对公众,但是,由于没有明确建立信息方面的责任制度,一旦出现信息方面的责任事故,如隐瞒、谎报、拖延、不答复等,没有办法进行处罚,难以真正实现信息公开和公众与舆论的监督作用。

现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正式实施使得法律强制成为推动领导干部面对媒体的第四种推动力,这应当是最重要、最有力的推动力量。

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内容

下面我们结合《条例》的基本观念和有关内容,对领导干部应对媒体这一问题进行细致的探讨。

首先我们把《条例》的有关主要内容简单罗列和分析一下。

1.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条例》第一条指出,制定本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这四句话强调了四个问题:一是获取政府信息是公众的权力,应予以保障;二是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的基本要求;三是政府信息公开属于依法行政的范畴;最后,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服务的内容。

2.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分三类,首要的是政府行政机关,《条例》的第四条给予了明确规定。在附则中还规定了另两类主体,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电监会等事业单位;二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包括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八个行业。

3.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条例》第九条规定,有四种政府信息必须主动公开;同时,第十至十二条还规定了不同层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重点信息。也就是说,属于上述范围的政府信息必须主动公开,结合第十八条,这些信息还必须在“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这显然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强制性要求。

4.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了上述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即公众有权利获取政府没有主动公开的信息。

5.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除了政府的方式外。这里就涉及到了大众媒体。

6.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理制度:《条例》规定了公众进行举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制度,还明确了对违反规定者进行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显然,从此开始,政府信息公开已经进入到了“有法可依、违法可究”的新阶段。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隐藏在《条例》背后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更深层次的重要观念。这些重要观念虽然没有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和表述,但是却贯穿于《条例》的始终,在每一条中都得到体现。

1.基本观念:“就政府信息公开来讲,老百姓是权利人,政府是义务人”。就是说,政府向公众公开有关的政府信息是政府应尽的义务,这不是政府愿不愿意的问题。反过来,公众作为权利人可以要求其知情权得以实现。

2.基本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也就是说,公开是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但是,因为具体情况也可以有不公开的情况发生。但是,这绝不是说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想公开多少就公开多少。想什么时候公开就什么时候公开,等等。不公开可以,说不知道、不清楚也可以,但是作为例外必须说明理由,而不能大耍外交辞令说“无可奉告”。当然,更不能撒谎,这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显然,这将使得过去那种不尊重公众知情权的政府行为得到纠正和制止。

三、领导干部如何应对媒体

为什么我们把“领导干部如何应对媒体”作为中心问题呢?

这是因为,无论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正确认识,还是对《条例》所秉承的重要观念和具体规定的奉行,最终都是通过面对媒体时的具体行为表现出来的,也就是反映在领导干部应对媒体时采用什么样的态度、公开什么内容以及关注什么问题这些方面。

这里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应对媒体时的角色定位和应对态度

领导干部应对媒体的角色定位和应对态度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前提、基础和关键。角色定位决定领导干部应对媒体时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而应对态度则体现了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1.角色定位。领导干部应对媒体时的角色定位主要有两种,一是作为新闻发言人,二是作为定向采访对象。

作为新闻发言人,一般来讲只能代表组织,不能代表个人。因为按照通常对新闻发言人的定义,他们是“国家、政党、社会团体任命或指定的专职(比较小的部门为兼职)新闻人员”,其身份一般是该部门中层以上的负责人。新闻发言人的职责是“在一定时间内就某一重大事件或时局问题。举行新闻会,或约见个别记者,有关新闻或阐述本部门的观点立场,并代表有关部门回答记者的提问”。这样的定义和职责就确定了新闻发言人的角色定位。而且,一般情况下新闻发言人走到媒体面前时,部门关于要的信息已经有了一致的决议和共识,因此新闻发言人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部门或组织的代表履行部门或组织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的义务。所以,新闻发言人一般不能发表个人观点和意见,不能说“我个人的意见是……”、“我认为……”,等等,个人的意见和观点应当在此之前充分表达和阐述。不然,会让人产生误会,以为该部门或组织的领导意见不统一、有分歧,甚至是不团结、有矛盾。

在什么情况下领导干部会成为定向采访对象呢?可以说工作时间的任何时候。日常工作中记者的采访、突发事件时的现场采访,都会使分管相应工作的领导成为定向采访对象。按照《条例》的规定,这种采访是不能无端拒绝和躲避的,这属于“行政不作为”,采访人可以进行投诉和举报。这时,作为定向采访对象,面对媒体的领导干部首先代表的是部门或组织,但是也可以代表个人。具体来讲,作为部门或组织的领导,首先必须以部门或组织的工作需要和政务公开的要求接受采访、回答问题,但是由于可能存在尚未能确认或尚未达成共识的问题,必要时应当明确指出“这是我个人的观点”,或是说明“我个人认为……”。尤其是发生突发事件时,可能根本无法做到及时沟通和协商,因此,这种情况下,作为定向采访对象的领导干部只能是自己根据具体情况和事态发展来自己判断和做出决定。难度很大,风险也存在,但是履行义务的职责也必须承担。

2.应对态度。“态度决定一切”,这是时下流行的一句话,在领导干部应对媒体时同样如此。

应对媒体时的态度首先反映了领导干部是否在依法正确履行和完成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的义务和职责,是否把其所作所为、所说所言建立在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之上。同时,应对媒体的态度也会直接影响公开工作的结果和效果,处理不当,甚至会适得其反。

首先来看看不可取的态度,主要有居高临下、以己为主、趋利避害、只重宣传、讨厌问题、拒绝批评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来自于过去多年形成的习惯和传统,另一方面也跟体制上的不合理有密切关系。

那么什么是正确的态度?正确的态度来源于正确的观念,只有树立了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和依法行政的观念,才能真正以正确和恰当的态度应对媒体。这些态度包括:以人为本、诚信可靠、平等公平、沟通合作、换位思考等。不要因为害怕暴露问题而隐瞒信息,也不要因为担心公众的承受能力而说谎欺骗。而这正是我们过去常常采用的做法,但是效果却并不理想。

(二)对领导干部应对媒体的正确认识

首先,领导干部应对媒体是领导干部应尽的职责,是政务公开的必然要求,是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一点无需再多讲什么了。

其次,面对媒体实际上就是面对公众。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讲,媒体既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人,也是政府履行信息公开的载体,是作为义务人的政府贯彻实施信息公开的实现者。因此,应对媒体就不能应付媒体,不然,就是应付公众了,就是义务人应付权利人了,这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可取的。

第三,领导干部应对媒体主要是对内,不是对外,是内政,不是外交,不是领袖或国家领导人应对媒体,更不是应对外国媒体,不能嬉笑怒骂、调侃讽刺随性发挥,也不能无正当理由地回避、拒绝。不然,这就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不尊重,也不符合《条例》的规定要求,当然也无法做到公开、透明了。

第四,领导干部应对媒体的核心是态度和内容,而不是技巧和方法。在秉承诚实、公开的态度和及时、准确的信息的前提下,技巧和方法最多也只是起辅助作用。而且技巧和方法的运用也必须为政府信息公开这一主题服务,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服务。如果技巧和方法占据主导地位,那恐怕就是应付媒体、应付公众了。

毋庸置疑,领导干部面对媒体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打造阳光政府和推进民主的重要途径。如何正确地应对媒体,这对于我们的领导干部无疑也是新的要求和新的考验。